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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消防工作制度职责

墨江消防大队

 

农村消防工作

制度职责汇编

(样本)

 

二00四年六月

 

目录

一、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责

二、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三、村委会消防工作职责

四、村民小组消防职责

五、派出所分管所长(副所长)消防工作职责

六、消防警务亭人员工作职责

七、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职责

八、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九、值班巡查制度

十、防火检查制度

十一、消防器材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十二、村民防火公约

十三、让家庭远离火灾共创幸福奔小康——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

十四、农村消防宣传标语

 

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责

1、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2、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消防经费投入,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宣传和消防业务等经费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3、制定乡(镇)消防规划,并纳入乡镇建设总体发展规划之中,督促制定村寨消防规划,并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进行,加强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4、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在各乡(镇)所在地设置固定的消防宣传栏;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课。

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

5、根据当地消防工作实际和火灾规律,适时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建设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6、加快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开展消防群防群治工作,推动消防工作机制创新,加强义务消防队伍建设,提高社会的自防自救能力,有效遏制群死群伤等特大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7、将消防工作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同检查、同考评、同奖惩。

8、结合农村人畜饮水工程改造、道路工程改造,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结合农电网改造,规范农村电源线路。

9、将消防工作纳入当地治安防范网络。

10、表彰奖励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掌握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开展调查研究,适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2、负责辖区村民委员会和公安消防部门列管的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3、督促村民委员会成立义务消防组织或者设立义务消防员,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教育训练,指导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

4、做好火灾多发季节、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

5、开展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指导义务消防人员开展消防训练;

6、应当建立完备的消防监督工作业务档案;

7、参与组织辖区火灾扑救、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消防部门调查火灾事故,负责对辖区火灾事故进行统计;

8、应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警署日常工作的主要内容,制定制度落实到每个民警,并作为年度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

村委会消防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列为村委会的重要内容,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做好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辖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个体工商户、村民小组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督促下属的村民小组与村民签订《村民防火公约》,并对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三、组建村委会义务消防队,发展志愿消防巡查员队伍,开展村委会消防工作。

四、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每月对辖区内的单位和村民住宅区的用火用电、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设施器材等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和协助辖区单位、居民住户开展消防安全自检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为辖区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六、开展村委会消防咨询服务,受理群众消防举报。

七、将消防工作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村寨建设同检查、同部署、同考评。

八、建立“三堆”堆放和村民轮流值班巡逻制度。

九、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农村消防档案。

十、知道解决“三堆”“灶台”“用火”、“用电”等方面的隐患问题。

十一、负责灭火器材和设施的配置和管理维护。

十二、制定村寨灭火应急预案,组织灭火演练和义务消防组织的训练。

村民小组消防职责

1、认真履行好消防工作室值班、交接班制度;

2、认真执行岗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参加各种消防知识、灭火技能的学习、培训;

3、熟练运用配置的各种消防器材,掌握扑救初起火灾的方法、措施;

4、负责对辖区公共消防设施、村寨内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

5、做好本村的消防宣传工作,向村民发放消防宣传材料,逐户对村民的电器设备的使用、炉灶的安装使用进行防火检查和安全提示;

6、协助村民委员和派出所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的活动;

7、一旦发生火灾,及时扑救和报警。

公安消防队到场后,迅速向灭火指挥员提供火场情况,在火场指挥员的领导下,配合公安消防队疏散物资、维持秩序,勇敢灭火。

火灾扑灭后,应保护好现场,积极协助消防部门等有关人员调查火灾原因。

8、与农户签定《村民防火公约》,对村民履行《村民防火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9、督促村寨值班巡逻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督促村民做好“三堆”堆放工作,教育群众安全用火用电。

10、对本村的消防器材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派出所分管所长(副所长)消防工作职责

1、领导和组织开展本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实施工作目标,对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全面负责。

2、明确人员分工,落实消防监督工作职责,按时完成任务。

3、定期召开全所消防监督工作会议,及时研究、部署、检查和总结工作,定期组织考核。

4、对全所消防监督业务审批事项进行审核、把关。

5、组织消防监督业务学习,提高全体民警的消防监督业务素质。

对派出所出具的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等法律文书进行法制审核,督促各类消防文书的正确使用。

6、及时受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来信、来电、来访和上级交办的信访事宜,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尽快向当事人或上级答复。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消防警务亭人员工作职责

一、掌握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开展调查研究,适时向当地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上级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二、监督和指导辖区列管单位及(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

三、开展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专职和志愿消防人员消防训练;

