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萤石行业分析报告

 

2017年萤石行业分析报告

 

2017年3月

一、行业监管情况及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行业主管部门

(1)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是我国地质矿产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国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并依法对矿业权的申请和转让进行管理和登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负责对我国萤石开采的总量进行管理和控制。

(2)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行业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规章,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监测分析行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制定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并下达萤石行业分地区的年度生产指令性计划。

(3)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萤石行业年度生产总量指令性计划。

(4)商务部

商务部负责宏观指导全国外商投资工作,拟订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依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等。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商务部共同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萤石的勘查和开采被列入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都延续了这一禁止性规定。

2、行业自律组织

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协会是萤石行业的自律组织,负责行业的指导、协调及信息交流。

协会成立于1987年11月,是全国唯一的非金属矿工业社会团体,国家一级社会团体法人。

协会下设包括萤石在内的15个专业委员会。

协会的宗旨是:

真诚地为非金属矿及其加工制品的企(事)业服务,传达政府的政策,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促进非金属矿企业之间以及有关部门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组织国内外技术经济的交流与协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非金属矿工业的发展。

3、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萤石是不可再生的稀缺性资源。

为了对萤石资源进行保护性开发,国家已从矿山开采、生产计划管理、税收、环保、产业准入、出口管理等多方面着手制定了全面的政策体系。

相关政策的推出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萤石资源的有序开发和萤石行业的健康发展。

行业现行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如下:

(1)与探矿权、采矿权相关的法律、法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3月19日颁布、198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并于1996年8月29日进行了修订。

此外,国务院于1994年3月26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国的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各方,需要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并向有关机构申请登记,以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

②关于探矿权及采矿权有效期及有效期延续的规定

国务院于1998年2月12日颁布实施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两个办法分别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有效期及有效期如何延续进行了规定,相关规定如下: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实践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逾期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将自行废止。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

大型及以上,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逾期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将自行废止。

③关于探矿权及采矿权取得及转让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于1998年2月12日颁布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可以转让的情形、需满足的条件及有权审批机关。

国土资源部于2000年11月1日颁布了《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该规定,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矿业权人也可以依照该办法的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国土资源部于2003年6月11日印发了《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该办法对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适用范围及实施步骤做了明确规定。

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12月25日印发了《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国家出让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除按规定允许以申请在先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等。

国土资源部于2011年12月31日颁布了《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

该规则适用于除油气和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矿种的矿业权交易外的所有矿业权的交易。

该规则详细规定了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开展矿业权交易的操作要求和流程,并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2)与矿产资源开发相关的各类税、费、备用金规定

①采矿权及探矿权使用费及价款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0元。

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前3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4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此外,根据国土资源部于2000年6月6日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规定,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可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减免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享受探矿权或采矿权在不同期间内免缴或减免25%、50%的政策优惠。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或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缴纳探矿权或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分期缴纳。

②矿产资源补偿费

国务院于1994年2月27日颁布、并于1994年4月1日实施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又于1997年7月3日对其进行了修订。

根据该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的7月31日或之前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月31日之前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算公式为: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2016年,我国进行了矿产资源相关税费制度的改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资源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68号)的规定,在资源税改革实施后,矿产资源补偿费降为零。

③资源税

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并于2011年9月30日对其进行了修订。

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率,在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等情况,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5月11日发布的《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萤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20元/吨原矿。

在此通知发布之前萤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为3元/吨原矿。

(3)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12月26日颁布实施。

根据该法,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任何企业在建设新生产设施或对现有生产设施进行主要扩建或改造之前,必须向当地环保局登记或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获得批准。

(4)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颁布,劳动部于1996年10月30日颁布了与之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根据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矿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场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是经过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后于2014年8月31日颁布,自2014年12月3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共114条,涵盖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等内容,更加强调安全生产监督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义务以及违法惩处的力度。

③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于2004年1月13日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4年5月17日了颁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根据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④安全生产费用制度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于2006年12月8日颁布《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该暂行办法,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

