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国际贸易实务》形成性考核册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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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国际贸易实务》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2014电大《国际贸易实务》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平时作业一

选择题:

1.如果我方准备进口一套机电设备,一般应选用的品质表示方法为(C) 

A.凭卖方样品B.凭买方样品 

C.凭说明书买卖D.凭商标和牌名买卖

2.按UCP600规定,数量的“约”应该理解为(B) 

A.2%B.10% 

C.5%D.15%

3.在国际贸易中,造型上有特殊要求或具有色香味方面特征的商品适合于(A) 

A.凭样品买卖B.凭规格买卖 

C.凭等级买卖D.凭产地名称买卖

4.按重量的买卖的商品,如合同中未规定计算重量的方法时,习惯上按(B)计量。

 

A.毛重B.净重 

C.公量D.毛重、净重各50%

5、品质公差一般用于(A)。

 

A.工业制成品交易B.初级产品交易 

C.纺织品交易D.谷物类产品交易

6.凭样品买卖的商品,如合同中无其他规定,则卖方所交货物(B)。

 

A.可以与样品大致相同B.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 

C.允许有合理公差D.允许在包装规格上略有差异

7.一般情况下,在以FOB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中,货物的价格构成是(A) 

A.货物成本B.货物成本十运费 

C.货物成本十保险费D.货物成本十运费十保险费

8、指示提单的含义是指提单“收货人”栏内()。

A、留空不填B、填写收货人名称 

C、填写“凭指示(TOORDER)”D、填写付款银行名称

9、下列哪个属于托收的当事人()。

A、受益人B、议付行 

C、开证行D、代收行

10、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在出口商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后,向出口商付款的是 

()。

A、通知行B、开证行 

C、付款行D、保兑行

11、制定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的目的是()。

A、形成国际贸易法B、统一对贸易术语的解释 

C、成为交易双方的习惯做法D、提供可供使用的贸易术语

12、B/L是指()。

A、提单B、电汇 

C、信用证D、票汇

13、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信用证的开证人通常是()。

A、买方B、卖方 

C、买方的开户银行D、卖方的开户银行

14、根据《公约》的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是()。

A、交易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的时间B、当发盘送达受盘人时 

C、接受生效的时间D、在合同获得国家批准时

15、我国某公司与外国公司按CFR术语成交,出口合同的保险条款中,正确的是()。

A、卖方投保水溃险、一切险B、买方自行投保 

C、买方投保一切险D、买方投保战争险

判断对错

1、(х)国际贸易额是计算和统计世界各国对处贸易总额的指标,是把世界上各国(或地区)的出口额与进口额按同一种货币单位换算后,相加得出的数额。

 

改正:

国际贸易额是计算和统计世界各国对处贸易总额的指标,是把世界上各国(或地区)的出口额按同一种货币单位换算后,相加得出的数额。

2、(√)对外贸易商品结构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各种类别的进出口商品占进出口贸易额的比重。

从一个国家对外贸易商品结构可以看出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

3、(х)关税是指一国海关在进出口商品经过关境时,向国外进出口商所征收的一种税。

 

改正:

关税是指一国海关在进出口商品经过关境时,向本国进出口商所征收的一种税。

4、(√)商品倾销是出口国家的出口厂商以低于国内市场价格,甚至低于商品生产成本的价格,在国外市场抛售商品,以占领国外市场。

5、(X)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是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优惠侍遇,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的适用于对方,又称为“美洲式最惠国待遇”。

 

改正:

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是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优惠侍遇,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的适用于对方,又称为“欧洲式最惠国待遇”。

6、(X)发盘的撤回是指在发盘已经到达受盘人之后,也就是发盘已经生效,发盘人以一定方式取消发盘,从而使发盘的效力消失。

 

改正:

发盘的撤消是指在发盘已经到达受盘人之后,也就是发盘生效,发盘人以一定方式取消发盘,从而使发盘的效力消失。

7、(√)一项实盘一经受盘人还盘,原发盘即告失效。

8、(X)正文是合同的主体,一般包括各项交易条件:

商品名称、品质规格以及生效日期、双方签名等内容。

 

改正:

正文是合同的主体,一般包括各项交易条件:

商品名称、品质规格内容。

9、(√)由于传递过程中出现问题,使接受通知超过发盘的有效期到达发盘人,则法律上称为“逾期的接受”。

10、(X)发出询盘的目的既是探询价格和有关交易条件,也是表示一种交易愿望,所以询盘一律是由买方发出的。

 

改正:

发出询盘的目的既是探询价格和有关交易条件,也是表示一种交易愿望。

11、(√)一般而言,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小,商品售价就低;反之,售价就高。

12、(X)《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共有13种贸易术语,按术语责任划分为E、F、C、D,其中F组为主运费已付。

 

改正: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共有13种贸易术语,按术语责任划分为E、F、C、D,其中C组为主运费已付。

13、(X)FOB术语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线是以船舷为界,即货物装船前的风险包括货物在装船过程中落入海中所造成的损失由买方承担。

 

改正:

FOB术语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线是以船舷为界,即货物装船前的风险包括货物在装船过程中落入海中所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14、(√)CIF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航运,是指卖方负责租船订航、办理运输保险,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保险费。

15、(X)DES常称为目的港船上交货,是指在指定的目的港,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同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

 

改正:

DES常称为目的港船上交货,是指在指定的目的港,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

16、(X)用采购成本作为利润计算依据的称为成本利润率,售价=成本X(1-利润率),利润=成本X利润率。

 

改正:

用采购成本作为利润计算依据的称为成本利润率,售价=成本X(1+利润率),利润=成本X利润率。

17、(√)出口创汇率是指加工后成品出口的外汇净收入与原料外汇成本的比率。

18、(X)暂定价格是指在国际贸易签约时先规定一个初步价格,同时规定如果原材料价格、工资发生变化,卖方保留调整价格的权益。

 

改正:

暂定价格是指在国际贸易签约时先规定一个初步价格,作为开立信用证和初步付款的依据,待双方确定正式价格后,再根据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最后清算。

19、(√)出口商品价格的实际成本包括生产成本、加工成本和进货成本三种类型。

20、(X)CIF与FOB之间的转换公式为:

CIF=FOB∕1-投保加成X保险费率。

 

改正:

CIF与FOB之间的转换公式为:

CIF=FOB+运费∕1-投保加成X保险费率。

 

案例分析题:

1、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

信用证规定的数量为400公吨。

其中A级120公吨,B级120公吨,C级160公吨。

数量和金额均允许有5%的机动。

向银行交单的发票数量为420公吨,其中,A级126.2公吨,B级126公吨,C级167.8公吨。

银行拒绝仪付。

试分析拒付的原因。

答题要点:

 

(1)信用证要求单证严格相符; 

(2)分别计算允许有5%的机动幅度的交货数量;则A级的交货数量范围是(114公吨,126公吨),C级的交货数量范围是(152公吨,168公吨)。

 

(3)由题可知,卖方交货时,A级多交0.2公吨,C级少交0.2公吨,不符合信用证规定

2、我公司对外出口1000公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

不允许分批装运,装运港:

天津/新港。

我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第195航次的“东风”号轮,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

在向银行交单时遭拒付。

问:

银行是否有权拒付?

分析:

 银行有权拒付。

信用证是严格的单证业务,只有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才付款。

而我公司提交的提单中装运港的名称与信用证不符,所以有权拒付。

3、有一份CFR合同,A公司出口卡车500辆,该批货物装于舱面。

这500辆中有40辆是卖给某国的B公司的,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发。

航行途中遇到恶劣气候,有50辆卡车被冲入海中。

事后A公司宣布出售给B公司的40辆卡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因为货物已经越过船舷,A公司不再承担责任,而B公司认为,A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赔偿损失。

请判别孰是孰非?

为什么哪些属于单独海损?

为什么?

