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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和驾驶员如何学习SOLAS公约

船长和驾驶员如何学习SOLAS公约

 目前,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有关海上安全的公约日益完备,随之而来的PSC检查也越来越严格,要求船长和驾驶员对SOLAS公约容的熟悉程度越来越高。

PSC检查的主要依据是:

SOLAS公约、MARPOL公约、STCW公约、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及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还将增加国际劳工组织147号公约(ILO)。

船长和驾驶员对SOLAS公约的学习、掌握尤为重要。

但是,在船舶现场检查中我们发现,部分船长、驾驶员对公约的学习还不够重视,不清楚或不甚清楚如何保管SOLAS公约,怎样学习、理解公约有关条款。

这里,我撰文与在散货船工作的船长和驾驶员共同探讨,以此共勉。

一、如何保管、学习SOLAS公约。

众所周知,航海史上曾经发生“泰坦尼克”号惨案,因而产生了“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即SOLAS公约。

该公约是涉及海上安全的各种国际公约中最为重要的一本公约。

SOLAS公约共产生了五个版本,即:

1914年SOLAS公约、1929年SOLAS公约、1948年SOLAS公约、1960年SOLAS公约、1974年SOLAS公约。

目前,船舶所配备的基本都是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陆续配备的1997、2001、2004综合文本。

首先要强调的是,各种文本的SOLAS公约无作废之说。

SOLAS公约1997综合文本第Ⅱ-2章A第一条“适用围”中规定: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章的A、C和D部分适用于1986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本章的B部分适用于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在SOLAS公约2004综合文本第Ⅱ-2章A第1条“适用围”中规定: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章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所以,二副保管SOLAS公约,在收到新文本的SOLAS公约后,一定注意不要将旧文本作废,要根据所在船舶的建造年份,保留旧文本的SOLAS公约,以备检查、学习之用。

其次要说明的是,如何学习、运用SOLAS公约。

以SOLAS公约2004综合文本为例:

该公约共12章,其中第Ⅰ章总则;第Ⅱ-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Ⅱ-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第Ⅲ章救生设备与装置;第Ⅳ章无线电通信设备;第Ⅴ章航行安全;第Ⅵ章货物装运;第Ⅶ章危险货物的载运;第Ⅷ章核能船舶;第Ⅸ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第Ⅹ章高速船安全措施;第Ⅺ-1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第Ⅺ-2章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第Ⅻ章散货船安全附加措施。

学习时要有重点,每章的第1条都有适用围(第9、10、11-2、12章为第2条)。

除了验船师应掌握的公约容外,驾驶员要根据本轮的建造时间,有针对性地学习运用,特别是要针对自己分管的工作,重点学习有关容,才能取得良好效果,而船长要熟悉所有驾驶员应掌握的SOLAS公约重点容。

二、三副必须学习和掌握的SOLAS公约重点容。

三副要重点学习第Ⅲ章“救生设备和装置”及Ⅱ-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中的规定。

第Ⅲ章第1条“适用围”中规定:

本章适用于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同时解释所有船舶系指在1998年7月1日或以前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如该章第6条通信1款本条2适用于所有客船和3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货船。

也就是说2款无线电救生设备中要求配备VHF及雷达应答器,只要是客轮及300总吨以上的货轮,不论何年建造都应按要求配备。

而3款遇险火焰信号中要求,应配备不少于12支符合规则3.1要求的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中的“规则3.1”,则应查阅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CODE),该规则3.1对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标准有详细的规定。

以此类推,在学到有关条款时要“对号入座”。

三副对该章的学习重点放在第6-10、13、14、17-20、31-37条,其主要容为:

1、应变部署表应写明分派给不同船员的任务,包括:

.1船上水密门、防火门、阀、泄水孔、舷窗、天窗、装货舷门和其它类似开口的关闭;

.2救生艇筏和其它救生设备的配备;

.3救生艇筏的准备工作和降落;

.4其它救生设备的一般准备工作;

.5使用通讯设备;