2012年2月14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了非金属矿山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并规定尾矿库亦需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目前,适用于公司的矿山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为4元/吨原矿,尾矿库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为1.5元/吨入库尾矿。

(5)与萤石出口相关的有关规定

伴随着国家产业政策和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近10年内,我国萤石出口的税收政策经历了从退税到征税再到取消关税的过程。

2003年及之前,萤石出口退税率为13%;2004年7月出口退税率下降到5%;2006年2月起取消出口退税;从2007年1月起开征10%的萤石出口关税;2008年3月上调到15%;2013年1月起,受WTO争端裁定等因素影响,我国取消了萤石的出口关税。

此外,从1999年至2009年,商务部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及《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对萤石出口实行配额招标制度;从2010年起,萤石的出口配额招标取消。

商务部、海关总署在2014年将萤石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6)国家关于萤石行业的主要产业政策

①《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

由于萤石是宝贵的可用尽且不可再生的战略性资源,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资源和环境,使萤石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1月2日下发《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

通知从矿山开采、生产计划管理、税收、环保、产业准入、出口管理等方面入手,对萤石开采和生产采取综合管理措施。

通知在控制生产总量和新增生产能力的同时,支持萤石企业的环保、节能改造,推广高效率、低能耗、环保型新技术、新工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严格规模、技术、节能降耗、环保等方面的要求,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②《萤石行业准入标准》

为合理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萤石产业结构调整,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2010年2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了《萤石行业准入标准》。

准入标准从生产布局条件、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和卫生等方面对萤石企业的资质进行了规定,要求新建和改扩建萤石采选项目应当符合准入标准的要求,现有萤石生产企业应通过技术改造、加强管理、资源整合限期达到准入标准。

准入标准明确鼓励具有资金、技术、管理优势的萤石采选企业通过兼并重组、集约开采,综合利用相对集中的小矿山(点)。

截至2016年12月末,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公布了3批37条符合萤石行业准入标准的生产线名单。

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商务部共同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钨、钼、锡、锑、萤石、稀土及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和开采被列入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都延续了这一禁止性规定。

二、萤石及其应用

1、萤石简介

萤石,又称氟石,是氟化钙的结晶体。

氟化钙的理论组成为:

Ca51.1,F48.9。

作为现代工业的重要矿物原料,萤石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冶金、化工、建材、光学工业等传统领域。

萤石是宝贵的可用尽且不可再生的战略性资源,“是与稀土类似的世界级稀缺资源”。

在我国2016年制定的《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中,萤石被列入我国“战略性矿产目录”。

2、萤石矿简介

萤石矿床按其共生组合,构造与围岩特征以及加工性能,可分为“伴(共)生型”萤石矿床和“单一型”萤石矿床两类。

伴(共)生型萤石矿床主要矿物为铅锌硫化物、钨锡多金属硫化物、稀土磁铁和方解石,萤石作为脉石分布其中,随主矿开采而被综合回收利用,主要用于生产冶金级萤石精粉。

单一型萤石矿床的矿石组成以萤石、石英为主,有少量的方解石、重晶石、高岭石、黄铁矿、钾长石以及微量的金属硫化物和含磷矿物。

这种类型的矿石生产的酸级萤石精粉除了应用于传统化工领域外,还在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得到广泛应用。

根据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萤石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大于等于10万吨矿石/年的为大型矿山,5至10万吨矿石/年的为中型矿山,小于5万吨矿石/年的为小型矿山。

3、萤石的主要用途

萤石及其下游产品在冶金、化工、建材、光学等传统领域应用广泛。

近几年来,随着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异军突起,这些领域使用的含氟材料有望成为氟化学工业的新支柱。

(1)萤石的直接应用

天然的高品质萤石晶莹剔透,并因结晶习性和化学组分的不同,而呈现多种多样的形态及颜色,是值得收藏和鉴赏的宝石。

在光学工业中,由于高纯度萤石具有低折射率和对紫外线、红外线的高滤光性特性,因而在光学物镜、光谱仪棱镜、防辐射紫外线及红外线窗口器件等高质量光学元件制作中不可或缺。