分析:

A公司不承担责任。

 

CFR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在之前由卖方承担,之后由买方承担。

卖方的交货地点为装运港船上,卖方不保证到货。

所以航行途中车辆被冲入海中的责任由B公司自己承担。

4、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试问:

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

 

(1)我方应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定舱。

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定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就本案例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为我租到船而延。

5、某一货轮,在航行中有一船舱发生火灾,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

经船长下令灌水灭火后,原装在该船舱内的500包棉花,除烧毁部分外,剩下部分有严重水渍,只能作为纸浆出售给造纸厂,获得的价值为原货价值的30%;原装在该舱内的500包大米,经检查后发现只有水渍损失,而无烧毁或热薰的损失,经晒干后,作为次米出售,可得价值为原价的50%。

按照上述情况,棉花的损失价值占原价的70%,大米的损失价值占原价的50%。

试分析:

在保险业务中,这两种损失属于何种损失。

分析:

 

(1)棉花的损失属于实际全损。

 

棉花原来可以作为纺织品的原料,现在不行,只能作为纸浆造纸,完全失去使用价值,属于实际全损情况中的一种。

……3分 

(2)大米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大米虽遭水渍,处理之后仍作次米出售,原来的用途未改变,损失的价值也只为原价值的50%,因此,只能作为部分损失。

 

而且大米是因救火遭受的水渍损失,而不是被火烧毁的,故属于共同海损。

6、我公司对外出口1000公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

不允许分批装运,装运港:

天津/新港。

我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第195航次的“东风”号轮,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

在向银行交单时遭拒付。

问:

银行是否有权拒付?

 

答:

银行有权拒付。

 

信用证是严格的单证业务,只有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才付款。

 

而我公司提交的提单中装运港的名称与信用证不符,所以有权拒付。

案例分析

 

1.我国BC公司向美国JR公司出口一批热水器,交易磋商过程如下:

 

1997年3月8日去电:

“可供海尔牌热水器30000件,FOB大连每件35美元,5月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3日内复到有效。

” 

3月10日JR公司来电:

“接受你8日来电,CFR纽约每件37美元。

” 

3月12日BC公司去电:

“我方只接受CIF纽约每件45美元,请确认。

” 

3月14日JR公司来电:

“你12日来电抱歉,只接受CIF每件40美元,请速复。

” 

3月16日JR公司又来电:

“经说服批发商同意CIF纽约每件45美元。

” 

3月18日BC公司去电:

“货已售出。

有货再与你联系。

” 

3月28日BC公司去电:

“现在可供海尔热水器30000件,CIF纽约每件50美元,6月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5日复到有效。

” 

3月30日JR公司来电:

“接受你28日电,仲裁地点新加坡。

” 

4月1日BC公司去电:

“抱歉,难以接受仲裁地点新加坡,仲裁地点在中国。

” 

4月3日JR公司来电:

“接受在中国仲裁。

” 

4月5日BC公司去电:

“限即期信用证4月15日到有效” 

4月7日JR公司来电:

“你5日电信用证将由花旗银行驻北京办事处开立。

” 

经过几个回合磋商,合同即告成立。

请判断:

 

(1).3月10日JR公司来电合同是否生效?

为什么?

 

(2).3月16日JR公司来电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3).3月18日BC公司去电是否为违约?

为什么?

 

(4).4月3日JR公司来电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5).上述往来交易磋商过程中哪些是发盘?

哪些是接受?

分析如下:

 

(1)3月10日JR公司来电不能生效,因为来电的“接受”已经对实盘内容进行了修改,其实是一项新的发盘。

(2)3月16日JR公司来电也不能成立,因为JR公司3月14日来电已经表示拒绝,此来电只能认为是一项新的发盘。

 

(3)3月18日BC公司去电不能构成违约,因为JR公司3月14日已经拒绝BC公司3月12日去电的实盘内容,而JR公司3月16日来电只能是一项新的发盘而已。

 

(4)4月3日JRJR公司来电合同能够成立,因为它对BC公司4月1日去电的内容形成了有效接受。

 

(5)形成发盘的有:

3月8日去电,3月10日来电,3月12日去电,3月14日来电,3月16日来电,3月28日去电,3月30日来电,4月1日去电,4月5日去电。

 

形成有效接受的有:

4月3日来电,4月7日来电。

2.某年六月,甲国某公司准备向国际招标机构投标,由于缺少货源,向我某外贸公司发来求购意向,我公司遂于6月25日向其发实盘并规定有效期至同年7月20日。

对方为争取得标,6月30日向我公司发来传真,要求降价20%,我公司于7月2日回电拒绝。

对方7月12日给我公司来电,同意接受我方6月25日发盘。

此时我公司已将该批货物以高价转卖他国,无法向对方供货,对方遂派专人前来交涉,要求我方供货。

问:

我方应否向对方供货?

