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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规培训范围内容1

技规学习内容

第19条铁路技术设备,除由直接负责维修及使用的部门经常检查外,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铁路局以局长为主任委员,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年春秋两季进行全面检查。

特、一、二等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车站(含段管线)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月联合检查一次。

三等及其以下车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工务、电务等有关专业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车站(含段管线)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月联合检查一次。

各级检查委员会将检查结果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

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须立即采取措施;当时不能解决的,要安排计划,限期完成,由委员会进行复查;需要上级解决的,由委员会上报。

第23条对防寒工作,应提前做好准备。

铁路局要抓好以下工作:

1.对有关人员进行防寒过冬培训,并按规定做好防寒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发放工作;

2.对铁路技术设备进行防寒过冬检查、整修,并做好包扎管路等工作;

3.做好易冻的设备、物资的防冻解冻工作;

4.储备足够的防寒过冬材料、燃料和工具,检修好除冰雪机具和防雪设备,组织好除冰雪队伍。

第46条道岔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有下列缺陷之一时,禁止使用:

1.内锁闭道岔两尖轨互相脱离,分动外锁闭道岔两尖轨与连接装置、心轨接头铁与拉板相互分离或外锁闭装置失效。

2.尖轨尖端与基本轨、可动心轨尖端与翼轨在静止状态不密贴。

3.尖轨、可动心轨被轧伤,轮缘有爬上尖轨、可动心轨的危险。

4.在尖轨、可动心轨顶面宽50mm及以上的断面处,尖轨顶面低于基本轨顶面、可动心轨顶面低于翼轨顶面2mm及以上。

5.基本轨垂直磨损,50kg/m及以下钢轨,在正线上超过6mm,到发线上超过8mm,其他站线上超过10mm;60kg/m及以上钢轨,在线路允许速度大于120km/h的正线上超过6mm,其他正线上超过8mm,到发线上超过10mm,其他站线上超过11mm。

33kg/m及其以下的钢轨,由铁路局规定。

6.在辙叉心宽40mm的断面处,辙叉心垂直磨耗(不含翼轨加高部分),50kg/m及以下钢轨,在正线上超过6mm,到发线上超过8mm,其他站线上超过10mm;60kg/m及以上钢轨,在线路允许速度大于120km/h的正线上超过6mm,其他正线上超过8mm,到发线上超过10mm,其他站线上超过11mm;可动心轨宽40mm断面及可动心轨宽20mm断面对应的翼轨垂直磨耗(不含翼轨加高部分)超过6mm。

33kg/m及其以下的钢轨,由铁路局规定。

7.辙叉心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的距离小于1391mm,或翼轨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的距离大于1348mm。

8.尖轨、基本轨或辙叉损坏。

9.道岔护轨螺栓、可动心轨咽喉和叉后间隔铁螺栓、长心轨与短心轨联结螺栓、钢枕立柱螺栓的同一部位同时有2根螺栓缺少或折损。

第57条对设有加锁加封的信号设备,应加锁加封,必要时可装设计数器,使用人员应负责其完整。

对加封设备启封使用或对设有计数器的设备每计数一次时,使用人员均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写明启封或计数原因。

加封设备启封使用后,应及时通知信号部门加封。

采用计算机联锁设备实现加锁加封功能时,应使用密码操作。

第60条 信号装置一般分为信号机和信号表示器两类。

信号机按类型分为色灯信号机、臂板信号机和机车信号机。

信号机按用途分为进站、出站、通过、进路、预告、接近、遮断、驼峰、驼峰辅助、复示、调车信号机。

信号表示器分为道岔、脱轨、进路、发车、发车线路、调车及车挡表示器。

第61条 各种信号机及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

1.进站、通过、接近、遮断信号机,不得少于1000m;

2.高柱出站、高柱进路信号机,不得少于800m;

3.预告、驼峰、驼峰辅助信号机,不得少于400m;

