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办公楼工程招标文件4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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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办公楼工程招标文件46页
枣庄市地税局办公楼工程
(供应)采购招标
招标文件
招标单位:
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侯兆有联系电话:
0632-3965526
二OXX年月日
枣庄市地税局办公楼工程采购供应
招标文件目录
第一部分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投标须知
第二部分采购供应合同
第三部分技术规范及要求
第四部分订货清单
第五部分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件
序号
条款号
内容
1
项目名称:
枣庄市地税局办公楼工程供应
2
招标人名称:
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
北京市宣武区马连道南街16号院1号楼6层
3
投标文件递交至:
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4
16.2
16.1
投标保证金金额为20000元(支票)
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三十(30)天内保持有效。
5
17.1
投标有效期:
90天
6
19.1
正本份数:
1副本份数:
2
7
19.3
投标保证金函应封装在一个单独的信封内随投标文件同时递交招标人。
8
23.1
开标时间:
2005年月日
地点:
枣庄市地税局办公楼工地会议室
9
33.1
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订货清单》中规定的产品的规格或数量进行调整。
投标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适用枣庄市地税局办公楼工程的供应和服务。
2、定义
2.1“招标人”系指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2“投标人”系指响应本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制造商或供应商。
2.3“货物”(或产品)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买方提供本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材料、设备、备品配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4“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售后服务、技术支持的义务。
3、合格的投标人
3.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产品和服务的制造商或授权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
3.2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有关的中国法律和法规。
4、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书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说明
5、招标文件的构成
5.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件。
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须知
2)采购供应合同
3)技术规划及要求
4)订货清单
5)附件
5.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划要求等。
投标人的投标应全面、实质性地响应招标文件。
招标人有权拒绝没有对招标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投标人如果对招标存在疑问,必须在提交投标书之前7天向投标人提出书面询问。
招标人将视具体情况向所有投标人发出书面答复,这种书面答复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与本招标文件具同等效力。
6.2任何情况下,如果投标人因为任何原因对招标文件中项目或数字的确切含义存在质疑,均应根据规定明确提出书面疑问。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在投标截止期前10天,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7.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投标人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电报或传真的形式予以确认。
7.3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投标文件的修改进行研究考虑,招标人可自行决定,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7.4招标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都具有约束力。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8、投标语言
8.1由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投标交换和往来信件应以中文书写。
9、计量单位
9.1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规划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投标书
2)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4条要求出具的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3)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5条要求出具的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及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它内容。
4)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6条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并填写“投标文件资料清单”。
11、投标文件格式
11.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相关文件,注明提供的货物名称、货物简介、原产地、规格和单价等。
12、投标报价
12.1投标人对本招标文件《订货清单》所列的货物进行投标。
13、投标货币
13.1投标书、订货清单、备件清单中的报价一律用人民币币种填报。
招标人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投标报价。
14、证明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14.1投标人必须按附件上的要求提交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履行合同能力,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若投标人提供的产品不是投标人自行生产或拥有的,则必须得到原厂商和/或技术拥有者向投标人提供经销该种产品和服务的正式“经销证明”或类似授权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3)投标人应有能力履行“采购供应合同”和“技术规划及要求”所规定的出卖方在交货地点提供安装、保修、供应备件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15、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5.1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中“技术规划及要求”部分的各项条款做出清晰准确的答复。
15.2上述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也可以是图纸、图片等资料,并提供:
1)产品主要技术性能的详细描述;
2)一份在技术规划及要求中规定的保证产品正常使用期间所需要的所有备件和专用的工具的详细清单,包括其价格和供货来源资料。
16、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保证金函为投标文件的必要条件。
16.2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20000元(支票)的投标保证金。
16.3投标保证金币种仅限人民币,采用支票或汇票;
16.4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
16.5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按32.1款的规定予以无息退还。
16.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有效的履行了本投标人须知第34、35条之规定后,予以无息退还。
16.7发生以下情况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开标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作为中标人未能做到:
a、按本须知第34条规定签订合同;
b、按本须知第35条提供履约保证金。
17、投标有效期
17.1投标文件从开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90天。
投标书的有效期比本须知知规定的有效期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投标,招标人有权拒绝之。
17.2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
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
对于同意该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8、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8.1投标文件正本须是打印文件。
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法人代表或经法人代表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在“招标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并加盖印章。
投标文件正本应逐页草签。
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8.2投标人必须知道,在XX之前,不得擅自涂改投标文件的原文。
如有涂改,则投标书可能不获考虑。
18.3招标人拒绝接受以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投标。
18.4投标人应签署填妥的投标书(打印),并注明日期。
18.5投标人须对招标人就提供投标书事宜向他传达的所有文件或资料严加保密。
