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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规定

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规定

 

1总则

1.1 为规范本公司岩土工程勘察技术工作,制定本规定。

1.2岩土工程勘察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在上海地区从事一

般项目的勘察活动,可以地方标准规范为主,但须遵循国家标准中的有关强制

性条文;特殊项目(如核电、航空、船舶等)的勘察,应遵循相关标准规范。

1.3规定是重申规范中的要点、可能引起歧见的条款及工作中容易忽视的

环节。

1.4规定主要针对上海地区的工程,外省市工程应汲取当地工程经验并应

符合当地有关规范要求。

承担境外项目,应按当地有关规范或合同约定的技术

标准开展工作。

1.5 公司原勘察技术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处,以本规定为准。

 

2遵循的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范和标准

&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 年版)

&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2001)(2008 年版)

&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

&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国家标准《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

1999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GJ08-37-2002)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11-2010)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08-9-2003)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G/TJ08-61-2010)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DGJ08-109-2004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DGJ08-

72-98)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基处理技术规范》(DG/TJ08-40-2010)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岩土工程勘察外业操作规程》(DG/TJ08-

1001-2004)

&行业标准《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范》(JGJ72-2004)

&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行业标准《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

&行业标准《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J051-2007)

&行业标准《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2007)

&国家推荐标准《静力触探技术标准》(CECS04:

88)

&其他行业标准规范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002 年修订本及《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通知计价格(2002)10 号建设

部及上海市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3勘察前期工作

3.1 承担勘察项目后,应做好以下资料的收集、验证等工作:

3.1.1 收集拟建建(构)筑物平面布置图及建(构)筑物性质的相关内容;

平面图应明确拟建(构)建筑物边界线、地下室边界线、场地规划红线。

3.1.2 收集的拟建建(构)筑物平面图须得到有效的确认,若是实际图纸,

可以委托方签字确认;若是电子文件,可以工作联系单确认。

3.1.3对任务委托书中拟建建(构)筑物结构类型、层数或高度、基础型

式、基础埋深、基底荷载、容许沉降量、可能采用的施工工艺、勘察技术要求

等未明确的内容,工程负责人应与设计人员联系予以明确,并以工作联系单形

式作好记录。

3.1.4 收集拟建场地附近的工程地质资料和类似工程经验;

3.1.5收集市设水准点的位置及高程;须采用坐标定孔的工程,尚须收集

控制点坐标;必要时宜了解拟建建筑物±0.00 标高;

3.1.6查阅历史河流图、地形图;若有暗浜分布,应了解其大致的分布范

围。

如拟建场地有吹填土分布,应调查了解吹填时间和物质来源;应调查了解

其他不良地质现象,如拟建场地有防空洞分布时,应调查了解其平面位置和埋

深;如有建筑物旧基础,也应作必要了解。

3.1.7 对Ⅰ类工程(含市政重大工程、深基坑工程等)、场地环境条件复杂

工程,宜了解场地及邻近范围的地下煤气、电、水等管线的年代、种类、规格、

埋深、走向等情况,邻近建(构)筑物的基础形式和埋深等,并在拟建建(构)

筑物平面图上予以标注,同时说明其资料来源。

3.1.8承担外省市项目,需收集工程所在地现行有关规范、规程和工程经

验等。

3.2 勘察纲要编制

3.2.1应依据任务委托书和设计要求编写勘察纲要,根据工程性质、技术

要求、地质条件、规范(规程、规定、标准)等布置合理的勘察工作量。

3.2.2对临近地铁车站、区间、高架等工程和地铁换乘站工程,勘察孔深

度应参考类似工程经验,与设计单位沟通确定,并留有一定余地。

3.2.3勘察纲要的内容应包括拟建建(构)筑物性质、勘察技术要求、本

次勘察目的及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搜集的相关资料、基础工程预分析、勘察

工作量布置(勘察点平面布置、深度、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数量)、试验要求、

拟定的勘察报告章节内容、工作计划、附件和说明等。

3.2.4对Ⅰ类工程或需要的工程,应会同审核或审定人对图纸文件进行会

审,并作好记录。

3.2.5根据收集资料,当土层中有粉性土或砂性土分布时,应布置标贯试

验;