4.调车、矮型出站、矮型进路、复示信号机,容许、引导信号及各种表示器,不得少于200m。

在地形、地物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接近、预告、遮断信号机的显示距离,在最坏的条件下,不得小于200m。

第62条铁路信号机应采用色灯信号机。

色灯信号机应采用高柱信号机,在下列处所可采用矮型信号机:

1.不办理通过列车的到发线上的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

2.道岔区内的调车信号机及驼峰调车场内的线束调车信号机;

3.自动闭塞区段,隧道内的通过信号机。

特殊情况需设矮型信号机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63条 信号机应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左侧或其所属线路的中心线上空。

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需设于右侧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信号机设置的地点,由电务部门会同运输、机务及工务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在确定设置信号机地点时,除满足信号显示距离的要求外,还应考虑到该信号机不致被误认为邻线的信号机。

第64条车站必须装设进站信号机。

进站信号机应设在距进站最外方道岔尖轨尖端(顺向为警冲标)不少于50m的地点,如因调车作业或制动距离的需要,一般不超过400m。

 双线自动闭塞区间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前方应设置预告标。

第65条在车站的正线和到发线上,应装设出站信号机。

出站信号机应设在每一发车线的警冲标内方(对向道岔为尖轨尖端外方)适当地点。

在调车场的编发线上,必要时可设线群出站信号机。

第66条通过信号机应设在闭塞分区或所间区间的分界处。

自动闭塞区段的通过信号机,不应设在停车后可能脱钩,牵引供电分相的处所,也不宜设在起动困难的地点。

自动闭塞区段信号机设置位置和显示关系应根据列车牵引计算确定,并应满足列车运行速度规定的制动距离和线路通过能力的要求。

在自动闭塞区段内,当货物列车在设于上坡道上的通过信号机前停车后起动困难时,在该信号机上应装设容许信号。

在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架通过信号机上,不得装设容许信号。

在三显示自动闭塞区段的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架通过信号机柱上,应涂三条黑斜线;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的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第二架通过信号机的机柱上,应分别涂三条、一条黑斜线,以与其他通过信号机相区别。

第67条有人看守道口应装设遮断信号机;在有人看守的桥隧建筑物及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坍方落石地点,根据需要装设遮断信号机。

该信号机距防护地点不得少于50m。

第68条半自动闭塞、自动站间闭塞区段,进站信号机为色灯信号机时,应设色灯预告信号机或接近信号机。

遮断信号机和半自动闭塞、自动站间闭塞区段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应装设预告信号机。

列车运行速度不超过120km/h的区段,预告信号机与其主体信号机的安装距离不得小于800m,当预告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足400m时,其安装距离不得小于1000m。

列车运行速度不超过120km/h的区段,应设置两段接近区段,在第一接近区段和第二接近区段的分界处,设接近信号机,在第一接近区段入口100m处,设置机车信号接通标。

第69条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同方向相邻两架指示列车运行的信号机(预告、遮断、复示信号机除外)间的距离小于制动距离时,按下列方式处理:

1.在列车运行速度不超过120km/h的区段,当两架信号机间的距离小于400m时,前架信号机的显示,必须完全重复后架信号机的显示;当两架信号机间的距离在400m及其以上,但小于800m时,后架信号在关闭状态时,则前架信号机不准开放。

2.在列车运行速度超过120km/h的区段,两架有联系的信号机间的距离小于列车规定速度级差的制动距离时,应采取必要的降级或重复显示措施。

第70条出站信号机有两个及其以上的运行方向,而信号显示不能分别表示进路方向时,应在信号机上装设进路表示器。

发车进路兼出站信号机,根据需要可装设进路表示器,区分进路方向。

双线自动闭塞区段,有反方向运行条件时,出站信号机应装设进路表示器。

第71条发车指示信号或发车信号辨认困难,而中转信号又延长站停时间的车站,应在便于司机瞭望的地点装设发车表示器。

第72条为满足调车作业的需要,应装设调车色灯信号机。

在作业繁忙的调车场上,因受地形、地物影响,调车机车司机看不清调车指挥人的手信号时,应设调车表示器。

第73条设有线群出站信号机时,应在线群每一条发车线路的警冲标内方适当地点,装设发车线路表示器。

第74条在有几个车场的车站,为使列车由一个车场开往另一个车场,应装设进路色灯信号机。

第75条进站及接车进路色灯信号机,均应装设引导信号。

第76条驼峰应装设驼峰色灯信号机。

驼峰色灯信号机可装设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

驼峰色灯信号机或辅助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能满足推峰作业要求时,根据需要可再装设驼峰色灯复示信号机。