18.6投标人必须检查招标文件的页数,如发现有任何缺漏、重复或不清楚的地方,及时向招标人询问。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9、投标文件的数量、包装和标记。
19.1投标人应提交一套正本“投标文件”和二套副本“投标文件”,每套“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应标明“正本”或“副本”。
一旦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主。
19.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用投标袋密封,并在正面标明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及“正本”、“副本”字样。
再将单独密封包装的全套正本和副本文件用一个投标袋密封,并在正面标明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
19.3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单独封装在一个信封内,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给招标人。
19.4每一密封信封上注明信封内容和“于年月日时(开标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
19.5如投标文件由专人送交,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19.1—19.3中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投标邀请注明的地址送达招标人。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招标人将拒绝接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21.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但该修改或撤销的书面通知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招标人;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21.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销的通知应按第18和19条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交,并注明“修改投标文件”或“撤销投标”字样。
21.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21.4投标人不得在开标时间起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投标文件。
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16.7款的规定被没收。
五、开标和评标
22、开标
22.1招标人在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投标人派代表参加并签到。
22.2开标时,招标人将当众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撤销通知(如果有)、折扣声明(如果有)、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人认为合适的其它内容并加以记录。
22.3“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将其作废标处理:
1)投标书内容不全,字迹模糊难以辨认的;
2)投标书逾期送达;
3)在XX前,擅自涂改招标文件的原文;
4)未有效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5)投标书未按规定密封;
6)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无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人签字的;
7)投标书未要求内容和格式编写的;
8)投标人在一份投标书中,对同一规格材料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
9)未响应本招标文件其它相关规定的。
22.4无论何种原因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书(包括按投标人须知第22条规定递交的修改、撤销书)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招标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撤回的投标书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23、评标委员会
23.1招标人将根据本次招标项下货物的特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23.2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3.3评标委员会
24、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
24.1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组织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是否在计算错误,要求的保证金是否已有效提供,文件是否合格地签署。
24.2如果招标人发现标价明显过高或过低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提出书面询问。
该项询问并不表示招标人建议改变投标价格,除获得招标人的批准外,投标人只可提出遵守投标价格或撤消投标书的要求。
24.3招标人将确定每一投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限制了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他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
24.4招标人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限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24.5招标人有权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消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5、投标文件澄清
25.1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招标人有权向投标人质疑,请投标人澄清其投标内容。
投标人需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指派专人进行答疑和澄清。
26、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26.1招标人及其组织的评标委员会将对有效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26.2评标时除考虑投标价、产品的技术规范和服务以外,还将考虑以下因素:
1)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交货期及付款方式和供货能力的情况;
2)产品的稳定性和适用性;
3)产品配套安装工艺的技术水平;
4)投标人为其所供产品提供售后服务的承诺情况;
5)备品配件、专用工具的齐全性及相关技术支持与服务的费用;
6)技术规范及要求所涉及的有关服务的费用;
7)产品在使用周期内预计的维护费和维修费;
8)若发货到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及其他费用;
9)产品的安全和环保性能。
26.3如果投标书中有的话,在合同实施期间的价格调整,招标人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7、评标原则及主要方法
27.1招标人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27.2评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有关评标要求,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27.3评标主要内容
1)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是对投标文件合格性的审查,它所涉及到的主要文件和内容有:
“投标书”的内容和签章的合格性、“投标保证金”是否有效、“营业执照”副本的合格性、“原厂商出具的授权书”、“经销证明”、法人代表或投标人代表的合法性。
投标报价的完整性。
2)以价格评分的方法,根据投标文件中的具体报价内容,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分。
3)按照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技术规范及要求的规定对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比或评分。
主要考评因素见本须知第27条。
28、保密
28.1有关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在任何情况均不得透露给任一投标人。
28.2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的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任一投标人。
28.3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招标人的招标和评标活动,否则其投标无效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授予合同
29、定标准则
29.1合同将授予其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能圆满地履行合同的、对买方最为有利的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
29.2最低投标报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唯一条件。
29.3中标通知书生效后,如果已中标的投标人放弃中标或不能按招标文件中承诺的条件旅行签约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买方有权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的投标人名单中选择新的合同授予人。
30、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30.1招标人早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的权利,并对所采取的行为不做任何解释。
31、中标通知
31.1招标人在中标人与买方签定经济合同后,将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通知未中标结果,并无息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31.2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定合同的依据。
31.3对未中标者,招标人不对未中标原因作出解释,同时不退还投标文件。
32、授予合同是变更的权力