.6指定处理火灾的消防队的人员配备;和

.7指定使用灭火设备及装置方面的专门任务。

应变部署表应规定指定的驾驶员负责确保维护救生和消防设备,使其处于完好状态,并立即可用。

应变部署表应指明关键人员受伤后的替换者,要考虑不同的紧急情况可能要求不同的行动。

(本人意见:

弃船时,船长由大副替代、艇长由副艇长替代。

消防时,船长由大副替代、大副由三副替换、轮机长由大管轮替代。

2、应在救生艇筏及其降落操纵器上或附近,设置告示或标志,其应:

.1有示意图说明此操纵器的用途及此项设备的操作程序,并注明有关须知或注意事项;

.2在应急照明情况下容易看清;和

.3使用符合本组织建议案的符号。

3、每艘要使用的救生艇筏,均应设置1名驾驶员或持证人员负责指挥。

但主管机关经适当考虑可以准许精通救生筏操纵和操作人员来代替具有上述资格的人员负责指挥救生筏。

救生艇还应指定1名副指挥。

救生艇筏负责人应有1份该救生艇筏船员,救生艇副指挥亦应有该救生艇船员。

4、如有必要,应设置将吊艇架降落的救生艇贴靠并系留在船舷的装置,以便人员能够安全登乘。

5、所有救助艇均应能在船舶于平静水面上前进航速达到5节时降落,如必要可用艇首缆。

救助艇在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时的中等海况下的回收时间应不超过5分钟。

如救助艇兼作救生艇,应能在此时间回收载有救生艇属具及认可的、额定乘员至少为6名的救助艇。

救助艇登乘和回收装置应允许安全而有效地搬运担架病人。

如果滑车较重会构成危险,为了安全应设有供恶劣天气下使用的回收环。

6、演习应尽可能按实际紧急情况进行。

.1每艘救生艇在弃船演习中,应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降落下水,并由指定操作的船员进行水上演练。

.2除兼作救生艇的救助艇外,其它救助艇均应在合理和可行的围,每个月乘载指定的船员降落下水并在水上操作。

在任何情况下,应至少每三个月按此要求进行一次。

.3在每次弃船演习时,应测试用于集合与弃船的应急照明系统。

7、船员上船后,应尽快在不迟于2个星期,对其进行有关使用包括救生艇筏属具在的船上救生设备和使用船上灭火设备的船上培训。

但是,如果船员是定期安排轮派上船,则这种培训应在不迟于船员上船后2个星期进行。

应讲授船舶灭火设备和救生设备的用法以及海上救生课程,授课间隔期与演习间隔期相同。

每次授课可以包括船舶救生设备和灭火设备的各个不同部分,但在任何2个月的授课期应包括该船的全部救生和灭火设备。

8、举行集合的日期、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的详细情况、其它救生设备演习以及船上培训均应记载于主管机关可能规定的航海日志。

9、维护保养

.1救生设备的保养、试验和检查应按照本组织制定的指南进行,并应充分注意确保这类设备的可靠性。

.2应备有符合第36条要求的救生设备船上维护保养须知,并应照之进行维护保养。

10、每周检查,并把检查记录报告写进航海日志:

.1所有救生艇筏、救助艇和降落设备均应进行目视检查,以确保其随时可用。

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吊钩、吊钩与救生艇的连接以及适当和完全复位的承载释放装置的状况;

.2只要环境温度在发动机启动和运转所要求的最低温度以上,所有救生艇和救助艇的发动机均应进行运转试验,总时间不少于3分钟。

在特殊情况下,主管机关可以对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放弃这种要求;

.3只要天气和海况允许,货船上除自由降落式救生艇以外的救生艇应在不载人的情况下从其存放位置作必要的移动,以证实降落设备可正常操作;(本人理解:

该款要求对重力式救生艇降落装置而言,只要抬起刹车,救生艇马上可移动即可)

.4应对通用报警系统进行测试。

11、月度检查

.1只要天气和海况允许,除自由降落式救生艇以外的所有救生艇应在不载人的情况下移离其存放位置;(本人建议:

弃船演习后再进行检查,然后记录。

.2应使用第36.1条所要求的检查表每月检查救生设备,包括救生艇属具,以确保其完整无缺并处于良好状态。

检查报告应记入航海日志。

12、救生服

.1应为船上每个人提供一件符合规则2.3要求的救生服。

但200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货船应在不迟于2006年7月1日或以后的第一次安全设备检验时配备;

