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成功大学建筑系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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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成功大学建筑系章程
●國立成功大學建築系章程
八十三年元月十日系務會議通過
八十四年十月三十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三章系所主管之產生與任免
第1章總則
第1條國立成功大學建築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各項系務之運作乃由全體教職員工共同分擔之,而其成員包括專任教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專任助教、及職員工(組員、技士、約聘行政助理及工友)
第2條基於溝通與協調,統合與分工,分責與分權的原則,為使各項系務作有效的決策、督導、處理與執行,特訂定此章程。
第2章組織與權責
第3條系務會議
依據大學法規定設置本系之系務會議,為本系之最高權力機構,以決策、督導與處理各項系務,並考核各職員工執行事務之績效。
系務會議由全體專任教師組成,並設系主任一人。
第4條系主任之權責
1.對外代表本系,對內處理日常系務。
2.執行系務會議之決議案。
3.為系務會議主席及各委員會之當然委員。
4.督導與協調各委員會研擬系務有關之議案。
5.斟酌各委員會之建議,並轉知全體專任教師及相關人員。
6.轉達校內外各重大會議之決議予全體專任教師及相關人員。
第5條專任教師之權責
除負責本身教學與研究外,其職權如下:
1.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2.應用本系各項設備及資料權。
3.享受本系出版刊物及各項福利權。
4.遵守本系章程及系務會議決議事項。
5.參加本系系務會議及各委員會,協助處理相關系務工作。
第6條專任助教之權責
除襄助本系各課程之教學活動外,其權責如下:
1.出席系務會議,並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罷免權。
2.應用本系各項設備及資料權。
3.享受本系出版刊物及各項福利權。
4.協助處理系主任交辦之行政工作。
5.遵守本系章程及系務會議決議事項。
第7條職員工之權責
1.由全體職員工組員、技士、約聘行政助理及工友人員在系主任的督導下執行系行政事宜。
2.每年選派一位代表出席系務會議,並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罷免權。
3.享受本系出版刊物及福利權。
4.協助處理系主任交辦之行政工作。
5.遵守本系章程及系務會議決議事項。
第8條教師評議委員會
一、教師評議委員會的權責。
1.教師聘任、升等、解聘(或停聘)之議決
2.推薦教師延長服務、進修等事宜
3.碩博士論文口試審查委員、指導群等之資格審查及聘任。
二、其組織章程另訂。
第9條常設委員會
系務會議下分學術與服務、教學與課程、總務與財務等三個常設委員會,研擬系務之可行方案,協助督導系務之執行。
另外,得經系務會議決議同意後成立臨時委員會。
常設委員會下設若干執行小組協助處理相關系務,各委員會及執行小組之組織與職責如下:
一、學術與服務委員會
1.學術:
(1)辦理學術性活動
(2)出版學術刊物及系簡介資料
(3)推薦教師表揚人選
(4)輔導學生系會活動
(5)辦理學生獎助學金
(6)其他相關事務
2.服務:
(1)辦理系友會事務
(2)辦理委辦事項
(3)出版系師生通訊及系友通訊
(4)籌辦教學成果作品展覽
(5)其他相關事務
二、教學與課程委員會
1.教學:
(1)處理大學部學生在學資格、修課、學分認定、考試等相關事項
(2)輔導大學部修(選)課
(3)規劃學生校外實習相關事宜
(4)其他相關事務
2.課程:
(1)規劃建議系圖書資料
(2)規劃建議系課程及師資
(3)規劃協調系空間
(4)建議系招生、轉系有關事務
(5)其他相關事務
3.碩、博士班學生輔導
(1)協助輔導學生報到、修課、學分認定、考試等相關事宜
(2)規劃及執行學生教務規則
(3)協助辦理論文口試
(4)協助辦理博士班候選人資格考試
(5)其他相關事務
三、總務與財務委員會
1.總務:
(1)督導維護系各項設備
(2)規劃購置系各項用品及設備
(3)採購系圖書資料
(4)督導系空間營繕事務
(5)督導維護系環境清潔衛生
(6)其他相關事務
2.財務:
(1)規劃查核系經常費之使用
(2)規劃查核建教合作
(3)規劃查核圖儀費之使用
(4)規劃查核系友會經費之使用
(5)其他相關事務
第3章系主任之產生與任免
第10條依據
