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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案例分析材料
宪法案例分析材料
篇一:
宪法案例分析集
案例分析一
20XX年3月24日,位于中印之间的不丹迎来其历史上的首次民主选举,直接选举国民议会议员,并在此基础上产生首个民选政府。
此次选举意味着国家政治体制将由原来的世袭君主制变为议会民主制。
在此次议会选举中,由不丹仅有的两个政党“人民民主党”和“不丹爱国进步党”竞争47个议员的席位,双方共有94个候选人参选。
得票多者将出面组织政府。
这两个政党都是三年前奉国王旨意成立的年轻政党,各拥有数千名党员。
此次选举是不丹国王多年来致力于推行政治民主化的结果。
100年来,不丹一直实行世袭君主制,没有宪法,也没有政党。
1998年6月,辛格老国王对政治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解散了内阁,将政府行政权移交给大臣委员会。
20XX年9月,国王发布命令,要求政府筹备起草宪法。
20XX年3月,辛格国王建议在不丹建立两党制度,由在大选中得票最多的政党组阁,另外一个政党则成为反对党。
根据宪法草案,不丹将组建两院制议会,由75人组成的国民议会和由25人组成的全国委员会。
20XX年年底吉格梅国王宣布退位,于20XX年4月将王位正式让给27岁的儿子吉格梅-凯萨-旺楚克王储。
辛格曾表示,还政于民是为了让不丹在政体上与西方接轨,以便赢得国际社会的认同。
他说:
“为了不丹人长远的幸福,我们必须推行民主,一个有效的制度比王位更重要。
”旺楚克陛下多次表示自己能保证是一个好国王,但无法保证此后历代国君都是好国王。
君主制度好比华丽却易沉的邮轮,民主制度则是普通但不易翻的小船。
避免有朝一日的沉没,这正是不丹国王们在推动民主化方面走得比自己的臣民还快的原因。
为了完成国民议会选举,早在20XX年,不丹就在国王的鼎力支持下强迫不知民主为何意也不感兴趣的臣民接受成为公民的培训———举行过投票预演了。
而不丹的政党也似乎没有为选战做好准备。
候选人站在田间地头向民众发表竞选演说,手里连个话筒都没有,标语旗帜就更看不到了。
这倒不是参选的两个政党拿不出这点经费,民众对选举的兴致远没有国王浓厚。
请就材料中的反映的问题进行评述。
答题要点:
1、民主政治的建立过程是国家最高权力归属的过程。
2、在已有的专制体制转变为民主宪政体制,不仅仅意味着限制专制权力、剥夺专制利益。
即使是建立起民主制度,是否将国家最高权力置于宪法的规范下,是否将政党竞争置于宪法之下,将决定初步走向民主化的国家能否走得长远。
3、作为民主体制的积极推行者,前国王在国民议会选举完毕后,也应该
积极遵守宪法,将个人行为纳于宪法规范之下。
4、公众的民主意识和觉悟仍停留在忠君层面。
宪政的完善不仅是制度的完善,公民对政治的广泛参与和对国家权力行使、对政党竞争的监督,也是宪政不可或缺的方面。
公众的宪法意识需要提高。
5、自发民主化的不丹,应借鉴别国宪政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建立有限政府,建立分权机制,加强宪法监督,保证司法独立,控制强力部门,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等。
特别是阻止外国势力对政党的控制和操纵。
案例分析二
曾某原为某省省委书记,2000年7月因换届改任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曾某一直酷爱书画,工作之余总要进行书画创作。
20XX年12月,曾某将自己的书画作品结集出版。
某知名大学教授发表书评时称,我们现在的一些领导同志一旦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总觉得无法适应,但曾某却并非如此,他不仅有了发展自己兴趣爱好的条件,而且,其书画作品水平也如何如何,云云。
请就材料中的反映的问题进行评述。
答题要点:
1、该教授将曾某改任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视为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是错误的。
根据宪法和法律,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是同级人大常设机关,是人大闭会期间代表人民经常性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因此作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曾某肩负极其重要的责任。
5分
2、这个材料也反映出各级人大常委会个别组成人员视人大及其常委会为退居二线的机关,从而不思进取,不认真履行职责,使人大及其常委会权力不实,威信不高,作为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未能发挥出来。
案例分析三
在山东滨州地区惠民县,有一个不起眼的偏僻小镇,名叫桑落墅镇。
这里地处鲁西北,属山东省的贫困地区。
尽管如此,村民们仍然是其乐融融。
1996年4月2日深夜,惠民县公安局治安科的张传广、张刚等人,率领一批全副武装的“执法”人员,摸进了桑落墅。
11点多钟,桑落墅派出所的两名警察几下砸开了村民季玉坤的家门,闯了进去。
季玉坤还没弄清楚怎么回事,便被荷枪实弹的武装人员从被窝里拖出,押上警车,送县城中心旅馆关押起来。
15天后,季的家人送来3000元莫名其妙的“罚款”,再加上225元“旅馆费”才将其赎了回来。
同季玉坤的遭遇一样,当天和以后连续几个深夜,桑落墅共有数十人被
抓走,分别被关押在惠民县公安局指定的“高家店旅馆”、“顺达旅馆”、“鸿燕旅馆”等处。
