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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拆除作业引发的事故案例

篇一:

从几起典型事故案例看当前安全生产急需解决的问题

从几起典型事故案例看当前安全生产急需解决的问题

典型的事故案例既可以给人警钟长鸣的教训,亦可以从中总结出应对的方式方法。

永记这些案例的血的教训,剖析事故发生的根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案例一:

201X年1月26日,湖北武汉金乐电表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需要招收工人,聘到该公司工作。

金乐公司在没有对其进行必要的岗前职业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的情况下,即让刘丽及8名新聘工人上岗,并为他们颁布发了上岗证,约定试用期3个月,但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当年2月3日下午,因与刘丽同车间的机床操作工张某不在岗,其机床无人操作,刘丽想多学些技术,在未经任何人允许和指派的情况下,擅自操作张某的机床。

操作时,因电表盒歪了,刘丽用左手去扶,机床将其左手轧成粉碎性骨折,致左手第1、2、3和4指缺损。

经鉴定,刘丽左手损伤构成6级伤残,劳动能力部分丧失。

案例剖析: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因素是客观存在的。

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场所的安全,我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规都规定了企业必须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

在安全教育过程中,企业不仅要向工人介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政策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而且要根据企业生产特点,介绍企业安全技术知识,如企业的基本生产概况、生产过程、作业方法、危险设备、危险因素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等,同时还应结合典型经验和事故案例对工人进行生动形象的安全教育。

本案例中,刘丽应聘到金乐电表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为其办理了上岗证,且刘丽已上岗工作,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I关系。

由于该公司违反《劳动法》及有关ll法规,没有对刘丽进行必要的岗前职业I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在实际生产中管理不严,监督不力,致使刘丽串岗操作而发生事故,造成伤残,应承担刘丽的工伤赔偿责任,并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罚。

案例二:

201X年7月15日,江西省某煤矿早班工人发现工作面顶板有危险,立即停止作业要求下班。

尽管跟班区长不同意,工人还是坚持下班出井。

然而在早班已发现危险的情况下,接

着上中班的跟班支部书记仍对此不以为然,没有采取架棚措施,只拿一根长2.8米、直径不到10厘米的圆木立在浮矸上,顶着上部3米多高处一块重500多斤的大石头。

工人看着这块大石头担心地说:

“要是这块石头倒下来就不得了,要砸死人的!

”结果中班工人只装了一方多矸石,石头就掉下来了,将年仅25岁的工人张某砸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剖析:

这是一起拒绝危险作业保平安,屈从违章指挥演悲剧的典型案例。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员工享有以下安全生产权利:

(1)劳动合同保障权;

(2)危险有害因素知情权;(3)批评、检举、控告和建议权;(4)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5)紧急避险权;

(6)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权。

在矿山井下,事故发生率极高,对矿山安全生产危害极大。

本案例中,面对威胁矿工生命安全的同一险情,该煤矿早班工人能坚决抵制违章指挥,拒绝危险作业,保证了自身安全;而中班工人明知顶柱不牢,可能发生事故砸死人,却屈从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导致死亡事故的发生。

在《劳动法》和《矿山安全条例》中都赋予工人拒绝违章指挥、拒绝冒险作业的权利。

工人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自身安全。

案例三:

201X年4月9日,北京保利华房屋拆除公司正在进行北京一居民楼拆除作业。

下午5时,该公司现场安全员来到施工现场告诉工程承包人“今天就干到这儿,可以下班了”。

承包人在通知民工收工后,便与安全员等人离开了现场。

由于拆除工程已接近尾声,第二天就可以完工,施工的8名工人看时间还早,就没有离开工地,而是继续作业。

此时该楼的顶层已拆完,剩下的二、三层却未按规程从上往下拆,整个楼体中间被掏空,四面山墙勉强支撑着。

8名工人准备用钢丝将楼的北墙拉倒。

由于北墙南侧有两个与之垂直的走廊结构墙残壁阻碍墙的拆除,2名工人就分别在结构墙的内外两侧用重锤击打墙根,稍远处的2名工人拿着套好的绳索等待打完墙就拉绳子。

北面山墙北侧的4名工人一边等待,一边捡地上的砖头,他们4人都没戴安全帽。

下午6时20分,北面山墙“轰”的一声向南倒塌,墙根向北滑移,造成2人死亡、3人重伤的重大伤亡事故。

案例剖析:

建筑物的拆除工程最好采取机械化拆除,人工拆除危险性较大,保证作业工人的安全至关重要。

国家在《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专门设置一章,对拆除工程安全操作作出了十几条具体规定,要求施工企业在拆除作业前要制定安全措施,组织技术人员和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拆除时应从上到下按顺序进行作业,防止坍塌等等。

本案例中,事故发生的原因看似是民工自己违章操作所致,实则根本的原因还在于承包商未能履行必要的安全职责。

屏工的违章原因在于承包商未能向民工到行必要的安全常识的宣传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民工的行为符合安全规范.《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第91条期定: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要组织技术人员和工人学习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操作期程。

第94条规定:

拆除建筑物,应该自上而下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

当拆除某一部分的时候,应该防止其他司分发生坍塌。

可见,承包商未认真落实勘除工程有关规定而造成了这起事故,列这起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案例四:

201X年4月22日,南京某模具厂铸工车间女工沈利芬正在一台自制的砂轮机上进行铸件清砂作业。

突然,高速旋转的砂轮破裂飞出,碎片击中沈利芬的头部,使其当场气绝身亡。

案例剖析:

高速旋转砂轮的破碎造成人员伤亡是磨床操作最常见的伤害事故。

砂轮的破碎多数情况是由于磨床旋转速度超过了砂轮的额定转速造成的。

旋转速度增加,线速度就大,离心力也增大,由离心力引起砂轮破碎的可能性就加大。

为了保证操作人员安全,在砂轮的端面都清楚地标明其最高工作线速度,即额定速度。

如果实际工作时,磨床转速超过标示的额定速度,砂轮很可能在工作中发生破裂,甚至造成伤亡事故。

本案例中的沈利芬被破碎的砂轮击中,就是这个原因。

篇二:

硫回收事故案例

硫磺回收装置相关的事故汇编

学习借鉴硫磺回收装置相关的事故汇编,达到邻居着火我查灶,别人亡羊我补牢的目的尽量避免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

要求:

1,事故经过,

2,原因分析

3,解决方法及处理防范措施

1、大庆石化硫磺回收酸性水原料罐爆炸事故

201X年10月27日9时44分,中石油大庆石化分公司炼油厂硫磺回收车间V402原料水罐发生重大爆炸事故,死亡7人,直接经济损失192.27万元。

10月20日,大庆石化分公司所属二级单位炼油厂的硫磺回收车间,64万吨/年酸性水汽提装置V403原料水罐发生撕裂事故,造成该装置停产。

为尽快修复破损设备,恢复生产,炼油厂机动处根据大庆石化分公司与大庆石化总厂关联交易安全生产合同,把抢修作业委托给大庆石化总厂工程公司第一安装工程公司。

该公司接到大庆石化分公司炼油厂硫磺回收车间V403原料水罐维修计划书后,安排下属的四分公司承担该次修复施工任务。

在修复过程中,需要将V406与V407两个水封罐以及原料水罐V402与V403的连接平台吊下。

10月27日8时,四分公司施工员带领16名施工人员到达现场。

8时20分,在炼油厂硫磺回收车间设备主任、设备员等人员的指导配合下,施工员带领两名管工开始在V402罐顶进行安装第17块盲板作业。

8时25分,吊车起吊V406罐和V402罐连接管线,管工将盲板放入法兰内,并在盲板与上法兰之间放入一根电焊条以备吹扫。

硫磺回收车间设备员随后指挥对该管线用氮气进行吹扫。

8时30分,硫磺回收车间开具了二级用火票。

8时45分,吹扫完毕后,管工将法兰螺栓拧紧。

9时20分左右,施工员到硫磺回收车间安全员处取回火票,并叫人把火票送给V402罐顶气焊工。

同时硫磺回收车间设备主任、设备员、监火员和操作工也到达V402罐顶。

9时40分,气焊工开始在V402罐顶排气线0.8米处动火切割。

9时44分,管线切割约一半时,V402罐发生爆炸着火。

事故发生后,大庆石化分公司和大庆石化总厂立即启动了事故应急预案。

大庆石化总厂消防支队迅速调动10多台消防车展开扑救工作。

直到10时45分,大火才被彻底扑灭。

据事后清点人数,爆炸导致2人当场死亡、5人下落不明。

大庆石化公司、大庆石化总厂随后组织了对V402罐的倒罐、清洗工作。

10月29日13时,5名下落不明人员的遗体全部找到。

事因———层层漏洞无人补

据了解,经事故调查组调查,“10?

27”事故的直接原因是,V402原料水罐内的爆炸性混合气体,从由与V402罐相连接的DN200管根部焊缝或V402罐壁与罐顶板连接焊缝开裂引起泄漏,遇到在V402罐上气割DN200管线作业的明火或飞溅的熔渣,引起爆炸。

据有关部门介绍,这起事故反映出大庆石化分公司和大庆石化总厂在安全工作中出现的许多漏洞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大庆石化分公司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违反用火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违规开具用火作业票。

炼油厂硫磺回收车间在事故当天开具的二级用火作业票,用火地点是“V403平台上”,用火目的是“V403平台上管线拆除”,V403平台也可视为V402平台(或称共用平台),修复施工中要拆除V406罐上的连带管线,尤其是拆除连接V406和V402罐DN200管线必然要到V402罐上施工,因此,此火票对用火气割V402罐DN200管线作业是有效的。

硫磺回收车间在开具用火作业票时,作业现场盲板尚未加装完毕,动火点V402罐物料尚未清退,也未对动火地点进行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气体采样分析,用火作业更没有及时向炼油厂安全环保处汇报,在这种情况下开具动火作业票允许动火,是违反大庆石化分公司《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和炼油厂安全环保处制定的有关规定。

按大庆石化分公司《用火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此处用火应为一级用火,在厂安全环保等四个职能部门未组织检查验收确认的情况下,车间自行认定用火等级为二级,签批

了二级用火作业票。

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监督管理工作不力。

10月24日在V403罐物料尚未倒空、置换工作还未完成,现场存在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气体的情况下,硫磺回收车间就组织施工单位进行了检修维修作业的准备工作,违反了大庆石化分公司《装置停工检修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10月27日早8时左右,在炼油厂安全环保处监测站对V403罐有毒有害气体取样检测前,硫磺回收车间就违规开出了V403罐内有限空间作业票,允许大庆石化总厂工程公司第一安装工程公司四分公司作业人员进入V403罐内施工。

硫磺回收车间有关人员10月27日开具的二级用火作业票,开具时间为当天上午8时30分,实际动火时间是9时40分左右。

动火时超过采样分析限定时间。

另外,炼油厂硫磺回收车间只要求安环处监测站对V403罐内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气体进行了采样分析,而没有要求对动火地点进行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气体采样分析,违反了《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硫磺回收车间10月26日决定用吊车把V406罐和V407罐吊到地面。

事发当日,在吊车违章吊拉连接V406和V402罐之间DN200管线加装盲板时,硫磺回收车间现场管理人员没有履行关联交易安全生产合同的规定:

“向乙方明确施工作业区的范围、危险点源及安全管理要求”,“作业过程中,甲方和乙方之间有相互监督的责任,发现‘三违’行为,应及时劝阻和制止,并向上级反映”。

硫磺回收车间对施工作业现场管理不够,对现场违规作业监督没有到位。

没有认真执行落实“四不放过”原则,检修维修方案有漏洞。

大庆石化分公司及其炼油厂有关领导和机动设备部门没有认真执行落实“四不放过”原则,V403罐发生撕裂事故后,在事故原因尚未查明的情况下,就开始组织修复施工,属于违章指挥。

在制定《V403罐抢修方案》和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时,没有充分考虑V402罐存在的风险。

