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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制度汇编doc

碓臼沟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

  二○一二年

  目录

  第一部分管理制度

一、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5)

二、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7)

三、矿井自救器管理制度……………………………………………(8)

四、矿井仪器收发管理制度…………………………………………(9)

五、矿井仪器维修保养管理制度……………………………………(10)

六、矿井盲巷管理制度………………………………………………(11)

七、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13)

八、矿井瓦斯排放制度………………………………………………(15)

九、矿井瓦斯超限报警管理制度……………………………………(17)

  十、矿井爆破管理制度………………………………………………(18)

  十一、矿井“一炮三检”管理制度…………………………………(19)

  十二、矿井“三人联锁”放炮制度…………………………………(20)

  十三、矿井瓦斯报表审查签字制度…………………………………(21)

  十四、矿井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22)

  十五、矿井瓦斯检查员请示汇报制度………………………………(23)

  十六、矿井通风管理制度……………………………………………(24)

  十七、矿井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h

……………………………………(26)

  十九、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制度………………………………………(27)

二十、矿井巷道贯通管理制度……………………………………(30)

二十一、矿井测风管理制度…………………………………………(31)

  二十二、矿井风量测定与管理制度…………………………………(32)

二十三、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33)

二十四、矿井粉尘管理制度…………………………………………(34)

  二十五、矿井湿式除尘风机使用管理规定…………………………(35)

  第二部分职责范围

一、通风区职责范围………………………………………………(37)

二、通风区技术组职责范围…………………………………………(39)

三、通风区通风调度职责范围………………………………………(40)

四、通风区仪器组职责范围…………………………………………(41)

五、瓦检队职责范围…………………………………………………(42)

六、通防队职责范围…………………………………………………(43)

七、钻探队职责范围…………………………………………………(44)

  第三部分操作规程

一、瓦检队瓦斯检查工操作规程……………………………………(45)

二、通防队通风工操作规程…………………………………………(48)

三、通防队密闭工操作规程…………………………………………(50)

四、通防队木工操作规程……………………………………………(52)

五、通防队测风工操作规程…………………………………………(54)

六、通防队管路工操作规程…………………………………………(55)

七、通防队设施安装维护工操作规程………………………………(56)

八、通防队注水工操作规程…………………………………………(57)

九、通防队洒水工操作规程…………………………………………(58)

十、通防队测尘工操作规程…………………………………………(59)

十一、钻探队钻探工操作规程………………………………………(60)

  第四部分岗位责任制

一、通风区区长岗位责任制…………………………………………(64)

二、通风区技术员岗位责任制………………………………………(65)

三、通风区调度员岗位责任制………………………………………(66)

四、通风区班组长岗位责任制………………………………………(67)

五、通风区仪器检校人员岗位责任制………………………………(68)

六、通风区自救器管理员岗位责任制………………………………(69)

七、瓦检队队长岗位责任制…………………………………………(70)

八、瓦检队瓦斯检查员岗位责任制…………………………………(71)

九、通防队队长岗位责任制…………………………………(72)

十、通防队密闭工岗位责任制………………………………………(73)

十一、通防队木工岗位责任制………………………………………(74)

十二、通防队维修工岗位责任制……………………………………(75)

十三、通防队测风工岗位责任制……………………………………(76)

十四、通防队管路工岗位责任制……………………………………(77)

十五、通防队洒水工岗位责任制……………………………………(78)

十六、通防队注水工岗位责任制……………………………………(79)

十七、通防队防灭火工岗位责任制…………………………………(80)

十八、通防队测尘工岗位责任制……………………………………(81)

十九、钻探队队长岗位责任制………………………………………(82)

二十、钻探队技术员岗位责任制……………………………………(83)

二十一、钻探队钻探工岗位责任制…………………………………(84)

  第一部分管理制度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一、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地面和井下防火措施,各种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遵守国家的防火规定,并符合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

  二、矿井各井筒之间、矸石山、木料厂、通风机房的距离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并贮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为防止地面火灾波及井下,进风井必须装设防火铁门。