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可兼作出站或发车进路信号机,并根据需要装设进路表示器。

第77条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因受地形、地物影响,达不到规定的显示距离时,应装设复示信号机。

设在车站岔线入口处的调车色灯信号机,达不到规定的显示距离时,根据需要可装设调车复示信号机。

第78条非集中操纵的接发车进路上的道岔,应装设道岔表示器,集中操纵的道岔、调车场及峰下咽喉的道岔,不装设道岔表示器;其他道岔根据需要装设道岔表示器。

集中联锁以外的脱轨器及引向安全线或避难线的道岔,应装设脱轨表示器。

第79条 联锁设备分为集中联锁(继电联锁和计算机联锁)和非集中联锁(臂板电锁器联锁和色灯电锁器联锁)。

编组站、区段站和电源可靠的其他车站,均应采用集中联锁。

第80条 站内正线及到发线上的道岔,均须与有关信号机联锁。

区间内正线上的道岔,须与有关信号机或闭塞设备联锁。

各种联锁设备(驼峰除外)应满足下列条件:

1.当进路上的有关道岔开通位置不对或敌对信号机未关闭时,该信号机不能开放;信号机开放后,该进路上的有关道岔不能扳动,其敌对信号机不能开放。

2.正线上的出站信号机未开放时,进站信号机不能开放通过信号;主体信号机未开放时,预告信号机不能开放。

3.装有转换锁闭器,电动、电空、电液转辙机的道岔,当第一连接杆处(分动外锁闭道岔为锁闭杆处)的尖轨与基本轨间、心轨与翼轨间有4mm及其以上水平间隙时,不能锁闭或开放信号机。

4.区间内正线上的道岔,未开通正线时,两端站不能开放有关信号机。

设在辅助所的闭塞设备与有关站闭塞设备应联锁。

第81条集中联锁设备应保证:

当进路建立后,该进路上的道岔不可能转换;当道岔区段有车占用时,该区段的道岔不可能转换;列车进路向占用线路上开通时,有关信号机不可能开放(引导信号除外);能监督是否挤岔,并于挤岔的同时,使防护该进路的信号机自动关闭。

被挤道岔未恢复前,有关信号机不能开放。

集中联锁设备,在控制台(或操纵、表示分列式的表示盘及监视器)上应能监督线路与道岔区段是否占用、进路开通及锁闭、复示有关信号机的显示。

第82条非集中联锁设备,应保证车站值班员能控制接、发车进路和信号机的开放与关闭。

非集中联锁设备,在控制台上应有接、发列车的进路开通表示;采用色灯电锁器联锁时,还应有进站信号机的开放、关闭和出站信号机、引导信号的开放表示;到发线设有轨道电路时,应有到发线的占用表示。

第83条在作业繁忙的调车区域,根据需要,可采用调车区集中联锁。

第84条信号设备联锁关系的临时变更或停止使用,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85条闭塞设备分为自动闭塞、半自动闭塞和自动站间闭塞。

具体设置条件如下:

1.在单线区段,应采用半自动闭塞或自动站间闭塞,繁忙区段可根据情况采用自动闭塞;

