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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维权抗争的无效表达流于过程的情感行动

农民维权抗争的无效表达流于过程的情感行动

——对西安Y区征地抗争事件的解读

作者:

董海军、代红娟     来源:

《人文杂志》2010年第5期     

摘要:

已有研究为农民土地维权抗争行为提供了较多理解和分析框架。

通过考察西安Y区征地活动,捕捉到征地事件中农民维权活动中另样一番鲜活图景:

村民“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依法抗争”、“以法抗争”等抗争策略的无效表达导致了维权行动流向一个追求过程的情感行动,失效主要原因在于维权抗争过程中双方的组织性及力量悬殊、基层政府“正式权力实施的非正式运用”的运作逻辑、农民可供利用资源的缺乏和集体高于个人利益的潜意识。

关键词:

抗争策略;征地;农民维权;抗争困境

 

一、研究回顾及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中国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对于农村土地需求不断膨胀。

学界对于农村征地现象及其各利益主体间利益抗争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

首先是从制度层面对利益冲突格局的解读。

比如温铁军认为,政府垄断征收农村土地及其引发的矛盾冲突,本质是得以占有土地一级市场垄断收益的主体利用“国家权利介入下形成土地产权残缺”的农地产权特征,以政府权利直接推进土地资源资本化,以及与交易费用和制度成本相关的外部性问题。

[①]其次是关于农民抗争策略的研究。

学界解释农民维权活动框架具有重要影响的有斯科特的“日常抵抗”[②]、李连江与欧博文提出的依法抗争[③]以及于建嵘提出的以法抗争[④]。

基于詹姆斯·斯科特提出的“弱者的武器”日常抗争,董海军提出的“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这一概念丰富了利益抗争的策略[⑤]。

王洪伟在总结农民抗争策略的基础上认为,“弱者的武器”、“以法抗争”、“以理抗争”的解释框架是在既有政策、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求助于外”的底层抗争策略,他同时提出与之相反的“求助于内”的“以身抗争”抗争逻辑,此二种抗争策略共同形成了当代中国底层民众抗争的两种具有解释力的社会学分析框架。

[⑥]再次是关于利益抗争过程中利益表达困境的研究,比如应星指出的“合法性困境”[⑦]以及吴毅提出的“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的限制[⑧]。

最后是关于维权抗争的情感研究。

斯梅尔塞提出的价值累加理论(Value-addedTheory)已成为一个经典的情感论范式[⑨]。

当代西方学界的社会运动研究也注意到了情感因素[⑩]。

应星从“气场”这一种特殊的情感体现方式着手研究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11]。

吴长青则基于“依法抗争“的局限性,探讨了伦理视角在研究农民抗争中的独到解释力。

[12]

应该可以说,既有研究为我们理解农民的维权抗争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视角和坚实基础,但过于强调事件中的策略及其困境,或者虽注意到了情感因素对维权抗争的作用,对社会运动的情感研究“往往流于给出各种情感行为在社会运动中的表现,以此强调它们在社会运动中的作用,却不去关心运动参与者情感行为背后的宏观结构和微观社会心理学机制”[13]。

因此,虽然科塞提出了冲突的“排气阀”功能,但维权抗争过程对情感的作用还缺乏深入的实证分析。

比如对于“上访专业户”或者“上访代理”的解释,除了因为存在现实问题外,是否还有其他原因?

是否上访成了一种情绪表达的途径,而不是为了真正解决现实问题?

应当利用孙立平提出的“过程-事件分析”法深入农民维权抗争事件的过程,通过对具体事件的观察,结合农民的微观生活世界,才能理解农村征地事件的情景。

本文基于西安Y区政府征地中农民的利益抗争过程提出一种维权抗争对情感的作用机制:

作为情绪表达的抗争,维权抗争在现实情境中成为一种流于过程而不奢望结果的过程。

二、Y区征地事件的矛盾浮现与利益抗争

Y区地处陕西关中,1997年被批准为国家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当时Y区农业人口8.58万,总人口16.02万,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53.56%。

近年来,伴随着国家大量资金投入和政策上的倾斜,Y区开发步伐日益加快,大量工厂在此落成,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