.2如果船舶有任何值班站或工作站远离通常存放救生服的地方,则任何时候均应另外为通常在这些处所值班或工作的人员按其人数配备救生服;

.3救生服应存放于容易拿到的地方,其位置应醒目易见。

13、救生艇的登乘

20,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其救生艇应能在该船于平静水域前进速度达5节时降落,必要时可利用艇首缆。

14、培训

每一船员餐厅和娱乐室,或每一船员舱室均应配备培训手册,该手册应对下列各项给予详细解释:

.1救生衣、救生服和抗暴露服的穿着法(按适用者);

.2在指定地点集合;

.3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的登乘、降落和离开;

.4在救生艇筏降落的方法;

.5从降落设备上脱开;

.6降落区域防护方法与防护设备的使用(如适用);

.7降落区域的照明;

.8所有救生属具的用法;

.9所有探测装备的用法;

.10用图解说明无线电救生设备的用法;

.11海锚的用法;

.12发动机及其附件的用法;

.13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的回收,包括存放和系固;

.14暴露的危险性和穿用保暖衣服的必要性;

.15为救生而使用救生艇筏设备的最佳方法;

.16拯救的方法,包括直升飞机救助装置(吊绳、吊篮、吊担架)、连裤救生圈、海岸救生工具和船舶抛绳设备的用法;

.17应变部署表与应变须知所列出的所有其它措施;和

.18救生设备应急修理须知。

15、船上维护保养须知

救生设备的船上维护保养须知应是易懂的,如有可能应加以图解说明,并按适用情况,每种设备应包括下列各项:

.1进行月度检查要求时所用的检查清单;(救生设备和救生艇属具)

.2维护保养与修理须知;

.3定期维护保养计划;

.4润滑点示意图,并注明建议用的润滑剂;

.5可替换部件一览表;

.6备件来源一览表;和

.7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簿。

第Ⅱ-2章第1条适用围中规定:

本章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三副对该章的学习重点放在第10、13、14、16条,其主要容为:

1、灭火

.1国际通岸接头。

5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设有至少一个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国际通岸接头,该接头能用于船舶任何一舷的设施。

.2每条消防水带应配备一支水枪和必要的接头。

消防水带的长度应至少为10米,但不超过下述长度:

机器处所,15米;其它处所和开敞甲板,20米;和最大型宽超过30米船舶的开敞甲板,25米。

.3手提式灭火器及备用灭火剂。

用于任何处所的手提式灭火器,其中应有1具存放在该处所的入口附近;在起居处所不得布置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器应位于易于看到的位置并随时可用;能在船上重新充装的灭火器,其备用灭火剂的数量应按前10个灭火器的100%和其余灭火器的50%进行配备。

备用灭火剂的总数不必超过60份。

船上应备有充装说明。

对于不能在船上重新充装的灭火器,应额外配备上述所确定的相同灭火剂量、型式、容量和数量的手提灭火器以代替备用灭火剂。

.4消防员装备。

船舶应携带至少2套消防员装备。

应为每副所要求的呼吸器配备2个备用充气瓶;(气瓶可用30分、救生绳长30米、手提安全灯可用3小时)消防员装备和个人配备应存放在易于到达的位置并随时可用。

该位置应有永久性的清晰标志。

如所配备的消防员装备或个人配备不止一套时,其存放位置应彼此远离。

2、脱险

.1在最低开敞甲板以下,脱险通道应为梯道,次要的为围阱或梯道;在最低开敞甲板以上,脱险通道应为梯道或通往开敞甲板的门或两者结合;不允许设有长度超过7米的端部封闭的走廊。

.2所有船舶应在起居处所配备至少2套紧急逃生呼吸装置。

.3A类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每一A类机器处所应设有2条脱险通道。

2部彼此尽可能远离的钢梯,通往该处所上部彼此类似远离的门,从门至开敞甲板设有通道。

其中一部钢梯应位于一个受到保护的环围,尺寸为80CMX80CM,并应设有应急照明。

3、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

.1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应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进行,并充分考虑到确保灭火系统和设备的可靠性;