  三、必须设置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要确保水量充足,水仓内的储水量和消防用的供水设备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四、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井下不得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五、防外源火灾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防止使用明火引燃;

  2.防止失控的高温热源引燃;

  3.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4.使用不燃或难燃用品;

  5.防止可燃物的大量积存。

  六、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并熟悉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七、所有库存的消防材料、设备除发生事故使用外,任何其它工作不准使用,因处理事故所消耗的材料,有关单位必须在五天内补齐。

  八、有关部门每季必须对井上、下的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九、矿井必须按规定对井下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制定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

  十、开采有自燃发火的倾向煤层,通风区必须做好预防、预测工作,且每周至少进行一次。

  十一、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完成撤设备和对采空区永久性封闭工作。

  十二、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必须视火灾性质、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

-

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和通风调度。

  十三、矿调度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按灾害预防处理计划通知有关单位及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

  十四、井下发生火灾事故,抢救人员在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及其它有害气体和观察风流的变化,并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

  一、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由地质科组织全面开展矿区防治水专项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其它相对科室、队组积极配合落实每一项防治水工作。

  二、严格执行国家或上级部门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结合本矿的实际情况,制定水文地质和防治水管理条例及其它防治水的规程、措施和计划。

  三、积极开展矿区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和水文地质观测工作,组织并实施井田内必要的补充勘探工作。

  四、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所需要的水文地质资料或专门报告,在生产过程中不断进行水情水害分析、预测。

  五、开展矿区(井田)专门防治水工程的水文地质工作。

  六、定期专门研究、解决防治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安排检查各项防治水工作的进展情况;定期进行矿井水害、水患排查会商制度,对提出的问题落实责任部门,限期整改解决。

  七、查明影响矿井开采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并掌握地下水的运动规律,为矿井防治水提供可靠的依据。

  八、不断完善年(季)度水害预报,做好季度防治水工作检查,年末防治水工作总结等各项工作。

  九、做好防治水的工作宣传,对职工进行多渠道培训,提高职工的防治水意识。

  矿井自救器管理制度

  一、自救器实行专人专用,编号挂牌管理,建立台帐,详细记录到货检验情况、使用时间、检查维修情况、编号、使用者姓名、开启原因、使用效果等,开启使用过的要及时注销并补充。

  二、自救器管理员要经过培训,负责自救器的保管、检验、维修、更换等工作,每项工作都必须严格认真。

  三、自救器及维修室要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四、自救器发放室包括维修室、库房等,面积不小于70平方米,避免日光直射或热源辐射,避免与易燃易爆物共同放置。

  五、入井人员必须经使用前培训合格才准携带,平时不准扳动、打开自救器,不准无故碰撞、敲击或靠坐,损坏按价赔偿;发现损坏的要及时更换、维修;升井后立即交回;开启过的自救器均按报废处理。

  矿井仪器收发管理制度

  一、收发人员不得随意离岗,甚至脱岗,服务应周到热情。

  二、注意环境卫生及仪器、仪表的清洁卫生。

收回的仪器、仪表,首先要进行外部的擦拭清理,注意不得接触核心、易损部件。

  三、仪器、仪表的发放面向专业检查人员、指定人员和确定的上级检查人员,不得随意发放。

  四、外来人员使用仪器、仪表时,须经单位主管批准方可发放,并在管理台帐上详细记录。

  五、未及时维修、定期校正及有问题的仪器、仪表坚决不准发放。

  六、回收的仪器、仪表首先按其性质进行直观性检查,然后存放。

发现有问题要分开存放,并标明时间、使用人等,便于查找原因对症处理。

  七、收放人员对人为损坏仪器、仪表情况,要向仪器主管领导详细反映,并追究责任进行处理。

  矿井仪器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各种仪器、仪表的性能要求进行存放保管,保持室内环境清洁卫生,温度适宜,干燥无水气;各类仪器按型号规格摆放整齐,便于收发。