与此同时,对于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加,征地活动愈演愈烈。

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Y区从1997年成立以来至2008年底,通过各种途径征收的耕地达到1.8万亩,占Y区耕地面积的45%。

征地活动牵扯到多方利益主体的得失,是一个多方利益主体抗争的过程,由此引发的各种矛盾让笔者颇感兴趣。

这种利益抗争将如何展开,带着疑问,笔者深入Y区的各个村庄进行了细致的观察和访谈。

X村(笔者重点访谈的村子)是Y区L乡的一个行政村,该村有9个小组,人口约3000人。

可耕地约1700亩,人均可耕地约0.57亩。

截止笔者调查时,X村九个小组的耕地绝大部分被Y区政府征收,其中由于建设需要第八组村民实行了整组搬迁。

征地活动的参与者包括三方:

基层政府名正言顺地充当了国家的角色,集体的名分落到了村级组织上,在中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下我们无法跨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的鸿沟,所以农民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也自然被卷入征地活动中。

这里若将征地活动看作一个具有社会冲突性质的利益抗争博弈的过程,则基层政府、村级组织、农民自然为该活动的对弈者。

(一)事件的发端:

“三缺一”的商讨

Y区征地由该区政府出于城市建设而牵头实施工厂建设和商品房开发。

村民眼中的征地行为等同于一种行政命令。

政府决定对某块耕地或宅基地进行征收时,一般首先告知该地的村级组织代表——村委会主任。

然后由村委会主任召集小组组长和村民代表(一个小组有两到三个村民代表,由群众选出,往往村民代表中也包括小组组长本人)开会(村民认为这个会只是走过程,即使不同意也照样征地)决定是否同意征地。

接下来召开全体村民会议,公布征地事宜。

我国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所谓的“可以”从制度层面给予了基层政府一个模糊的权力,从一开始,基层政府就在征地活动中获得了主动权。

但征地的实现仅依靠基层政府无法完成,需要寻找一个合作者。

对比一下可能合作的两方对弈者,村民不适合作为政府的选择对象。

原因有二:

其一,出于人数考虑,村民太多,讨价还价的成本太大。

从办事的效率上来看,很难在较短时间达内成一致的协商结果。

其二,出于身份一致性考虑——某种意义上,基层政府和村干部均属于干部的概念范畴——身份越是一致,在某件事情上就越能产生共鸣,而村民和基层政府恰恰属于两个对立的角色。

种种显在制度和潜在规则促成了基层政府和村级干部统一战线的达成,为今后双方利益的捆绑迈出了第一步。

而村民一开始则被划分在了利益分配的外围,形成一种“三缺一”的尴尬局面。

这与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密切相关:

“集体所有制已经发生了由大集体时期的全体社员所有到当下的村庄所有,而村民不再所有的型变。

这一制度性型变看似更加彰显出村级组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法人地位,使基层政权和土地开发商们在土地的征用和买卖中不用与单个村民打交道,而是直接面对村政权,从而节约谈判的成本,但在实际上,对于那些既无集体经济支撑,又已经完全丧失对集体的政治和社会控制权能的村级组织而言,却是根本没有能力在土地的开发或被征用过程中集合村民意志,代表他们与开发商进行谈判和交易的。

[14]”

(二)征地矛盾的凸现和补偿纷争

在征地活动中,村民、村级组织和基层政府之间的矛盾在征地问题被摆上前台时逐渐暴露出来,第一阶段“三缺一”局面忽略了村民的参与,一方面土地产权属于村集体,基层政府与村委会的协商不可避免。

另一方面土地的使用权属于村民,使用权与村民的脱离要通过村民的签字来实现。

所以,征地活动的第二阶段,主要问题是基层政府以一定的补偿为筹码收回村集体的产权和村民手中的土地使用权。

相应的,征地活动从基层政府和村干部的合作转向村民和村干部及基层政府的对抗。

问题在于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下,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管理。

作为只拥有土地使用权且被二元户籍制度剔除在各种社会保障之外的农民,不管在“社会理性”抑或“经济理性”支配下的农民都绝不会轻率地将自己的土地处置。

在与农民的深入交谈中,笔者深刻体会到土地对于他们的意义:

“农民只会种地,国家干部有工资,退休了有退休金,农民没地了,有本事的挣下钱买面(养家糊口),没本事了就可怜”、“你说是市民吧,没有任何待遇,是农民吧,没有任何土地可以耕种。

”由此可见,当前社会制度安排下,就当地现状而言,土地依然是大多数农民的生存保障:

或许日常生活中感觉不到它的重要性,一旦它从手中失去,习惯了“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就会感觉到无比迷茫和困窘,很难去适应另一个角色。

前文提到,征地活动以一定补偿作为筹码来换取农民手中的土地。

如何补偿和补偿多少是这一活动中矛盾的焦点所在。

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始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来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据笔者的实际调查,Y区对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形式主要有两种。

最初实行一次性补偿,每亩地赔偿3.1万元。

这种赔偿方式实行的很少。

之后绝大数征地实行多次赔偿。

赔偿款包括四部分:

第一部分是一次性发放的每亩1.7万元赔偿款;第二部分是每年一定的粮食补偿,标准为800斤玉米和800斤小麦的市场价,以现金形式发放到村民手中(也包括国家的粮食直补);第三部分是当村民到一定年龄时发放的养老补助——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者每个月约60元的生活补贴;第四部分是机动的,家里有大学生的,给予一定补贴。

事实上,对于这样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农民没有正式谈判资格,这些补偿标准由各级政府制定,具体由基层政府执行。

在村民看来这样的补偿标准明显偏低,而难以维持今后同等水平的生活。

他们认为,土地是自己的命根子,如果没有土地可以耕种,今后的生活来源意味着太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村民对于未来生存状态的担忧产生了一种大体一致的情绪状态,即讨个说法的心理。

“签字”是征地活动中的一个正式仪式,即就是“字”签之后,征地活动就宣告成立。

第一次“签字”是基层政府和村干部之间的活动,之间的暗箱操作暂且不论。

第二次“签字”是村民和以村干部为代表的村集体之间的斡旋,并在基层政府的压力下达成。

在访谈中,绝大数村民表示自己不愿意被征地,但毕竟“胳膊拧不过大腿”。

在第二次“签字”过程中,村民与基层政府和村干部形成的利益联盟之间的矛盾被最大程度地激化,村民与基层政府的对抗亦公开化。

村民与其对抗的台面理由是“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赔偿不能太少”。

各个小组在对抗方式上大体相似,总结起来大致有两种:

就地抗争[15]和上访。

政府征地时需对被征土地进行丈量——“上面的人要来量土地的嘛,他们要用机器把地里的庄稼毁掉。

这时我们(村民)就不管男女老少就跑到地里去,挡着不让人家(基层政府)弄(丈量土地)。

”、“第一次,我们点燃了他们的轮胎,事情就算拖了一阵子。

但后来的一次,乡上来了许多人,很多领导,他们叫了打手、社会上混的、公安局的人、派出所的人,还有医院。

你们谁敢说不让量,谁说话不好听就打、就抓人。

有次抓了十几个人投到了当地的监狱,打伤了好几个人(医药费为自掏腰包),大家吓得都不敢去地里了。

”、“村干部在事情发生时已经被基层政府完全控制,就不说村干部偏谁向谁,他在这个时候就连露面的机会都没有。

在就地抗争没有效果的情况下,村民采取了上访的策略。

从村民上访活动的全过程来看,组织形式具有制度化特征:

“村民要开一个群众大会,在会上首先要选人(群众代表),其次要筹钱。

”群众代表一般为40到50岁的中年男性,他们要“能说会道”。

村民筹款用于群众代表的差旅花费和劳务支出,群众代表的劳务标准从开始的每天20元左右增加到现在的40到50元。

接下来是群众代表的上访,上访部门包括当地管委会和市级政府乃至中央政府。

在2007年X村第8组征收宅基地时,村民曾试图进行上访,开始时往西安上访,一次次群体上访换来的是相关领导的相互推脱和问题的拖延解决——“你跑一次很少能够解决问题的,你再多跑上几次,人家每次都给你答应得很好,但是能不能解决问题那还不一定着哩。