四、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五、查处消防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六、监督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七、对辖区列管公共场所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八、负责辖区内液化石油气换瓶点的消防安全管理;

九、做好火灾多发季节、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督促辖区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建筑消防审核申报等事宜;

十一、参与组织辖区火灾扑救,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负责对辖区火灾事故进行统计。

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职责

(一)督促辖区内各单位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二)督促辖内各单位、居(村)民委员会落实专(兼)职消防人员,搞好消防安全培训,指导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督促单位配备、维护、管理好消防器材。

(三)督促各单位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和防火档案。

(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推广消防工作经验,指导治安室、治保组织和消防联组开展消防工作。

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指示或会议精神。

(五)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维护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确保消防通道畅通,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并作好记录。

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建立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基地,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开放,提高社区居民消防安全意识。

二、设立消防宣传栏、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画廊、消防警示标语等,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三、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培训,定期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资料。

四、组织好每年的“119消防日”宣传活动。

五、适时组织单位和村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值班巡查制度

一、50户以上的自然村要实行农户轮流值班巡逻。

二、每户负责一天24小时的消防安全巡查,巡查人员或在巡查期间村寨发生火灾的负责赔偿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二十。

三、在轮流值班巡查的农户,如因事不能履行巡查职责时,交纳拾圆人民币到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安排其它农户代行职责。

四、巡查人员每日对责任区进行防火巡查,督促村民履行《村民防火公约》。

发现消防违章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村民小组、村委会处理。

五、发现火灾时及时报警,利用现有消防器材进行扑救。

六、对辖区特护人员和家庭的用火、用电、用气情况进行消防安全提示。

七、积极参加村委会、村民小组组织的其他消防活动。

防火检查制度

一、村委会每月组织对辖区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二、义务消防队每半月组织对责任区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三、执勤警务点实行每日防火巡查。

四、执勤警务点对防火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单位整改,并按要求填写检查记录表,对不能处理的问题及较大火灾隐患要及时上报区公安消防大队,并将情况同时报告乡镇防火安全委员会、派出所。

五、根据上级的布置,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六、对群众举报的消防安全问题进行检查。

 

消防器材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1、消防器材设施不得挪作它用,若因抢险救灾、抗旱保苗需使用时,应经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2、每月应对消防器材设施进行一次检查保养。

3、利用天然水源作消防水源的,应留有供消防车和手抬机动消防泵取水的取水平台或取水口。

4、消防器材设施因公耗损的应及时更换和补充。

5、无故损坏消防器材设施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乡(镇)政府农村消防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协助本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督促本乡(镇)政府共同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三)参加本乡(镇)政府组织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改善消防设施和条件;

(四)参加乡(镇)政府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定期进行防火知识的学习和灭火演练;

(五)制定本乡(镇)政府的灭火作战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六)扑救本乡(镇)政府发生的火灾,援助扑救外单位或邻近地区发生的火灾,协助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调查火灾。

派出所消防工作职责

(1)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派出所所长是消防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对本辖区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确定一名副所长具体分管消防监督工作。

(2) 公安派出所分管消防监督工作的副所长和社区民警,应当经消防监督岗位资格考试合格,领取《消防监督检查证》。

(3) 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云南省公安消防机构警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实行消防监督业务公开办事制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置消防办公室,配备必要的消防检查装备。

(4)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和公安消防机构列管的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公安派出所应当在辖区内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5)督促辖区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林区居民点和单位成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或者设立义务消防员,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教育训练,指导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

(6)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灭火、逃生自救常识。

义务消防队长的职责

义务消防干部和专职消防队的职责是:

(一)制定消防工作计划、灭火作战方案和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建立防火档案;

(二)开展消防宣传,进行灭火训练,负责训练义务消防队;(三)建立防火责任制,定期深入责任区进行防火检查,督促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险隐患;(四)提出更新、添置消防设备、器材的计划,并负责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保养;(五)做好灭火准备,一旦发生火警迅速采取灭火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凡接到公安消防部门外出灭火调令时,应当迅速出动,听从指挥;(六)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起火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七)定期向本单位消防负责人和主管领导以及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汇报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本系统、本地区消防联防活动

义务消防员岗位职责

一、义务消防员全面负责本村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定期对本村的防火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消除各种火险隐患。

三、积极参加组织的消防知识培训和消防实战演练,熟练掌握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四、负责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防火灭火知识。

做到本村工作人员人人会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起火灾,会进行人员疏散,会拨打火警119,懂得火灾中逃生的基本方法。