.2维护保养计划应保存在船上,并应在主管机关要求时出示,以供其检查;

.3维护保养计划应至少包括下列防火系统和灭火系统及设备(如设有):

消防总管、消防泵和消防栓,包括水带、水枪和国际通岸接头;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固定式灭火系统和其它灭火设备;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通风系统、包括挡火闸和挡烟闸、风机及其控制装置;燃油供应的紧急切断;防火门、包括其控制装置;通用应急报警系统;紧急逃生呼吸装置;手提式灭火器,包括备用气瓶;和消防员装备。

4、指导、船上培训和演习

.1应培训船员熟悉船舶的布置和可能需要其使用的任何灭火系统和设备的位置及操作;

.2紧急逃生呼吸装置的使用训练应视为船上培训的一部分;

.3对承担灭火职责的船员,应通过开展船上培训和演习对其履行职责的能力进行定期评估,以发现需要提高的方面(本人建议:

在每次消防演习后评估并记录);

.4培训手册、消防安全操作手持、防火控制图。

三、二副必须学习和掌握的SOLAS公约重点容。

二副要重点学习第Ⅳ章“无线电通信设备”12、17条及第Ⅴ章“航行安全”10、11、14、16、21、22、25、26、27、33、34条部分容:

1、值班(第Ⅳ章)

.1每艘船舶在海上时:

如安装有VHF无线电装置,应在VHF的DSC 70频道保持连续值班;如安装有MF无线电装置,应在DSC遇险和安全频率2,187.5KHZ上保持连续值班;安装有MF/HF无线电装置的船舶,在DSC遇险和安全频率2,187.5KHZ和8,414.5KHZ频率上以及至少在DSC遇险和安全频率4,207.5KHZ、6,312KHZ、12,577KHZ或16,804.5KHZ中的频率上保持连续值班,视一天中的时间和船舶所在地理位置而定。

可用扫描接收机来保持值班;

.2每艘船舶在海上时,应在向该船舶航行区域发布海上安全信息的适当频率或多个频率上,对海上安全信息的播发保持连续值班;

.3每艘船舶在海上时,如切实可行,应在船舶通常驾驶的位置在VHF16频道上保持连续守听值班。

2、无线电记录

应备有使主管机关满意并符合无线电规则要求的无线电记录,该记录应记载对于海上人命安全显然具有重要性的与无线电通信业务有关的所有遇险事故。

3、船舶定线制(第Ⅴ章)

船舶定线系统有利于海上人命安全、航行安全及效率和/或海洋环境保护。

建议所有船舶使用船舶定线系统,这也可以作为强制性要求。

4、船舶报告系统

船长应遵守所通过的各个船舶报告系统的要求,并按其中每一系统的规定向有关当局报告所要求的所有资料。

5、船舶配员

在所有船舶上,为确保船员在安全事务上起到有效作用,应规定一种工作语言并将其记录在航海日志上。

在国际航行的船舶上,英语应作为驾驶台的工作语言,用以进行驾驶台对驾驶台、驾驶台对岸的安全通信以及用于引航员和驾驶台值班人员之间在船上的联系,除非直接参与联系的人员都讲英语以外的一种共同语言。

6、设备的维护保养

除在受到港口国有关当局请求时,进行检查和检验、及法定检验外,虽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保持本章所要求的设备处于有效工作状态。

如果这些设备功能失常,只要船长作了适当的安排,并有计划和可实行能将船舶安全驶往下一个可以进行维修的港口,就不应把这些设备的功能失常视为船舶不适航,或作为将船舶滞留在不易提供维修设施的港口的理由。

7、国际信号规则和IASAR手册

.1按照本公约需要配备无线电装置的所有船舶,应备有可以经本组织修正的国际信号规则。

.2所有船舶均应备有一本最新的《国际航空和海上搜救(IAMSAR)手册》第Ⅲ卷。

8、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1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所有装置应保持干净,适当维修和存放,并应定期检查,保证它们能安全使用。

