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责任制度.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4250227 上传时间:2022-11-28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2.5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宜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责任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宜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责任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宜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责任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宜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责任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宜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责任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宜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责任制度.docx

《宜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责任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宜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责任制度.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宜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责任制度.docx

宜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责任制度

宜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责任制度

一、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发挥办公室在机关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综合服务与窗口作用,切实为领导、为机关、为基层服务,树立良好公仆形象;将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明确落实各部门职责,统一考核奖惩;负责全市精神文明建设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组织、牵头抓好市委、政府机关的创建工作;协调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2、市人大办公室:

为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做好服务工作,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促进我市文明城市建设;负责为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对全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进行视察、检查做好服务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3、市政协办公室:

负责为市政协组织委员对全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进行协商讨论、调研视察,提出意见和建议,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及时反映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4、宜昌军分区:

认真抓好部队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和组织驻军部队积极参加地方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文明城市活动;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积极参加军民共建、拥政爱民和双拥模范城活动;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5、市纪委(监察局):

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贯彻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推动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的落实;对推荐的各级各类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审核把关,实行“一票否决”;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6、市委组织部:

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坚决防止和纠正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把精神文明建设的政绩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并作为干部的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推荐的各级各类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审核把关,实行“一票否决”;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7、市委宣传部:

组织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教育,广泛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宣传教育;抓好形势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法制、国防教育等;贯彻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协调、组织有关新闻单位搞好宣传,把握正确导向;指导、协调全市文化活动和“五个一工程”的实施,繁荣理论、文艺、出版事业;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扫黄打非”活动,净化社会文化环境;牵头组织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和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抓好公民道德建设和诚信建设,养成良好文明卫生习惯的宣传实践活动;抓好宣传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知识培训;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8、市委政法委(综治办):

制定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组织开展、巩固创建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城市活动和安全文明社区创建活动;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和法律进社区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知法用法水平;指导、督促建立多层次的治安、民调防范网络;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提高广大干警的职业道德、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的文明程度;对推荐的各级各类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审核把关,实行“一票否决”;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9、三峡工委:

认真抓好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和理论素质;负责抓好坝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包括文明社区、文明单位(行业)、文明村镇、文明社区(小区)和军警民共建)的组织、指导、督察;大力宣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入开展以理想信念为核心的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组织推荐评选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组织、协调坝区各单位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完成市文明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10、市直机关工委:

把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纳入机关党建工作的总体目标管理中,不断深化机关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提高机关干部职工素质,提升机关文明程度;加大党性党纪的宣传教育力度,健全完善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引导机关干部职工自觉参与文明城市、文明社区建设等活动;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11、市文明办:

协调督促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开展精神文明系列评佳活动,组织推荐评选道德模范,努力使评选表彰活动规范化、制度化;深入宣传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不断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开展和谐创建活动,抓好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调研指导、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牵头抓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净化社会文化环境;牵头抓好志愿者服务活动,建立市民广泛参与的各类志愿者组织;抓好文明城市迎评各项任务的落实;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负责完成市委、市政府、市文明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12、市发改委:

负责将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发展的规划及年度计划中;配合配合部门组织制定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下达年度计划,并督促和配合有关部门抓好落实;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渠道筹集文化设施建设资金的政策和措施;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13、市国资委:

对管辖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进行规划和指导,抓好企业和职工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切实提高企业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围绕建设“诚信宜昌”,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完善企业信用制度,积极开展文明单位、文明行业创建活动和优质服务承诺活动,提高服务质量;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14、市经委:

抓好职工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和诚信建设;积极开展“文明单位”、文明行业”等创建活动和优质服务承诺活动;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15、市建委:

对城市建设进行科学指导和规划,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城市功能;参与城市绿化,巩固和发展国家园林城市成果;积极参加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先进城市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管理,促进社区发展;推进建设系统依法行政;指导村镇规划和建设,参与创建文明小城镇活动;抓好本系统职工队伍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和诚信建设,开展文明行业、文明服务示范窗口、文明单位活动和文明施工评比活动;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16、市委编办:

认真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保证精神文明建设的机构、队伍,确保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17、市城管局:

加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积极推进网格化管理,严格依法管理城市;推行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并加强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加强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综合管理;推广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将“门前三包”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实行依法管理;加强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18、市交通局:

抓好交通营运市场秩序管理,搞好交通法规宣传教育,提倡文明交通;抓好本系统的职工和个体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开展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和文明示范窗口创建活动,树立交通执法人员的文明形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活动,认真治理公路、水路“三乱”问题,整治车站、码头、渡口的交通秩序;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19、市旅游局:

