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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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最新版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广东省专利奖励工作,根据《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自荐、评审、奖励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广东省专利奖鼓励创新成果取得专利权,促进专利实施和商用化,表彰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及专利实施单位、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四条广东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广东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2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管领导和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分管领导担任;秘书长1名,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分管领导兼任。

成员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事业单位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省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广东专利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审议确定获奖名单并报请省政府审定,异议裁决,决定和处理广东专利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

评审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广东专利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设若干专业评审组,由评审办公室组建,成员包括专利审查员、产业技术专家和知识产权管理专家。

产业技术专家和知识产权管理专家从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有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利审查员委托相关专利审查机构推荐。

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总数为单数。

第三章奖项设置

第七条广东专利奖设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和广东杰出发明人奖。

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广东专利优秀奖从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项目中评选产生。

广东杰出发明人奖从中国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中评选产生。

第八条中国专利奖嘉奖不设限额,以每届中国专利奖我省实际获奖项目数量为准。

中国专利奖嘉奖的对象,不包括与我省单位或者个人共同获奖的非我省单位或者个人。

广东专利奖授奖实行限额制,广东专利金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项,广东专利银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0项,广东专利优秀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60项,金奖、银奖、优秀奖获奖项目中发明专利项目不少于70%;广东杰出发明人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人。

第九条广东省专利奖每年举办一届。

第四章申报与推荐

第十条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在本局官方网站发布广东专利奖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限、申报范围、申报材料及受理方式。

第十一条申报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单位;

(二)申报项目在开展评选活动通知发文日前一个月,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三)该专利权有效且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专利权也未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

(四)针对该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

(五)该专利技术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及环保政策;

(六)该专利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或者广东专利奖。

第十二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

(一)项及本细则第十一条第

(一)项所称专利权人或者实施单位,其申报顺序为专利权人优先,专利权人可以单独申报,也可以联合实施单位共同申报,专利权人放弃申报且同意实施单位申报的,实施单位可以单独申报。

专利权人与实施单位联合申报的,专利权人列为第一申报人。

实施单位单独申报的,要出具专利权人同意的书面声明。

第十三条申报广东杰出发明人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的中国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

(三)申报人需从事技术创新工作。

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候选人。

(四)申报人具有较强创新意识和较高的发明创造能力,并且为获得授权专利的第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五)专利已实施或运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具有实质性贡献。

(六)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或者发明人资格纠纷。

第十四条申报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专利奖申报书(项目类)》;

(二)专利证书扫描件;

(三)专利公告的说明书扫描件,即授权公告时的扉页、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或外观设计图;

(四)专利登记簿副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还需提供独立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新颖性检索报告;

(五)实施单位单独申报时,要提供专利权人放弃申报的书面声明及对该专利享有合法实施权的文件,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备案证明等;

(六)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可以共同申报,或通过协商由部分单位申报,放弃申报的单位要提供放弃申报的声明;

(七)经济效益证明,要加盖出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重点说明新增销售额、新增利税、出口额等经济指标;

(八)社会效益说明要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九)特殊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

(十)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实物照片;

(十一)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要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申报单位为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的,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件;

(十二)申报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如获得资助、获奖、商誉情况等。

第十五条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目和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九)项所称的特殊产品是指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物实验、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所称的市场准入证明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申报广东专利奖。

第十六条申报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专利奖申报书(发明人类)》;

(二)专利证书扫描件及专利登记簿副本;

(三)申报人从事技术创新工作的履历及继续从事技术创新工作的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经济效益证明,要加盖出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重点说明销售额、利税、出口额等经济指标;

(五)社会效益说明要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六)申报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如获得课题资助、获奖情况等。

第十七条广东专利奖申报采取自愿方式,填写《广东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交本细则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规定的申报材料。

申报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在“广东专利奖申报与评审”系统上进行。

第十八条申报广东专利奖,采取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

以推荐方式申报的,要提供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出具的推荐书;以自荐方式申报的,要提供自荐书。

推荐书和自荐书要写明推荐理由。

第十九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推荐的,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推荐的,遵循业务管理原则;由省级相关行业协会及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推荐的,遵循专业相关原则;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可以自荐1项参评项目。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积极会同省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国资等部门,广泛发动相关领域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质量创新项目参加广东专利奖评选。

