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土方工程施工合同1126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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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方工程施工合同1126定稿

 

土方工程施工合同

 

项目

 

合同编号:

日期:

年月日

 

土方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为了明确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签订此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土方开挖工程。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在发包人要求的开挖范围内,按照设计施工图纸挖至基础垫层下标高。

包括深基坑土方的开挖(含桩间土、基坑清底)及土方垃圾外运。

第二条工程结算单价、总造价及结算方法

1、结算单价:

⑴、土方、垃圾开挖及场外运输综合结算包干单价为:

元/m3(大写:

每立方米人民币整)。

身破坏付时挖等现象的,承包人则须赔偿发包人的所有损失后,再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⑵、同地块厂区内从基坑里挖运土方到其它基坑的综合结算包干单价按元/m3(大写:

元)。

⑶、本集团其他项目公司需用土方时,乙方应无条件按

(1)条综合单价(不考虑土价)挖运至指定项目公司。

⑷、在总工期内如发包人在场地内堆放的土方需要调剂时,则按发包人要求运至场内指定堆放地点,不再另计费用。

以上综合结算包干单价包含以下内容:

施工机械多次进出场费用、土方垃圾开挖(含桩间土、清底)、土方垃圾装卸及场外运输、机械开挖不到位的人工挖土修边等、措施费用、水电费、利润、规费、管理费、安全文明费、各种税金、其它配合费用、各种风险因素等一切费用。

⑸、签证包干综合单价:

元/m3(每立方米元整)。

承包人在本合同施工总工期内按发包人要求无条件提供为本项目零星工程服务的机械和人工,如场地平整、配合打桩清除障碍物、边坡塌方抢险、填桩孔、基坑内地下障碍物的破碎。

基坑内土方的倒运、或破碎的建筑垃圾就地修筑场地内临时道路(包括桩基进入基坑内临时土路)以及拆毁该道路所需一切材料倒入、及倒出施工场地的费用。

并包括配合支护要求挖方到位,同时乙方应提供配合支护用机械等,按结算场外挖运总方量乘以签证包干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若承包人不能按发包人要求无条件提供为本项目零星工程服务的机械和人工,承包人不能计取此部分费用,另按结算总方量的结算包干单价基础上减0元/m3(每立方米元)进行扣款。

2、工程造价:

工程量暂定为万立方米,工程造价暂定为:

万元(大写:

暂定人民币整)。

3、工程量计算方法:

⑴、开挖前的自然地坪标高以发包人、监理及承包人共同测量确认、成本控制部参加监督为准。

开挖后的竣工图由发包人、监理及承包人共同测量确认、成本控制部参加监督为准。

并提供基坑开挖前后情况的彩色影像资料作为结算的参考依据,工程量按发包人审定的施工方案、签证记录及竣工图的自然方(原土)计算。

⑵、桩基施工时钻出的土方量应按发包人要求运出场外。

实际土方量经发包人、监理共同确定的桩基施工记录的有效桩长乘以桩的截面积计算。

⑶、堆放在坡角的桩头,由承包人吊运施工场外并外运,按桩头实方量计算。

不能和总方量重复计算。

第三条、工程款支付办法:

1、本工程随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⑴、第一次付款为整个基坑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总工程量的50%后,40个工作日内按元/立方米支付经发包方确认的已完工程进度款80%;

⑵、第二次付款为工程全部结束后,按元/立方米支付经发包方确认的已完剩余的工程进度款80%;

⑶、第三次付款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对土方工程共同验收合格,且保持桩身完好98%以上的;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清底完毕无少挖方、超挖回填到位的;待发包人、监理单位共同综合评价合格,工程结算办理完毕终审后45个工作日内按结算总造价支付完成。

2、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设立施工专用水、电表,承包人施工、生活水电费用标准按郑州市自来水公司、市电业局规定的价格结算,发包人为承包人代缴水电费的,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水电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数量以发包人会同承包人共同抄表确认的数量及发包人分摊数量为准,分摊部分以发包人书面确认为准。

水电费计费办法为:

(分表数额+总表损耗分摊数)×郑州市现行收费单价。

发包人为承包人代缴水电费,只能为承包人开具水电费收据,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开具全额施工发票。

3、发包人每次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需开具正规合法建安工程发票。

第四条工期要求

总工期:

日历天,以发包人最终确认的为准,应满足发包方施工进度要求,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承包人应完成全部工程并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否则视乙方未按时完成合同规定工期。

承包人须在规定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合格并将工程移交发包人。

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后,在两天内无条件撤出全部施工机械设备、人员和其它设施。

否则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如因发包人、不可抗力(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原因不能施工的,则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工期顺延。

第五条施工技术及质量要求

承包人施工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规定。

如因承包人挖方不到位造成的,承包人要无条件返工维修至合格,承包人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双方责任

1、发包人责任:

⑴、开工前提供给承包人基础平面及剖面图一套。

⑵、根据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进行技术交底和组织验收。

协助承包人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指定好开挖、回填的位置、数量及时间要求,按设计要求监督开挖施工。

如因发包人原因(政府原因除外)造成承包人无法施工,连续延误超过叁日,自第肆日起每日每台挖掘机补助800元(捌佰元)误工费,每日每台运输车辆补助500元(伍佰元)误工费(机械的类型、数量以发包人、监理单位共同书面确认的为准)。

⑶、按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2、承包人责任:

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础平面图,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编制《土方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送发包人、监理。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审定的《土方施工组织设计》严格依照施工规范组织施工。

确保在土方开挖过程中对桩的保护,不得对桩身造成任何破坏,不得超挖及对指定标高以下原土进行扰动,确保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

