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合同法真题与答案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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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真题与答案解析

2011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真题及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

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

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

()(2011年卷三单选第12题)

  A.甲公司转让债权未获乙公司同意

  B.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

  C.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

  D.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

  【答案】B

  【考点】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

  【解析】选项A错误。

《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据此可知,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通知乙公司即可,无须得到乙公司的同意。

  选项B正确。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据此可知,债务人丙公司将自己对乙公司的全部债务转让给戊公司需要得到乙公司的同意,否则该转让无效。

因此,丁公司不能直接向戊公司行使代位权。

  选项C、D错误。

丙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债务承担因未取得乙公司的同意而无效,所以,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及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等都不能作为戊公司的抗辩理由。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并购协议:

“甲公司以1亿元收购乙公司在丙公司中51%的股权。

若股权过户后,甲公司未支付收购款,则乙公司有权解除并购协议。

”后乙公司依约履行,甲公司却分文未付。

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一份经过公证的《通知》:

“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建议双方终止协议,贵方向我方支付违约金;或者由贵方提出解决方案。

”3日后,乙公司又向甲公司发送《通报》:

“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我方现终止协议,要求你方依约支付违约金。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13题)

  A.《通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B.《通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C.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权利不得提出异议

  D.乙公司不能既要求终止协议,又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答案】B

  【考点】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

  【解析】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本题中,甲、乙双方在并购协议中事先约定了解除协议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乙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并购协议。

乙公司行使解除权时不需要甲公司同意,只需通知甲公司即可,协议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另外,乙公司第一次发出的《通知》仅是建议双方终止协议,并没有直接表示要解除协议,而第二次发出的《通报》才真正的直接作出了解除协议的意思表示,因此,该《通报》到达甲公司时,并购协议解除。

若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权利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协议的效力。

  选项D错误。

违约金责任是指一方违约后,适用的以支付违约金为内容的民事责任。

违约金具有约定性,而解除合同具有消灭合同效力的法律后果,那么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责任二者能否并存呢?

对此,我国合同法并未作出规定。

但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在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应允许另一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因为违约金的主要作用就在于制裁违约行为以担保债务履行,合同的解除是因为一方违约而产生的,对于此种过错行为应当通过收取违约金的办法加以制裁。

因此,合同解除后不应当影响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只要发生可以适用违约金条款的违约行为,就应当允许当事人追究违约方的违约金责任,这正是违约金条款的价值所在。

  3.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

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

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

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14题)

  A.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B.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C.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答案】C

  【考点】不安抗辩权

  【解析】选项A错误。

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协议,其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本题中,丙公司负有先付款的义务,在丙公司没有付款之前,乙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拒绝甲公司要求交货的请求。

  选项B错误。

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是债务承担协议,而非债权转让协议或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因此,丙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选项C正确。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有丧失商业信誉的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题中,丙公司负有先给付义务,但是根据题干给出信息看,丙公司有证据证明乙公司有丧失商业信誉的行为,即“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且质监局已介入调查”,因此,丙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选项D错误。

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协议,即甲公司将自己对乙公司的付款义务完全转移给了丙公司,甲公司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丙公司则成为新的债务人。

因此,乙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付款,无权再要求甲公司付款,更无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未约定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

甲公司按约支付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后,乙公司交付了全部技术成果资料。

后甲公司在未告知乙公司的情况下,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丙公司使用该技术,乙公司在未告知甲公司的情况下,以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丁公司使用该技术。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15题)

  A.该技术成果的使用权仅属于甲公司

  B.该技术成果的转让权仅属于乙公司

  C.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D.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答案】D

  【考点】技术开发合同

  【解析】《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选项A、B错误。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一项技术秘密,但并未约定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也无法确定。

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享有该技术秘密的使用权和转让权。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

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5.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2011年卷三单选第19题)

  A.甲向乙借款10万元,1年后根据约定偿还本息15万元

  B.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

  C.甲久别归家,误把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

  D.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

  【答案】B

  【考点】不当得利之债

  【解析】《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这是我国民法确立不当得利制度、民事审判机关解决不当得利问题的法律依据。

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主要有:

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

  选项A错误。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甲、乙约定的利息为原本金的50%,显然超出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即对于超出部分乙不能根据法律规定取得也不能根据约定取得,此种情形产生不当得利之债,甲有权请求乙返还。

  选项B正确。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民通意见》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据此可知,甲对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履行后,再以自己不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因此,债权人乙取得清偿款是有法律依据的,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选项C错误。

甲将乙的鸡吃掉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乙的财产损失,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选项D错误。

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

人的行为,又可分为受益人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

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属于基于第三人的行为产生的不当得利之债。

  6.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

好友刁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获益5万元。

其中,办理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5000元。

刁某认为自己应得劳务费5000元。

关于刁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20题)