2.在双线区段,应采用自动闭塞。

在一个区段内,原则上应采用同一类型的闭塞方式。

第86条在列车运行速度超过120km/h的双线区段,应采用速差式自动闭塞,列车紧急制动距离由两个及其以上闭塞分区长度保证。

第87条铁路运输指挥应装备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或调度集中设备(CTC)。

第92条机车信号分为连续式和接近连续式。

自动闭塞区段应装设连续式机车信号,半自动闭塞和自动站间闭塞区段应装设接近连续式机车信号。

车站正线、到发线应实现电码化或采用与区间同制式轨道电路。

机车信号的显示,应与线路上列车接近的地面信号机的显示含义相符。

机车停车位置,应以地面信号机或有关停车标志为依据。

第93条机车信号作为行车凭证时,由车载信号和地面信号设备共同构成,必须符合故障导向安全原则。

车载信号设备应具有运行数据记录的功能;地面信号设备应具有闭环检查功能,提供正确信息。

第94条 列车超速防护系统由车载和地面信号设备构成,必须符合故障导向安全的原则。

车载设备采用速度方式显示,应具有运行数据记录功能,不干扰司机正常操纵,超速时自动实施常用制动或紧急制动进行安全防护。

第95条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160km/h的列车,机车信号设备与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结合使用,或采用列车超速防护系统。

最高运行速度超过160km/h的列车,应采用列车超速防护系统。

第96条机车信号、列车超速防护和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机车电台)的电源,均应取自机车直流控制电源系统。

直流输出电压为110V时,电压波动允许范围为-20%~+5%。

第97条机械化、半自动化、自动化驼峰调车场应采用道岔自动集中;简易、非机械化驼峰调车场,根据需要可采用道岔自动集中。

第98条半自动化、自动化驼峰由控制系统、基础设备和监测设备构成。

根据驼峰的站场布置和作业需要,选择、配置系统设备。

装设集中联锁设备的驼峰头部调车进路(线束溜放区除外)应符合联锁的相关规定。

第99条设有车辆减速器的驼峰,应在驼峰信号机前适当地点装设车辆减速器的限界检查器。

超限车辆通过时,应使驼峰信号机自动关闭,在控制台上发出相应的表示及音响信号,同时向峰顶发出音响信号。

第100条 驼峰溜放车组速度控制调速制式可采用点式、点连式、连续式。

点式采用减速器调速方式,点连式采用减速器-减速顶调速方式,连续式采用减速顶调速方式。

根据车辆减速器和转辙机对动力供应的要求,可设置专用动力站。

动力站控制方式应能自动控制或手动控制,保证不间断地向全场供应动力,并应设监测设备。

第101条驼峰控制台上应有信号机的显示状态、道岔位置、轨道电路区段的占用情况及邻接联锁区的有关表示。

当装设驼峰道岔自动集中时,应有车组顺序和进路去向的表示。

半自动化、自动化驼峰控制台上应有自动控制设备的相应表示。

设车辆减速器的驼峰应在控制台上表示出车辆减速器的动作状态、轨道电路区段占用情况、车辆实际速度。

设推峰机车遥控的驼峰应在控制台上表示出机车动作状态、推峰股道、机车实际速度。

当驼峰信号机由开放转为关闭时,应以音响为辅助信号,通知峰顶调车人员。

第102条道口自动信号,应在列车接近道口时,向道路方向显示停止通行信号,并发出音响通知;如附有自动栏杆(门),栏杆(门)应自动关闭。

在列车全部通过道口前,道口信号应始终保持禁止通行状态,自动栏杆(门)应始终保持关闭状态。

道口信号设备停用或故障时,应向道口看守人员提示。

道口自动通知(含无线道口报警)设备,应在列车接近道口时,以音响和灯光显示通知道口看守人员。

第110条 信号传输线路,可采用电缆、光缆等传输手段。

通信传输线路以光缆为主。

在最大弛度时,架空线条最低点至地面、轨面的一般距离规定如下:

1.在区间,距地面不小于2500mm;

2.在站内,距地面不小于3000mm;

3.跨越道路,距地面不小于4500mm;

