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行政追诉时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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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行政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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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行政追诉时效
篇一:
20xx最新行政诉讼期限一览表
20xx最新行政诉讼期限一览表
【复议后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诉法45条)
【直接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诉法46条)起
诉
期
限【对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行诉法
47条)
【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行诉解释41条)
【登记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立
案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行诉法51条)起诉期
限的扣
除和延【起诉期限扣除和延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行诉法48条)
长【起诉期限的扣除】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
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行诉解释43条)
提
出
答
辩
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行诉法67条)
【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申
请
回
避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行诉解释47条)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行诉解释47条)【法院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的期限】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行诉解释47条)【复议期限】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
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行诉解释47条)
【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一
审
审
限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诉法81条)【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行诉法83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期间。
鉴定、处理管辖争议或者异议
以及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行诉解释64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发送裁
判文书【发送裁判文书】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行诉法80
条)
【上诉期限】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上
诉
期
限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行诉法85条)【法院移送案件期限】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当事人。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已经预收诉讼费用的,一并报送。
(行诉解释66条)
二
审
审
限
再
审
申
请
期
限
再
审
审
限
申【再审按一审程序审理的】6个月。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新行诉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审理期限。
(行诉解释81条)【再审按二审程序审理的】3个月。
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新行诉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审理期限。
(行诉解释81条)【延长审限】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行诉解释82条)【申请执行】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行诉法90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行诉法101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诉法88条)
请
执
行
期
限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诉解释84条)【非诉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诉法97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53条)
【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其
他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行诉法101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
规定。
(行诉解释97条)
篇二:
如何理解行政诉讼追诉时效“发现”一词
如何理解行政诉讼追诉时效“发现”一词
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只要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均可
视为“发现”;群众举报后被认定属实的,发现时效以举报时间为准。
行政执法主体对案件进行立案或受理后,行政管理相对人如果没有逃
避调查处理行为,而是有行政执法主体立案或受理后,因某些原因又
未继续采取立案调查或追究措施,以至超过追诉期限的,行政执法机
关应不再追究。
即只要行政管理相对人不逃避追诉,案件仍受时效的
限制,而跟行政执法机关何时开始追诉无关。
参考材料:
1
司法部:
你处送来的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部的意见。
附:
司法部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
(司发函[20xx]212号20xx年11月10日)
各国人大法工委:
根据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今年4月以来,我部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了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目前已经进人违法违纪律师集中查处阶段,包括对一些地方的律师行贿法官问题的查处。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对违法违纪律师行政处罚中,一些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对该条款中“二年未被发现”的认定问题存在不同理解。
为了推动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深入开展,有必要对此予以明确。
经研究,我部认为,《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的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处罚机关或有权处罚的机关,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都是行使社会公权力的机关,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现都应该具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律效力。
因此上述
任何一个机关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只要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均可视为“发现”;群众举报后被认定属实的,发现时效以举报时间为准。
以上当否,请函复。
参考材料:
1下面看有关法律权威人士对追诉时效的论述,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胡康生等人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84页第三自然段针对《刑法》第八十八条有“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或者人民(交通违法行政追诉时效)法院对案件予以受理后,就可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上述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或受理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具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况。
如果没有逃避侦查和审判的行为,而是有的司法机关立案或受理后,因某些原因又未继续采取侦查或追究措施,以至超过追诉期限的,不应适用本条规定。
另外,本条规定‘立案侦查’和‘受理案件’是指在追诉时效的期限内,对于已过了追诉时效才开始的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不适用本条规定,而是应分别采取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的方法处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解释。
另外,大家来看一个实践中的案例。
20xx年9月6日的《浙江法制报》第6版上的案例一,讲的是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对郑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
其中讲到该案发生在
1994年,公安机关当时就立案侦查,郑某也没有逃避的情形,但公安直到超过追诉时效期限10年后的20xx年才叫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导致法院裁定不再追究。
从上面的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可以说明,即使司法机关在时效内追诉了,只要被追诉人不逃避追诉,案件仍受时效的限制,而跟司法机关何时开始追诉无关。
参考资料3
立案侦查了是否就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关键看犯罪嫌疑人有无积极逃避侦查的行为
王高峰潘贞
案情:
刘某于1998年2月20日晚10时左右在河南省滑县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