本辦法依據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訂定之。
第十一條辭免
系主任於任期屆滿前六個月或出缺時,由現任系主任或代理人成立推選委員會,辦理推選事宜。
該委員會於新的系主任產生後解散。
第十二條投票人資格
投票人資格,由本系專任教師以上及系友代表兩名為投票人。
推選委員會由現任系主任或代理人、系友代表兩人以及各組教師群各互選一人共同組成。
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之。
系友代表將委由系友聯誼會推選之。
第十三條候選人資格
推選委員會應公開徵求系主任推薦人選。
系內教授為當然候選人,而系外人士凡具備教授資格之校內外人士,應經系內專任教師或系友三人以上連署向推選委員會推薦之。
系外人士教師資格之認定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初步評審之。
第十四條評審方式
委員會應先擬定系主任候選人基本條件及資格,並公告之。
而後再就系外候選人提供之學經歷、著作目錄、學術成就及對本系發展之意見等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舉行面談或公開演講。
最後應將審查結果公告周知。
第十五條選舉
推選委員會召集人須於審查後公告系主任候選人名單,擇期召開系主任推選會議。
由本系三分之二以上專任教師及系友代表分兩階段以無記名票選。
第一階段,每人至多圈選兩名。
第二階段,每人圈選一名。
第一階段擇取高票之前二至三名進行第二階段票選,將票數結果報請院長及校長擇聘之。
第十六條任期
系主任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七條施行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及校長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四章系務會議
第十八條會議召開
1.系務會議原則每月定期召開一次。
必要時得由系主任或系務會議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一(含)以上連署召開臨時系務會議。
系主任為系務會議之主席。
2.系務會議召開時,學生代表四名得以列席(系總幹事一名,學士班學生會代表一名,碩士班及博士班各一名)。
第十九條議決
1.系務會議須全體專任教師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不含委託者)方能召開;
2.如屬重大議案(其定義另條舉於本章程第五章第23條中)須全體專任教師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不含委託者)方能表決,且獲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3.全體專任教師應出席人數不含進修及請假半年以上之專任教師者,但有前述情況之專任老師人員若出席,則列入應出席人數計算。
4.專任教師因公差或有重大事故(需有證明)者得委託其他專任教師代為出席(每位教師僅能接受一人委託)但其總數不得超過應出席全體專任教師數之五分之一(以向系主任報備為準)。
第二十條委員會組成
各常設委員會由七至九人組成,其成員由1.都市與規劃2.歷史與理論3.構造與管理4.環控與設備5.結構6.造形藝術與美學六組教師群內分配一至二人加入組成,每位教師至少必須加入一個委員會。
各委員會經系務會議同意後成立,若因業務及成員之變動而須調整時,由委員會隨時提交系務會議更改之。
第二十一條委員會召集人
各常設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召集人負責代表委員會促進小組業務的確實執行與推動。
各召集人由各委員會成員互選產生,改聘召集人之手續亦同。
各委員會召集人及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二條委員會之作業程序
委員會的作業需廣徵業務相關之系教師之意見後,再經委員會會議同意後,由委員會召集人以委員會名義於系務會議召開前向系主任提出議案。
召集人視業務需要得隨時召開委員會。
其議決方式同第十六條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重大議案
本章程第十六條所稱之重大議案包括
1.本章程之修訂。
2.教師升等辦法之修訂。
3.系主任之辭免。
4.對教師評議委員會議案之異議。
5.系務會議決定事項之覆議。
6.對系教學、研究發展有重大影響之議案。
7.系務會議所認定之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經系務會議通過並送請校方報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