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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安全预案

农产品安全预案

   一、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并及时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农业经济健康发展。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湖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宝区行政区域内、在农产品生产环节,因农业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其它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物毒素、或者农业转基因等因素,导致农产品污染突然发生和严重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性健康损害和死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四、工作原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理,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预防为主、减少危害,依法规范、分级控制,快速反应、科学决策,提高素质、保障安全的工作原则。

  五、事件分级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分为四个级别。

   

(一)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Ⅰ级)

   1、有证据证明发生跨省、跨境、或者跨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2、一起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2人以上死亡,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3、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Ⅱ级)。

   1、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

   2、一起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出现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

   (三)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Ⅲ级)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农产品,并涉及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中毒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出现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的。

   (四)一般质量安全事件(Ⅳ级)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农产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出现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

同一事件的分级依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六、组织体系

  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

 

(一)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1、职责:

  

(1)负责与省农业厅、区政府及区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衔接;

 

(2)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及时报请省指挥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当省指挥领导小组实施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时,区及事发地指挥部应当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调查处置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5)对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2、总指挥、副总指挥:

东宝区农业局局长任总指挥,分管局长任副总指挥。

  3、成员:

区农业局相关科、室、站等主要负责人。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涉及两个以上成员单位时,由指挥部确定牵头单位。

  各成员单位对发现的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事件应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在调查处理中应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整个工作结束后,要写出总结报告。

  

(二)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1、事件调查组

  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和环节,指定相关单位牵头具体落实。

同时,根据需要成立专家咨询组,协助调查工作。

事件调查组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

专家咨询组负责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帮助,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2、事件处理组

  由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

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综合组

主要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工作的协调、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

4、保障组

主要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工作经费、物资保障和检验技术支撑等工作。

区农业局应急工作组启动后,各有关工作小组的工作立即启动。

 (三)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区农业局建立东宝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专家库由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需求,召集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协助参与现场调查、影响分析等工作。

   七、监测、报告、举报、通报

  

(一)监测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时节的监管,开展产地环境、农药等投入品监督检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及时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问题及发展趋势,按规定程序及时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二)报告

   1、报告范围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行为,达到Ⅳ级以上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按《东宝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报告。

2、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发生或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以下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事发地乡镇政府或县市区级农业部门报告。

 

(1)农产品种植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区场;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

 (3)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单位或个人;

 (4)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

 (5)消费者、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报告程序

  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

 

(1)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镇级人民政府和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也可直接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2)县市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3)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在采取措施的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4、报告时限要求

  

(1)特别重大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件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

  

(2)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件后2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

  (3)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件后1日内做出初次报告。

  (4)要根据事件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件处理结束后7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5、初次报告

  事件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

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

  6、阶段报告

  事件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等。

  7、总结报告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件处理后7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包括事件鉴定结论、事件处理工作总结,要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农业行政部门举报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隐患。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属于农业部门职责范围的,农业部门要及时分析,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不属于农业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以书面形式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或明确告诉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直接举报。

  (四)通报

   1、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区农业局报请省农业厅批准后,及时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

  2、对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险情,区农业局会同有关专家,根据监测和搜集的信息,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流向和扩散范围,及时做好信息预警工作,视情况向社会及时通报,避免风险和危害范围进一步扩大。

   3、事件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及非本省生产的农产品和有可疑农产品流到外区外省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农业厅。

4、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期间,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上一级报告相关情况,重要信息必须立即报告湖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5、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得到缓解、控制,威胁已经消除,区农业局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事件解除通报。

   八、事件现场保护

 

(一)事件发生后,有关责任人和第一个接到报告的机关、部门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到医院诊断救治。

 

(二)事件发生后,有关责任人和第一个接到报告的机关、部门应当切实保护现场,封存引发中毒事件的产品样品。

 (三)事件发生后,第一个接到报告的机关、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有关责任人的控制,不允许其外出,以等候调查处理。

  九、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一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Ⅰ级)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区及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工作。

   2、二级响应。

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Ⅱ级)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区及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指挥部统一部署要求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3、三级响应。

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Ⅲ级)时,由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区指挥部要求共同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4、四级响应。

发生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Ⅳ级)时,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派督查组指导。

  

(二)指挥协调

  Ⅲ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相应时,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各专业组迅速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三)响应的升级

  当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随时间推移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四)响应的降级

  当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降低反应级别或撤消预警。

 (五)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必要时,建议由公安部门在事发现场建立警戒区,对封存的产品按有关规定进行除害或者销毁处理;对含有剧毒农药的土壤在未完全分解前,禁止种植蔬菜、果品等农作物;依据有关YYY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响应的终结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十、后期处理

 

(一)做出结论,提出处理意见

  根据对事件的调查分析,做出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包括人员安置、污染物处理等。

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预防、报告、通报、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三)总结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完成总结报告,逐级上报至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应急保障

 

(一)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受应急指挥部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定性提供依据。

事件处理组和调查组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确保在事件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二)物资保障

  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应当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设备,其资金来源列入同级农业部门预算。

 (三)演习演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演习演练。

  有关企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演习演练。

 (四)教育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广大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教育,增强质量安全意识,提高抵御风险、应急处置的能力。

十一、附则

(一)本预案由东宝区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区农业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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