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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讲解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讲解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由财政部制定,并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华人民共共和国会计法》精神,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新型市场主体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当前,学习宣传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有效提高合作社财务管理水平,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规范发展的一个重要抓手。

因此,各级农经部门都要重视搞好培训工作,强化业务指导,确保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顺利实施。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总共包括五个部分:

一、总则;主要明确了这项制度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会计人员要求、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期间、信息披露、会计管理等内容。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主要明确了合作社应建立健全那些内部控制制度;三、会计科目;主要明确了合作社日常会计核算需要用到的37个会计科目及其含义;四、会计报表;五、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档案。

下面,我把五部分糅合成三个部分讲:

第一讲,合作社会计基础,主要包括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中的第一、四、五部分的主要内容。

第二讲,合作社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中的第二部分的主要内容。

第三讲,会计核算。

主要包括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中的第三部分的主要内容。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实施的重要意义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引导其健康运行和有序发展,必须要组织好各项资金活动,处理好各种财务关系,准确记录和反映合作社生产运营状况和财务运行情况。

通过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合作社财务会计活动,准确核算合作社的各项经济业务和资产状况,对于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明晰合作社及其成员的产权关系,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与之相关的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促进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都具有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出台,是进一步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范合作社管理和促进合作社发展壮大的必然要求,对于加强合作社资产保值增值,增加成员收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合作社会计基础知识

       会计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作社会计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借助一系列专门的方法,连续、系统、完整、综合地对合作社的资金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

会计具有核算和监督两个基本职能。

核算的职能,也称为反映职能。

它是指会计以货币为主要记量单位,通过确认、计量、记录、计算、报告等环节,对特定对象的经济活动进行记账,算账、报账,为各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的功能。

监督的职能,也称控制职能,是指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的同时,对特定对象的经济业务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查。

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对会计的职能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随着经济的发展,会计又有了决策、计划、组织等职能。

      

(一)会计假设。

会计假设是会计核算的前提和基础,它从时间、空间、手段和范围四个方面对会计核算的对象进行了界定。

合作社作为一个新型的市场主体,必须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四个会计假设:

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四个假设。

会计主体假设是指合作社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持续经营假设是指合作社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会计分期假设是指合作社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中也明确规定,会计核算应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

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货币计量假设是指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

       

(二)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是对会计对象进行的基本分类,是会计核算对象的具体化;它不仅是构成会计报表的大类项目,也是设置会计科目的依据。

合作社会计要素划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盈余。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是财务状况的静态表现,也是资产负债表的构成要素,主要体现基本产权关系;收入、费用和盈余,是经营成果的动态反映,也是盈余分配表的构成要素,主要体现经营中发生的财务关系。

       1、资产

       资产是有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合作社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合作社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含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好用的资产。

一般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

农业资产包括合作社的幼畜及育肥畜、产畜及役畜、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等。

对外投资是指合作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它单位投入资本的行为。

固定资产是指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资产。

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合作社拥有的又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和商标权等。

       2、负债

       负债是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合作社。

负债按偿还期限划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盈余返还、应付剩余盈余等。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超过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专项应付款等。

       3、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是合作社所有者在合作社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盈余等。

股金是合作社通过成员入社出资、投资入股、公积金转增等所形成的。

专项基金是合作社通过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转入和他人捐赠形成的。

资本公积是成员入社投入的,但不能构成“股金”的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

盈余公积是合作社按照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定,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基金。

盈余分配是合作社留于以后年度分配的盈余。

       4、收入

      收入是合作社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包括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经营收入指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产品、提供服务,以及为成员代购代销、向成员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农产品销售收入、物资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劳务收入等。

其他收入指农民专业合作社除经营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如罚款收入、违约金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5、费用

      费用是指合作社进行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耗费。

合作社的费用主要包括生产成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

       6、盈余

    盈余是指合作社在一定期间内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成果,是合作社的收入减去支出后的余额。

      (三)借贷记账法。

借贷记账法是以“借”、“贷”为记账符号的一种复式记账法。

复式记账法是指对每一笔经济业务,都要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联系的账户中以借贷方相等的金额进行登记的记账方法。