第二十条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所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包括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政府部门。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所述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包括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政府直属机构、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及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所述的省级行业协会为在我省设立的省级专业性行业协会,不包括学术性社会团体。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所称其他推荐单位是经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认定的有关事业单位、国家直属驻粤部门,以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二十一条推荐单位(推荐人)或者自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所要求的推荐书或自荐书。

逾期未提交者,视为不予推荐。

第五章评审

第二十二条专利奖评审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申报单位或申报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二十三条形式审查合格的,由评审办公室提交评审委员会的相应专业评审组进行专家评审。

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按照IPC国际专利分类号分组,分为材料、医药、光电、电学、通信、化学、机械、外观设计8个专业评审组;广东杰出发明人奖不分组。

第二十四条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对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项目的评审标准:

(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授权文本质量优秀。

(二)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

发明专利技术方案对解决本领域关键性、重要性技术问题的贡献程度较大,对本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革新、产品升级换代的贡献程度较大,对行业技术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三)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实施和商业化运用积极主动,对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单位综合实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四)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二十五条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对外观设计项目的评审标准:

(一)专利权稳定,创新程度高,专利授权文本质量优秀。

(二)形状、图案、色彩方面设计独特,在产品所属领域有突出的设计要点。

(三)表达良好的设计理念,具备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实用性强、绿色环保、引领未来健康生活方式、有文化内涵等特征。

(四)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实施和商业化运用积极主动,对提升相关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五)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二十六条广东杰出发明人奖评审标准:

(一)有较强的科学精神和发明创造能力,在发明创造活动中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本人是授权中国专利的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为专利的总体技术或设计方案中做出了主要贡献;

(三)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专利项目创新水平高,对本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四)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专利项目在广东省境内实施,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十七条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进行两轮专家评审,第一轮为网上评审,第二轮为现场答辩。

两轮评审均以定性、定量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专家评审意见。

(二)根据网上评审的专家评审意见,评审办公室组织部分项目参加现场答辩评审。

(三)综合网上评审及现场答辩评审的专家评审意见,由评审办公室提出重点项目答辩建议,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四)评审委员会召开评议会议,听取重点项目现场答辩,并以集体表决方式提出拟授广东专利金奖、银奖及优秀奖名单。

(五)评审委员会评议会议必须有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可有效。

(六)拟授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项目应当获得到会成员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七)对于拟授广东专利金奖的候选项目,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组织评审专家到现场考察。

第二十八条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以书面评审方式进行,以定性、定量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专家评审意见。

(二)评审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建议授奖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建议授奖名单数量应大于授奖数量。

(三)评审委员会召开评议会议,听取建议授奖人员答辩,以集体表决方式提出拟授广东杰出发明人奖名单。

(四)评审委员会评议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可有效。

(五)拟奖广东发明人获得到会成员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第二十九条广东专利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申请广东专利奖的申请人,不得以评奖委员会委员或者专业评审组成员的身份参加申报项目或发明人的评审。

第六章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条广东专利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拟奖项目或者人员同时在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广东专利奖拟奖项目或人员持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评审办公室提出。

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评审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评审办公室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交由评审委员会裁决,并将裁决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专家。

第七章授奖

第三十四条评审办公室将评审委员会评定的获奖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对获得广东专利奖的单位及个人,颁发奖金和证书。

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单位,每项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银奖的单位,每项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单位,每项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个人,每人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广东专利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者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30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七条获得中国专利奖嘉奖、项目类广东专利奖的单位及个人,应将部分获奖奖金用于奖励获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以及对该项专利技术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按不少于30%的比例奖励获奖项目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二)按不少于20%的比例奖励对该项专利技术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其余奖励资金用于专利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奖金奖励获奖个人。

第三十九条评审办公室每年提请省人民政府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对获奖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参与广东专利奖推荐和评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

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广东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经专利奖评审办公室核实确认的,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专利奖评审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广东专利奖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的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并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广东专利奖评审关键环节受到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纪检监察机构监督。

第四十三条获奖单位及个人有义务配合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开展相关宣传和交流工作,发挥模范带动作用,发挥专利奖励工作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第四十四条除奖励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广东专利奖评审机构外,广东省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广东专利奖的评审活动。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冒名开展广东专利奖评审活动,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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