  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仪器室玩弄仪器、仪表,违者视情节予以处罚。

  三、严格按规定的期限对各种仪器、仪表进行检查,查清各种原因,作详细记录,并分别标注、分别存放。

  四、检查、维修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修理不好的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便于及时外出维修或更换,保证各类仪器的完好率及备用率。

  五、需外出检修和报废的仪器、仪表,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以免影响正常工作。

  六、对损坏的仪器、仪表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及时登记,便于领导根据情况及时处理。

  矿井盲巷管理制度

  一、井下所有不通风或低于规定的巷道,均应按盲巷处理。

采用扩散通风有效且深度小于6米,宽度大于1.5米的峒室,可不按盲巷管理。

  二、设计、生产部门应严格把关,杜绝产生盲巷。

受客观条件所限造成的废巷、探巷等应及时封闭。

与采空区、小窑、火区等相通的应采用永久闭。

  三、因贯通等安全原因造成开掘面停工、必须保证正常通风,因生产布局等造成开掘面停工,由矿总工决定是否采用封闭措施,未封闭前不得停风。

  四、所有井下密闭,应构筑在距巷口不超过5米的位置。

受顶板等客观条件限制时,应采用重复闭的形式且最后一道临时闭距巷口不超过5米,密闭墙距巷口超过2米的,应在巷口设规整的栅栏并揭示警标。

严禁用临时闭代替永久闭,用栅栏代替临时闭。

  五、临时停风的开掘工作面,应立即撤出人员并派人警戒,当班不能恢复通风的,应在巷口设栅栏并揭示警标。

停风区内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控制及处理,按《规程》第141条执行。

瓦斯检查参照《矿井瓦斯检查制度》执行。

  六、停工区内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七、所有密闭前5米内不得安设施工设施,支护应完好,无淤泥、积水、杂物

-

等。

轨道、管线等导体不得通往封闭区内。

各类密闭的施工应按《通风岗位操作标准》执行。

  八、恢复盲巷时,生产队组要有恢复生产的安全措施,经通风部门许可,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

特殊盲巷的启封措施(如通火区、老窖等)报集团公司工程师批准。

  九、任何人和部门未经通风部门同意,私自打开密闭墙,一旦发现报送安监处追究责任,并给予500元罚款,对造成严重损失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抽出专人进行盲巷管理,建立盲巷管理台帐,内容包括:

编号、地点、气体浓度、封闭形式和时间,设置栅栏和时间。

  十一、所有盲巷每旬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通知通风队长进行处理。

  十二、矿通风部门必须建立能全面反映实际情况的设施及盲巷台帐并长期保存。

各类设施的检查周期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一、每班前,必须有队长和当班代班长召开班前会,安排工作,并对本班应重视问题详细安排。

  二、每班的工作由代班长和副代班长根据本班人员和工作情况布置。

  三、瓦斯检查员要严格执行专人专面,指定地点交接班。

  四、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所负责区域的瓦斯情况,并将每次检查结果填写在巡回图表和瓦斯记录牌上,检查时间与巡回检查计划图表规定的时间误差不得超过20分钟,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3次,且同一地点同一班内检查时间不得超过2.5小时,不同班的检查时间不应超过3小时10分钟。

  五、瓦斯检查员每次检查瓦斯的结果都必须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并由所在队组的班组长签字,当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以上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达到1.3%以上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并立即查明瓦斯超限原因,汇报调度和通风区。

  六、井下瓦斯记录牌板必须悬挂在距工作面30~50米内显而易见的地方,并填写字迹清晰。

  七、井下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八、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有人作业地点、采空区密闭前、盲巷密闭前、采区回风巷、集中皮带巷、变电所、矿井总回风巷均属瓦斯检查范围。

  九、瓦斯检查员入井后按照规定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等气体,确认工作面瓦斯浓度不超限后,其它工作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