3.2.6 对拟建场地分布有大面积素填土或吹填土且厚度大于 2m 时,应布置

足够代表性的原位测试试验(轻便触探 N10、静力触探等),并取一定数量的土

样进行相关的室内土工试验。

3.2.7 若设计或建设方确定了勘探工作量(包括孔数、孔深、土试项目等),

且不符合有关规范时,工程负责人应向设计、建设方说明规范的相关条款,并

提出修改建议;如其仍坚持原有意见,可在纲要中予以说明;如有违反强制性

条文的,须向公司专业总工/总工和相关主管部门汇报。

3.2.8对通过招投标中标的工程,可删除投标书中非勘察技术方面内容,

加上封面、图件等(含责任人签名)作为勘察纲要,并须增加钻探任务书;如

有专家优化意见,则应予以调整、补充,并经审核、审定。

 

4钻探及主要原位测试技术操作要点

4.1 测放孔

4.1.1 拟建场地有固定参照物并经校核其位置与地形图上位置正确无误时,

可依据该参照物丈量定孔;场地空旷,无固定参照物时,应以全站仪、GPS 或

经纬仪定孔;若拟建场地已布设角(边)桩、轴线时,可依据角(边)桩、轴

线定孔。

4.1.2 定孔过程应有记录。

4.1.3 孔位确定后,应有明显孔位标识。

4.1.4上钻孔定位宜选在能见度好、风浪小的平潮时进行;根据其离岸距

离的远近,选用经纬仪前方交会定位、全站型电子速测仪或 GPS 卫星定位,孔

位误差应小于 2 米。

4.2 孔口高程测量

4.2.1 勘察孔的孔口标高,应由测量人员根据市设水准点进行引测。

4.2.2建场地地处郊区且附近没有市设水准点时,可根据业主提供的水准

点引测,但须有业主的书面依据和平面位置标识;如业主也未提供,可假设水

准点进行引测,但须在现场进行标识,假设的高程宜与地形图中标高接近。

I 类工程仍需根据市设水准点进行引测。

4.2.3孔口标高测量应进行引测线路的闭合计算,闭合差应小于

±40 L mm(L 为测量线路总长度 km)。

4.2.4 在同一站点测量勘探点高程时,应不超过 30 点闭合一次。

4.2.5 对位置有移动的勘探孔,应在撤场前进行位置校核,同时测量标高。

 