加强全市旅游行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积极开展和参与文明风景旅游区创建和文明导游员评选工作;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深化巩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创建成果;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20、市商务局:

加强商贸流通领域的精神文明建设,提高经营者整体素质;扎实推进社会诚信建设,与有关部门共同抓好“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街、示范店创建评比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有关部门共同抓好全市城区集贸市场的管理,不断推进集贸市场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21、市公安局:

打击、查禁和取缔各种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及社会丑恶现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严厉打击制作、销售和传播各类淫秽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群防群治工作,指导督促各种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开展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对车辆、行人文明交通的宣传和管理;加强公安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开展职业道德警风警纪教育,开展军警民共建活动;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22、市民政局:

加强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工作,指导协调社区居委会开展创建文明社区活动;组织开展拥军优属、军(警)民共建工作和深化巩固全国双拥模范城市成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开展扶贫济困、养老和倡导移风易俗、婚丧事简办等社会新风尚;抓好本系统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和“窗口”服务单位建设;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23、市司法局:

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市民法制意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组织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和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24、市人事局:

指导、协调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典型表彰奖励的有关工作;努力做好基层精神文明机构建设工作;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2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做好企业在职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工作;加强社会保障方面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与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本系统职工和执法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26、市科技局、市科协:

制定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充分发挥各级科技部门、科普组织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提高创建文明城市的科技含量;巩固和发展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城市成果;宣传普及科学知识,宣传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组织好科技下乡、进社区和科技扶贫工作;加强全市科技人员的思想道德、职业道德、诚信建设教育,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活动;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27、市林业局:

贯彻执行国家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林业发展计划、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建设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宜昌市造林绿化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管理好我市境内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组织好本系统创建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活动;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28、市气象局:

组织好本系统创建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活动;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29、市统计局:

组织好本系统创建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活动;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30、市教育局:

把中小学作为进行系统道德教育的重要阵地,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加强教师职业道德、诚信教育,实施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树立良好教师形象,促进校风建设;实施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31、市文化局:

实施精品战略,抓好文艺创作,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优秀的文艺作品;组织开展具有时代特色的大型群众性节庆文化活动,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文化市场的整顿、管理和监督,打击各种非法制品的传播和非法经营活动;对文化娱乐场所,特别是网吧、电子游艺厅等实施严格管理,无违法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现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好文化下乡、进社区和文化扶贫工作;加强对专业和业余文艺工作者的思想道德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开展创建全国文化工作先进市的活动;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32、市广播电视局:

及时宣传报道全市精神文明建设重大活动,组织采访、拍摄、报道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先进典型;开辟“公民道德建设”、“创建文明城市”等专题节目,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作用;加强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管理,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广告播出管理,制作并播放公益广告,严禁播放虚假和内容不健康的广告;完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职工职业道德教育,制止行业不正之风;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33、市卫生局:

大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和宣传卫生防病及保健知识,促进人民群众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深化巩固国家卫生城市的成果;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卫生下乡进社区工作;加强卫生法制建设和卫生执法监督力度,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加强对社会行医和药品市场的管理,规范医药卫生秩序;加强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和医风医德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卫生服务水平,组织好本系统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34、市计生委: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树立科学、进步、文明的婚育观,扎实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负责指导县、区计划生育工作,保证各项指标达到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推荐的各级各类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审核把关,实行“一票否决”;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35、市体育局:

认真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推动体育进社区、进乡镇,不断增强国民体质,提高群众生活质量;深化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提升竞技运动实力;抓好职工队伍建设,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全面开展争创文明行业和文明单位活动;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36、市财政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市文明委的部署,落实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资金投入;研究落实宣传文化经济政策,支持宣传文化事业发展;负责全市常规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经费的保障;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37、市审计局:

深入开展本系统文明行业创建活动,树立行业良好形象;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38、市农业局:

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落实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政策和措施,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配合抓好文明村镇、生态文明村创建活动,全面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39、市工商局:

加强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和法制教育,提高整体素质,开展文明执法活动;积极开展文明市场、文明经营户创建活动;逐步完善、加强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服务秩序,完善服务功能,搞好服务承诺;加强对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者的法制和职业道德、文明卫生习惯宣传教育;组织好本系统创建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活动;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40、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全市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与协调,制定质量工作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积极推进“质量兴市”及名牌战略的实施;积极参与“诚信宜昌”建设,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4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加强本系统职工和执法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42、市环保局:

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制定并完善保护环境制度与措施,将其纳入到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创建的评比内容中;协调和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创建国家模范环保城;对推荐的各级各类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审核把关,实行“一票否决”;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43、市规划局:

强化文化、体育、教育、科技、交通等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和绿地、水体、文物、道路等基础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规划管理,加快专项规划的编制,完善城市功能;加强城市科学化管理,加大管理力度,配合开展城市管理专项整治,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加强职工和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职工的业务技能和服务质量;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44、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积极参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广泛开展文明行业、文明窗口创建活动,全面提高行业文明素质,把基层税务机构建成传播文明的窗口;建立健全诚信纳税档案;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45、市房管局:

认真宣传贯彻《物业管理条例》,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完善小区管理体制,健全住宅区物业管理体制;加快旧式住宅小区改造,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创建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活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服务质量,创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46、市邮政局:

加强系统干部职工职业道德建设,积极参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广泛开展文明行业、文明窗口创建活动,全面提高行业文明素质;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47、国家统计局宜昌调查队:

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关统计数据的收集、问卷调查等工作。

48、市关工委:

结合实际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奋斗精神的教育,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配合有关部门引导青少年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加强对青少年的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促进青少年成长和社会安定;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49、市总工会:

组织全市职工开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学习教育与实践活动,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做好劳模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切实加强职工文化阵地建设,指导基层组织开展积极健康向上的、寓教于乐的职工文体活动;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和农民工积极参与创建文明城市、文明行业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宣传和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和培养职工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50、团市委:

发挥团员青年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先锋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团员青年踊跃参与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开展“青年文明号”、“青年志愿者”等活动,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教育和培养青少年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切实加强青少年文化建设;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51、市妇联:

组织妇女学习政治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广大妇女的自身素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组织开展“文明家庭”、“巾帼文明示范岗”等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52、市残联:

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切实为残疾人服务作;协同和督促有关部门抓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推进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53、市社科联:

组织开展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学术理论研究活动;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54、三峡日报社:

根据市委部署,制定一定时期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报道方案和选题计划,及时宣传报道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文明城市的各项活动;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开辟公民道德建设栏目,加大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宣传力度;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曝光不文明的社会现象;总结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先进典型,加强社会公益广告宣传;抓好职工职业道德规范,制止行业不正之风;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55、宜昌供电公司:

加强系统干部职工职业道德建设,积极参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广泛开展文明行业、文明窗口创建活动,全面提高行业文明素质;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56、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

加强系统干部职工职业道德建设,积极参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广泛开展文明行业、文明窗口创建活动,全面提高行业文明素质;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57、电信公司、移动公司:

加强系统干部职工职业道德建设,积极参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广泛开展文明行业、文明窗口创建活动,全面提高行业文明素质;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二、考核制度

(一)考核内容

市文明委负责对各成员单位落实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全面落实文明委成员单位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的的情况。

主要考核是否制定了本单位长期的和年度的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及考核办法,是否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是否认真完成市文明委部署的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任务,是否积极参加市文明委和市文明办召开的有关会议以及组织的各项活动。

2、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组织领导情况。

主要考核是否建立了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亲自抓、责任科室具体负责、群团组织共同参与的齐抓共管机制,广大干部职工是否真正参与到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之中。

3、发挥带头示范作用的情况。

主要考核各成员单位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是否较好地发挥了带动和示范作用,是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制度,是否按规定和制度办事,规划和工作安排是否得到落实,是否总结了典型经验,并进行推广,有何效果。

4、纳入绩效考核的情况。

主要考核是否把精神文明建设列入部门重要工作日程,并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否做到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和部门业务工作同时规划、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并认真进行总结和表彰奖励。

5、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情况。

主要考核是否做到了三个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经济效益稳步增长,干部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逐年提高,政治稳定,秩序良好。

(二)考核办法

1、市文明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关于落实精神文明建设职责分工的情况汇报,研究安排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2、各成员单位在每年元月15日前向市文明委提交本系统和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计划、工作安排的书面报告;每年12月20日前要向市文明委书面报告本系统和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情况。

3、将各成员单位职责落实情况纳入各级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比考核中。

对未完成工作任务、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成员单位,将取消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申报评比资格。

三、联系人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文明委成员单位的作用,加强工作联系,每个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具体抓这方面工作的科室长担任联系人,建立成员单位联系人制度。

市文明办将定期召开联系人会议,研究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主题词:

精神文明成员单位责任制度通知

报:

省文明办

送:

市文明委正、副主任

宜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月日印发

共印80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