  十、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一班三汇报”和“请示汇报”制度,并做到图表、牌板、调度台帐三对口,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如果发现瓦斯超限或无计划停风未处理完瓦斯时,必须在现场交接班时,履行签字手续,并交清本班情况及注意事项。

  十一、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3次。

如果临时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栅栏处检查)瓦斯浓度超过2.0%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密闭,或采取排放瓦斯措施,密闭前的瓦斯浓度每旬至少检查1次。

  十二、瓦斯检查员必须熟悉所辖区域的通防系统,掌握通防装置等有关设施与设备的使用情况。

  十三、当班人员发现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或盲巷时,要及时拦网,挂警示牌,并向调度室、通风区汇报,以便采取措施。

  十四、每天瓦斯报表由瓦斯队长汇总上报通风区区长、矿总工程师、矿长签字审核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制定措施,进行及时处理。

  矿井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一、主要通风机有计划或无计划停止运转时,必须断开进入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水管轨道等一切导电体,并打开绕道风门,形成最佳效果的自然通风,在其井口设置全断面棚栏。

  二、井下排放瓦斯时,必须成立排放领导组,由矿总工程师统一下达指令,下机电队必须安排专职电工配合,通风区、队领导要现场指挥。

  三、排放瓦斯开始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区域或排放瓦斯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电源并设警戒。

  四、当利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否则应采取加大短路风量的措施。

  五、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只有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8%时,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它人员方可入井检查。

  

六、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工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

  七、排放瓦斯安全措施中,必须明确排放地点、排放日期、巷道长度、断面、排放方法、预计瓦斯积存量、预计排放时间、瓦斯流经区域、停电撤人范围、警戒位置、排放人员安排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绘有通风系统图。

  八、任何局部排放瓦斯都应坚持低浓度排放原则。

采用控制风量等方法使排放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严禁采用“一风吹”。

  九、排放瓦斯的局部通风机严禁发生循环风。

  十、开掘工作面临时停风时间不超过30min时,由瓦斯检查工进行排放,停风时间在30min至8h以内,或虽未超过30min,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不超过

-

2%时,由瓦斯检查员汇报通风区、调度室,由值班长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人员进行排放。

  十一、排放采空区、火区等处瓦斯,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然后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人员,并现场指挥进行排放,矿山救护队协助。

  十二、排放停风时间较长的巷道或密闭、采空区、火区等巷道的瓦斯必须携带测氧仪器。

  十三、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严禁同一采区同时排放两个超限点的瓦斯。

  十四、排放瓦斯结束后,只有瓦检员经过检查,各处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规定,方可恢复其它方面的工作。

  矿井瓦斯超限报警管理制度

  一、井下任何地点任何人员一旦发现瓦斯超限报警都有权立即停止该作业区域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和通风区。

  二、井下任何地点发生瓦斯超限,采取应急措施后,代班长必须协助安全员、瓦斯检查员查明超限原因,并如实汇报矿调度室和通风区,并积极配合安全员、瓦斯检查员处理事故。

  三、超限区域瓦斯浓度不超过3%时,由通风区采取措施组织人员排放;瓦斯浓度超过3%时,通风区必须请救护大队协助排放。

  四、只有确认超限区域内瓦斯浓度不超过0.8%时,方可恢复该区域正常工作。

  五、事故处理完毕,通风负责人必须及时如实填写“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单”,经当日值班领导签字后,由调度室上报集团公司调度室。

  六、每次瓦斯超限报警,安监处、通风区都要按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七、受过一次高浓度瓦斯冲击的瓦斯传感器,必须及时进行更换。

  矿井爆破管理制度

  一、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

  二、炸药、雷管必须由当班放炮员领用,用不完当班交回,不得转借或存放在工作地点。

  三、炸药、雷管要分别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

  四、放炮时,必须使用发爆器,放炮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接头,发爆器要随身携带。

  五、严格炸药、雷管领用手续,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

  六、要正确装配引线,规范装药。

放炮时,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七、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正确使用放炮喷雾、巷道净化喷雾。