借贷记账法产生于12世纪的意大利,到15世纪后逐渐完备,20世纪初由日本传入我国,目前成为我国法定的记账法。

借贷记账法的特点:

1、以“借”、“贷”为记账符号。

借贷记账法使用的“借”、“贷”二字,已同本来的字意脱节,失去原有的含义,变成了纯粹的记账符号,分别作为帐户的“左方”和“右方”,至于“借”、“贷”,哪方表示增加,哪方表示减少,则取决于帐户的性质及结构。

借贷记账法下,不同类型的帐户,其借贷两方表示的含义不同,一般表示如下:

资产、费用(成本)类帐户,借方代表增加数。

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类帐户,借方代表减少数,贷方代表增加数。

2、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作为记账规则。

借贷记账法要求每一笔经济业务必须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帐户的借方和另一个或一个以上帐户的贷方进行登记,借贷双方的金额必须相等。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把所有的经济业务概括为以下四种类型:

(1)资产和权益同时增加,总额增加;

(2)资产和权益同时减少,总额减少;(3)资产内部有增有减,总额不变;(4)权益内部有增有减,总额不变;无论哪一种类型的经济业务,都必须以相同的金额记入有关的借方,同时记入有关帐户的贷方。

3、保持借贷平衡关系。

这句话是指在采用借贷记账法正确记录的前提下,任一时刻或同一时间段内,所有账户的借方余额合计等于所有帐户的贷方余额合计。

即:

              期初借方余额合计=期初贷方余额合计

             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

             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期末贷方余额合计

       利用这种平衡关系,就可以检查帐户记录是否正确,以提高会计核算的质量。

      (四)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发生、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文件,是记账的依据。

会计凭证按填制程序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合作社每发生一项经济业务,都要取得原始凭证,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

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具备:

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

记账凭证必须具备:

填制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等,并须由填制和审核人员签名盖章。

     所有会计凭证都要按规定手续和时间送会计人员审核处理。

填制有误和不符合要求的会计凭证,应要求修正和重填。

无效、不合法和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不能作为收付款项、办理财务手续和记账的依据。

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并据以登记账簿。

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原始凭证单独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一定时期终了,应将已经登记过账簿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分类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五)会计账簿。

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

合作社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和各种必要的明细分类账。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有关经济业务完成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律采用订本账。

总分类账按照总账科目设置,对全部经济业务进行总括分类登记;明细分类账按明细科目设置,对有关经济业务进行明细分类登记。

总分类账可用订本账或活页账;明细分类账可用活页账或卡片账。

对于不能在日记账和分类账中记录的,而又需要查考的经济事项,合作社必须另设备查账簿进行账外登记。

账簿登记要做到数字正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

各种账簿的记录,应定期核对,做到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款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

启用新账,必须填写账簿启用表,并编制目录。

旧账结清后,要及时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六)会计报表。

合作社应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会计报表,向登记机关、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报送,并按时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合作社应按登记机关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及时报送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对所辖地区报送的三种报表进行审查,然后逐级汇总上报,按规定时间报农业部。

      (七)会计档案

合作社的会计档案包括经济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盈余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

合作社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的规定,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

建立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八)会计管理

       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职责,对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规政策,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不具备条件的,也可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合作社会计信息应定期、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

      三、合作社的内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存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一)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要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

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

合作社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合作社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

要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

合作社要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

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二)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要加强销售业务管理,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

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

合作社应当加强销售合同、发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三)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要加强采购业务管理,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

应当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核。

合作社应当加强对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四)存货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要加强存货管理,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

存货入库时,保管员清点验收入库,填写入库单;出库时,由保管员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批准后的出库单出库。

  (五)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要加强对外投资业务管理,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的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决策、评估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由理事会提交成员大会决策,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成员大会的决策意见。

合作社应当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合作社应当对对外投资业务各环节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合作社应当加强对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会计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

   (六)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

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其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之后,计入其他支出。

  (七)借款的内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要加强借款业务管理,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

合作社应当对借款业务按章程规定进行决策和审批,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

合作社应当在借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合作社应当加强对借款合同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四、合作社会计科目及核算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了合作社使用的会计科目共37个,分为五类,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和损益类。

各合作社可根据自己的业务特点,选择自己适用的会计科目。

  

