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实施计划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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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实施计划书

XX集团安委会文件

安委字〔2020〕第1号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XX县冶金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

安委会主任XXX

副组长:

安委会副主任XXX、安全总监XXX

成员:

各子公司总经理、安全副总、安全部长

二、整治目标

用三年时间,持续整治全集团围煤气系统、高温熔融金属区域、有限空间、重大危险源等重点环节作业不达标、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违规生产行为,加快推进“双控”机制建设质量,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机制,进一步夯实集团安全管理保障基础,大力提升集团公司围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集团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好转。

2020年底前,完成“双控”机制建设任务,完成炼铁、炼钢、煤气单元的制度诊断;涉及煤气、高温熔融金属及有限空间作业等安全风险得到系统辨识和有效管控,各类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符合标准要求。

2021年底前,完成全部生产单元的制度诊断以及制度、规程制修订工作;煤气报警、各类连锁控制装置全部按标准规程要求配备。

2022年底前,形成以自律管理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主动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实现对涉煤气、高温熔融金属、涉爆粉尘等重大风险作业区域的煤气浓度、氧含量、水流量和压力等重要参数指标的在线监测监控。

二、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违规生产行为。

始终将整治扭转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贯穿专项整治全过程,对高炉、AOD炉、电炉、煤气管道以及配套设备设施开展全面排查,强化复产复工、设备检维修、有限空间、动火等危险作业和项目外包作业安全管理。

重点整治以下突出问题和违规生产行为:

1.安全管理方面。

“双控”机制建设不规行为。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未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2.煤气方面。

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3.高温熔融金属方面。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围。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围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废钢不干燥,含有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废钢料高度超过料槽上口。

4.禁止使用设备方面。

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认真对照《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全面查看高炉炼铁有无使用有水炮泥封堵铁口、高炉上料料车是否使用单钢丝绳牵引设备等明令禁止的设备工艺,切实推动企业设备和工艺改善,提高企业安全保障能力。

(二)严密管控各类安全风险。

5.全面开展风险辨识评估。

各子公司必须督促指导企业严格依据《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人、物、环境、管理四个方面的要素开展全面系统辨识,做到“自下而上”辨识和“自上而下”审核。

对于辨识出的风险,逐项进行定性、定量评估分析,确定安全风险等级。

对重大危险源、极易造成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一律确定为重大风险;对涉及煤气、高温熔融金属、有限空间、涉爆粉尘的风险,确定为较大及以上等级。

6.制定完善风险管控措施。

各公司要围绕加强安全风险精准化管理要求,从完善制度、提升设备设施本质安全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和岗位作业人员安全能力等多方面进一步制定完善风险管控措施,措施容必须细化分解到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中,切实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

较大以上风险必须制定管控方案,明确重点管控环节、区域以及具体措施和责任。

7.严格实施安全监管执法。

各子公司对企业开展风险辨识和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准确掌握企业风险辨识管控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企业风险辨识管控工作扎实开展和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对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风险清单与实际情况不符、风险管控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必须依法严肃查处。

2020年底前所有公司要完成“双控”机制建设;2021年针对“双控”机制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提升;2022年底前企业“双控”机制高效运行,安全基础得到全面夯实。

8.健全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各子公司要督促指导企业加强煤气、高温熔融金属、有限空间、动火和外委施工等重点环节部位的应急管理,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企业要按照《冶金企业气体防护站安全管理规》(DB13/T5022-2019)设置煤气防护站,依据法律标准要求配备呼吸器、生器、救护车、消防车等应急救援装备,设置专职和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按规定对各类应急装备器材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处于适用状态。

各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重点环节部位的风险控制应急处置演练,强化一线作业人员自身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能力。

(三)实现安全管理提档升级。

9.实施安全管理制度诊断。

集团要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参与,以煤气、高温熔融金属、高危作业、检维修和外委施工管理等为重点,完善并落实排查、分析、整改、问效的制度诊断工作机制。

要开展多方面、多层次排查,通过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隐患,分析查找制度机制层面的缺陷和漏洞,细化、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优化管理流程,形成制度落实刚性约束。

要加强试点建设,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较好或者较差的分厂(车间)先行先试,注重吸取本单位轻伤以上事故以及外单位各类典型事故教训。

2020年底前企业要完成炼铁、炼钢、煤气单元的制度诊断,2021年底前所有生产单元完成诊断。

10.全面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各公司要依据制度诊断和风险辨识管控的结果,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度和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人员。