在组织实施中,炼油厂有关领导和机动设备部门参与力度不够,对硫磺回收车间制定的检修维修方案没有进行及时的跟踪、指导。

对施工单位施工方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把关不严,监督不到位。

硫磺回收车间在安全检修工作环境和条件尚不具备、施工单位施工方案和风险评估报告未获审核批准的情况下,允许施工方进入现场施工,炼油厂机动设备部门也未加制止,违反了检修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关联交易安全生产合同。

炼油厂安全环保部门和硫磺回收车间对施工单位气焊工无证上岗作业的情况失察,对进厂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的审查监督工作不到位。

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

硫磺回收车间酸性水汽提新装置启用以来,运行一直不太平稳。

10月20日V403罐发生撕裂事故后,大庆石化分公司各级有关领导虽然先后到过现场,提出过意见和要求,但对受V403罐撕裂影响而发生局部损坏的V402罐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重视不够,认识不足。

炼油厂及其硫磺回收车间在未查明事故原因的情况下就组织人员抢修。

大庆石化分公司虽然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管理制度,但在执行落实中,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对所属基层单位安全工作抓得不够严、细,对基层单位安全管理监督不到位;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还存在职责履行不到位、管理存在盲区、监督检查不严格等诸多问题。

大庆石化总厂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违反火票办理程序,执行用火制度不严格。

在“10?

27”事故中,大庆石化总厂工程公司第一安装工程公司四分公司动火人、看火人,未在火票相应栏目中签字,而由施工员代签。

在动火点未作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气体采样分析,动火作业要求具备的各项措施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的情况下,不加拒绝地盲从进行动火作业,没有履行相互监督的责任,没有严格执行大庆石化总厂工程公司的《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和“四不用火”规定。

违反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吊装作业违章操作(来自:

WwW.:

ji拆除作业引发的事故案例)。

“10?

27”事故发生前,吊车在施工现场起吊DN200管线时,一端与V406罐相连,另一端通过法兰与V402罐相连,在这种情况下起吊,违反了《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规定》,属于违章作业。

安全检查制度执行不严,对施工现场未进行认真检查。

大庆石化总厂工程公司第一安装工程公司部分与检修维修施工相关的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包括部分编制审批方案的人员,在7天检修维修期间,没到或很少到过施工现场,对现场作业的危险程度估计不足,对现场情况了解不够,没有严格落实大庆石化总厂工程公司第一安装工程公司的有关规定。

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安全培训工作存在漏洞。

在“10?

27”事故中,在V402罐顶动火切割DN200管线的气焊工,没有金属焊接切割作业操作证,属于无证上岗。

四分公司没有将架子工纳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未做到持证上岗,违反了第一安装工程公司《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部分参加V403罐施工的架子工只有小学文化程度。

第一安装工程公司《外用工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没有按照国家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

度”的规定,制定针对特种作业人员所应具备文化程度上的要求内容,规章制度有不完善的地方。

安全管理制度在基层不落实,监督管理不到位。

大庆石化总厂工程公司第一安装工程公司四分公司在检修维修项目安全施工方案未获批准情况下,就进入施工现场作业,违反了有关规定。

大庆石化总厂及其工程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没有认真执行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对所属基层单位安全工作抓得不够严细。

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领导对基层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程施工管理、相互监督、工作检查上还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有关人员介绍,“10?

27”事故突出反映了出事企业在安全工作中不重视细节,未对异常环节采取相应的措施,终致事故发生。

血的教训警示着人们:

从一定程度来说,在安全工作中,放弃细节就意味着放弃安全。

2、盘锦硫磺着火事故

201X年12月9日20时20分许,盘锦市外环路与兴隆大街交叉路口处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大约载有20多吨硫磺的大货车与右侧方向驶来的夏利车相撞后,一同滚入路旁壕沟里,大货车上的硫磺瞬间燃起大火,夏利车司机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大货车司机与装卸工经抢救已脱离生命危险。