4.在与铁路交叉地点,距钢轨顶面不小于7000mm。

架空线线路下面,地下光缆和电缆线路上面,禁止植树。

架空线线路附近的树枝与线条的距离,在市内不小于1000mm,在市区外不小于2000mm。

地下光缆和电缆线路与树木平行的距离,在市内不小于750mm,在市区外不小于2000mm。

严禁在信号、通信线路及设备附近进行危及其安全的施工或作业。

必须进行时,应会同设备维护部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133条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其控制模式应按铁道部颁布的规则设置。

各机车运用区段控制模式的设定和调整,应由铁路局专业机构实施,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的控制、记录及运行记录数据的分析处理软件,必须执行铁道部的规定。

工务、电务、供电等单位须及时向铁路局专业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

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超速防护装置等产生的列车运行记录数据是行车安全分析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人员均不得更改。

各机务段对原始记录数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188条站内的道岔及股道,应由工务部门会同电务部门、车站共同统一顺序编号。

道岔编号,从列车到达方向起顺序编号,上行为双号,下行为单号;尽头线上,向线路终点方向顺序编号。

车站划分车场时,每个车场的道岔单独编号。

一个车站不准有相同的编号。

股道编号,单线区段内的车站,从靠近站舍的线路起,向远离站舍方向顺序编号;双线区段内的车站,从正线起顺序编号,上行为双号,下行为单号;尽头式车站,向终点方向由左侧开始顺序编号,如站舍位于线路一侧时,从靠近站舍的线路起,向远离站舍方向顺序编号。

第251条自动闭塞区间通过信号机显示停车信号(包括显示不明或灯光熄灭)时,列车必须在该信号机前停车,司机应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通知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为车辆乘务员),通知不到时,鸣笛一长声。

停车等候2min,该信号机仍未显示进行的信号时,即以遇到阻碍能随时停车的速度继续运行,最高不超过20km/h,运行到次一通过信号机,按其显示的要求运行。

在停车等候同时,与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前行列车司机联系,如确认前方闭塞分区内有列车时,不得进入。

装有容许信号的通过信号机,显示停车信号时,准许铁路局规定停车后起动困难的货物列车,在该信号机前不停车,按上述速度通过。

当容许信号灯光熄灭或容许信号和通过信号机灯光都熄灭时,司机在确认信号机装有容许信号时,仍按上述速度通过该信号机。

装有连续式机车信号的列车,遇通过信号机灯光熄灭,而机车信号显示进行的信号时,应按机车信号的显示运行。

司机发现通过信号机故障时,应将故障信号机的号码通知前方站。

第325条影响设备使用的检修均纳入天窗进行。

在车站(包括线路所、辅助所)内线路、道岔上进行作业或检修信号、联锁、闭塞设备,影响其使用时,事先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并经车站值班员签认或由扳道员、信号员取得车站值班员同意后签认,方可开始。

正在检修中的设备需要使用时,须经检修人员同意。

检修完毕,应会同使用人员检查试验,并将其结果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

对处于闭塞状态的闭塞设备和办理进路后处于锁闭状态的信号、联锁设备,严禁进行检修作业。

第328条设备维修人员发现信号、通信设备故障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并积极设法修复;如不能立即修复时,应停止使用,同时报告工长、车间主任或电务段调度,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第329条铁路职工或其他人员发现设备故障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时,应立即向开来列车发出停车信号,并迅速通知就近车站、工务、供电或电务人员。

第330条信号是指示列车运行及调车作业的命令,有关行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信号显示方式及使用方法,应按本规程规定执行。

本规程以外的信号显示方式,须经铁道部批准,方可采用。

各种信号机和表示器的灯光排列、颜色和外形尺寸,必须符合铁道部规定的标准。

地区性联系用的手信号,由铁路局批准。

第331条铁路信号分为视觉信号和听觉信号。

视觉信号的基本颜色:

红色——停车;

黄色——注意或减低速度;

绿色——按规定速度运行。

听觉信号:

号角、口笛、响墩发出的音响和机车、轨道车的鸣笛声。

第332条视觉信号分为昼间、夜间及昼夜通用信号。

在昼间遇降雾、暴风雨雪及其他情况,致使停车信号显示距离不足1000m,注意或减速信号显示距离不足400m,调车信号及调车手信号显示距离不足200m时,应使用夜间信号。