老百姓一律管它们叫“惠民县第二监狱”。
1996年5月5日深夜至次日凌晨,张传广、张刚再次率大队人马进村,这次几乎是挨家挨户的搜捕,连孤苦零丁的五保户老人也不放过。
一时间,全村到处都是“咚咚”的砸门声音,有许多院落的大门被砸倒,村民季东岳的老伴刘爱玲未穿上衣,也被拉出来站在院子里,吓得浑身直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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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深夜,又有一批村民被冠以“赌博犯”的罪名,关进了“第二监狱”,一部分人则被五花大绑,脖子上挂着“赌博犯”的大牌,在高音大喇叭的喊叫声中,到各乡、各村游街示众。
这些都被有计划地拍成“严打成果”。
随后,山东省某报以《滨州地区严打取得显著成果》为题,报道“惠民县打掉一个涉及100多人、赌资达41万元的特大赌博团伙,群众为此鸣鞭炮庆贺”的“新闻”;滨州、惠民县的电视、报纸更是宣扬惠民县公安局“现场抓获特大赌博团伙案”的事迹。
当时正值农忙季节,桑落墅700余名劳动力中,有200多名青壮年为躲避抓捕而逃往异乡。
在此后的半年多时间里,桑落墅一到晚上几乎没人敢开灯,听见汽车响家家关门,很多村民不敢在家睡觉,有两个青年人在长期恐惧中,精神失常,两个未成年人也被抓去作为人质?
?
1996年8月,桑落墅村民忍无可忍,决定秘密到北京上访。
村民李宝成在众乡亲的签名支持下,上访到中纪委、公安部等部门。
1996年9月16日,李宝成因上访被县公安局以“赌博”罪“逮捕”,并被张广传戴上手铐在村里绕行一圈。
张手拿逮捕证,对村民喊道:
“大家听着,李宝成没有问题,可我就把他抓了,看你们谁还敢去北京!
”
从1996年底到1997年初,桑落墅有几十名村民向惠民县法院起诉惠民县公安局,但不少村民因交不起二三百元的诉讼费而无法起诉。
张广传等人得知消息后,还开着车到村里恐吓村民,吓得很多起诉的人到处躲藏,有的起诉后又撤诉,最终有29人的起诉被立案受理。
1997年6月6日惠民县法院开庭公开审理该案,被告惠民县公安局出庭应诉人员个个腰间别着手枪,连旁听的被告方工作人员也是荷枪实弹。
后来更以“法庭无法保证其安全”为由,拒绝出庭,法院只好暂停审理。
后在省委主要领导亲自过问下,于10月6日再次开庭审理,并于10月13日以原告胜诉结案。
(该案例摘改自任之编著:
《当代中国民告官》,时代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194~202页,原题为《29位农民发誓告倒县公安局》)
问题:
公安局侵犯了农民的哪些宪法权利。
答题要点:
(1)我国现行《宪法》第39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张传广等持枪夜闯民宅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2)我国现行《宪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2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第3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张传广等将村民非法关押在固定旅社和非法逮捕村民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逮捕”、“拘禁”或“限制”的自由。
(3)我国现行《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公安干警无故对村民处以罚款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
(4)我国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安干警将村民挂上“赌博犯”的大牌、游街示众等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
(5)我国现行《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第2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张传广等人恐吓、打击、报复村民上访、起诉等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以及公民的诉权。
案例分析四
材料1:
20XX年11月29日,深圳福田警方召开两场公开处理大会,百名皮条客、妈咪、站街招嫖女、嫖客等涉黄人员被处理。
公处现场,警方宣读犯罪人员所涉罪行,然后读出各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和籍贯。
每读出一人的资料,警察便押身边的犯人踏前一步确认身份,然后押回车上载走。
现场逾千人围观。
福田公安分局副局长井亦军宣布处罚决定时,现场不时响起掌声。
材料2:
20XX年11月25日下午,陕西府谷县,“5·29”特大持枪抢劫案3名疑犯游街,约5万居民上街目睹其真容。
材料3:
20XX年4月23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在瓯江帆影广场举行“严打”整治公开宣判处理大会,公开逮捕65名犯罪嫌疑人,并对32名刑事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
材料4:
1984年11月21日,中共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严防反动报刊利用我处决犯人进行造谣诬蔑的通知》中指出:
“执行死刑不准游街示众”。
198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执行死刑严禁游街示众的通知》强调:
“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特别是开放城市更要严加注意,以免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1988年6月1日)明确指出:
现再次重申:
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
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23号)]第346条第二款规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公通字〔1992〕139号)第5条规定:
“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
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和其他违法人员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或变相游街示众”。
《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五款规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20XX年,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不准公审公判,坚决反对集中宣判和执行,是对一些地方动辄开展所谓“集中公审公判”等运动式审判活动的否定。
20XX年3月12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材料5:
1955年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一届联合国防止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联合国联合国被囚人员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一部分《被囚人员的迁移》部分第45条第
(1)款载明:
被囚人员被送入或移出监所时,应尽量避免公众耳目,并应采取保安措施,使他们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宣传。
试运用宪法原理进行分析。
答题要点:
(1)“示众”是带有封建色彩,一种羞辱意味的牺牲个人人格尊严换取社会一时的安定方法,早就被子文明社会所抛弃。
人人生而自由,疑犯其人格
篇二:
有关宪法的案例分析
上海市电视大学川沙行政管理(20XX本科)
姓名:
裴小利学号:
1131001255097
关于云南“躲猫猫”事件案例讨论报告
一、案例概述
20XX年1月28看守所,羁押期间,同监室在押人员张厚华,张涛等人以各种借口对李荞明多次用拳头、拖鞋进行殴打,致使其头部、胸部多处受伤。
2月8日下午17时许,张厚华等人又以玩游戏为名,对其进行殴打,猛烈拳击后,致使李荞明撞墙倒地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医鉴定的结论是,李荞明系多次钝性外力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这是一起在押犯罪嫌疑人,以“躲猫猫”为名,殴打、施暴,致使李荞明身亡的事件。
李荞明身亡后,张厚华等人为逃避责任、逃避法律的制裁,编造了李荞明在游戏中不慎自己撞墙死亡的事实,而且订立了攻守同盟,对抗侦查。
普宁县公安机关在没有深入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公布了李荞明是在游戏中不慎死亡的情况。
此事一经报道,结论遭网民一片质疑,社会反响强烈。
查清事件真相,既是对家属负责,也是任何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政府的本分,这既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也体现了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二、个人思考
经过小组一番讨论后,对这一案例的讨论主要围绕宪法的基本原则展开:
第一,基本人权原则作为宪法原则的实质是使基本人权成为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成为判断宪法是否为“良宪”的重要标准。
人权是指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平等享有的权利。
对基本人权最先予以规范化的是《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独立宣言》明确宣布: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
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在本案例中张厚华、张涛、普华永等人殴打李荞明致其死亡时是否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由侮辱上升为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权,使本可追求幸福的李荞明同时也失去了追求幸福的权利。
第二,人格尊严是宪法价值的集中体现,是宪法权利的核心内容。
