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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职员工制度

第二章员工守则

第一条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第二条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第三条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第四条爱护公物,节约开支,杜绝浪费。

第五条努力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第六条积极进取,勇于开拓,创新贡献。

第七条严守公司机密。

第八条保持环境卫生,注意个人仪表。

第一节员工工作纪律

第一条员工上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有事须向主管领导请假。

第二条员工应坚守岗位,认真负责,不得擅离职守。

第三条工作期间不得空岗、串岗,严禁上班期间大声喧哗。

未经同意不得翻阅其他同事的资料、文件。

第四条各部门内部以及各部门之间要协调配合,分工不分家,同心协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五条在工作期间,接待内外宾及对外通话,用语要文明礼貌,时刻注意维护公司形象。

第六条努力学习业务知识,积极钻研本职业务,不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

第七条遇到超出自身职责范围的情况时,须向领导请示,必须服从领导,无条件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勤政廉明,严于律已,宽以待人,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九条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

第二节员工礼仪守则

第一条生活礼仪规范

1、员工必须仪表端庄、整洁。

2、工作场所的服装应清洁、方便,不追求过分修饰。

3、上班时间,必须穿皮鞋,不准穿牛仔裤。

4、在公司内职员应保持优雅的姿势和动作。

第二条日常工作礼仪规范

1、正确使用公司的物品和设备,提高工作效率。

(1)不得野蛮对待公司的物品,挪为私用。

(2)及时清理、整理账簿和文件,对墨水瓶、印章盒等使用后及时盖好。

(3)借用他人或公司的东西,使用后及时送还或归放原处。

(4)工作台上不能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5)公司内以职务称呼上司,同事间以张工、何工、卢师傅等称呼,客户间以先生、小姐等相称。

(6)未经同意不得随意翻看同事的文件、资料等。

2、正确、迅速、谨慎地接打电话。

(1)接电话时,听到铃响,至少在第三声铃响前取下话筒。

通话时先问候,并自报公司、部门。

对方讲述时要留心听,并记下要点。

未听清时,及时告诉对方,结束时礼貌道别,待对方切断电话,自己再放话筒。

(2)通话简明扼要,不得在电话中聊天。

(3)对不指名的电话,判断自己不能处理时,可坦白告诉对方,并马上将电话交给能够处理的人。

在转交前,应先把对方所谈内容简明扼要告诉接收人。

(4)工作时间内,不得打私人电话。

(5)任何时间,不得利用公司电话打个人长途电话。

第三条会客礼仪规范

1、接待工作及其要求

(1)在规定的接待时间内,不缺席。

(2)有客户来访,马上起来接待,并让座。

(3)来客多时按序进行,不能先接待熟悉客户。

(4)对事前已通知来的客户,要表示欢迎。

(5)应记住常来的客户

(6)接待客户时应主动、热情、大方、微笑的服务。

2、介绍和被介绍的方式与方法

(1)见面介绍的场合下,应先把地位低者介绍给地位高者。

若难以判断,可把年轻的介绍给年长的。

在自己公司和其他公司的关系上,可把本公司的人介绍给别的公司的人。

(2)多人见面时,应先介绍其中地位最高的或酌情而定。

(3)男女间的介绍,应先把男性介绍给女性。

男女地位、年龄有很大差别时,若女性年轻,可先把女性介绍给男性。

3、名片的接受和保管

(1)名片应先递给长辈或上级。

(2)把自己的名片递出时,应把文字向着对方。

双手拿出,一边递交一边清楚说出自己的姓名。

(3)接对方的名片时,应双手去接,拿到手后要马上看,正确记住对方姓名后,将名片收起。

如遇对方姓名有难认的文字,马上询问。

(4)对收到的名片妥善保管,以便检索。

第九节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化建设,增强职员的组织观念,维护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总公司关于印发《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对公司全体职员进行出勤检查与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必要的、严格的、实事求是的考勤管理,是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是提高全体职员素质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 自觉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是公司全体职员的共同职责,要严以律已,互相监督,确保考勤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各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检查,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以保证本制度的实施。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兴福公司全体职员。

第二章工作制及放假时间

第六条公司上班时间现已定为一种常规作息时间。

上午作息时间是9:

00~11:

30,下午作息时间是13:

30~18:

00,如工作时间需要调整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调整并通知各部门。

第七条公司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日,每周5天工作周制度。

每周公休日2天(星期六、星期日)。

第八条公司执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放假时间。

第三章考勤方式及对象

第九条1、公司考勤目前采用指纹打卡。

上午9:

00前一次,下午18:

00后一次。

2、特殊情况向主管领导请示,公司所有在考勤之列的职员均应按规定执行。

第十条除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外,其他人员均在考勤之列。

因公司业务开展及职员岗位工作安排等特殊情况,在一定时期某些职员不能参加考勤的,须经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应继续参加公司的考勤管理。

第四章考勤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考勤种类设置为迟到、早退、旷工、请假和公出五种。