4.2.6在探摸明浜或河床断面时,应在河岸设置固定点并测量其高程,然

后换算成河底泥面标高。

4.2.7 对查明暗浜分布而增加的小螺纹孔应补测标高。

4.2.8 测量记录应有复核人检查,并在责任人栏内签名。

4.2.9 上钻探孔口高程的测量应根据水面高程、水深、验潮资料进行确定,

并综合钻具、钻杆长度计算钻孔深度。

在有潮汐水域钻探或在水深流急的水域

钻探时,应及时校正水面标高,并进行多次水深测量确定孔口标高,可用下入

水中的套管长度做校核。

4.3 钻探

4.3.1 每回次钻进不宜大于 2m,水冲钻进时宜手扶钻杆,感觉土层的软硬

变化,并及时记录。

4.3.2正确划分填土厚度、探明其性质及分布情况;对明浜应布置有代表

性的河床断面;发现有暗浜时,小螺纹孔布置应能反映浜底形态特点,探查暗

浜边界的小螺纹孔间距不得大于 3m,小螺纹孔的钻进回次不得大于 0.5m,钻进

深度进入原状土不小于 0.5m。

对于市政道路工程由于线路长,孔距大,小螺纹

孔的布置应在收集、调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布置。

4.3.3青浦、松江等地区分布的浅层泥炭质土或泥炭土,应单独分层、描

述,并采取土样。

4.3.4勘察揭露的地基土分布状况与勘察纲要收集的资料不一致时,应及

时调整勘探工作量(包括孔深、取土及原位测试点的深度和数量)。

4.3.5相邻勘探孔揭露的地层情况变化较大、可能影响到基础设计或施工

方案选择时,应适当加密勘探孔;加孔的位置和数量宜与业主和设计人员协商

确定。

4.3.6对地震设防烈度为 7 度的拟建场地,如勘探中发现在深度 20m 以浅

存在饱和粉砂、砂质粉土时,应进行液化判别,用于判别液化的勘探孔(标贯

试验孔或静探孔)数量和试验点间距(标贯试验)应满足规范要求。

(国家抗震

规范报批稿,上海软土地区液化判别一般均为 20 米深度)

4.3.7 取样前,应清除孔底残土。

4.3.8 不得将取土器扔入孔中。

4.3.9薄层土及对工程设计和施工有较大影响的土层,应加密取土或标贯

间距,以确保足够的子样数。

4.3.10 严禁将土样的原始上、下方向颠倒放置,土样须直立装箱保管、运

送。

土样运输过程中应有防震措施。

4.3.11 遇暴热、强冷天气,必须妥善保管土样,采取防晒、防冻措施。

4.3.12 钻探记录应以铅笔书写,记录必须客观、真实、及时,不得依据回

忆做记录。

土名

代号

土层

代号

杂填土

P

粘质粉土

C

粘土

A

砂质粉土

S

淤泥质粘土

~A

粉砂

F

粉质粘土

B

细砂

X

淤泥质粉质粘土

~B

中砂

Z

4.3.13 对土的微结构、包含物等形态、成分的描述应详细,必要时,可进

行素描。

 

4.3.14  野外记录中可使用土名代号,但应附有代号说明,规定如下:

4.3.15 钻探孔静止水位必须在钻孔施工完毕后隔日量测。

4.3.16地下水样可在未加水前钻孔中采取,也可在场地内挖坑,待有积水

后再采取。

采取水样的盛水容器使用前,应用采样水清洗两次方能取样。

4.3.17 钻探结束,应填平泥浆池(槽)和钻孔,对深基坑工程中进入或穿

透承压水层的钻孔,宜用粘土球或水泥浆液封孔。

4.4 静力触探试验

4.4.1静探探头三个月标定一次,若发现探头有异常情况时,应随即进行

标定,如有损坏,应及时报废。

同一勘察场地有 2 台以上静探设备同时施工时,

需注意可能出现的误差。

4.4.2 第⑥层埋深小于 30m,且孔深大于 30m 时,应采用下护管分次贯入;

古河道区软粘性土层厚度较大时,孔深超过 40m 亦应采用下护管分次贯入。

孔及下护管的深度应比前一次贯入深度浅 0.5~1.0m。

4.4.3 终孔后须及时打印静探曲线并交工程负责人验收。

4.4.4静探的原始曲线上应标注:

孔号、孔深、孔口标高、施工日期、视

仪者、探头编号、率定系数等内容。

4.4.5当使用测斜探头时,应绘制深度与倾斜角度曲线作为原始资料,修

正后导入数据库。

当倾斜角度大于 30 度时,应停止贯入,冲孔下护管后,继续

贯入。

4.4.6孔压静探试验过程中,不得上提或松动探头,终孔起拔时应记录锥

尖和侧壁的零漂值。

探头拔出地面时,应立即卸下锥尖,记录孔压计的零漂值。

 