32.1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定货清单、技术规范及要求中规定的产品规格、服务予以调整。
33、签定合同
33.1中标人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买方签定合同。
33.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合同组成的一部分。
34、履约保证金
34.1合同签定后20天内,中标人须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按招标文件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七、其他
35、补充说明
35.1投标人必须接纳在他获得合同之前,招标人并没有意图因此投标事宜而与投标人建立和约关系。
招标人并无义务必须接受受到价格最低的或其他任何投标书。
35.2任何因对上述条款的疏忽而在日后提出的索赔,将不获受理。
35.3招标人保留回标后与任何投标人进一步协商的权力。
第二部分采购供应合同
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
北京
签定日期:
2005年月日
订立合同双方:
买方:
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卖方:
1、定义
1.1“合同系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它文件。
1.2“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支付给卖方的款项。
1.3“货物”系指卖方按合同要求,须向买方提供的产品、备品配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1.4“服务”系指合同规定卖方须承担所供产品的保用期限、售后服务、技术支持的义务。
1.5“买方”系指通过招标采购,接受合同货物及服务的企业或单位。
1.6“卖方”系指中标后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经济实体。
1.7“现场”系指将要进行产品安装和使用的地点。
1.8“验收”系指买方依据技术规格规定接受合同货物所依据的程序和条件。
1.9“原厂商”系指产品制造商或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或技术服务机构。
2、交货日期、地点
2.1卖方按买方规定的日期将货物及时运至枣庄市地税局办公楼工地指定地点。
3、原产地
3.1原产地系指货物的生产地,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源地。
3.2货物及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4、技术规格和标准
4.1本合同所供产品的技术规格应与规定的标准相一致。
若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所供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正式标准。
5、专利权
5.1卖方须保障买方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
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6、包装
6.1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提供的全部产品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海运或空运和内陆运输,并有良好的防震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产品安全抵达现场。
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产品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6.2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各两套,一套在包装箱里,一套在包装箱外。
7、运输标记
7.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印刷字体标明以下各项。
1)收货人
2)合同号
3)货物名称、箱号
4)毛重/净重(公斤)
7.2根据产品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字样在包装箱上注明“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适当的标志,以方便装卸和搬运。
凡重达两吨或两吨以上的包装,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以国际或国内贸易相宜的运输标志标明“重心”和“吊装点”。
8、装运条件
8.1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0天以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注明待运日期。
同时,卖方应以挂号寄给买方详细交货清单一式五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每一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和总价、注明待运日期,以及货物在运输和仓储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8.2卖方装运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或者重量,否则,一切后果均由卖方承担。
8.3卖方负责租订舱、安排运输和支付运费,以确保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9、装运通知
9.1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完成24小时内以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载运船只名称和启运或启航日期。
如果包装件重量超过20吨或尺寸达到或超过12米长、2.7米宽和3米高,卖方应将其重量或尺寸通知买方。
若货物中有燃品或危险品,卖方也将详细情况通知买方。
9.2由于卖方延误了以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买方上述内容而使买方未能按期保险,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10、保险
产品在现场正式交货前的一切保险均由卖方负担,卖方应按合同货币发票金额的100%投标“一切险”。
11、支付
11.1除另在规定外,可采用下列付款方式之一种付款:
1)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付款;
2)托收付款;
3)电汇付款。
11.2合同货物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金额);合同生效后,货物到达规定的安装现场后支付货款总价款的30%,安装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的35%,最后保留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10日内支付,余款竣工验收合格一周内付清。
11.3投标所报单价金额为货物到达交货地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费用、专利权使用费、海运、陆运、空运、运输保险、卸货及使用货物准时、满意地运抵的所有费用。
12、技术资料
12.1除招标文件的技术规划书中另有规定的外,卖方应准备与合同货物相符的技术资料,例如:
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等。
如本条款所述资料寄送不完整或丢失,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立即免费另寄。
12.2上述一套完整的资料应包装好随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13、价格
13.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卖方为其所供货物和服务而要求买方支付的金额应与其投标所报单价乘以实际供货数量一致。
14、质量保证
14.1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是最佳材料和第一流的工艺,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卖方应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在寿命期内使用良好。
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于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出现上述情况,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0天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产品。
对造成的损失买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14.2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产品质量保证期为产品安装并正式测试验收合格后24个月。
15、检验
15.1卖方应让制造商在发货之前,对货物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其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证书。
该证书将作为提交给付款人付款单据的组成部分,但不视为是对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定论。
15.2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产品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产品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买方应申请商检局检验,并有权根据商检证书及质量保证条款立即向卖方提出索赔。
16、索赔
16.1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买方已于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买方拒收货物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付给买方,卖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
3)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遭受一切直接费用。
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6.2如果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卖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若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的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买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买方将从未付货款或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