第十二条迟到、早退。

(一)公司员工于规定上班时间后到岗或先于规定下班时间前离岗,且无请假手续的视为迟到或早退。

(二)员工于规定上班时间后仍在食堂用早餐的视为迟到。

(三)员工迟到或早退一小时以内的扣除当日工资的30%,迟到或早退超过一小时小于三小时的扣除当日工资的50%。

(三)员工迟到或早退超过三小时未向未向主管领导申报的,扣除当日工资,并写书面检查报人力资源部。

(三)月迟到或早退累计两次的视为旷工一日。

(四)职员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准时到岗,且属于极少发生的情况,可说明原因并呈请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核准后,办理相关手续,不列入缺勤记录。

第十三条旷工。

未经准假或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未到岗者,以旷工处理,扣除当日工资。

当月旷工超过十日的,扣除当月工资的50%。

连续旷工十五日或累计旷工超过三十日的视为严重违纪,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请假。

职员因个人原因必须亲自处理时,可以请示,请假以半日为最小计算单位,不满半日以半日计算。

职员请假必须填写《请假申请单》,并在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未在人力资源部备案的请假视为无效,强行请假按旷工处理。

(具体情况见《公司请假、休假制度》)

第十五条公出。

公出是指公司指派参加公司外的会议、考察或其他公务活动,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或经公司同意参加的考试、技能培训等。

公出当天不能及时打卡的,须提前填写《因公外出申报单》,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向人力资源部备案,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考勤制度的执行与考勤的管理工作,考勤结果直接与工资挂钩。

第十节请假、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职员的组织性、纪律性,妥善解决好公司职员的请假、休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根据总公司关于印发《请假、休假管理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请假制度

第二条公司员工除国家、公司规定的假日及因公出差外,凡不能按时上班的员工均应依据本制度请假。

职员请、休假分情况上报部门经理或总经理批准。

第三条职员请假包括:

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公伤假和探亲假等七种情况。

第四条事假。

员工因私缺勤,应提前请假;因情况紧急未能事先请假的,可事后补假。

一天以内(含一天)的事假由部门经理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二天以内的事假(含二天)报公司副总经理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天以上(含三天)的事假报总经理批准,批准后方可休假,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部门经理请假须报总经理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事假按天数扣除当日工资。

第五条病假。

(一)职员因病缺勤,原则应提前请假;因情况紧急未能事先请假的,可事后及电话补假。

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病假由部门经理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

请病假三天以上须向副总经理(所主管部门人员)和总经理请示,并须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批准后方可休假。

部门经理请休病假由总经理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每月累计三天以内的病假,按请假天数扣除当日岗位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20%;三天以上十天以内的病假扣除当日岗位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30%;十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病假扣除当日岗位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40%。

(三)职员请休病假天数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的,扣除当月岗位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50%;职员请休病假天数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扣除当月岗位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60%;职员请休病假天数在六个月以上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扣除标准。

(四)职工因患重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较长工作时间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假期,具体规定如下: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六条婚假。

职员结婚可申请婚假七天;晚婚的职员,婚假可延长到十五天。

职员在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产假。

女职员生育可享受三个月的产假(含产前假);晚婚晚育可享受四个月的产假(含产前假);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公司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男职员在妻子产假期间可以休七天的陪产假,男职员在陪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员在休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年终绩效工资除外)。

第八条丧假。

职员父母(直系公婆、岳父母)、配偶及子女死亡可申请丧假五天;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可申请丧假三天。

以上丧假天数不包括路程天数,公司可根据职员具体情况及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职员在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其他费用全部由职员自理。

第九条公伤假。

职员因工受伤或职业病,凭医院证明不能上班的,可申请公伤假。

公伤假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的,将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职员在公伤假期间的工资照发(年终绩效工资视情况而定)。

第十条探亲假。

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职员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在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年终绩效工资视情况而定),具体规定如下:

1、探望长期(二年以上)工作生活在异地的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二十天;未婚职员探望异地父母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二十天;已婚职员探望异地父母的,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二十天。

2、职员在探亲假期间,如遇上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时,其时间计算在探亲假的时间内。

3、职员申请探亲假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到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休假。

4、探亲假不能跨年度使用。

第十一条职员无故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及超假未重新办理批准手续者,视为旷工。

第十二条职员所担负的工作任务或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应在请假前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移交。

第十三条职员在婚、产、丧假期间,如遇上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其时间计算在请假的时间内。

第三章休假制度

第十四条职员休假包括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公司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

第十五条法定节假日。

公司在下列节假日期间依法安排职员休假,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法定节假日包括:

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

第十六条年休假。

(一)公司根据各部门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员年休假。

年休假原则上集中安排休假,因工作特殊需要,经总经理批准可以分段休假(至多两段),但不得跨年度使用。

(二)在本公司工作一年以上(见习期除外)的职员,每年可享受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具体规定如下:

1、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每年休假五天;

2、参加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每年休假十天;

3、参加工作满二十年及以上,每年休假十五天。

(三)职员申请年休假须经总经理批准,并到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休假;

第十七条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安排疗养或休养的职员,且疗养或休养的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脱产一年以上参加各类学习、培训的职员;

3、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职员,请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职员,请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二十年及以上的职员,请病假累计四个月以上的;

6、职员请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的;

7、对在当年已请休年休假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的,在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休假。

第十八条年休假不能跨年度使用。

第十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享受了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但年休假不能折抵事假、病假。

职员在年休假期间,如遇上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时,其时间不计入年休假的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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