 

分析:

这是一起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分析的关键在于两个问题,一是发盘何时失效;二是还盘的法律后果。

《公约》明确规定,受盘人做出还盘或对发盘主要条款提出修改,原发盘失效。

还盘有两个法律后果,一是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二是还盘是受盘人向原发盘人提出的一项新的发盘,还盘做出双方角色互换,这时还盘人即成为发盘人。

新受盘人有权对还盘内容进行考虑,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对方认为其7月12日的接受是在规定的7月20日的有效期内做出的,故7月12日接受是合同成立的标志。

然而,对方6月30日传真要求我方降价20%,是对我方发盘内容实质性修改,是还盘,造成了我方原发盘内容失效。

其6月30日还盘成为新的发盘,被我方拒绝。

因此,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

对方7月12日的来电仍然是发盘,我方也没有接受且将货物售出,没有订立合同意思。

所以,对方要求是无理的,我方有权不向对方供货。

3.某年10月,我公司与日本商人签订引进二手设备合同。

合同规定,出口商设备在拆卸之前均在正常运转,符合正常生产要求。

同时规定,如果有卸件损坏,货到我方工厂后14天内出具检验证明,办理更换或退货。

设备运抵后,因我方工厂的土建工程尚未完工,三个月后才将设备运进厂房打开检验,结果发现几乎全是报废设备,只是对方刷了油漆,表面难以识别。

问:

我方是否可以退货或索赔?

 

分析:

从案情上看,纠纷和损失是由我方索赔条款签订不当引起的。

我方仅仅把引进设备看作是签约、交货、收货几个简单环节,完全忽略了检验和索赔条款的重要性,特别是忽略了索赔时效问题,因此丧失了索赔和退货时机,造成了重大损失。

 

在国际贸易中,成套设备的检验程序是比较复杂的,何况是品质本来就存在缺陷需要运转一段时间才能发现,因此,在合同中应尽量延长索赔有效期以避免或减少损失,一般应规定为一年或二年左右。

4.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国外客户签订一出口合同,价格条款为CIF伦敦,每公斤30欧元,合同同时规定,我方应租船订舱、办理保险并保证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于11月5日前运抵目的地,结果货物在海运途中遭受自然灾害,运抵伦敦时损失了近三分之一,对方以我方未完全履行合同为由向我方索赔,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

本案例关键问题在于明确使用CIF术语的性质,CIF术语是象征性交货术语,只要卖方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给船运公司,取得已装船清洁提单,货物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就转移给买方,卖方无需保证何时到货。

但是合同中却做出了与CIF术语性质相反的规定,即承担了不该承担的何时到货的责任,实质上将CIF变成了DES。

所以本案例是由于我方业务人员所签合同有误造成的,应该按所签合同办理,合情合理向对方理赔。

5.某年6月,南京某进出口公司按CIF术语与以色列外商签订一出口电缆合同(注:

合同由进口方制作),总金额为27.3万美元,其中90%货款采用即期信用证支付,10%货款待货到目的地收货人仓库后,经买方查验后再用汇付方式支付。

(合同保险条款规定:

保险期限为货到收货人仓库90天为止)。

南京公司于9月5日收到进口方开来即期信用证24.6万美元,在交货后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

10月底南京公司将全部货物在上海港装船运往目的港,并取得船公司签发的清洁已装船提单。

货物抵达目的港卸下海轮,货物数量与提单相符,然后用汽车运到收货人仓库,仓库出具了清洁仓库收据。

 

次年1月收货人发现货物在仓库内有部分丢失,损失价值18.3万美元,于是买方持保险单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索赔。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一切险和战争险,其责任起讫为“仓到仓”和“水面责任”,此案保险标的物已经安全如数运到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已经终止,所以拒赔。

 

2月底,以色列进口方来电通知南京公司:

在合同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期限不能少于货物到达买方仓库后90天,而贵公司只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货物到达我方仓库后22天发生部分丢失,属于你方漏保而造成18.3万元损失。

现在通知你方,损失金额从尚未汇付的27.3万美元货款中扣除,其余9万美元现在汇付你公司。

 

你认为南京公司应否赔偿?

为什么?