当在预定深度进行孔压消散试验时,应量测停止贯入后不同时间的孔压值,

计时间隔由密而疏合理控制;试验过程不得松动探杆。

4.5 标贯试验

4.5.1贯试验前,应孔底清淤(沉渣)后,将贯入器应缓慢放至预定试验

深度,不得冲击或压入孔底。

4.5.2采用标贯试验判定液化时,应使用泥浆护壁,泥浆比重宜为

1.05~1.15。

留样应有代表性。

4.5.3贯试验过程中,应防止探杆倾斜、侧向晃动及偏心锤击。

并预先丈

量、标识好试验尺寸,预打 15cm 后,再按 10cm\10cm\10cm 分记并合计 30cm 的

锤击数。

4.6 十字板剪切试验

4.6.1 十字板剪切试验主要适用于饱和软粘性土。

4.6.2 上海地区适宜采用电测十字板。

4.6.3扭力传动装置应采用手柄蜗轮蜗杆箱,应实现手柄转动一圈,探杆

转动 1 度。

4.6.4 转动手柄,应以每 1°/10s 的速率顺时针旋转,每隔 10s 测记一次,

且应在 2~3min 内测得峰值强度。

4.6.5需作重塑土试验,应松开夹具使探杆顺剪切方向快速旋转 6 圈再进

行试验。

4.7 钻孔降水头注水试验

4.7.1 采用套管将非试验段隔离,并确保套管与孔壁之间不渗水。

4.7.2 试验段长度宜为 2.0m。

4.7.3 察时间不应小于 4h,对于强透水土层,观察时间可适当缩短。

量测

稳定水位的时间,对砂土不宜少于 4h,对粉土不宜少于 8h,对粘性土不宜少于

12 小时。

4.7.4试验过程中,宜采用半对数坐标纸绘制水头下降比与时间的关系曲

线,当为直线时,表明试验正确,否则说明试验有误,应重新进行。

4.8 抽水试验

4.8.1水试验孔试验段设置滤水管、非试验段应有效隔水,试验段长度不

宜小于 2.0m,管底设置不小于 1.0m 的沉淀管;

4.8.2 水井成井后及时洗井,直至出清水。

4.8.3 隙水压力计均需在试验井中进行现场标定,标定后不得取出;

4.8.4水试验降深宜采用三次降深,最大降深接近工程设计所需的水位降

深的标高为宜;

4.8.5 式抽水前应进行试抽,以确定试验降深所需的泵型;

4.8.6 水试验中,应间隔 2~4 小时采用电测水位计对主井进行水位校核,

确保孔隙水压力计工作正常;

4.8.7 水试验停泵后,应立即观测恢复水位,测读时间不少于 8 小时。

4.8.8水试验完成后,应测定有效孔深,孔底淤砂部位应在过滤段有效长

度以下,否则应捞砂洗井后重新试验。

4.9 承压水观测

4.9.1可采用直径 φ800~100mm 的 PVC 管,底部开至少 1m 长的滤水孔,

直径约 5mm,并用滤网包扎。

4.9.2 在滤网边缘放置级配良好的中粗砂。

4.9.3 PVC 管连接应避免漏水。

4.9.4 滤水管上部用膨胀球封堵,再用水泥:

膨胀土 1:

1 的比例充分搅拌

后泵送至孔内。

4.9.4 安装完毕及时记录管内的水位,管口用盖密封,并用标记标识。

4.9.5 每天固定时间测量地下水水位,观测时间不少于 5 天。

4.10 扁铲侧胀试验

4.10.1 试验前膜片必须率定,率定应重复 3~4 次,新膜片应作老化处理。

 

4.10.2 采用静探设备压入扁铲探头,扁铲探头以 1.2±0.3m/min 的速度压

入土中,试验间距可取 20~50cm。

4.10.3 试验中若需暂停,必须打开排气阀。

4.10.4 每个试验孔结束后,应再次率定并记录,取试验前后的平均值为修

正值。

4.10.5 验完毕,应及时检查气电管路、探头等各接头处,防止污物进入。

4.11 旁压试验

4.11.1 预钻式旁压试验,试验孔径宜比旁压器外径大 3~4mm。

4.11.2 试验段的钻孔应圆整、垂直、光滑,孔壁不应受到扰动。

对于淤泥

质土、粉性土和砂土应采用泥浆护壁。

4.11.3 成孔后应立即试验,不宜一次成孔,多次试验。

4.11.4 应保持孔内水位高于地下水位。

4.11.5 旁压器放入孔内之前,严禁阳光直接照射;

