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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第一章公证制度概述

  第一节律师的概念、法律关系和特征

  第二节公证制度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第三节公证机构的任务

  第四节我国公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第一节律师的概念、法律关系和特征

  一、公证制度的概念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

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规程和准则。

  二、公证的法律关系

  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在公证活动中由公证法所确认

  和调整的与当事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构成公证法律关系的要素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分为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

  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具体说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

  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即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也就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

来源:

  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公证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公证机构和当事人所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都是依法进行的,同时又是对等的、一致的、相辅相成的;双方既享受权利,又必须承担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三、公证的特征来源:

  公证的特征,是由公证的本质和固有属性所决定的,是公证活动区别于其他有关活动的标志。

  

(一)公证与认证的关系公证与认证既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又有密切联系,没有公证,便没有认证;没有认证,公证则无法在外国发生法律效力。

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

  

(二)公证与鉴证的区别鉴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地审查、鉴别和核实,予以证明,借以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一种活动。

两者行为的主体不同,两者的作用不同,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

  (三)公证与签证的区别签证是指一国国内或者国外的主管机关,在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出入国境(包括国境)时,在其所持的证件上(护照、过境通知书、边境公务通知证等)办理签注、盖印等手续,表示准其出入境或者过境的一种活动。

公证与签证作为两种不同范畴的业务活动,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办理出入境手续时,需要通过公证文书证明其身份时,则应由公证机构作出证明文书,在这方面二者是有联系的。

  (四)公证证明与一般证明的区别两种文书的法律地位不同,两种文书被社会认可的范围和程序不同。

  第二节 公证制度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一、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关系

  民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一)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重要依据

  

(二)公证制度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重要保证

  (三)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的差异

  二、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区别

  1.两者的性质不同。

  2.两者的当事人不同。

  3.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

  4.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5.不服法院裁判的上诉与不服公证的申请复议不同。

  

(二)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有着密切联系

  1.两者法律制度是相近和相连的。

  2.公证制度有利于减少人民法院的负担。

  3.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4.经过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得以实现。

  第三节公证机构的任务

  公证机构的任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活动所要达到的目的。

主要包括

  以下几方面的任务:

  一、依法证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是公证机构的首要任务

  二、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与合法利益,是公证机构的根本任务

  三、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是公证机构的又一重要任务

  第四节我国公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一、我国30年代至40年代的公证制度

  二、新中国的公证制度的确立和发展

  三、公证工作削弱和停办时期

  四、公证工作的恢复和发展

  第二章公证机构的组织设置和管理体制

  第一节公证机构的性质

  第二节我国公证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组成

  第三节公证员的条件与资格、任免与聘任

  第四节公证机构的管理体制

  第五节公证员协会

  第一节公证机构的性质

  一、公证机构是法定的国家证明机构,公证制度是法定的国家证明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公证机构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

  三、公证机构是具有保证性和预防性的证明机构,公证制度是具有保证性和预防性的证明制度

  公证机构的双重性:

既是国家证明机构,又是法律服务机构

第三章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客观真实原则

  第二节合法原则

  第三节公证机构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

  第四节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节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节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节回避原则来源:

  第八节保密原则来源:

  第九节便民原则来源:

  第十节使用本国和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原则

  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是指对整个公证活动都有指导意义的各项准则,是办理一切公证业务的总依据,贯穿于公证工作的全部。

  我国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标志着公证机关的宗旨及其实现的方式方法,是顺利完成公证任务的重要保证。

  第一节客观真实原则来源:

  办理公证证明,首先要审查其内容是否真实可靠,符合实际情况。

这是办理公证的前提和基础。

  要审查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愿望确系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必须如实地向公证机构陈述要证明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以及证明的具体要求和证明后要达到的目的。

  公证人员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第二节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第一,审查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来源:

  第三,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情合理。

  第三节公证机构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来源:

  本原则依据公证机构的职、责、权,明确规定了公证机构依法独立办理公证的原则,以

  避免其他机关、组织、团体和个人非法干预、干扰正常的公证工作,保证办证质量,维护公证机构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的原则

  自愿公证是指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是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涉,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事务。

法定公证,是指国家从规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和调整民事、经济关系的需要出发,规定某些重要的法律行为必须通过公证的形式加以解决。

  第五节不得随意拒绝公证的原则

  对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17条规定的条件的,公证处就应予以受理;对不符

  合条件的,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六节公证员亲自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

  公证员应当亲自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谈话,审查当事人的事实意愿,审查申请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或文书及其有关证明材料,依据事实、法律、经验和感受,确认申请公证事项是否真实、合法和符合公证的条件,并作出出具公证书、拒绝公证或终止公证的决定,并对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节回避原则

  回避原则,是指某个几个公证人员不参加办理与自己或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公

  证。

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公证事实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公证事项有利益关系;

  3.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第八节保密原则

  保守秘密原则的内容十分广泛。

  第一,公证机构要严加控制参加办理公证事务的人员,

  除必须到场的当事人、代理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任何局外人都不得参加办证的事务。

  第二,公证人员对全部公证事务负有保密的职责。

  第三,公证人员不仅要对办证的公证事项的内容保守秘密,而且对与公证事务有关的事项乃至当事人拒绝和撤销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也应当保密。