在冶金工业中,高品位的萤石块矿或冶金级萤石精粉则可作为助熔剂,被广泛应用于钢铁等金属的冶炼。

在钢铁冶炼中,萤石具有降低难熔物质熔点、促进炉渣流动、充分实现渣与金属分离的作用。

随着钢铁精炼次数的增加,萤石的需求量也相应增大。

在建材工业中,萤石可作为硅酸盐水泥的辅助原料,氟能够破坏硅质矿物,加速固相反应,缩短烧成时间,使熟料松脆,易于研磨,节能效果显著。

在陶瓷工业中,萤石可作为陶瓷配料,降低烧成温度和熔体粘度,改善坯体和釉面质量。

在玻璃工业中,熔制玻璃时加入少量萤石,可起到助熔作用。

萤石可降低玻璃液的粘度,因此有利于玻璃的匀化及澄清,提高玻璃质量。

(2)萤石在新能源、新材料等行业的间接应用

萤石是现代化学工业中氟元素的主要来源。

工业上常用浓硫酸与酸级萤石精粉反应生产氢氟酸来提取氟元素,并由此形成了门类众多、规模庞大的氟化学工业。

氟化工主要包括氟烷烃、含氟聚合物、无机氟化物及含氟精细化学品四大类产品。

氟化工是化工新材料产业的重要分支,同时也是发展新能源等其它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的配套材料,对促进我国制造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萤石在新兴行业的应用领域主要包括:

在新能源工业中,含氟材料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主要产品包括锂电池材料六氟磷酸锂、镀铝硼氢氟酸电解液、各项性能优良的含氟太阳能电池背膜、太阳能面板清洗及玻璃雕刻用高纯氢氟酸等。

在新材料工业中,有机氟材料由于具有其他合成材料无法比拟的耐化学性、热稳定性、介电性、不燃不粘性,以及极小的摩擦系数,而有着广泛的应用。

例如,有着“塑料之王”美誉的聚四氟乙烯,不仅是国家游泳中心“水立方”外墙材料的主要成分;还是被誉为“世纪之布”的戈尔特斯(GORE-TEX)面料的主要原料,其具有的轻、薄、坚固、耐用、防水、透气和防风等性能使其被广泛应用于宇航、军事及医疗等领域,更在功能性服装市场独领风骚;最新的研究还在探讨其在雾霾治理、水处理等环保领域的应用前景。

在制冷工业中,含氟化合物仍然是不可替代的制冷剂。

为了保护环境,降低制冷剂对臭氧层及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发达国家和主要发展中国家使用的制冷剂都在向第三、第四代产品过度。

新一代制冷剂对全球变暖及臭氧层破坏的影响得到显著改善。

此类新型制冷剂的分子结构中含氟量更高。

在炼铝工业中,氟化铝可以降低熔点和提高电解质的导电率,从而大大降低生产成本,是电解铝生产的重要辅助材料。

氟化铝生产中所需的氢氟酸,约有30%来自氢氟酸生产企业,其余由氟化铝生产企业自行生产。

在国防工业中,氟主要应用于铀浓缩和提纯,液态氟可用作火箭燃料的氧化剂,还可用作尖端战机喷气推进剂的关键元素。

在电子工业中,高纯氢氟酸为强酸性清洗、腐蚀剂,应用于集成电路和超大规模集成电路芯片的清洗和腐蚀,是微电子行业发展的关键性基础化工材料之一。

在通信工业中,氟化物玻璃在光导纤维技术中发挥着奇特的作用,其原因是氟化物光导纤维在远距离通讯,尤其在海底通讯中,损耗极小,可在数千公里范围内免除中继站。

此外,在医药、农药工业中,有机氟化物品种众多,也有着非常重要的应用。

三、萤石资源的分布情况

1、全球萤石资源的储量及分布情况

从世界范围来看,具有工业价值的萤石矿床具有地域分布广泛的特点。

目前,已在全球40多个国家发现了具有工业价值的萤石矿床。

根据美国地质调查局2016年的统计,截至2015年,全球查明的萤石资源矿物量约5亿吨,查明的储量约2.5亿吨矿物量。

其中,南非、墨西哥、中国和蒙古萤石储量列世界前4位,可开采储量占到全球的50%左右。

与全球萤石资源比较,中国萤石资源由于杂质含量,尤其是砷、硫、磷等含量较低,且开采条件较好,因而开发价值较高,在全球萤石资源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2、中国萤石资源储量及分布情况