(一)资产的核算

  合作社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合作社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

在核算时具体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成员往来、产品物资、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受托代销商品、对外投资、牲畜资产、林木资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17个会计科目。

  1、货币资金的核算:

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两个科目。

  

(1)现金的核算

  为核算合作社的库存现金应设置本科目。

合作社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及时交存银行。

合作社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

合作社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经营收入”等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管理费用”,“产品物资”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现金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2)银行存款的核算

  为核算合作社存入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应设置本科目。

合作社将款项存入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现金”等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经营支出”、“固定资产”等科目,货记“银行存款”科目。

本科目应按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际存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2、应收款项的核算:

包括应收款和成员往来两个科目。

(1)应收款的核算

  为核算合作社与非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应收以及暂付款项,包括因销售产品物资、提供劳务应收取的款项以及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利息等,应设置本科目。

合作社发生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时,借记“应收款”,贷记“经营收入”、“库存现金”等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款”。

取得用暂付款购得的产品物资、劳务时,借记“产品物资”等科目,货记“应收款”。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应收款”。

本科目应按应收及暂付款项的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

  例1:

某合作社向肉联厂出售产役畜10头,计价8000元,款项尚未收回。

分录为:

  借:

应收款—肉联厂      8000

    贷:

经营收入        8000

  例2:

两个月后,合作社收回此项欠款。

分录为:

  借:

银行存款        8000

    贷:

应收款      8000

  例3:

某合作社以银行存款预付某林厂苹果树苗款3000元。

分录为:

  借:

应收款—某林厂    3000

    贷:

银行存款      3000

  例4:

当合作社到期运回苹果树苗并栽植时,其分录为:

  借:

林木资产—经济林木    3000

    贷:

应收款—某林厂    3000

  

(2)成员往来的核算

  为核算合作社与其成员的经济往来业务应设置本科目。

成员往来是一个双重性质的账户。

合作社与其成员发生应收款项和偿还应付款项时,借记“成员往来”,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应收款项和发生应付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成员往来”。

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服务,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款项,借记“成员往来”,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为其成员  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而应收取的服务费,借记“成员往来”,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收到成员给付的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款项和服务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成员往来”。

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农产品销售服务,收到成员交来的产品时,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等科目,贷记“成员往来”。

本科目应按合作社成员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下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反映成员欠合作社的款项总额,即合作社的债权数;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反映合作社欠成员的款项总额。

各明细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应收款项”反映;年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应付款项”反映。

  例1:

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为其成员王五提供生产周转金1000元,双方约定蔬菜收获后归还。

其分录为:

  借:

成员往来—王五      1000

    贷:

现金            1000

  例2、合作社年末收回上述垫支款,款存银行。

其分录为:

  借:

银行存款              1000

    贷:

成员往来—王五    1000

  例3:

某棉花专业合作社为其成员张某购买优质棉花籽价款500元,收取服务费20元。

其分录为:

  借:

成员往来—张某    520

    贷:

现金          500

         经营收入      20

  例4:

某苹果合作社为其成员李秀提供销售苹果服务,收到李秀交来苹果10000斤,合同约定价款15000元。

其分录为:

  借:

受托代销商品        15000

    贷:

成员往来—李秀      15000

  3、存货的核算:

  

(1)存货的范围:

存货包括种子、化肥、燃料、农药、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工业产成品、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

  

(2)存货的计价原则:

①购入的物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等计价;②受托代购商品视同购入的物资计价;③生产入库的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按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④委托加工物资验收入库时,按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加上实际支付的全部费用计价;⑤受托代销商品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出售受托代销商品时,实际收到的价款大于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的差额计入经营收入,实际收到的价款小于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的差额计入经营支出;⑥委托代销商品按委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计价。

领用或出售的出库存货成本的确定,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3)存货包括“产品物资”、“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5个科目。

  ①产品物资的核算

  为核算合作社库存的各种产品和物资应设置本科目。

合作社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产品物资,按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款,借记“产品物资”,贷记“库存现金”、“成员往来”、“应付款”等。

合作社生产完工以及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品物资,按实际成本,借“产品物资”,贷记“生产成本”、“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

产品物资销售时,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库存现金”、“应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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