昨日清晨,记者赶到事故现场,一辆车牌号为辽G60713的大货车和一辆车牌号为辽L91696白色夏利车都已滚入路旁无水的壕沟里。

柏油路面上还散落着颗粒状的硫磺,大货车头已看不出模样,前轮被烧焦,车上的硫磺也被烧得所剩无几。

夏利车的前身被大货车轧瘪了,车体彻底报废。

令记者感到后怕的是,在肇事车辆的上方约10米处有2根电缆线、4根高压线横贯东西,若不是消防人员及时赶到,后果不堪设想。

据清理现场的工人讲,大货车大约有20余米长,车上的货至少也有20吨。

据盘锦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负责人介绍,这辆拉有硫磺的货车是从鲅鱼圈开往黑山去的,司机战立柱和装卸工岳维龙受重伤,目前已脱离生命危险。

不幸的是夏利车司机牛风生(男,38岁)抢救无效死亡。

肇事起火的原因是,由于相撞后产生的惯性,致使大货车内的硫磺向前涌出,遇到温度较高的发动机之后,燃起大火

3、兰州石化工酸性水罐拆除仪表时爆燃事故

201X年5月29日15时28分兰州石油化工公司有机厂苯胺车间废酸提浓单元一楼发生爆燃,过火面积112.5平方米,造成4人死亡,11人受伤的重大火灾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1X年5月2日9时许,根据公司大检修计划安排,有机厂苯胺车间分单元停车,经过倒空、清洗至28日,逐步开始办理当日检修设备交出手续。

5月29日上午甘肃临夏兴临建安公司在废酸提浓单元室内一楼东南角进行落水管理预制作业和建筑物维护作业,下午13:

30甘肃临夏兴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粉刷班安排15人在1-4层进行建筑物维护作业,14:

20兴临建安公司第五分公司8人在1楼室内北侧进行酸性水罐(R5104)拆除更换作业,同时维达电仪分公司2人在酸性水罐(R5104)顶部平台拆除该罐雷达液位表,15:

28一楼发生爆燃引发事故。

二、事故原因

经调查证实:

维达维修五分公司在废酸提浓单元拆除5立方米酸性水罐(R5104)过程中,松开下封头出口管法兰时,从该法兰流出含苯酸性水,水中的苯在该罐围堰内累积,达到一定浓度后扩散,在北风的作用下遇到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东南角预制落水管电焊作业,产生的明火发生瞬间爆燃。

在发生瞬间爆燃时,产生的热量将装置一楼的电缆、门窗以及处在吊装口建筑物维护作业,搭设在架子上的竹跳板等可燃物引燃。

引燃产生的大量有毒浓烟和竹跳板等的燃烧,造成在架子四层系安全带作业的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名粉刷工窒息死亡,厂房内1-4楼作业人员中有11人不同程度被烧伤。

三、事故分析

1、酸冷凝液(R-5104)中苯的来源分析,经查阅废酸提浓单元流程,岗位操作方法及相关资料后,分析酸冷凝液贮罐(R-5104)中含有水、酸和部分有机物(主要是苯和硝基本苯等)。

《废酸提浓单元岗位操作法》中描述:

经闪蒸罐(R5101)闪蒸分离的气相(NXOY)及硝基苯和苯等有机物进入除雾塔(T5101),

酸蒸发浓缩器(H-5102)蒸发生产的气相也进入除雾塔(T5101),在除雾塔(T5101)中与通过冷凝液循环泵(B-5103A/B)形成的喷淋接触,使过热蒸汽降温除去夹带的酸雾滴,减少酸损失,离开除雾塔(T5101)的不凝气(水蒸气、NXOY及硝基苯和苯等有机物)经蒸气冷凝冷却器(H-5103)和蒸汽尾气冷凝冷却器(H-5106)冷却,水蒸气、部分有机物气体和酸性气体被冷凝后进入酸冷凝液贮罐(H-5104)。

剩余的NXOY及少量硝基苯和苯等有机物气体经液环真空泵系统(B-5105A/B)后进入尾气吸收系统,酸冷凝液贮罐(R-5104)的酸性水,一部分至硝基苯单元中和岗位,一部分去除雾塔(T-5101)用作喷淋。