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国土资源部的统计,我国查明的萤石资源基础储量为3,712.6万吨(2012年)、3,680.3万吨(2013年)、3,975.8万吨(2014年)、4,081.7万吨(2015年),主要分布于湖南、浙江、江西、福建、安徽、内蒙古、河北等省区。

湖南省的资源储量居全国首位,但其萤石资源以伴(共)生型萤石矿为主。

我国现有萤石资源的特点如下:

(1)可利用资源有限,资源的保障程度不足

尽管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计,我国预测拥有的萤石资源储量约有9.5亿吨,截至2015年我国查明的保有萤石资源储量约2.21亿吨,但其中可利用的,尤其是适合生产高品质酸级萤石精粉的萤石资源十分有限。

我国的萤石矿以伴(共)生型萤石矿为主,单一型萤石矿资源储量相对稀缺。

伴(共)生矿中湖南、内蒙古等地以有色金属、稀有金属伴生为主,云、贵、川等地主要以重晶石共生的重晶石萤石矿为主。

根据行业专家的分析,在我国的约2.21亿吨萤石资源储量中,采选难度较高、经济性较差的伴(共)生资源储量近1.15亿吨。

而就单一型萤石矿而言,我国浙江、江西、福建、安徽等传统萤石主产区经历了几十年的开采,将要闭坑的矿山的顶板、底板、矿柱等无法回收但未注销的资源及由于各种原因停采的矿山资源储量占很大一部分。

根据行业专家的分析,我国单一型萤石矿中共有约3,600万吨资源储量难以开采利用。

综合以上分析,虽然我国保有萤石资源储量较大,但开发价值较高的单一型萤石矿的可利用资源储量仅为6,000万吨左右。

(2)高级别储量占比不高,勘查程度不足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计,至2012年我国的萤石储量仅1,654万吨,占资源储量的比例不足8%,而全球的储量占资源储量的比例为48%。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中国萤石基础储量在2008年达到4,464.77万吨的峰值,但到2015年已下降到4,081.7万吨,下降比例超过10%。

以上数据说明,我国萤石矿山的地质勘查工作投入不足,导致勘查程度较高的高级别储量偏少,资源保障能力受到制约,影响了萤石矿山的可持续开发。

四、萤石的供需情况

1、萤石的生产情况

(1)全球萤石的生产情况

目前,全球萤石开采和加工国约有15个。

根据美国地质调查局2016年的统计,截至2015年,全球查明的萤石资源矿物量约5亿吨,查明的储量约2.5亿吨矿物量。

其中南非、墨西哥、中国及蒙古萤石储量居世界前四位,这四个国家萤石总开采量可占到全球近50%。

近百年来,世界萤石产量总体呈现逐步增长的态势,从1917年的27.9万吨增加到2015年的625万吨。

从最近10年来看,全球萤石产量呈震荡上升趋势,受金融危机影响,全球萤石产量在2009年及2010年出现了回落,但随着2011年中国萤石产量的快速增长,全球萤石产量迅速反弹并达到历史最高点,之后全球萤石产量再次出现回调。

2005年至2015年全球及萤石主要生产国的萤石产量如下表所示:

近十年来,尽管我国的萤石可开采储量仅占全球的10%左右,但我国萤石精粉的产量却一直占全球的50%以上,且近几年比例已上升到60%左右,造成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如下:

1)与资源大国墨西哥、蒙古相比,中国目前开采的萤石矿大多具有杂质少、易采选等特点,在产品品质和生产成本上优势明显;2)欧美等发达国家由于萤石资源储量相对较小,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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