  第四,公证人员不仅应对当事人申请办证的事项保密,而且要对当事人申请办证的动机、目的、作用、后果及其实现的方式、方法保密。

  第五,公证机关制作的专项公证书,只能发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六,办理公证的有关档案材料,应设专职人员保管,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查阅和复制。

第五章公证的普通程序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二节审查

  第三节出证

  第四节公证期限、终止公证和拒绝公证

  第五节公证费用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

  这是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的办理公证的要求。

对于必须由申请人亲自办理

  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居住在港、澳、台以及中国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重大公证事项的,须提供当地公证人或我国司法部认可的驻外机构、律师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公证或证明。

  

(一)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来源:

  2.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必须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申请公证,其目的在于经过公证,保护自己依法应享有的民事、经济上的权利。

  3.申请人必须能够承担因公证而发生的义务和责任。

来源:

  

(二)办理申请的方式:

  1.填写公证申请表;

  2.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来源:

  二、受理

  

(一)受理的条件

  1.申请人同申请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该公证机构管辖。

  

(二)受理的程序

  1.制作受理通知单。

  2.公证登记簿上登记。

  3.建立公证卷宗。

  4.收取公证费。

  第二节审查

  审查是对申请公证的当事人的资格,申请公证的民事关系、民事行为和其他事实材料的

  真实性、合法性的审定、核实过程。

  一、审查的内容

  

(一)对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审查。

  

(二)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三)审查需要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四)审查需要公证的文书内容。

  (五)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二、调查

  调查是公证审查过程中确保公证事项真实、合法的必要的和有效的手段。

调查的内容包

  括:

对当事人、代理人、证明人等的询问;对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档案、资料、资产情况的查询;对有关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等。

  公证调查的内容和方式:

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察、鉴定等方式。

  第三节出证

  出证是指公证处对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经过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制作并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一、出具公证书的条件

  

(一)法律行为公证的出证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

  

(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与文书公证的出证条件

  1.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3.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文书上签名、印鉴公证和文书文本公证的出证条件

  (四)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出证条件

  1.债权文书已经过公证证明,这是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前提和基础。

  2.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二、制作公证书

  三、公证书的送达

  第四节公证期限、终止公证和拒绝公证

  一、公证的期限

  公证期限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从受理到出具公证书期间的法定时间限制。

  

(一)一般期限。

依照法律规定,公证处应及时办理各类公证事务。

公证事项应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

  

(二)期限的延长。

依照法律规定,对于重大复杂的事项,当事人举证不足的事项或者需要委托调查的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并应将延期的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

  (三)期限的例外。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证处无法工作的期限,不计入法定期限,即不包括在一个月或六个月内。

  二、终止公证

  终止公证,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事由致使公证事项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时,而作出决定停止公证程序。

  

(一)终止公证的法定情形:

  1.超过了法定的办证期限。

  2.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3.因当事人死亡,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

  

(二)公证的程序规则

  三、拒绝公证

  拒绝公证,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证过程中,发现证明事项不真实、不合法,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绝办理公证的行为。

  

(一)拒绝公证的法定原因:

  1.行为、事实和文书不真实、不合法。

  2.当事人身份不属实、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3.代理人无代理资格。

  4.当事人妨害公证查证工作正常进行。

  

(二)拒绝公证的程序规则

第九章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公证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

  第二节公证人员的执业纪律

  第三节公证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

  一、公证人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意义

  

(一)公证人员职业道德的概念

  公证员的职业道德,是指在公证活动中,公证人员从思想到工作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基本准则。

  

(二)公证人员职业道德的意义来源:

  1.公证人员职业道德的优劣是公证工作成败的关键。

  2.高尚的道德情操是公证机构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赢得公众信赖的根本保障。

  3.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公证工作反腐倡廉、提高信誉和发展壮大的重要途径。

  二、公证人员职业道德的形成和内容来源:

  

(一)职业道德的形成来源:

  1.牢固树立德才兼备的思想。

  2.建立和完善公证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3.对公证机构和公证队伍的管理和领导,健全奖惩制度,惩治腐败,弘扬美德。

  

(二)职业道德的内容

  1.坚定的政治方向和远大的奋斗目标。

  2.高度的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感。

  3.好学的作风与苦干实干的精神。

  4.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制度。

  5.主持公道,伸张正义。

  6.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制度。

  7.主持公道,伸张正义。

来源:

  8.忠于职守,严守机密。

  9.率先垂范,严于律已。

  10.清正廉洁,一尘不染

  11.勇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

  第二节公证人员的执业纪律

  一、公证人员执业纪律的概念

  公证人员的执业纪律,是指公证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心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

  二、公证人员执业纪律的意义

  

(一)加强公证人员的纪律性,是提高公证业务水平的重要保障。

  

(二)只有加强公证人员的纪律性,才能保障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只有加强公证人员的纪律性,才能提高公证人员在公众心目的的社会地位和声誉。

  三、公证人员执业纪律的内容

  

(一)公证人员不得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伪造证据。

  

(二)公证人员不得制造伪证、错证和假证。

  (三)公证人员不得贪污、受贿。

  (四)公证人员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公证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经商办企业。

  (六)公证人员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公证人员办理涉外公证必须遵守《涉外人员守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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