原料废酸的性质、规格中,苯的含量小于等于0.2%,硝基苯含量含量小于等于0.1%。

由于上述工艺流程看出,由原料带入的苯有部分进入酸冷凝液贮罐(R-5104)中。

苯生产单元建成投产后,连续运行1年4个月,未对该单元全面检修,本次停产检修是装置建成投产后的第一次。

苯的密度是879.4千克每立方米,硝基苯的密度是1205千克每立方米,水的密度是1000千克每立方米,可以看出,苯比水轻,分离后在水层上面,硝基苯比水重,正常生产过程中,控制酸冷凝液贮罐(R-5104)液位在30%-70%,一般为50%左右,连续进料,连续出料。

由于苯与水分离很快且较水轻,浮在水层上面,这样分离后苯量积累增加,虽该贮罐为微负压操作,贮罐顶部有一个DN65排气管,能带走部分苯蒸汽,但(R5104)补贴罐中仍属持续增加状态,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本次事故中泄漏苯量的估算。

根据现场了解情况和相关资料,我们从以下两个途径估算了本次事故中泄漏苯的数量范围。

(1)、根据雷达液位计的指示估算

R-5104规格为1600×2400的搪玻璃贮罐,公称容积5M3,有效容积6M3。

该设备采用雷达液位针指示和控制液位。

设备总高度3200mm,雷达液位设置的正常值为0-3000mm,即雷达液位计指示为0时,设备底部椭圆封头内仍有200mm液位。

操作工到空废水时按照液位计指示0后停泵,此时该系统内残存的液体量约为:

V=V1+V2

V1--罐内0位以下椭圆分头内的体积

V2--罐底至泵进口管道中的存液,管径DN80,总长度为8.2m.

V1=0.170m3

V2=11/4d2L=0.785×0.082×8.2=0.041m3

V=V1+V2=0.170+0.041=0.216m3

该部分液体大部分为苯,则重量为:

0.216×0.8794×103=190公斤

(2)、根据苯的燃烧速度估算

根据《化工安全技术》提供的数据,苯的燃烧速度为165.37公斤/米2.小时。

现场了解本次事故一楼火灾燃烧时间约40分钟(兰州石化公司消防支队提供)。

泄露的苯聚集在R5104和B5103A/B的围墙内,该围堰面积为6.8×2.4=16.32m2,4台泵基础和R5104基础及其它障碍物占去大部分面积,以液体过流面积2.5m2计,苯的燃烧速度为

165.37×2.5×40/60=275公斤

经以上估算分析,我们认为本次事故苯的泄露量约为200-250公斤.

3、其他几个相关参数的估算

(1)、一层厂房达到爆炸极限下限的苯蒸汽量

一层厂房容积V=10.8×14.7=1058m3

苯在空气中的爆炸极限为1.2-8%,兰州地区大气压636mmHg,当时气温31度,则达到爆炸下限需要的苯蒸汽量为:

G=PV/RT×W=(636/760)×(1058×1.2%)×78\=33.3Kg

(2)、一层厂房泄露面积估算

一层厂房有12个窗户,三个门,一个吊装孔,经现场实测,泄露面积约为45.3m2.则泄露面积与厂房容积比为:

45.3/1058=0.043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1X版)中关于容积1000m3以上建筑不小于0.03的规定。

4、废酸提浓装置是英国QVF公司设计并施工,于201X年1月投产,本次该单元全面检修是装置建成投产的第一次,外方提供的废提浓技术资料中只有换热器设备除垢清洗方案,没有提供全套装置的清洗、置换方案。

酸性水罐(R5104)在倒空时用P5103泵将物料打空,在P5103泵进口倒淋阀排尽,此时DCS显示液面指示为零液位(位号LICZA-5106)。

操作工孙玮26日从R5104放空管线断开处用胶管水冲罐壁。

尽管对该罐进行清洗倒空,但由于清洗方法不当,在罐顶上残留少量的物料,从清洗完到交出这段时间内,罐顶上残留的少量物料聚罐底出口管线内,在29日维达公司卸开下封头出口管法兰螺栓时,从法兰口流出。

5、在废酸土浓单元29日从1楼到四层吊装口位置有高空作业、电焊作业、动火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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