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薪酬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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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薪酬管理制度
广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薪酬管理制度
2004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是中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订立的薪酬管理规定,是员工获得正当劳动报酬的保证,也是维持中心效率和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体现了中心效益与员工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薪酬,包括定期发放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年功工资等。
第三条薪酬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收入唯一及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薪酬分配的依据是:
贡献、能力、态度和责任。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广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所有正式员工,但不适用于以下人员:
●旧大楼门卫;
●实行“底薪+提成”分配制度的市场营销人员;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勤务类人员,比如信息录入人员等。
本制度适用人员分类如下:
●管理类人员:
指中心主任、副主任、部门经理、副经理;
●专业技术类人员:
指网站的相关工作人员、财务相关人员、人才测评人员等;
●业务类人员:
指各部门从事业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薪酬体系
第六条员工薪酬由四大部分构成:
●基本工资部分:
指员工在各自岗位上工作所获得的工资,每月按时发放;
●效益工资部分:
指员工由于努力工作,产生良好经济效益而获取的报酬,每季度发放一次;
●年功薪酬部分:
指员工根据在中心的工作年限获得的年功工资;
●补充薪酬部分:
指中心主任特别奖、节日费等。
第七条基本工资在编人员按照在编人员的标准进行发放,聘用人员按照《关于确定广西人才市场聘用人员岗位基本工资标准的通知》进行发放。
第八条效益工资每季度根据各部门的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进行发放,效益工资共分18个级别,各个级别对应一定的分配系数,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二《岗位等级系数表》。
第九条年功薪酬根据员工在中心工作的时间确定,标准为每年3元;在中心工作时间满一年才核定年功薪酬,每年度的十二月份统一核定,次年一月一号执行。
第一十条补充薪酬包括两种类型:
●中心主任特别奖实施细则详见《广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心主任特别奖管理办法》;
●节日费按照中心的相关规定进行发放。
第三章各序列薪酬计发标准
第一十一条各序列薪酬计发标准为:
●年收入=月收入×12+季度效益工资×4
●月收入=月基本工资+年功工资
●各部门员工季度效益工资为:
个人季度效益工资=
●计发的季度效益工资在每季度实际发放80%,剩余的20%作为风险基金,在年终结算后一次性发放;
●中心领导季度效益工资采用每季度预发80%的方式,剩余的20%到年终结算后统一发放。
第四章试用期工资
第一十二条员工正式入职后需与中心签定劳动合同,履行合同义务,按月领取试用期工资。
第一十三条员工入职后试用期为3-6个月,试用期内按各自岗位序列的最低级别发给试用期工资。
第五章缺勤薪给
第一十四条凡缺勤者(如不特别注明,均享受年功工资)按以下方法计发工资:
●迟到/早退:
每次扣5元;员工每月迟到和早退累计超过3次的,从第四次起,每次扣20元;
●病假及非因工伤假:
Ø6个月以内,在中心工作不满2年者,日计发工资标准为本人日基本工资的70%;满2年不满5年者为80%;满5年以上者为90%;
Ø6个月以上者,工资按月基本工资的50%计发;
Ø月休假在10个工作日以上者,取消年功工资。
●事假:
按实际工作日计发基本工资,月休假在10个工作日以上者,取消年功工资。
●旷工:
15个工作日内,按月基本工资减发,连续15个工作日后经教育不改,解除合同。
●产假:
参考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执行,每月发放月基本工资。
●婚假/丧假:
参考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工资级别
第一十五条不同序列工资级别确定方法如下:
●序列1——管理序列:
分为四类,从低到高依次为部门副经理(9级-11级)、部门经理(12级-14级)、副主任(15级-16级)、主任(17级-18级)。
●序列2——专业技术序列:
分为两类,从低到高依次为普通员工(3级-6级)、主管(7级-9级)。
●序列3——业务序列:
分为两类,从低到高依次为普通员工(1级-5级)、主管(6级-8级)。
第七章薪酬调整
第一十六条薪酬调整分为整体调整和个别调整。
第一十七条整体调整:
指中心根据国家政策和物价水平等宏观因素的变化,或行业及地区竞争状况和中心发展战略的变化以及中心整体效益情况而进行的调整,包括薪酬水平调整和薪酬结构调整。
第一十八条个别调整主要指工资级别的调整,分为定期调整与不定期调整:
●工资级别定期调整:
指中心在年底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对员工工资级别进行的调整。
●工资级别不定期调整:
指中心在年中由于岗位变动等原因对员工工资级别进行的调整。
第一十九条定期调整:
●年度绩效考核成绩为“优秀”的员工在本岗位级别范围内自动上升一档;
●连续二年年度绩效考核达到“良好”的员工在本岗位级别范围内自动上升一档;
●连续三年年度绩效考核达到“一般”的员工在本岗位级别范围内自动上升一档;
●年度绩效考核等级为“需改进”的员工在本岗位级别范围内自动降低一档;
第二十条员工在其相应岗位的级别范围内调整岗位工资级别,达到本岗位级别范围内最高档后,若岗位不发生变动,则不再调整。
第二十一条各岗位员工工资级别调整总体方案由中心主任或中心主任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的调整方案和各项薪酬发放方案由综合部执行。
第二十二条调整后工资级别,一般从执行日期所在月初计算。
第八章工资支付
第二十三条员工工资支付时间为每月10日,以法定货币(人民币)支付,若遇支薪日为休假日时,则提前至最近工作日支付。
第二十四条综合部按在职员工名册核发工资,未正式办理入职手续者不计薪。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考勤表应于每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午下班前交到综合部,未在规定时间交报考勤表,或交报考勤表不完整的部门,当月工资在下个月计发。
因此原因造成工资发放延迟的,由该部门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综合部按各部门指定考勤员填报、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的计薪资料计发工资;考勤表保存三年后销毁。
第二十七条下列各款项须直接从工资中扣除:
●员工个人所得税;
●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
●应由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统筹保险及失业保险费用;
●与中心订有协议应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款项;
●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心规章制度规定的应从工资中扣除的款项;
●司法、仲裁机构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款项。
第二十八条
工资计算期间中途聘用人员,当月工资的计算公式如下,其中规定月工作日数按20.92天计算:
第二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由员工本人向中心综合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15天内一次性结清工资。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
●中心认可的其他事由
第三十条员工如对工资有疑问,应在发放当月向综合部当面查询,否则视为工资发放准确无误。
第九章薪酬组织与发放
第三十一条中心主任负责提出整体薪酬政策方向,综合部经理负责提供具体方案并在每年年度绩效考核结束后组织薪酬调整工作会议。
第三十二条薪酬调整工作会议主要讨论工资级别调整、效益工资分配方案、特殊奖金发放等有关薪酬激励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各岗位员工工资级别调整和各项薪酬发放由综合部根据薪酬工作会议和绩效考核结果执行。
第三十四条综合部负责汇总每月薪酬发放方案,核准后送达中心财务执行。
第一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参照《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中心在不违反国家劳动主管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决定中心内部一般员工的工资关系和工资标准;有权决定一般员工调岗调薪及其奖惩方案。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是中心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由中心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从2004年X月X日起开始实行,自本制度实行之日起原有有关工资管理的制度或规定停止使用。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的修改由综合部负责,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如有其他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以中心主任办公会裁定结果为准。
附件一:
基本工资级别表
附件二:
岗位等级系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