它们只能用于人员的登、离船。

.2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安装和引航员的登船,应由负责的驾驶员进行监督,该驾驶员具有与驾驶台进行联系的通讯设备,还应安排护送引航员经由安全通道前往和离开驾驶台。

该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试验。

.3相关设备。

如引航员要求时,两根安全绳,直径不小于28MM,牢固地系在船上;带有自亮灯的救生圈;抛缆绳。

.4照明。

应配备适当照明,以照亮舷外的登离船装置、甲板上人员登船和离船位置以及引航员机械升降器的控制装置。

9、操舵装置的操作

在需要特别谨慎驾驶的区域,船舶操舵装置的各台动力设备如能同时工作,则这种设备应有一台以上进行工作。

10、操舵装置:

试验和演习

.1船舶开航前12小时之,应由船员对操舵装置进行校核和试验。

试验程序(如适用时)应包括下述操作:

主操舵装置;辅助操舵装置;操舵装置遥控系统;驾驶室的操舵位置;应急动力供应;相对于舵实际位置的舵角指示器;操舵装置遥控系统动力故障报警器;操舵装置动力设备故障报警器;和自动隔断装置及其它自动设备。

.2校核和试验应包括:

按照所要求的操舵装置能力进行操满舵试验;操舵装置及其联动部件的外观检查;和驾驶室于舵机室之间通信手段的工作试验。

.3在驾驶室及舵机室,应永久展示操舵装置遥控系统和操舵装置动力设备转换程序的简单操作说明,并附有方框图。

.4所有与操舵装置的操作和/或维护保养有关的船舶驾驶员,应熟悉船上所装的操舵系统的操作以及从一个系统转换到另一系统的程序。

.5应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应急操舵演习,以练习应急操舵程序。

演习应包括在舵机指的直接控制、与驾驶室的通信程序以及(如适用时)转换动力供应的操作。

.6对于定期从事短程航行的船舶,主管机关可免除校核和试验的要求,但这些船舶应每周至少进行一次这样的校核和试验。

.7进行校核和试验的日期,及应急操舵演习的日期和详细容应作记录。

11、海图和航海出版物

海图和航海出版物,如航路指南、灯塔表、航海通告、潮汐表,以及所有其他拟定航程所需要的航海出版物均应充足并保持更新。

12、遇险义务和程序

.1处于能提供援助位置的船舶船长在接到来自任何方面的关于海上人员遇事的信号时,应以全速前往提供援助,如有可能应通知遇险人员或搜救机构,本船正在前往援助中。

如果接到遇险信号的船舶不能前往援助,或因情况特殊认为前往援助不合理或不必要时,该船长必须将未能前往援助遇险人员的理由载入航海日志,并考虑到本组织的建议,通知相应的搜救机构。

.2遇险船舶的船长或有关搜救机构在尽可能与应答过遇险信号的各船船长协商后,有权召请其中被遇险船舶的船长或搜救机构认为最有能力给予援助的1艘或数艘船舶,被召请的1艘或数艘船舶的船长有义务履行应召,继续全速前往援助遇险人员。

.3当船长获知1艘或数艘其它船舶已被召请并正在履行应召,而其它船舶未被召请时,应予解除本条1所责成的义务。

如有可能,应将这个决定通知其它被召请的船舶和搜救机构。

.4当船长从遇险人员或搜救机构或已抵达遇险人员处的其它船船长处获知不再需要提供援助时,应予解除本条1所责成的义务,如果其船舶已被召请,则予解除本条2所责成的义务。

13、安全航行和避免危险情况

.1船长在开航前应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和建议案,确保拟定航次已根据有关区域的相应海图和航海出版物作了计划。

.2航次计划应确定一条航线,该航线:

计及任何船舶定线制系统;确保有足够的海上空间作为船舶全航程的安全通道;预见所有已知的航行危险和不利的天气条件;和计及适用的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并尽可能避免可能对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和活动。

.3船东、租船人或第Ⅸ/1条所定义的船公司,或其它任何人员均不应阻止或限制船长根据专业判断作出或执行为安全航行和保护海洋环境所必需的任何决定。

四、大副必须学习和掌握的SOLAS公约重点容。

大副要重点学习第Ⅵ章“货物装运”3、4、6、7条、第Ⅺ-1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3-5条、第Ⅺ-2章“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5、8条、第Ⅻ章“散货船安全附加措施”4、7、14条、第Ⅱ-1章23-1条部分容:

1、氧气分析和气体探测设备(第Ⅵ章)

.1在运输可能释放有毒或易燃或可能在货物处所中造成氧气耗尽的散装货物时,应备有测量空气中这类气体或氧气浓度的适当仪器,及其详细的使用说明书。

这种仪器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主管机关应采取措施,确保船员在上述仪器使用方面受到培训。

2、船上使用杀虫剂

在船上是是非非杀虫剂,尤其是为熏舱而使用杀虫剂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3、谷物以外的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

.1在散装货物装船前,船长应得到关于船舶稳性和标准装载条件下货物分布的综合资料。

.2对浓缩物或可液化的其它货物,只有当其实际含水量小于其可运含水极限是才能被接受装船。

.3为能使船舶长防止船体结构中产生过大应力,应给船舶配备一本手册,并应采用为负责货物作业的高级船员所熟悉的语言编写。

如该种语言不是英文,则船上也应配备一本用英文写成的手册。

该手册至少包括下列容:

第Ⅱ-1/22条所要求的稳性资料;加压载和减压载的速率和能力;底板上单位表面积的最大许用载荷;每舱最大许用载荷;有关船体结构强度的一般装卸须知,包括在装卸货物、压载作业及航行期间的最不利作业状态的任何限制;任何特别的限制,例如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组织所施加的最不利作业状态的限制(如适用);和如要求强度计算,在装卸货物及航行期间船体上的最大许用应力和力矩。

.4固体散装货物在装货或卸货之前,船长和码头代表应商定一项计划,(BLU)该计划应确保在装卸货物期间不超过船上的许用应力和力矩,同时

还应包括装卸货物的次序、数量及速率,此时应考虑到装卸货物的速度、船

上压载舱的数量及压、排压舱水的能力。

该计划及其后的任何修改,应提交

给港口国有关当局。

.5散装货物应在整个货物处所围装载并按需要合理平舱,以尽可能减少货物移动的危险,并确保在整个航行期间保持足够的稳性。

.6船长和码头代表应确保装卸货物作业按照商定的计划进行。

.7如在装卸货物期间,本条3所述的对船舶的任一限制已经超出或者如果装卸继续进行下去可能导致超出,则船长有权中止装卸作业并有责任将此通知给批准这个计划的港口国有关当局。

船长和码头代表应确保采取纠正措施。

当卸货时,船长和码头代表应确保卸货方法不损坏船体结构。

.8船长应确保船上人员连续不断地监督货物装卸作业。

如有可能,在装卸货物期间校核吃水以确认提供的吨数。

每次测得的吃水和吨数应记录货物日志。

如发现与商定的计划有显着的偏差,则应调整货物装卸或压载作业,或两者皆调整,以确保偏差被纠正。

4、船舶识别号(第Ⅺ-1章)

.1每艘船舶应有一个符合本组织通过的IMO船舶编号体系的识别号;

.2船舶识别号应永久标记在以下位置:

在船尾或船体中部最深核定载重线以上左右任一舷侧、或上层建筑左右任一舷侧或上层建筑正面可见位置;

在机器处所的一个端部横舱壁上,活在一个舱口上;该永久性标记应清晰可见,与船体上的任何其它标记分开,并应涂成有对比性的颜色;船尾的永久性标记高度应不小于200MM,机器处所的永久性标记高度应不小于100MM,标记的宽度因与高度成比例;该永久性标记可制成凸出的字符,或刻入或用中心冲头冲制,或使用可确保该标记不易被擦除的任何其它标识船舶识别号的等效方法制成。

5、关于操作要求的港口国控制

当船舶停靠在另一缔约国政府港口时,如有明显理由确信该船船长或船员不熟悉船上与船舶安全有关的主要操作程序时,该船应接受该国政府正式授权的官员对有关船舶安全方面的操作要求的控制。

6、连续概要记录

.1对每艘国际航行的船舶应签发《连续概要记录》;

.2对于200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连续概要记录》应至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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