”事情至此,村民讨不到说法,于是打算上访到更高一级部门——“往北京上告,给中央上反映”,但是当地基层政府早已有所防备,一旦发现可疑村民外出立即强行阻止——“你还没有到上头(上访的市级或省级政府部门)哩,人家(当地基层政府)的电话早都过去了,你去了也是白去”;“你这些代表根本就到不了上面么,人家早在车站上把你就抓了”。

这样一来,村民上访就陷入无门可告。

造成这一局面的缘故与部分村民的“告密”有关,村民称其为“叛徒”,这一部分人被基层政府和村干部的小恩小惠收买。

(三)基层政府应对之策及抗争结果

面对村民的极度不满和强烈要求,基层政府和村干部很清楚,村民不肯征地的直接原因是赔偿太少,但这个标准不能轻易提高——后面还会继续征地,不能因为工作的难以开展而给后面农民开口子。

问题终究是要解决的,在这个棘手的问题上,基层政府有自己的算盘,他们软硬兼施地应对村民的反抗。

比如在开始征地的时候,渗透“激励机制”。

征收耕地时虽然村民的补偿标准表面上一致,但在具体操作上具很强的灵活性。

例如在丈量土地时会产生“顺序差异”的激励效应:

“乡上的人要来按地(丈量耕地),给你多按那么一二分地,你就同意(签字)了。

”、“好比你的地界在这里,给你划到那里,多划上一些,让你占点小便宜”、“在补偿那个青苗补偿费时,给你比别人多算一二十元钱,你就把字签了。

”对于那些不愿意丈量土地的村民,开始基层政府置之不理,待大多数人签字以后,事已定局,这些少数人便没有了心理支持,不得已去找相关人员丈量土地。

这时的主动权已经转移到干部手中,丈量土地时吃亏的成了村民。

这种“顺序差异”的潜规则在征收村民宅基地时同样发挥作用。

带头签字的人得到的赔偿多,顽抗的人则赔的少。

“我给你赔这么多,你不要告诉其他人。

”、“前30名或40名赔的多,后面的就赔的少”。

另外,对于之前在政府部门工作或正在工作的村民而言,工资是基层政府和其谈判的筹码之一。

不容忽视,村里存在着一些“钉子户”,这些人对达到目标的态度很坚定,这种态度让基层政府比较担心。

为避免事态恶化,基层政府一般会对这些人做出让步。

当然,这些人在农村中少之又少,他们区别于一般村民的重要特点就是不怕事。

笔者在访谈的过程中了解到在征收X村第8组的宅基地时的一个政府让步事例:

当时有三个“钉子户”对于补偿标准很不满意,事情在村干部和村民多次交涉之后并未解决。

后来,这三户扬言要告到中央政府,并采取了一定行动。

对此当地政府采取了强硬措施,以武力威胁。

然而,这三户并未被政府的强硬措施退却,同时得到了越来越多村民的声援,基层政府考虑到事件进一步恶化对其形象的影响,满足了这三户的要求。

事情在“签字”之后基本上宣告结束。

虽多数村民得到的赔偿基本公平,但赔偿标准尽管经过一系列的抗争却没有得到丝毫的提高。

三、征地维权抗争的策略及结果的殊途同归

经过一番内外资源策略的利益抗争,土地征收的事实已经达成。

基层政府和村干部的目的已经达到,村民几经抗争却没有达到期望的结果——他们不情愿自己的耕地被征,结果被征了;他们希望多获得补偿,补偿标准却仍未变动。

从村民与基层政府的抗争手段来看,弱者是自己可用的身份武器,依法抗争和以法抗争是抗争的外部资源武器。

从抗争结果来看,不同的策略选择对于村民而言均以失败告终,抗争的困境是村民不得不面对的,也即是利益表达的失效。

(一)“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的失灵

整个事件的对弈三方:

基层政府、村级组织、村民,村民是普遍认为的弱势群体。

一开始的“三缺一”就宣告了非均衡抗争局面,加之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以集体所有的名义赋予了征地事件中基层政府的绝对优势。

