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银行机构准入支付清算系统管理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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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银行机构准入支付清算系统管理办法模板

绍兴市银行机构准入支付清算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机构准入支付清算系统管理,保障全市支付清算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操作规程》、《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实施细则》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绍兴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绍兴市辖内银行机构加入支付清算系统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清算系统是指人民银行建设、运行的现代化支付系统(包括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浙江省同城票据交换系统、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支票违规行为处罚系统。

第二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第四条银行机构申请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需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会计财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金融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的原件或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的原件或复印件;

(三)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一式三联。

(附表1)

(四)银行结算账户专管员资料(包括姓名、办公电话、手机、传真号码等信息)

第五条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会计财务部门)根据银行机构提交的资料,完成相关业务、技术等审核。

银行结算账户专管员应通过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组织的银行结算账户知识测试。

对符合要求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新增业务,在银行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上填写账户管理系统生成的银行机构代码,并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一联连同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留存,另两联退回申请机构。

第六条同一单位的银行机构代码应与其支付系统行号保持一致。

第三章现代化支付系统

第七条银行机构可以选择以直接参与者或间接参与者的身份加入现代化支付系统。

直接参与者是指与支付系统连接并在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直接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银行机构。

间接参与者是指委托直接参与者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八条以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现代化支付系统的银行机构,由其直接参与者通过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提交申请,经人民银行总行审核无误后,确定该申请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的日期,并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公布。

第九条银行机构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现代化支付系统的申请程序:

(一)应具备的条件:

1、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

2、在人民银行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

3、满足加入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技术和安全性指标;

4、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5、具有可行的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

6、有一定的跨行支付结算业务量,且遵守有关支付结算管理规定;

7、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需提交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科)的相关资料:

1、申请书。

详细说明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接入方式和支付系统行号信息。

2、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3、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

预案应明确:

行内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清算资金的监控和预警机制以及清算头寸不足时的应急处理方案,包括快速调度资金和弥补头寸不足的渠道及方式、应急处理的时间要求、特殊情况下的授权措施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等。

4、支付系统业务、技术管理和运行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联系方式。

(三)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科)根据申请材料,完成相关业务、技术、人员等初审工作,对符合加入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附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上报上级行。

(四)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收到上级行批复后转发申请机构。

银行机构支付系统接口规范和前置机配置指引等技术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软件由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提供。

(五)申请机构完成相关设备配置,业务、技术培训、软件开发和行内系统改造等准备工作后,向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科技科)提出接口验收或免验收申请报告(注:

免验收申请报告须附申请机构总行通过人民银行组织接口验收的材料复印件)。

(六)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科技科)按照《支付系统直连商业银行对接口软件测试验收报告》对申请机构的技术准备工作和安全性指标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软、硬件环境、网络信息安全和接口程序开发等。

验收完毕后,出具接口程序验收报告技术环境确认报告。

(七)申请机构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后,向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科)提出正式加入现代化支付系统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详细说明工程实施、业务培训、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等准备情况。

内部控制应包括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的组织架构,相互监督制约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以及内部控制和风险应对措施等相关内容。

2、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出具的验收报告、技术环境确认表。

申请机构已申请接口免验收的,应出具免验收申请报告。

3、支付系统应急处置预案,方案应包括预防和预警机制,风险评估方法,报告指挥程序和支付系统应急处置程序等相关内容。

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科)收到银行机构正式加入现代化支付系统的申请材料后,完成初审工作,对符合正式加入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附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后上报上级行。

(九)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收到上级行批复后转发申请机构,申请机构应指派业务主管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到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科)领取支付系统地方押密钥。

第四章开立存款准备金账户

第十条银行机构在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开立存款准备金账户须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金融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四)开户申请书(附表2)。

第十一条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受理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开户条件的银行机构,确定开户日期后通知其前来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营业室)负责收集开户单位在日常核算过程中日间清算透支、报表报送、准备金缴存、支付系统查询查复、票据交换、账户核对等方面的信息,作为支付结算业务综合评价内容。

第十三条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现代化支付系统的银行机构需在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开立支付系统清算账户的,须待人民银行总行现代化支付系统批复收达后,向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营业室)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清算账户开户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预留印鉴(一式三份)。

第十四条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营业室)受理申请资料,在支付系统正式上线前一日(T-1日)与申请机构核对存款准备金账户余额,并在正式上线日(T日)的营业准备阶段登录大额支付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清算账户开户报文,为申请机构开立清算账户。

原存款准备金账户开户资料连同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料作为新开清算账户的开户资料。

第十五条银行机构清算账户开设后,应立即向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提交销户申请书(附表3),办理原有账户的销户手续。

第五章同城票据交换系统

第十六条银行机构申请加入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金融许可证》,经批准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二)有一定数量的同城跨行结算业务;

(三)日常备有足够的票据清算资金;

(四)具备计算机及网络处理票据交换数据的能力;

(五)能派出1名符合交换员条件、胜任票据交换工作的专职票据交换员;

(六)自觉遵守同城票据交换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银行机构申请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系统须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票据交换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金融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三)申请书。

第十八条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票据交换所)收到申请材料,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确定加入日期和票据交换号,并批复申请机构。

第十九条有省级管辖行的银行机构可以向其省级管辖行申请浙江省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安装软件及开通系统网络;无省级管辖行的银行机构应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申请,逐级转报至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按直接参与者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银行机构完成系统安装和网络连接工作后,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票据交换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参加县(市)同城票据交换协议书》;

(二)浙江省同城票据交换清算系统申请表(附表4);

(三)专(兼)职同城票据交换员推荐表(附表5);

(四)票据交换员1寸免冠照2张。

第二十一条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票据交换所)在同城票据交换系统中进行相关参数设置后,报告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清算中心,并通知各票据交换单位数据同步操作。

第六章支票影像交换系统

第二十二条银行机构选择分散接入方式办理支票影像业务的,需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票据交换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对机构全称、银行机构代码、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等进行描述,并对加入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必要性进行说明;

(二)金融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支票影像业务内控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三条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票据交换所)收到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行名行号系统申请用户。

第二十四条银行机构选择集中接入方式办理支票影像业务的,按其管辖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小额支付系统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

第二十五条银行机构申请签发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需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会计财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写明本行基本情况、支付系统行号及接入方式、管理及经办人员配备情况、业务经营状况和内部管理状况等;

(二)《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本行有关三省一市汇票的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四)委托他行代理清算的,还应报送代理协议;

(五)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已获准签发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的银行机构,其所属分支机构签发华东三省一市汇票的,无需提供第(三)项书面资料。

第二十六条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会计财务部门)根据申请资料,对申请机构的内部管理、人员配备、业务量等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签发条件的银行机构,由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汇总上报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第二十七条银行机构使用的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由其省级管辖行负责组织订货和管理。

第八章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

第二十八条银行机构申请签发银行本票业务需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会计财务部门)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载明本行基本情况、支付系统行号、加入时间及系统接入方式、会计结算人员配备情况、业务经营状况和内部管理状况等内容;

(二)《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关银行本票的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四)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接口验收报告。

已获准签发银行本票的银行机构,其所属分支行申请签发银行本票业务的,无需提供第(三)、(四)项书面资料。

第二十九条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会计财务部门)根据申请资料,对申请机构的内部管理、人员配备、业务量等情况进行核实。

对符合签发条件的银行机构,由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统一刻制银行本票专用章及印制银行本票凭证。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设置的银行机构代码自动更新。

第三十一条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银行机构需填制《支票处罚系统机构用户申请表》(附表6),以办理支票违规行为处罚系统相关业务。

第三十二条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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