企业应当对操作规程、教育培训、现场作业、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开展评估,保障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持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管理制度可执行、有效果。

2020年底前各公司要对现有制度规程进行梳理和评估,提出制修订计划;2021年完成制修订工作。

11.加强安全管理力量配备。

各公司必须全面落实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制度,明确职责权限,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最低不少于三人。

其中炼铁、炼钢等金属冶炼工序,按从业人员百分之二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必须保障安全总监、安全部(处)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专职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保证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

2020年底前企业安全总监、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必须按要求配备到位。

(四)实施安全装备升级改造。

12.全面实施机械防护和能源隔离。

在全省钢铁联合企业全面实施运行设备机械防护和检维修作业能源隔离安全管理,提升设备设施本质安全水平。

企业要做好顶层设计,研究确定三年改造计划,在抓好现有轧钢试点生产线巩固提升的基础上,将改造升级与推进“双控”机制建设紧密结合,加强监测监控和联网联锁等管控措施,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实施改造升级,持续扩展覆盖面,提高改造质量。

2020年底前每个公司完成3个以上试点改造,2021年基本完成轧钢、动力单元改造,2022年在炼铁、炼钢、煤气等生产单元全面推进实施。

13.完善重大安全风险在线监测监控。

各公司必须加强在线监测监控等自动化和信息化建设,结合实际对现有监测监控设施和系统进行改造升级。

2022年底前,实现对重大危险源,涉煤气、高温熔融金属、涉爆粉尘等重大风险作业区域,煤气浓度、氧含量、水流量和压力等重要参数指标的在线监测监控,实时掌控安全生产相关参数和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各公司安环部加强对监测监控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未实时监测监控、擅自更改数据、监测监控发现问题不予处置的部门,按规定严厉考核。

14.严格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各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做好安全预评价、设施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

(五)提升岗位规作业能力。

15.全面加强岗位作业安全培训。

各公司要研究制定岗位作业标准化操作规,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开展一线作业人员专项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加强对班组长的安全培训教育,强化对涉煤气、高温熔融金属、有限空间、动火和外委施工等重点环节作业人员的专项培训,提升一线作业人员安全风险预判、安全防、应急处置的意识和能力。

16.严格落实作业前风险告知制度。

各公司要对单位岗位作业种类进行梳理,健全危险作业台账和危险作业风险清单。

对已有的危险作业行为,严格落实作业前风险告知制度。

对新增的作业行为,要建立作业前风险研判制度,并更新危险作业台账和风险清单。

风险研判要根据作业行为实际,涵盖作业全过程,全面分析危险因素和危害程度,并根据研判结果确定相应的预防和管控措施。

2020年底前必须要建立起系统完善的危险作业管理台账。

17.实施危险作业全过程管控。

各公司要按照危险作业台账逐项完善作业管理制度和审批程序、作业过程监督机制,对一线作业人员的现场作业行为实施管理和控制,监督指导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不断提升作业人员自身的风险防控能力,确保作业过程安全。

(六)健全责任体系落实机制。

18.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公司必须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责任、职责围和考核标准,明确履职不到位应承担的具体责任。

各责任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容、围、考核标准要简明扼要、清晰明确、便于操作,一线从业人员的责任制要通俗易懂。

各公司要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长期公示,将责任制容纳入教育培训计划。

2020年底前各公司要建立全覆盖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保持动态更新。

19.强化责任制落实的过程控制。

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的运行机制,清晰划定各责任单位、责任人的纵向和横向责任边界,明确过程控制和实施监督的各项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责任有效落实。

针对外委施工作业、检维修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煤气区域作业、易燃易爆区域动火作业等危险作业,全面落实作业现场监护责任,各项危险作业的程序、环境条件、人员培训、应急措施等得到有效的监督控制。

20.严格责任制落实的监督考核。

各公司要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考核制度,明确考核标准、考核方式以及奖惩措施。

按照分级实施的原则,每年对全体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公示考核结果,报送属地监管部门。

还要健全部激励约束机制,对排查出的每一项问题隐患都要进行深入剖析、查找根源,对主动全面落实责任的员工给予奖励,对不主动、不落实责任的员工给予惩处。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5月中旬前)。

各子公司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从整体提升安全管理和设备设施水平的高度,从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角度,对专项整治进行系统谋划和具体部署,细化和量化整治容,明确各部门、各层级责任分工,方案由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签发执行。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5月中旬至12月底)。