赔偿标准的制定完全忽略了农民这一重要利益相关主体的参与。

第二阶段的到来,村民有了抗争的机会,但从实际调查来看,这种心理上的默契没有达到行动上的有组织性。

大家心里虽不满,都能不约而同地选准抗争的节骨眼,但到达事件现场时却只是机械性的聚集,在公开对抗活动上缺乏组织性合作。

这种无组织的局面很快被基层政府所利用——公权的优势很容易制服村民的反抗。

在与当地政府的抗争中,村民有意或无意地应用了“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作为一种抗争策略的选择。

征地过程中到现场阻止征地工作人员的参与者中包括被社会认为是弱势群体的妇女和老人,但是政府对于他(她)们阻拦的回应与其他人并无多大区别。

由此,村民试图以“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充当抗争武器的策略对于政府是无效的。

或许基层政府对农民的这种抗争策略已经产生了“抗体”,这种策略的奏效要以基层政府的情感买单为前提。

(二)“依法抗争”和“以法抗争”的无效

Y区农民维权活动的表现手法是依法抗争和以法抗争的杂糅,维权抗争在结果上仅流于一种过程。

最初村民和基层政府产生矛盾时,村民直接到当地信访部门或管委会反映问题。

上访次数多了,村民逐渐有了经验:

个人上访的效果微乎其微,对基层政府根本不能形成解决问题的压力。

基层政府对于此类事情一般采取大事化了,小事化无的策略。

后来村民似乎觉察到了事情的严重性:

如果不能形成一个利益联盟来解决问题,一旦耕地大量被征,他们恐怕将成为政府手里的“软柿子”而失去生存的原始保障。

在此基础上,另一种与基层政府抗争的策略应运而生。

“群众代表”(也称“村民代表”)的产生就是这一策略的生动体现。

现实情况是,在群众所付出的诸多努力中,基层政府的明暗阻挠总是这些群众代表难以跨越的。

如此一来,群众代表上访很多时候无功而返,但对村民也不需作过多交代。

这个临时性的村民维权团体只能算作是半制度化的,没有严格的成员责任和规章约束,即便没有达到团体的目标也无人追究责任。

所以,村民的维权仅流于过程,对大多数村民而言是一个无结果的尴尬事实。

至此,“依法抗争”、“以法抗争”等抗争策略均宣告了其无奈结局。

四、抗争策略何以失效

(一)力量悬殊下农民的组织性瓶颈

法制化中国社会的今天仍然保持着“强政府,弱社会”的社会格局。

尤其在农民与政府各种形式的利益抗争中表现得更为明显,这种格局也是导致农民维权失败的根源之一。

这种力量上的悬殊造成双方组织性的差异,二者相互影响、相互加强,造成农民抗争中抗争等强硬策略和“弱者的武器”等示弱策略的双重失效。

从经验上看,农民在与政府利益抗争中极少存在以强制强的案例,而是从强向弱转化,以此制强。

吴毅曾指出,整体上弱势的农民之所以能够“变弱为强”,居于局部强势,在于农民“恰到好处”地运用了两件武器,一是以牺牲自己的脸面来诱导社会的同情与怜悯,二是以“弱者的武器”无视社会的规则,正是这两件武器,使得强势的政府在面对弱势的农民时有些进退维谷,并反为其所“制”。

[16]必须指出的是,吴毅这里所说的“变弱为强”必须以其两件武器的奏效为前提条件:

第一,农民“牺牲自己的脸面”要能够“诱导社会的同情与怜悯”。

第二,使用“弱者的武器”要有无视社会规则的勇气,这种勇气来自于“法不治众”的社会潜规则和有效网络组织的有机团结。

在X村村民与政府的利益抗争过程中,有组织性的群众代表上访是其维权的策略之一,此举迈出了成功维权的第一步,但当前农民维权的组织性不高是此种维权策略发展的瓶颈。

该村村民维权活动中,“维权组织”虽然存在,但此组织在农村生活世界中土生土长,只具有一些表面制度化特征,加之其在国家法律层面无依无靠,连类似“工会”的作用都不能发挥,甚至对内部成员也很难形成控制力——这些群众代表由村民选出来之后,村民并没有把关注的焦点放在事情的结果上,很少会有人关心这些群众代表的上访是否取得实质性进展。