4.11.6 应对注水管、旁压器充水,并进行水位调零。

4.11.7 试验前,应准确量测测管水位至孔口的高度及地下水位深度,将旁

压器置于预定深度后再进行一次试验深度的量测和校正。

4.11.8 试验时,旁压器的三个腔应处于同一土层。

4.11.9 加荷等级应根据相关要求确定,每级压力应在 15s 内加完,各级压

力下的稳定时间可用 1min 或 2min。

4.11.10 验终止,旁压器消压后,停 2~3min 方可取出旁压器。

4.12 波速试验

4.12.1 速测试孔成孔应垂直,并采用泥浆护壁,同时孔径满足检波器直径

要求;

4.12.2 试前,应对仪器、计算机充电,并对仪器试工作,确保仪器运行正

常;

4.12.3 测试前,需向现场勘察人员了解钻孔地层情况,有无砾砂、卵石或

软弱夹层等,并做好记录;

4.12.4 成孔后,立即进行波速测试,测试时,确保孔中注满水。

4.12.5 将三分量检波器置入钻孔内,由深至浅每间隔 1m 进行采样;

4.12.6 测试中,应保持不小于 10%的复测率,若复测数据误差大于 5%,则

应再次复测,直至稳定,必要时,应取出检波器,进行检查后再次试验;

4.12.7 在软弱夹层、砾砂、卵石等地层中,应注意加快测试,避免探头卡

堵。

4.12.8 测试完成后,及时保存文件,并清洗检波器,对连接电缆接头做好

防水保护措施。

4.13 地源热泵热响应测试

4.13.1 试验方法应符合《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2009 年版)的规

定。

4.13.2 试验前温度传感器应进行率定(恒温水浴或恒温箱);

4.13.3 测试孔施工完成后至少放置 48 小时以后方可进行热响应测试;

4.13.3 测试设备连接好后,在启动电加热、水泵等试验设备前,需对测试

设备及管路进行检查,并由专业人员对电路进行检查;

4.13.4 进出水温度传感器至地埋管间的连接管道,应该用厚度不小于 2cm

的保温材料进行保温;

4.13.5 启动水泵、温度采集系统等试验设备,检查管路连接处是否渗漏,

待确认各设备运转正常后,启动电加热设备,开始试验,同步进行数据采集及

记录。

4.13.6 电加热功率需根据经验估算后合理启动,试验过程中如温度升高过

快(或过慢),应及时停止试验,并对功率进行重新估算,待土体温度恢复至初

温时,方可重新进行测试;

4.13.7 试验期间,加热功率应保持恒定,同时不得向加热水箱内加水或放

水;

4.13.8岩土热响应试验连续测试时间不宜少于 48 小时,遇电力故障等造

成试验中断,须待土体温度恢复至初始温度时,方可重新进行测试;

4.13.9 保持管内流速在 0.5~0.7m/s,并保持流速稳定;