各子公司按照工作部署,严格对照规程、标准和相关政策规定,逐项排查问题隐患,系统分析“双控”机制建设、安全管理、设备设施、现场作业、责任制度落实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健全整治工作台账,研究重大安全风险辨识管控、责任管理制度的制修订、设备设施改造提升、岗位作业规化等重点工作计划,明确整治任务目标、分步计划、完成时限、责任和工作要求等容,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成效。

(三)集中攻坚阶段(2021年)。

应各公司按照工作计划开展系统整治,对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作业标准化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安委会将对开展整治不积极、不主动,问题突出的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罚。

同时,注重培树“双控”机制、制度诊断、机械防护和能源隔离等方面的标杆部门,通过现场观摩、经验交流等方式,推广有关地区和企业典型经验做法,强化示引导,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确保各项整治要求落实到位。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

各冶金企业要结合工作开展情况,深入分析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制度机制层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整治工作的对策措施,并及时向集团安委会反馈。

各公司要对每个阶段工作情况进行自评估,并将自评估报告报送集团安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公司要深刻认识做好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红线意识,坚持底线思维,以责任落实为主线,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各级监管部门有关工作部署,全面统筹推进专项整治行动,研究完善针对性整治措施,确保完成三年行动目标任务,推动全集团安全管理水平提升。

各公司要全面开展自查自改自报工作,各主要负责人主动抓、亲自抓,把整改责任和措施落实到制度、规程,落实到岗位、从业人员,落实到设施、设备,确保完成专项整治各项容要求,有条件的企业应提前完成整改。

(二)坚持统筹推进。

集团安委会要认真总结分析《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2019-2021)》贯彻实施情况,深刻查找工作中的问题和差距,将三年行动与“双控”机制建设、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教育培训、应急救援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强大合力。

要围绕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各公司完善相关制度规定,改进安全设备设施,细化岗位操作规,促进“双控”建设质量提升。

要通过持续深化“双控”机制建设,扎实开展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不断提高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水平和一线作业安全能力,提升防事故能力。

(三)加强指导服务。

各公司安环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充分听取企业意见,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指导。

要培树标杆单位,总结典型经验做法,强化示引领作用,以点带面,推动整体工作水平提高。

同时,采取专家上门服务、举办讲座、开展知识竞赛、制作宣传片等多种形式,做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性文件的宣传培训工作。

(四)加大监管力度。

各公司安环部对企业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跟踪问效,定期进行督导调度,将“双控”机制建设、有限空间管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非正常生产作业管理、岗位规化作业等容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集团安委会将对存在的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于整治行动不重视、走形式、工作进展缓慢的人员,要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采取精准帮扶和解剖式执法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督促其尽快落实整治措施。

各公司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和三年总结,经由安环部报集团安委会。

五、附件

1、附件一:

三年专项执法行动执法检查表

2、附件二:

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

 

XX集团

二零二零年6月30日

 

主题词: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

报送:

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主送:

董事长/总裁副总裁

2020年6月30日印发

附件1

钢铁行业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执法行动执法检查表

执法单位(盖章)执法时间

企业名称、地址

序号

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方式方法

处罚依据

执法结果

1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其中,存在金属冶炼工艺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必须接受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考核合格。

【规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冶金行业。

11.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查阅资料:

是否取得合格证书,合格证书是否在有效期。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九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围和考核标准等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1.查阅资料:

责任制文件、监督考核材料,主要负责人履职材料。

2.现场检查:

与主要负责人谈话交流,主要负责人履职是否符合规定。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改。

3

未建立风险辨识管控报告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判定标准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五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查阅资料:

(1)企业是否建立重大风险报告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有效落实;

(2)是否建立重大风险清单并报告;

(3)是否按照判定标准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并报告。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九十八条第四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4

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

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当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002)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的要求。

【规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冶金行业。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8.4.4规定:

炼钢车间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GB50439的规定。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6.1.2规定:

炼钢企业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GB50439的规定。

现场抽查:

(1)查看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是否为冶金起重机(炼钢厂为铸造起重机),是否年度检验合格;

(2)炼钢厂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是否为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3)炼铁厂铸造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是否为冶金起重机(额定起重量≥75t,应为铸造起重机)。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围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围。

【规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冶金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围。

【标准】《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5.7规定:

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行走区域禁止设置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澡堂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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