隧道内只采用夜间或昼夜通用信号。

铁路沿线及站内,禁止设置妨碍确认信号的红、黄、绿色的装饰彩布、标语和灯光。

如车站内已装有妨碍确认信号灯光的设备时,应拆除或采取遮光措施。

在规定的信号显示距离内,不准种植影响信号显示的树木。

对影响信号显示的树木,其处理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333条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及线路所的通过信号机,均以显示停车信号为定位。

自动闭塞区段的通过信号机,以显示进行信号为定位。

接近、预告信号机及通过臂板,以显示注意信号为定位。

在自动闭塞区段内的车站(线路所),如将进站、正线出站信号机及其直向进路内的进路信号机转为自动动作时,以显示进行信号为定位。

第334条信号机的关闭时机规定如下:

1.集中联锁车站的进站、进路、出站信号机、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及自动闭塞区段的通过信号机,当机车或车辆第一轮对越过该信号机后自动关闭。

2.调车信号机在调车车列全部越过调车信号机后自动关闭;当调车信号机外方不设或虽设轨道电路而占用时,应在调车车列全部出清调车信号机内方第一轨道区段后自动关闭,根据需要也可在调车车列第一轮对进入调车信号机内方第一轨道区段后自动关闭。

3.引导信号应在列车头部越过信号机后及时关闭。

4.非集中联锁车站的进站信号机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在列车进入接车线轨道电路后自动关闭,出站信号机应在列车进入出站方面轨道电路后自动关闭。

5.非集中联锁车站,由手柄操纵的信号机:

进站信号机在确认列车全部进入接车线警冲标内方,出站信号机在列车全部越过最外方道岔并确认列车全部进入出站方面轨道电路区段后,恢复手柄,关闭信号。

6.特殊站(场)执行上述规定有困难时,由铁路局规定。

第335条进站、出站、进路和通过信号机的灯光熄灭、显示不明或显示不正确时,均视为停车信号。

接近信号机的灯光熄灭、显示不明或显示不正确时,均视为进站信号机为关闭状态。

第336条新设尚未开始使用及应撤除尚未撤掉的信号机,均应装设信号机无效标,并应熄灭灯光;如为臂板信号机,并须将臂板置于水平位置。

信号机无效标为白色的十字交叉板,装在色灯信号机柱上或臂板信号机的臂板上(见第24图)。

在新建铁路线上,新设尚未开始使用的信号机(进站信号机暂用作防护车站时除外),可撤下臂板或将色灯机构向线路外侧扭转90度,并熄灭灯光,作为无效。

第337条进站色灯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1.进站色灯信号机(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除外)

(1)一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按规定速度经正线通过车站,表示出站及进路信号机在开放状态,进路上的道岔均开通直向位置(如第25图);

(2)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经道岔直向位置,进入站内正线准备停车(如第26图);

(3)两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经道岔侧向位置,进入站内准备停车(如第27图);

(4)一个黄色闪光和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

车经过18号及其以上道岔侧向位置,进入站内越过次一架已经开放的信号机,且该信号机防护的进路,经道岔的直向位置或18号及其以上道岔的侧向位置。

(如第28图)

(5)一个红色灯光——不准列车越过该信号机(如第29图);

(6)一个绿色灯光和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经道岔直向位置,进入站内越过次一架已经开放的信号机准备停车(如第30图)。

2.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进站色灯信号机

(1)一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按规定速度经道岔直向位置进入或通过车站,表示运行前方至少有三个闭塞分区空闲(如第25图);

(2)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按限速要求越过该信号机,经道岔直向位置进入站内正线准备停车(如第26图);

(3)两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按限速要求越过该信号机,经道岔侧向位置进入站内准备停车(如第27图);

(4)一个黄色闪光和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经过18号及其以上道岔侧向位置,进入站内越过次一架已经开放的信号机,且该信号机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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