⑵、若发生质量问题返工清运,由此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⑶、严格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负责夜间土方开挖基坑周边的照明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接受发包人、监理单位的检查和监督,对发包人、监理单位提出的问题及时纠正。

如果接到发包人、监理单位的通知而未执行的,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⑷、负责办理土方外运相关手续及与市政、执法等部门的协调,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负责清运过程中所经道路卫生的清理,若因垃圾洒落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土方开挖及清运过程中造成人身安全事故和邻里纠纷的均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⑸、承包人应随时注意地下所有隐蔽物,如水、电、气等情况,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安全事故、周边建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等周围环境损坏的均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

⑹、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负责为发包人协调关于土方开挖方面的当地各方面的关系,否则因此而导致的停工及工期拖延等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⑺、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常驻现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

⑻、本次土方开挖分多次进行,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桩基施工单位、监理的要求进行开挖,由此发生的一切配合及施工费用(含机械多次进退场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⑼、因本工程场地原因需承包人在开挖工期及开挖范围内随时服从发包人调度与指挥。

⑽、承包人的开挖施工方案通过评审确定后,说明承包人已充分考虑了施工现场不可预见的因素,施工时造成二次甩土等均不得现场签证,不得另计费用。

⑾、承包人应按期发放农民工工资,并确保发到每位农民工,若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发包人从应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代为扣除,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由此事件造成承包人被罚及新闻曝光通报批评时,发包人再按所罚金额给予同等金额加罚。

⑿、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严禁使用童工,若发现使用童工每人次处以3000元(叁仟元)扣款。

⒀、承包人承担施工噪声、扰民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⒁、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其它施工单位施工,不应收取任何配合费用。

第七条违约责任

1、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转包、分包给其它施工单位施工。

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擅自将工程转、分包,发包人经查核属实,发包人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并另外组织施工队伍,且发包人不予支付承包人合同价款,承包人放弃合同内容的权利主张,自行撤离施工现场并不得破坏已完工工程。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履约保证金归发包人所有,不予退还承包人。

其所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赔偿。

2、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工期要求完成施工任务和提交竣工验收,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发包人决定解除合同的不予支付承包人合同价款并另外组织施工队伍,承包人放弃合同内容的权利主张,自行撤离施工现场并不得破坏已完工工程。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应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违约赔偿金给发包人。

发包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内容仍然生效,承包人每延误壹天工期支付叁万元的违约赔偿金给发包人。

如发包人要求工期提前,每提前壹天工期奖励壹万元给承包人。

3、承包人擅自变更经发包人评审确定的开挖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在责令改正无效的情况下不予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发包人决定解除合同,承包人放弃合同内容的权利主张,自行撤离施工现场并不得破坏已完工工程。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应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违约赔偿金给发包人。

4、工程质量不合格且在2日内无法进行整改,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支付合同价款和办理合同结算。

承包人放弃合同内容的权利主张,自行撤离施工现场并不得破坏已完工工程。

5、承包人违反国家的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规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承包人应主动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承担所有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6、若主体施工单位人工配合清底,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配合清底土方费用按综合结算包干单价6元/m3(大写:

人民币每立方米陆元)。

对桩身的,如扰动、断裂等现象,挖方不到位如超挖或少挖等现象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承包人在开挖过程中对桩身造成破坏,如扰动、断裂等,桩身1.2米以内位置断桩总根数2%由甲方承担,超过2%部分需要补桩的费用由土方公司承担。

承包人若挖方不到位(超挖或少挖)及对指定标高以下原土进行扰动的,主体施工单位有权挖方或填方,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费用。

承包人则须赔偿发包人的所有损失后罚款5000元。

8、承包人项目经理未常驻施工现场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同意承担每次壹仟元的经济处罚。

9、乙方装载车不能进入未到龄期桩基的场内,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0元。

10、合同履行中,对乙方罚款的事项,应由甲方及监理双方共同签字的罚款通知书为准。

第八条通知与送达

任何一方就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该通知如以专人传送,受送达人签收即构成送达;如以传真形式送达,则以传真发出之日视为送达;如以邮寄形式送达,以邮件对方签收或拒签视为送达。

若因地址、名称有误或有变更而未书面通知另一方的,自邮件注明不能送达原因的日期,视为送达。

除非另行书面通知,双方对通讯送达地址确认如下: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收件人: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电话:

传真:

第九条其它

1、双方签订合同时,承包人须按每20万平方米向发包人提供万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履约保证金(不足20万平方米的仍按20万平方米计算),其含义为工期、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

进场施工前一次性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承包人在工程工期、连续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兑现全部承诺,按合同工期施工验收合格后,经发包人确认施工期内无安全文明责任事故的,45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2、如承包人施工进度缓慢,应无条件接受发包人支援机械、人工。

机械、人工按合同包干结算单价的两倍付给发包人。

3、发包人指定为工作联系人,承包人指定为工作联系人。

日常业务应通过双方指定的联系人进行联络。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如变更工作联系人,需提前三日以书面通知对方。

4、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和本合同所约定的条件外不得解除和无故变更,若因城市规划等因素必须解除和变更合同时,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对方在接到正式通知伍日内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

5、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协议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之日本合同变更或解除。

6、变更或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

7、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结算完毕,经双方结算清一切手续后终止。

8、本合同未详尽约定的事项,可参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解决不了的,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9、本合同一式肆份,发包人贰份、承包人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合同附件

(一):

《工程质量评价意见书》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合同附件

(一):

《工程质量评价意见书》

()工程质量评价

工程项目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评价时间

评价内容:

□基坑土石方工程

施工单位自评价:

监理单位评价意见:

 

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工程部经理:

工程总监: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最终评价意见:

□通过质量评价、同意按合同付款

□未通过质量评价、不同意按合同付款

总监理工程师:

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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