南京公司应该在个案中吸取什么教训?

分析:

此案中,由于是买方制作的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险期限不能少于货物到达买方仓库后90天。

此条款没有引起南京公司重视,南京公司只是按通常做法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属于违约。

因此,造成损失应该由南京公司承担。

 

如果南京公司回签此合同时能仔细审查并发现此条款,完全可以有两种选择:

一是不同意,要求买方删除此条款;二是同意此条款,但在履约时,要依约投保,即可避免上述损失。

另外,南京公司默然接受扣款的方式弥补其损失,很简单结案也不妥,因为买方只凭简单现场勘察记录、现场照片和其他单据来作为扣款凭证,案情是否真实?

证据是否确凿?

南京公司应该请求我驻外机构配合调查和实地勘察或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公证机构、法律机构调查并出具合法证明,来确定案件真伪,绝不能简单从事。

因为本案中不能排除买方有意制造假案以欺骗我方的情况。

6.我外贸公司向美国达力公司出口冷冻牛肉60公吨,每公吨CIF价3000美元。

合同规定数量可以增减10%。

达力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信用证规定:

数量60约公吨,总金额180000美元。

我公司发货时,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实际装运62公吨,缮制货物发票表明:

数量62公吨,总金额186000美元。

当我外贸公司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时,却遭到了银行拒付。

试问是否有权拒付?

说明理由。

分析:

银行有权利拒付。

此案例涉及信用证与合同关系问题和数量条款以及审证责任问题。

 

从信用证特点上看,信用证虽然是依据货物买卖合同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旦开出,它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再受合同约束。

信用证所涉及的银行审核的是信用证而不是合同。

只要卖方所交单证符合信用证要求,议付行就不得拒付货款。

而且数量条款属于合同和信用证上的主要条款,卖方所交货物数量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因此银行拒绝付款是应该的。

 

卖方在审核买方开来信用证时,发现信用证上的数量条款与合同不符时应该要求对方改证,何况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上只是使用一个“约”字,总金额明确为180000美元,其实就是规定为60公吨。

因此,由于卖方审证疏忽或不严,责任应该由自己承担。

 

1.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一笔进口精密机床合同,该公司在欧盟区内共有3家工厂生产这种机床。

临近装运日期时,对方一工厂突然发生火灾,机床被烧毁,该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问:

可否撤销?

说明理由。

解析:

原则上不能撤销合同。

此案涉及到不可抗力的后果。

一般说来,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撤销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

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履行合同要看所发生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以及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影响程度。

 

本案中,火灾虽然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应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但由于对方还有两家工厂可以生产合同项下的产品,因此,我方要求对方延期履行合同。

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

货物发出后,银行议付了货款,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严重破损,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因为买方没有指明),买方要求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问:

我方应否办理?

解析:

买方要求不合理。

此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质。

 

①根据《2000年通则》,CIF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正确完整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所以不是到岸价。

 

②CIF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B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③在CIF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处理索赔事宜。

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代替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担。

 

本案例,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

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要求。

3.某年11月,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公吨钢材的合同,价格条款为CIF温哥华。

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取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不料货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全部灭失。

外商以货物灭失为由拒绝付款赎单,问我方如何处理?

解析:

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

在CIF术语中,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办理保险仅仅是代理性质,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

另外CIF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凭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不得拒付货款。

还有,信用证业务属于银行信用,应由议付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处理措施:

我方首先应向议付行议付货款,再由议付行向付款行申请付款,只要全套单据合格,付款行不得拒付。

其次我方应向买方讲明道理,提出严重交涉,只要对方不无理取闹,就会按照国际惯例迅速支付货款。

最后,我方可以协助买方办理向保险公司索赔事宜,但责任坏人费用要由买方承担。

4.欧洲某公司向我国某公司购买商品3000公吨,合同规定分三批装运。

我方对最后装运的1000公吨,未能在合同期限内装运,而是在期限过后3天才发传真通知买方并要求延长信用证有效期限,以便继续交货。

由于国际市场行情发生了变化,买方不同意延期并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仲裁,问:

应如何判决?

(分析理由)

解析:

此案涉及到分批装运和信用证业务问题。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如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分批数量则卖方应严格履行约定的分批装运条款,只要其中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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