公权力如何保障相对人的权利和人格尊严,是这一事件带给我们最重要的启示
在中国宪法的文本中,公民享有基本的权利除第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个富有自然法色彩的立国理念之外,其他均已明示的方式作具体的列举,宪法
第38条前半句“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明确宣示作为概括性条款的人格尊严原则。
我认为本案例中的张涛、普华永等人已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实在法中对“人格尊严”都有明确的表述。
二战期间,纳粹德国恣意蔑视“无存在价值之个人或人种”对人性尊重构成侵犯。
使全世界的人民对其行为给与严厉的回击。
人格尊严原则虽然模糊,但是却非常有力量,人先于国家而存在,即成为国家行动之目的。
不能被贬仰为受国家行为支配的客体而损及人的主体性。
若以贬抑、蔑视等方式,把一个人当物品对待,包括奴隶制、禁止酷刑和残忍的、不人道的侮辱性的待遇和刑法等,便构成对人格尊严的侵犯。
“躲猫猫”,一种儿童小游戏。
却使李荞明在同监室关押人员以“躲猫猫”游戏之名殴打、虐待,最终于2月12日不治身亡。
短短11天,一条20几岁的年轻生命就从中国一个普通的县级看守所内消失,这不得不逼使我们追问看守所内的人权保护问题、看守所的管理体制问题、检察机关的驻所监督问题。
第三,如何切实落实宪法基本人员原则。
看守所虽然不是监狱,但也存在着所谓的“牢头狱霸”现象。
“躲猫猫”事件的最终调查结果就证实了该现象的存在。
对于监所“牢头狱霸”的存在是基于其特殊的环境。
其形成类似我们理解的“黑社会”。
因为在监所内缺乏日常性的家族/朋友支持,便会成为强势权力的牺牲品——李荞明就是显例。
所以,就监所的环境而言,如果不能够成功地融入,就常常会遭到虐待。
有的也许尽是像李荞明这样年纪轻轻、不懂规矩的人。
“牢头狱霸”现象——反映了监所民间秩序的建构需求,也反映了社会人格偏差所造成的严重的“从林”状态。
法治是由国家强制力直接支持的规则之治,是监所法律秩序型构的基本规范依据和力量保障。
以“躲猫猫”事件所涉看守所为例,其由公安部门统一管理,内设专门的管理机关,配置管理干部和相应的警力,并有同级检察院派驻的检察室作为法律监督机构。
可为什么还会有此种事件发生呢?
各种丰富的利益交换巩固了监所部分管理人员与“牢头狱霸”之间的默契。
这种“默契”正是监所微环境“黑恶化”成为“人权死角”的特殊社会基础。
破解此种“默契”需要在监所体制上实现一定的“开放性”。
最高检拟议的“检察巡视”制度有望补强驻所检察室的不足。
我们破解“牢头狱霸”和内部监管不力的主要制度进路就应该是:
看守所与公安机关管理权限分离,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驻所检察室与检察巡回组相结合;健全被关押人员的申诉制度建设,建立一套由专家参与的独立调查机构。
三、讨论总结
宪法基本原则是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主权则,
它是贯穿在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认真、全面地分析和归纳宪法的基本原则,对于了解宪法发展的规律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对本案例的讨论,我们可以更深刻地理解宪法基本原则中的人权保障原则。
我国宪法首先宣布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进一步规定了的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此事件中犯罪嫌疑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身处不利境地的情况下,作为公民的生命权保护问题,是值得宪法关怀的。
看守所是否尽到了保护的职责、履行了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义务,是值得讨论的。
目前中国在尊重和保障人权问题上,仅有宪法概念是不够的,必须尽快规定一个法律规范,使人权保障能够真正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当然未做详细的规定,这并不意味着保障人权是一个空洞的概念,我们可以把宪法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重新领会和把握“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涵,进一步认识宪法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其他原则性规定、人权原则与其他宪政原则的内在联系和有机统一。
篇三:
宪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宪法部分)
◆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案
案例:
王某在初中读书时,由于好打架斗殴,不思证书,成绩不佳,多次被老师批评,1985年初中毕业没有考上高中,在家住闲。
此期间,其父因犯强奸罪被判刑。
1986年其父托人将他送入职中,因为其父犯罪,使他受连累,同学骂他是杂种。
同时,又因学习不好、好斗,老师也歧视他。
这使他心理受压抑而不满,乃至怨恨这个社会不公平。
于是他偷偷写了一张攻击社会主义的大字报,并连夜贴在县政府大门口的墙上,3天后被捕。
评析:
王某由于家庭和个人的问题,由怨恨而牵怒于政府,进而仇视社会主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王某的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构成的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和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王某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破坏国空制度和国家机构案
案例:
孙某,男,19岁,运输公司工人。
杨某,男,20岁,红星变压器厂工人。
高某,男,21岁,仪表厂工人。
孙某、杨某、高某从1984年4月起,多次共谋策动劫持飞机,准备外逃投敌。
7月25日,他们利用骗取的介绍信,购买了机票,携带炸药、匕首、指南针、民航示意图混上飞机。
当飞机抵无锡上空时,他们手持凶器,身绑炸药,冲进驾驶舱,
威逼机组人员改变航向劫机外逃,并刺伤机组人员和旅客,叫嚣要杀死共产党员,呼喊批革命中号。
经机组人员和旅客奋起搏斗,罪犯当场被抓获。
评析:
宪法第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孙某等劫机投敌的行为,是仇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仇视社会主义制度的严重犯罪行为,并且手持凶器,身绑炸药,威逼驾驶员改变航向,呼喊反革命口号,叫嚣要杀死共产党员,实施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
这种行为实属对国家和对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我国司法机关对其必将依法惩处。
◆破坏民族团结案
案例:
林甲,男,17岁,汉族,河北省某县中高三年级学生。
林乙,男,15岁,汉族,河北省某县中高二年级学生。
林甲、林乙二人系同乡同村同姓叔伯兄弟,在县中读书,并住校。
1988年春的一天,林甲因个人卫生不好,被班级同学、班卫生委员田某(回民)指出,并要求他在三天内将个人卫生搞好,要求他不要因为一个人影响班级评比。
林甲对此很不满,认为田某故意使其难堪,不买账,待田某离开林甲宿舍后,大骂田某,并有侮辱回民的言论。
林甲辱骂田某的事,当天晚上就传到田某的耳朵里,田某火冒三丈,立即去责问林甲,于是两人大吵起来,后被同学们劝住,从此两人结下仇。
田某因为是班干部,过后没有把这件事放在心上。
林甲则不然,过后时时想报复。
于是他去找林乙,两人商讨报复的方法。
两面三刀个经过一番密谋,由林乙放哨,林甲找来一块熟猪肉皮,给田某的饭碗擦上猪油。
田某吃饭时总觉得味道不对,但头一、
二次他没有在意,第三次觉得对劲,于是田某就暗中留意,在某天下午课外活动时间,他发现了林甲、林乙两人鬼鬼祟祟的溜进宿舍,直往饭碗上抹什么东西,他立即冲进去,看见二林正在拿猪肉皮擦他的碗。
田某怒发冲冠,冲上去有力打了林甲一拳,于是二对一的撕打起来。
田某吃了亏,又发现二林是侮辱回族,他跑到各年级,把回民同学叫在一起,并把二林侮辱回族的言行叙述一遍。
回民的激情奋起,立即去找二林,找把二林痛打一顿。
当天晚上同宿舍的同学,发现林甲鼻青脸肿,就问他是谁打的。
林甲添油加醋的说是田某带领全校的回民打的。
于是有几个好斗的“仗义之士”出头联络汉族同学,并煽动说:
“回回结伙打老汉”,一些不明真相的学生,一哄而起,追打回民同学。
第二天回民同学罢课,并要求学校保护回民。
学校经过调查,是因为林甲、林乙的行为造成的,学校给了他们应有的处罚。
评析:
林甲、林乙两个人由于对田某同学不满进而发展成为歧视回民,谩骂回民和向田某饭碗上抹猪油是侵犯他人信仰自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四条规定:
“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林甲、林乙两个人的言论和行为,在主观动机和客观效果上都构成了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应受到必要的处罚。
◆破坏自然资源案
案例:
毛甲,男,15岁,汉族,陕西省某县某乡中学学生。
毛乙,男,15岁,汉族,陕西省某县某乡中学学生。
卞某,男,14岁,汉族,陕西省某县某乡中学学生。
毛甲、毛乙、卞某三个人于1982年11月某日放学回家,路过一条山沟,突然发现一只小熊猫,三个人不顾一切的去追扑,不多时,便追上了熊猫。
小熊猫用力反抗,于是三个人用石头、木棍一顿乱打,把熊猫打昏了,于是用藤条将熊猫捆起
来,并用木棍往家里抬。
由于小熊猫被三个人打昏,捆梆不得法,致使小熊猫在半路上就死了。
三个人将熊猫抬回家交给父母,父母将熊猫皮剥掉,肉煮吃了。
评析:
熊猫属于国家一类保护动物,属于国家极为珍贵的自然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毛乙、毛甲、卞某三个人的行为破坏了国家保护的珍贵动物,属于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应受到必要的处罚。
◆破坏国家财产案
案例:
苗某,男,16岁,汉族,安徽省合肥市某中学学生。
昌某,男,16岁,汉族,安徽省合肥市某中学学生。
苗某、昌某在同一所学校同一个班级学习,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学会吸烟和赌钱,经常旷课。
1988年秋的一天,两人又想赌钱,但手头又没有钱,于是两个人一商量,乘天黑没有人注意,把马路上的下水井盖搬走,拿去卖废铁。
苗、昌二人一连干了三个晚上,砸破了六个下水井盖子,后来被人发现抓获。
评析:
苗某、昌某两个人,为赌博玩乐,偷搬马路下水井盖子,砸碎卖废铁实属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