4.13.10 测试过程中,做好试验设备及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5土工试验

5.1土工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50123-

1999)及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GJ08-37-2002)的有关

规定。

5.2 试验仪器应定期进行检验和标识,并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

5.3 重大工程及特殊试验项目,应编制土工试验纲要。

5.4 试验报告中的指标应真实、准确,物理力学指标间关系宜匹配。

5.5各项试验的原始资料要求字迹清楚,完整,不得任意涂改,试验者需

签名。

计算数据要求准确无误,各项指标的计算精度、符号、单位应符合国标

规定。

5.6 按工程负责人签署的土试布置单安排试验项目,制样时由于土样扰动、

缺损等原因不符合试验要求时,应及时告知工程负责人。

5.7正确填写开土记录,按规定描述土质情况,包括土类、颜色、密实程

度、干湿程度、状态、夹杂物等,特殊情况重点记录。

5.8液塑限成果与土样有矛盾时,应再次进行试验验证,二次成果数据差

别过大应检查原因,如取土不具代表性时,应换土重新进行试验。

5.9塑性指数 Ip<12 的土应补做颗粒分析试验。

粒径 0.005mm 含量大于

15%的土,返做液塑限试验由塑性指数定名。

5.10 筛分法中,当小于 0.075mm 颗粒含量超过 10%时,应同时做比重计法,

测定 0.075mm 以下的颗粒含量。

5.11 有机质土必须做烧失量试验。

5.12 渗透试验应进行三次以上平行读数,渗透系数应取差值不大于 2×10-

n 的平均值。

对透水性很低的饱和粘性土可通过固结试验测定固结系数,计算渗

透系数。

5.13 粘性土固结试验最终压力不超过 400kPa 时 ,可用 1 小时一级的快速

法固结试验,用综合固结度校正;超过 400kPa 时,可采用 2 小时一级的快速法,

用次固结增量法进行校正。

5.14固结试验第一级压力宜为 50kPa,当 ρ≤1.75g/cm3 的粘性土,第一

级压力宜为 25kPa。

5.15 固结快剪试验采用预压仪固结,粘性土预压时间不少于 4.5 小时,砂

性土预压时间不少于 2.5 小时。

为防止土样挤流,要分级施加到最大压力。

剪试验强度直线至少通过三个试验点,各试验点与强度直线间的误差宜小于 5

kPa,C、φ 值的确定应与土的物理性吻合。

5.16 三轴压缩试验宜用直径不小于 108mm 的土样,以便制备 4 个土质结构

相同的试样,试验围压宜根据工程实际荷重确定,第一级围压宜接近土的自重

压力,最大一级围压与最大的围压实际荷重大致相同。

5.17 岩石单轴抗压强度采用圆柱体作为标准试件,试件上、下端面应平行,

含水状态根据工程实际选择烘干、天然和饱和状态。

试验时,应将试件置于压

力机的承压板中央,对正上、下承压板,不得偏心,以 0.5MPa/s~1.0MPa/s 的

速率进行加荷直至破坏。

5.18 导热系数的测试采用平板热流法,试样直径为 61.8mm,高度为 20mm,

试样应置于冷热面正中间,试验时热面温度应高于冷面温度 20℃以上,试验结

果采集 3 次以上平行读数进行计算。

比热容测试采用热平衡法,试样在恒温箱

中应加热一定时间,以使土样吸热充分均匀,其温度应高于水温 20℃以上,试

验采用两个试样平行测定。

 

6报告编制

除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GJ08-37-2002)、《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编

制深度规定》(DGJ08-72-98)及建设部《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

行)的要求外,还应对以下内容做重点叙述或必要说明:

6.1 前言

6.1.1应说明拟建建(构)筑物的性质(包括建(构)筑物高度或层数、

结构形式、可能采用的基础形式、埋深、荷载条件、变形要求、是否设地下室

等);对任务委托书中拟建建(构)筑物性质不明确的工程,应说明与设计联系

商榷的结果;对设计暂未确定而编写报告必需的内容(如荷载等)可按工程经

验进行假定并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6.1.2 应列入与工程相关且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地方规范、行业标准。

6.1.3 应对勘探工作方法、工作量布置的主要原则、勘察方案变更作必要

说明。

6.1.4对勘探工作量由设计或甲方确定且与规范要求有差别的工程,应将

有关情况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6.1.5引用公司内外勘探孔资料时,应验核资料的正确性,并在报告中说

明该资料的出处和孔号。

对于引用公司外资料应复印归档。

6.1.6高程引测点编号具体位置、高程及高程系统应进行必要的说明,对

采用 GPS 确定高程和坐标应作相关说明;对重要工程、周围无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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