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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填报说明

一、编制原则

  

(一)《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填报单位为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乡镇、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

其中,农清明细01-农清明细20由各层级集体经济组织分别填报;农清汇总01-农清汇总02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按集体经济组织层级汇总填报。

  

(二)单位。

金额单位:

元,保留两位小数。

面积单位:

土地资源(亩)、建筑物和构筑物(㎡),保留两位小数。

数字格式“123,456.78”。

  (三)清产核资登记时点的账簿记录情况作为账面数;清查核实结果倒轧调整到登记时点数作为核实数,即核实数=清查时点数-登记时点后新增数+登记时点后减少数。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规定进行登记,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填写规范、编报及时。

  (五)各级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细化清产核资结果审批流程,制定具体清查明细表和登记表。

二、有关说明

(一)封面。

单位名称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同层级,填写:

××省(区、市)××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

负责人填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

审核部门填写本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结果的审核部门。

填表时间按照实际填表日期填写。

  

(二)货币资金清查登记表(农清明细01)。

本表反映货币资金清查前后的变动情况。

本表填报日期为本次清产核资登记日,即2017年12月31日。

资金缺失、呆账、是否账外私设“小金库”等情况,要在“备注”中填写。

  (三)短期投资清查登记表(农清明细02)。

本表反映短期投资清查前后的变动情况。

“核实数”=“账面数(合计)”+“清查核实增加”-“清查核实减少”。

清查核实中发生的增加或减少情况,要在“备注”中填写原因。

投资对象灭失、不明、无法收回、未入账等,要在“相关事项说明”中列明情况。

表内勾稽关系:

(4)=(5)+(6),(9)=(4)+(7)-(8)。

  (四)应收款项清查登记表(农清明细03)。

本表反映应收款项清查前后的变动情况。

本表根据“应收款”和“内部往来”(借方)账面数填写。

“核实数”=“账面数”+“清查核实增加”-“清查核实减少”。

清查核实中发生的增加或减少情况,要在“备注”中填写原因。

债务人发生死亡、灭失、不明、未入账等情况,要在“相关事项说明”中列明情况。

表内勾稽关系:

(8)=(5)+(6)-(7)。

  (五)库存物资清查登记表(农清明细04)。

本表反映库存物资清查前后的变动情况。

本表可按明细科目单独成表。

“盘盈”指账面未登记库存物资的现值,即有物无账;“盘亏”指账面已登记库存物资灭失(按账面值填写),即有账无物。

“核实数”=“账面数”+“清查核实盘盈”-“清查核实盘亏”。

“盘盈”“盘亏”等情况,要在“备注”中填写原因。

表内勾稽关系:

(13)=(7)+(9)-(11),(14)=(8)+(10)-(12)。

  (六)牲畜(禽)资产清查登记表(农清明细05)。

本表反映牲畜(禽)资产清查前后的变动情况。

本表可按明细科目单独成表。

“盘盈”指账面未登记牲畜(禽)资产的现值,即有物无账;“盘亏”指账面已登记牲畜(禽)资产灭失(按账面值填写),即有账无物。

“核实数”=“账面数(合计)”+“清查核实盘盈”-“清查核实盘亏”。

“盘盈”“盘亏”等情况,要在“备注”中填写原因。

表内勾稽关系:

(5)=(7)+(9),(18)=(5)+(11)-(13)+(15)-(17)。

  (七)林木资产清查登记表(农清明细06)。

本表反映林木资产清查前后的变动情况。

本表可按明细科目单独成表,具体科目应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盘盈”指账面未登记林木资产的现值,即有物无账;“盘亏”指账面已登记林木资产灭失(按账面值填写),即有账无物。

“核实数”=“账面数(合计)”+“清查核实盘盈”-“清查核实盘亏”。

“盘盈”“盘亏”等情况,要在“备注”中填写原因。

表内勾稽关系:

(4)=(6)+(8)+(10)+(12),(21)=(4)+(14)-(16)+(18)-(20)。

  (八)长期投资清查登记表(农清明细07)。

本表反映长期投资清查前后的变动情况。

“投资形式”指投资的具体形式,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

“利润分配形式”指投资分配的办法,包括按股分红、定额分红等。

“账面数(合计)”=“货币资金出资”+“实物折价出资”;“核实数”=“账面数(合计)”+“清查核实增加”-“清查核实减少”。

增加或减少等情况,要在“备注”中填写原因。

表内勾稽关系:

(5)=(6)+(7),(13)=(5)+(11)-(12)。

  (九)固定资产清查登记表-1(农清明细08-1)。

本表反映经营性固定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清查前后的变动情况。

“构(购)建时间”指房屋建筑类的构建时间或设备类的购买安装时间。

“坐落或置放位置”指房屋建筑类的坐落位置或设备类的置放位置。

“使用情况”中“其他”栏,主要填写固定资产毁损、待报废等情况。

固定资产一般不进行价值重估,“盘盈”指账面未登记固定资产的现值,即有物无账;“盘亏”指账面已登记固定资产损失(按账面值填写),即有账无物。

“净值”=“原值”-“已提折旧”;“核实数”=“账面数(净值)”+“清查核实盘盈”-“清查核实盘亏”。

“盘盈”“盘亏”等情况,要在“备注”中填写原因。

表内勾稽关系:

(14)=(12)-(13),(20)=(14)+(16)-(18),(19)=(11)+(15)-(17)。

  (十)固定资产清查登记表-2(农清明细08-2)。

本表反映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固定资产)清查前后的变动情况。

“构(购)建时间”指房屋建筑类的构建时间或设备类的购买安装时间。

“坐落或置放位置”指房屋建筑类的坐落位置和设备类的置放位置。

“使用情况”中“其他”栏,主要填写固定资产毁损、待报废等情况。

固定资产一般不进行价值重估,“盘盈”指账面未登记固定资产的现值,即有物无账;“盘亏”指账面已登记固定资产损失(按账面值填写),即有账无物。

“净值”=“原值”-“已提折旧”;“核实数”=“账面数(净值)”+“清查核实盘盈”-“清查核实盘亏”。

“盘盈”“盘亏”等情况,要在“备注”中填写原因。

表内勾稽关系:

(11)=(9)-(10),(17)=(11)+(13)-(15),(16)=(8)+(12)-(14)。

  (十一)在建工程清查登记表-1(农清明细09-1)。

本表反映经营性在建工程清查前后的变动情况,含登记在建的各类经营性工程建设项目,及已完工未结转的建设项目。

无法形成固定资产的,在“相关事项说明”中列明原因。

账面数和核实数有差异的,要在“备注”中填写原因。

  (十二)在建工程清查登记表-2(农清明细09-2)。

本表反映非经营性在建工程清查前后的变动情况,含登记在建的各类非经营性工程建设项目,及已完工未结转的建设项目。

无法形成固定资产的,在“相关事项说明”列明原因。

账面数和核实数有差异的,要在“备注”中填写原因。

  (十三)无形资产清查登记表(农清明细10)。

本表反映无形资产清查前后的变动情况。

无形资产不区分资产类型,全部列入经营性资产。

“盘盈”指账面未登记无形资产的现值,即有物无账;“盘亏”指账面已登记无形资产损失(按账面值填写),即有账无物。

“账面净值”=“账面原值”-“累计摊销”,“核实数”=“账面数(账面净值)”+“清查核实盘盈”-“清查核实盘亏”。

“盘盈”“盘亏”等情况,要在“备注”中填写原因。

表内勾稽关系:

(13)=(11)-(12),(16)=(13)+(14)-(15)。

  (十四)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和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等清查登记表(农清明细11)。

本表反映集体经济组织各项债务的清查情况。

按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含应付款和“内部往来”贷方)、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等科目分项填列。

“账面数(合计)”=“账面数(本金)”+“账面数(应付利息)”,“核实数”=“账面数(合计)”+“清查核实增加”-“清查核实减少”。

“增加”“减少”等情况,要在“备注”中填写原因。

表内勾稽关系:

(7)=(8)+(9),(12)=(7)+(10)-(11)。

  (十五)应付工资清查登记表(农清明细12)。

本表反映的应付工资的清查情况。

按照应付工资对象分别填列,区分本年度和以前年度拖欠的工资,“账面数(合计)”=“账面数(本年)”+“账面数(以前年度)”,“核实数”=“账面数(合计)”+“清查核实增加”-“清查核实减少”,“增加”“减少”等情况,要在“备注”中填写原因。

表内勾稽关系:

(3)=(4)+(5),(8)=(3)+(6)-(7)。

  (十六)应付福利费清查登记表(农清明细13)。

本表反映应付福利费的清查情况。

按照使用项目分别填列,受益对象是指该笔应付福利费的实际受益人。

支付时间是指应付福利费预期应该支付的时间,“账面数”与“核实数”不同的要在“备注”中填写原因。

  (十七)一事一议资金清查登记表(农清明细14)。

本表反映一事一议资金账面余额的清查情况。

“核实数”与“账面数”存在差异的,要在“备注”中填写原因。

  (十八)专项应付款清查登记表(农清明细15)。

本表反映专项应付款的清查情况。

“拨入数(总金额)”-“已使用数”=“账面数”。

“核实数”与“账面数”存在差异的,要在“备注”中填写原因。

表内勾稽关系:

(8)=(5)-(7)。

  (十九)所有者权益清查登记表(农清明细16)。

本表反映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者权益的清查情况。

“核实数”=“账面数”+“清查核实增加”-“清查核实减少”。

“增加”“减少”等情况,要在“备注”中填写原因。

表内勾稽关系:

1=2+3+4,5=6+7+8+9+10+11+12,14=1+5+13,(4)=

(1)+

(2)-(3)。

  (二十)待界定资产清查登记表(账外)(农清明细17)。

本表反映由于特殊原因产权难以界定的集体资产,作为待界定资产登记。

待界定资产不纳入本次清产核资集体资产的总额。

  (二十一)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明细表-1(农用地)(农清明细18-1)。

本表反映集体拥有的农用地资源的清查情况。

本表可区分“资源类型”分别填写。

“资源类型”指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其他农用地和待界定农用地,具体分类见表农清明细20。

“其他农用地”指集体拥有的上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以外的农用地。

“待界定农用地”指由于特殊原因权属难以界定的农用地。

表内勾稽关系:

(1)=

(2)+(11),

(2)=(3)+(5)+(9)。

  (二十二)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明细表-2(建设用地)(农清明细18-2)。

本表反映集体拥有的建设用地的清查情况。

本表可区分“资源类型”分别填写。

“资源类型”指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其他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和水利设施用地、其他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待界定建设用地,具体分类见表农清明细20。

“其他经营性建设用地”指集体拥有的上述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以外的经营性建设用地。

“其他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指集体拥有的上述宅基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和水利设施用地以外的非经营性建设用地。

“待界定建设用地”指由于特殊原因权属难以界定的建设用地。

  (二十三)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明细表-3(未利用地、林木)(农清明细18-3)。

本表反映集体拥有的未利用地、林木的清查情况。

本表可区分“资源类型”分别填写。

“资源类型”指四荒地、其他未利用地、待界定未利用地、公益林、商品林,具体分类见表农清明细20。

“其他未利用地”指集体拥有的“四荒”地以外的未利用地。

“待界定未利用地”指由于特殊原因权属难以界定的未利用地。

  (二十四)资产负债表(农清明细19)。

本表反映集体经济组织清查前后资产负债的总体情况。

本表根据农清明细01-农清明细18中各个会计科目合计数分别填写,账面数反映清查前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核实数反映清查核实后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

“经营性资产”按照清查核实后长期投资、经营性固定资产、经营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以及用于经营的流动资产和农业资产的合计数填写。

“非经营性资产”按照清查核实后非经营性固定资产、非经营性在建工程以及用于公共服务的流动资产和农业资产的合计数填写。

“待界定资产”按照农清明细17的合计数填写。

表内勾稽关系:

1=2+3+4+5,7=8+9,11=12,17=15-16,14=17+19+20,22=23,24=1+7+11+14+22,25=26+27+28+29,31=32+33+34,37=38+40+42,43=25+31+37,24=43。

  (二十五)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总表(农清明细20)。

本表反映集体资源性资产的清查情况。

集体资源性资产清查要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集体林权确权登记颁证、草原确权登记颁证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利用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登记入账。

如重新实测,要在“备注”中填写原因。

待界定土地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分别填写。

林木按照公益林、商品林分别填写。

表内勾稽关系:

1=2+15+23,2=3+5+7+9+11+12+14,15=16+19,23=24+25,27=28+29+30,31=32+33。

  (二十六)资产负债汇总表(农清汇总01)。

本表反映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汇总的辖区范围内的乡镇、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清查前后资产负债的总体情况。

应按照乡镇、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分别汇总分开上报。

表内关系勾稽同农清明细19。

  (二十七)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农清汇总02)。

本表反映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汇总的辖区范围内的乡镇、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清查前后集体资源性资产的清查情况。

应按照乡镇、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分别汇总分开上报。

表内关系勾稽同农清明细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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