正如应星所论述的,草根动员和草根行动具有很强的临时性特点[17],组织化程度不高。

首先,其组织目标具狭隘性,一定意义上,组织凭村民一时气愤组建,目标只是临时性的维权,而在随后的行动中,这个目标被淹没,无人问津也无从追究。

其次,组织缺乏相关成文制度和规范约束。

X村群众代表以开会形式产生,上访费用的筹集为村民自愿达成,缺乏群众代表维权组织的成文性的章程或管理办法,这也是群众代表上访失败后村民无法找到解决之道的原因之一。

最后,普通农民对农村精英的办事能力存在朴素的信任。

一般能被大家选出来的群众代表是农村中的精英人士,他们维权行动的失败增加了普通农民继续维权抗争的心理阻力。

这从侧面再次印证了农民和基层政府在利益抗争过程中的力量悬殊。

(二)基层政府“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用”与村民的囚徒困境

“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用”的概念是孙立平和郭于华在正式行政权力运作过程中提出的,此概念认为权力的行使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以有关权力的正式规则为基础,而常常是基于民间社会中的本土性资源。

[18]在Y区征地的调查中,笔者发现了同样的现象:

征地并非完全按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执行,或者说这一领域的相关正式制度的缺失创造了“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用”的生存空间。

对于基层政府而言,在征地活动中最重要的是“签字”,且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签字”并不像基层政府与村干部之间“签字”那么容易。

尽管如此,村民的软肋还是被基层政府和村干部利用。

原子化的农民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自主意识差、从众心理强的人格特征。

农民社会人格中的自主性缺乏,是建立在贫乏的社会生活经验基础上的,这种状况不仅表现在他们的日常社会行为中,而且也普遍而且广泛的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政治生活中的盲目服从和热衷于被动员……文化生活中的人云亦云和缺乏主见,都是这种人格特征的重要表现形式。

[19]农民维权活动中虽言论上表现积极的是多数,但行动的却是少数——“枪打出头鸟”的历史教训束缚了村民行动的激情。

而基层政府和村干部会瞅准机遇地捕捉一些“带头人”,这些“带头人”也包括了被迫的——那些以前或现在在基层政府供职的如果不带头签字,工资便成了基层政府手中的筹码。

给“带头人”一定的利益刺激或压力,不管他们是否在行动上试图说服所谓的顽固者,事实上确实给其他村民形成了一定压力:

一般情况下大家不愿意做“钉子户”——没有好结果反而被政府做了“杀鸡给猴看”的典型。

签字之后,事情便如此达成。

少数人是无奈的,他们开始被村民看好,以为可以利益均沾地提高补偿标准,最后却什么也没有得到,反而在村民面前丢了面子。

久而久之,只要没有太大的希望和不公,沉默的多数会越来越多,事情便发展成村民不得不接受的现实——“不愿意也没办法”。

对于基层政府而言,针对一些钉子户的适当妥协是明智之举,也是他们在做出各种利益权衡之后的选择,这种权衡即是基层政府对权力软硬兼施之弹性的把握。

仔细分析上文中基层政府对3户妥协的案例,可以看出基层政府并不是简单的妥协。

基层政府心里很清楚,这3户“钉子户”不是一般的闹事村民,他们属于“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刁民”。

如果“钉子户”的事情不能很好地解决势必产生两种后果:

其一,“钉子户”上访成功,上级组织追查下来,会影响地方形象,给上级形成不良印象;其二,更多村民被“钉子户”煽动起来闹事,基层政府需要面对更多村民的要求。

因此,基层政府综合考虑,满足了钉子户的要求,迅速结束了征地事件。

基层政府对于村民的心理把握很到位,“不愿意也没有办法的”强权依然在发挥作用,毕竟这样的“钉子户”在农村很少。

“囚徒困境”理论是博弈论中一个著名的分析模型。

笔者以为,在陕西Y区征地事件中,基层政府、村干部、村民三方对弈者是两两对立与合作的复杂关系,在村民内群体中同样面临“囚徒困境”的问题。

一种公共物品(publicgoods)需要各方的共同付出才能创造出来,公共物品一旦被创造,其收益也是平分的;这时就可能有人搭便车(free-riding),这些人通过投机,不付出相应代价就能获得共同创造的收益。

征地赔款可以被抽离出来看作村民群体的“公共物品”。

基层政府征地时通常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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