  八、严禁一次装药分次引爆,要严格控制一次放炮的数量。

  九、放炮后,要待炮烟完全吹散,由班组长、放炮员、瓦斯检查员同时进入工作面进行检查通风、瓦斯、顶板、有无瞎炮等异常情况,一切符合规定时,方可恢复生产。

  十、放炮时撤人的直线距离,煤巷掘进不得小于75m,岩巷、半煤岩巷掘进不得小于150m,并有躲避硐。

  十一、按规定正确处理瞎炮。

  十二、严禁同一巷道前后多头作业、多头放炮以及固定母线、多台发爆器放炮。

  矿井“一炮三检”管理制度

  一、放炮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有二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放炮操作证。

  二、放炮前,脚线的连接工作由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放炮员进行。

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进行。

  三、班组长负责检查工作面支架、顶板情况,安排专人警戒并下达放炮命令。

  四、瓦斯检查员应由从事井下工作不少于一年,并经过专门培训和学习、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持证上岗。

  五、所有炸药及雷管类型、起爆方式、引药的装配、装药量、炮眼深度和炮眼封泥长度等,都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六、“一炮三检”及“三人联锁”由当班放炮员、班组长、专职瓦斯检查员进行,具体由放炮员负责操作,严格实行换牌制。

若不认真执行,追究上述“三人”当班跟班队领导、班组长的责任。

  七、放炮员应持有放炮卡,放炮工作必须由“三人”共同签字生效。

  矿井“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一、井下任何地点放炮都必须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二、“三人联锁”由生产班组长、专职放炮员、专职瓦斯检查员担任。

  三、“三人联锁”放炮由放炮员负责进行,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共同填写放炮卡,出井后队长签字,并保管备查。

  四、“三人联锁”放炮程序为:

  1.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确认完好后,将自己携带的“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

  2.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后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

  五、安全员必须严密监视放炮过程各个环节的执行情况,如有违规,有权停止工作,责令重新按程序严格执行。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要追究其“三人”即安全员、跟班队领导、下井包队干部的责任。

  矿井瓦斯报表审查签字制度

  一、每班瓦斯检查员认真填写瓦斯班报,记录本和瓦斯牌板,并在记录本和交接班记录本上详细记录

-

本班出现的各种通风设施等的问题及处理结果,汇报情况等。

  二、每日四点班瓦斯检查员出井后,班长认真填写瓦斯日报表,一式四份,填写每班各地点瓦斯、二氧化碳等最高数据。

  三、每日下午平衡会前,瓦斯队长或瓦斯班组长拿当日报表让通风区长、矿总工程师、矿长分别审核签字,并将签字后的报表送调度、通风调度、总工程师、矿长各一份,月底各自装订存查。

  四、瓦斯检查员班组长必须每班检查“三对口”及交接班记录,队长每日检查“三对口”通风区技术员每周抽查“三对口”及交接班记录,通风区长每旬对各种瓦斯记录检查一次。

  五、瓦斯日报各审核签字领导如不在矿时,应委托专人负责审查,不得漏审、漏签。

  六、各审签人必须认真负责,发现问题及时调查清楚,并及时安排处理。

  矿井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

  一、当班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一班至少三检查制度,跟班瓦斯检查员在所负责区域必须等其它工作人员撤离后方可在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注意检查风筒吊挂质量和其它设施的完好情况。

  二、工作面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必须在工作地点进行;巡回检查的瓦斯检查员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交班瓦斯检查员与接班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交接班记录本上签字,工作面瓦斯检查员必须有工作面班组长或队长签字,并记录交接班时间。

  三、交接班瓦斯检查员必须写清当班处理的各种问题,对于未处理的问题应向接班瓦斯检查员详细交待,说明原因,并详细记录。

  四、交接班人员对于各种问题均要及时向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不得拖延甚至隐瞒。

  五、工作以外地点有问题也应密切注意或及时处理汇报。

  六、要妥善保管交接班记录,认真填写,不准虚报。

每月最后班由瓦斯队长领取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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