负责制定本村切实可行的防火安全制度。

五、随时向民警报告本村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品的种类和数量,保证各种危险品的存放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六搞好本村消防器材的维护和管理,掌握本部位消防器材的技术状态、应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七、根据本村的防火实际需要,随时向部门领导和村委会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申请需要增减的灭火器材。

八、防火重点部位必须设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发生火灾后,必须及时向村委会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汇报,并立即组织人员实施灭火和进行人员疏散。

火情严重时要立即拨打火警“119”电话报警。

事后协助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人和火灾损失。

对查出的各种火险隐患,及时督促和积极协助部门领导落实整改措施,并把整改结果回复村委会消防安全领导小组

村委会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负责领导本村的居民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规定,切实把消防工作纳入行政管理,负责所辖范围内的防火安全工作。

2、利用各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提高广大农民的防火意识。

3、制定本村的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执行。

4、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

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防火委员会研究解决并登记建档。

5、负责保护所配置的消防器材设备。

发现丢失、损坏和非灭火使用的,要查明原因并及时报防火委员会做出处理。

村委会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1.领导农村的防火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的指示和规定。

2.主持农村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工作,定期召开防火会议,组织实施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各项职责,听取防火工作汇报。

3.审定全村年度消防经费预算,审批有关防火工作报告,解决防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干部考核与消防安全挂钩制度

1、考评内容为年初上级政府及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的具体内容是否得到有效落实;上级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通知》和《决议》是否全面贯彻实施。

2、考评采取年内督查和年终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乡镇和各相关主管、监管部门开展的消防工作情况实施考评;

3、考评验收标准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凡经考评取得优良成绩的主管部门

和乡镇给予表彰,并对主管领导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和物资奖励,凡经考评不

合格的由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追究其主管、分管领导行政领导责任。

防火安全委员会例会制度

1.委员会例会是定期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委员会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应向会议主持者请假,并可对会议的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

2.委员会例会一季度召开一次,也可半年召开一次,由委员会主任根据会议议题的轻重缓急确定。

3.委员会例会主要讨论议定以下事项:

阶段性工作安排和工作情况小结;重点工作部署和实施意见;委员会审批权限内的机构编制日常审批事项;委员会办公室或各成员提交的审议事项;上级政府、消防部门交办的事项。

具体议题由委员会办公室汇集,提交委员会主任确定。

4.委员会例会的内容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存档,并将会议决定书面通知缺席会议的成员。

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整改制度。

1、凡经公安消防安全机构排查和专家组论证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报请当地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联席会通过后,必须同当地政府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公示,并规定其整改期限。

2、凡经公示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当地政府与基层主管部门或法定人代表人签订《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书》,督促其落实整改负责人和整改资金。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公示整改期限予以监督。

3、按要求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由当予以公告;拖延整改或态度消极的相关单位,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经当地政府审批同意后,公布执行消防安全工作实行考评奖惩制度。

重大消防问题报告制度

1、由村委会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汇报防火安全委员或当地政府与基层主管部门督促其落实整改。

2、对重大火灾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和逐级报告制度

用火、电管理制度

1、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技术规则》进行。

2、各消防重点部位,严禁私拉电线和使用电热器具。

3、严禁使用不符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电器设备或线路不得超负荷运行。

4、架设高压电力线路不得通过建筑物和易燃易爆物品堆垛上空。

5、农村电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工作时间不得擅离岗位,并对运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修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6、电工对本村及各部门的电器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每年应进行两次绝缘遥测,发现短路和绝缘不良,应及时维修。

7、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

消防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一、 奖励

(一)奖励条件

1、认真落实农村消防安全责任制,模范地执行消防安全制度,自觉地履行岗位防火安全职责,在消防安全工作中业绩突出的。

2、热爱消防安全工作,认真学习消防业务知识,消防训练成绩优秀的。

3、积极扑救火灾,保护农村公共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表现突出的。

4、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5、模范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制止违法行为,具有突出事迹的。

6、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7、在其他消防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奖励办法

1、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贡献突出,成绩显著的义务消防队员,以表彰大会、通报等形式进行表彰或奖励。

2、经防火安全委员会审核批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处罚

(一)处罚条件

1、擅自将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挪作他用或损坏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

2、违犯消防法律法规或村委会消防安全规定的。

3、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4、存在火灾隐患不整改的。

5、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造成火灾的。

6、防火责任人不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的。

7、阻碍消防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处罚办法

1、对违反防火安全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降级、降职、免职等处分,并可单处或并处50-1000元经济罚款。

2、触犯消防法律法规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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