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户验收监理细则修改李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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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验收监理细则修改李恒

 

**花园住宅小区

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编制:

  

审批:

  

 

**有限公司

 

目录

一、工程概况3

二、分户验收程序3

三、分户验收项目4

四、分户验收的要求4

五、分户验收控制目标5

(一)结构实体检验5

(二)结构工程室内空间尺寸检验5

(三)质量分户验收5

六、其他规定10

附件:

附表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附表2: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验记录表》

附表3:

《室内层高、开间净尺寸抽测记录表》

附表4: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住宅小区

结构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按《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已委托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已经出售的住宅也可邀请业主(用户)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严格按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组织验收,并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做好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

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花园住宅小区1-25#

2、建筑面积:

1#:

2998.4㎡;2#:

3140.96㎡;3#:

3140.96㎡;

4:

3140.96㎡;5#:

3140.96㎡;********

3、结构类型:

砖混;

4、参加验收单位:

建设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理单位:

**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有限公司

物业单位:

监督单位: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分户验收程序

1、在分户验收前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并在施工图纸上注明。

2、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的方法,对本规定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

3、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4、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质量验收专用章。

5、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分户验收的有关资料,单独组卷,归档保存。

需归档保存的资料包括:

分户验收方案、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住宅工程质量

分户验收检验记录表、室内层高、开间净尺寸抽测记录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等。

三、分户验收项目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1.1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1.2门窗工程安装质量;

1.3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1.4防水工程质量;

1.5室内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1.6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1.7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1.8其他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2、分户验收检查的具体内容、方法和数量应当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的规定。

四、分户验收的要求

1、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确保参加验收的人员资格符合要求,验收结果客观、真实。

2、分户验收组应按照分户验收方案逐套、逐项对住宅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验记录表》(附表2)。

检查项目均符合国家、地方现行标准要求的,验收组人员当场签字确认;检查项目有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5.0.6的规定处理;

3、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后,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4)。

五、分户验收控制目标

(一)结构实体检验

(二)结构工程室内空间尺寸检验

1、根据工程实际,随机抽取若干个检验批进行检测,每个抽检检验批应抽查10%,且不少于3自然间进行检测。

2、控制标准

2.1净高负偏差不宜超过20mm,极差(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宜超过20mm。

2.2净开间、净深极差(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宜超过20mm。

3、经结构工程室内空间尺寸检验存在明显缺陷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建设各方主体制定处理方案,落实整改。

(三)质量分户验收

1、当每户(套)工程完工后,具备质量验收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质量分户验收。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分户验收前组织建设各方主体编制分户验收方案,明确各方职责,确定每户(套)住宅和公共部位验收项目、内容和数量,绘制抽查点分布图。

并且,落实质量检查人员和检查工具。

3、质量分户验收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验收项目:

楼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门窗安装质量;栏杆安装质量;防水工程质量;室内空间尺寸;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4、质量分户验收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方主体提出处理整改意见。

并在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验收,做好相关记录。

5、质量分户验收项目

5.1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5.1.1验收内容:

 

5.1.1.1地面空鼓、裂缝、起砂;

检查方法及数量:

小锤轻击和观察。

全数检查。

5.1.1.2墙面和顶棚空鼓、裂缝、脱层、爆灰;

检查方法及数量:

小锤轻击和观察。

全数检查。

5.1.1.3有排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

检查方法及数量:

钢尺检查每一处不少于2点。

全数检查。

5.1.2验收标准:

5.1.2.1地面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不多于2处可不计;不得出现裂缝和起砂。

(裂缝应按有关技术要求、规定进行整改处理)

5.1.2.2墙面和顶棚无渗漏、空鼓、脱层、裂缝、爆灰。

5.1.2.3有排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5.2门窗安装质量

5.2.1验收内容:

5.2.1.1外窗台高度

检查方法及数量:

钢尺检查,每一处不少于2点(每一窗台记录最低点)。

全数检查。

5.2.1.2外窗渗漏

检查方法及数量:

观察。

全数检查。

5.2.1.3推拉窗防脱落装置

检查方法及数量:

观察、手扳检查。

全数检查。

5.2.1.4安全玻璃认证标志

检查方法及数量:

观察。

全数检查。

5.2.2验收标准:

5.2.2.1外窗台净高不低于0.90m,不得有负偏差,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

5.2.2.2外窗及周边无渗漏。

5.2.2.3推拉窗必须有防脱落装置。

5.2.2.4应使用安全玻璃的,不得使用普通玻璃,玻璃上有安全认证标志。

5.3栏杆安装质量

5.3.1验收内容:

5.3.1.1栏杆高度

检查方法及数量:

钢尺检查,每片栏杆不少于3处(每片栏杆记录最小值)。

全数检查。

5.3.1.2竖杆间距

检查方法及数量:

钢尺检查,每片栏杆不少于3处(每片栏杆记录最大值)。

全数检查。

5.3.1.3防攀登措施

检查方法及数量:

观察。

全数检查。

5.3.2验收标准:

5.3.2.1防护栏杆的栏杆垂直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

5.3.2.2栏杆应防止攀登。

5.4防水工程质量

5.4.1验收内容:

5.4.1.1屋面渗漏

检查方法及数量:

根据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或雨后观察。

全数检查。

5.4.1.2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渗漏

检查方法及数量:

蓄水(蓄水深度为20~30mm,24h内无渗漏为合格)。

全数检查。

5.4.1.3外墙渗漏

检查方法及数量:

雨后观察或淋水检查。

全数检查。

5.4.2验收标准:

5.4.2.1屋面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5.4.2.2地面无渗漏、排水顺畅。

5.4.2.3墙面无渗漏。

5.5室内空间尺寸偏差(表式见附表2)

5.5.1验收内容:

5.5.1.1室内净高

检查方法及数量:

激光测距仪。

每个房间(除厨房、卫生间等外)抽测5点(其中距墙、柱四角300~500mm处各测1点,中间测1点)。

5.5.1.2室内净开间、净进深

检查方法及数量:

激光测距仪。

每个房间(除厨房、卫生间等外)抽测2处,(其中距墙、柱四角300~500mm处各测1处)无墙体则测柱间净距(距柱边处各测1处)。

5.5.1.3地面水平度

检查方法及数量:

激光水平仪。

每个房间(除厨房、卫生间等外)抽测5点(其中距墙(柱)角300~500mm处各测1点,中心处测1点)。

5.5.2验收标准:

5.5.2.1净高负偏差不超过20mm,极差(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超过20mm。

5.5.2.2净开间、净进深极差(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超过20mm。

5.5.2.3测量地面水平度,当开间(进深)5m以内不超过20mm,当开间(进深)超过5m时每延米不超过5mm。

5.6给排水工程质量

5.6.1验收内容:

5.6.1.1管道渗漏

检查方法及数量:

根据安全和功能检验并观察。

全数检查。

5.6.1.2管道坡向

检查方法及数量:

水平尺检查。

全数检查。

5.6.1.3地漏水封高度

检查方法及数量:

试水观察或检查是否设置存水弯。

全数检查。

5.6.1.4伸缩节、检查口、阻火圈(防火套管)设置

检查方法及数量:

观察。

全数检查。

5.6.2验收标准:

5.6.2.1给水管道、阀门、水嘴等无渗漏;排水管灌水后管道及接口无渗漏。

5.6.2.2管道坡向正确、无倒坡。

5.6.2.3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mm或设置存水弯。

5.6.2.4伸缩节设置必须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间距不大于4m),高层建筑明设排水塑料管道是否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

5.6.2.5在立管上应每隔一层设置一个检查口,但在最底层和有卫生器具的最高层必须设置。

5.7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5.7.1验收内容:

5.7.1.1配电箱安装质量

检查方法及数量:

观察和检查漏电保护装置、线路回路标志。

全数检查。

5.7.1.2开关、插座安装质量

检查方法及数量:

观察。

全数检查。

5.7.2验收标准:

5.7.2.1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灵活可靠,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接线整齐,回路编号齐全,标识正确;接地连接可靠。

5.7.2.2开关、插座面板应紧贴墙面,安装牢固;相位正确;接地可靠。

5.8其它

5.8.1验收内容:

5.8.1.1烟道设置

检查方法及数量:

观察。

全数检查。

5.8.1.2空调孔、板设置

检查方法及数量:

观察。

全数检查。

5.8.2验收标准:

5.8.2.1烟道表面无裂缝,出屋面高度符合规范要求。

5.8.2.2空调孔、板位置、大小正确,排水坡向正确。

5.9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质量

5.9.1验收内容:

5.9.1.1外墙渗漏、裂缝

检查方法及数量:

观察。

在肉眼可见范围内全数检查。

5.9.1.2地面裂缝、空鼓、起砂;

检查方法及数量:

小锤轻击和观察。

全数检查。

5.9.1.3楼梯梯段宽度、楼梯平台宽度、扶手高度

检查方法及数量:

激光测距仪或钢尺检查。

全数检查。

记录最小值。

5.9.1.4竖杆间距

检查方法及数量:

钢尺检查。

全数检查。

记录最大值。

5.9.1.5防攀滑措施

检查方法及数量:

观察。

全数检查。

5.9.2验收标准:

5.9.2.1外墙无渗漏、裂缝。

5.9.2.2楼地面无裂缝、空鼓、起砂

5.9.2.3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六层以上不应小于1.10m。

5.9.2.4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m。

5.9.2.5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5.9.2.6防护栏杆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0.11m。

5.9.2.7首层疏散外门净宽必须大于1.10m。

5.9.2.8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5.9.2.9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净高不应低于2.00m。

六、其他规定

1、分户验收时,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每户窗台高度、栏杆高度、开间净尺寸、室内净高的实测结果应在检查部位明确标识,验收人员要如实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附表1~4),对验收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并签字确认。

严禁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

2、分户验收中发现不符合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的,应做好标记和记录,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返修,监理单位负责复查,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2.1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后符合要求的,应重新进行验收。

2.2返修加固处理后改变外形尺寸或无法进行返修处理的质量缺陷,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予以验收,造成的质量缺陷应书面告知住户和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3经返修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严禁验收。

3、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人员应对分户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检查验收,未按要求开展分户验收工作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4、质监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对分户验收资料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各方是否按有关规定开展了分户验收工作,并对住宅单体工程不少于3户进行现场抽查,其中顶层、底层和靠西山墙的住户必须各抽查1户,抽查情况记入工程监督档案,抽查中如发现分户验收有弄虚作假情况的,应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5、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方面认真整改,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质量。

6、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附表1),并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住户。

分户验收资料由建设单位保存,供有关部门和住户查阅,并纳入工程档案存档。

其中,《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验记录表》(附表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4)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关。

7、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的领导,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和全面推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促进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稳步提高。

 

附件:

附表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附表2: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验记录表》

附表3:

《室内层高、开间净尺寸抽测记录表》

附表4: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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