  A.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

  B.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万元

  C.应向刘某家人给付4万元

  D.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

  【答案】D

  【考点】无因管理

  【解析】《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选项A错误。

本题中,刁某在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刘某的利益受损,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并对其西瓜园进行管理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而非不当得利。

  选项B、C错误,选项D正确。

刁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受益人即刘某的家人偿付其因管理行为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该必要费用包括:

刁某办理刘某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5000元,共1.5万元,不包括刁某要求的劳务费。

因此,刁某应从获益的5万元中扣除1.5万的必要费用,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

 

  二、多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1.甲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转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将部分工程包给由121个农民工组成的施工队。

施工期间,丙公司拖欠施工队工程款达500万元之多,农民工因此踏上维权之路。

丙公司以乙公司拖欠其工程款800万元为由、乙公司以甲公司拖欠其工程款1,000万元为由均拒付欠款。

施工队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500万元。

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多选第51题)

  A.法院应驳回施工队的诉讼请求,因甲公司与施工队无合同关系。

法院不应以破坏合同相对性为代价,片面实现社会效果

  B.法院应支持施工队的诉讼请求。

法院不能简单以坚持合同的相对性为由否定甲公司的责任,从而造成农民工不断申诉,案结事不了

  C.法院应当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

法院一并解决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欠款纠纷,以避免机械执法,就案办案

  D.法院可以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

法院加强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力度,有利于推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答案】BD

  【考点】建设工程合同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下同)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

建筑工程被违法转包、分包的,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甲公司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应简单以坚持合同的相对性为由将其驳回。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法院可以(而非应当)追加转包人乙公司和分包人丙公司作为本案的当事人。

 

  2 .关于意思表示法律效力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多选第53题)

  A.甲在商场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回家后发现其妻乙已在另一商场以更低折扣订了一台液晶电视机。

甲认为其构成重大误解,有权撤销买卖

  B.甲向乙承诺,以其外籍华人身份在婚后为乙办外国绿卡。

婚后,乙发现甲是在逃通缉犯。

乙有权以甲欺诈为由撤销婚姻

  C.甲向乙银行借款,乙银行要求甲提供担保。

丙为帮助甲借款,以举报丁偷税漏税相要挟,迫使其为甲借款提供保证,乙银行对此不知情。

丁有权以其受到胁迫为由撤销保证

  D.甲患癌症,其妻乙和医院均对甲隐瞒其病情。

经与乙协商,甲投保人身保险,指定身故受益人为乙。

保险公司有权以乙欺诈为由撤销合同

  【答案】CD

  【考点】意思表示、可撤销民事行为

  【解析】选项A错误。

《民通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据此可知,甲在购买电视机时不存在重大误解,不能以此为由请求法院撤销买卖合同。

  选项B错误。

《婚姻法》中虽然规定了撤销婚姻的情况,但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只有因胁迫而结婚的,才可以主张撤销婚姻,受欺诈而结婚的,不属于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

  选项C正确。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据此可知,丁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与债权人乙签订的保证合同,其有权以受到胁迫为由撤销保证。

  选项D正确。

甲患癌症,对自己的病情不知,但是其妻乙明知,乙向保险公司隐瞒甲的病情构成欺诈,保险公司有权以欺诈为由撤销该保险合同。

 

  3.丁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方某,方某将该房屋转租给唐某。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多选第57题)

  A.丁某在租期内基于房屋所有权可以对方某主张返还请求权,方某可以基于其与丁某的合法的租赁关系主张抗辩权

  B.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并已实际交付给唐某租用,则丁某无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

  C.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其有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

  D.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在丁某向唐某请求返还房屋时,唐某可以基于与方某的租赁关系进行有效的抗辩

  【答案】AC

  【考点】租赁合同

  【解析】《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选项A正确。

丁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方某,在租赁期内丁某可以基于房屋的所有权请求方某返还房屋,但是方某可以基于与丁某之间的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主张抗辩。

  选项B错误。

方某将房屋转租给唐某,无论之前是否征得丁某的同意,丁某都可以基于所有权要求唐某返还房屋。

但是如果方某在转租之前已经征得丁某同意,唐某可以基于合法的租赁关系主张抗辩;如果方某在转租之前未征得丁某同意,丁某可以先解除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然后要求唐某返还房屋,唐某此时则无权主张抗辩。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若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中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方某在未经丁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唐某的,丁某对租赁合同享有单方解除权,在合同解除后,其有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

  4.下列甲与乙签订的哪些合同有效?

()(2011年卷三多选第58题)

  A.甲与乙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待办理公证后合同生效。

双方未办理合同公证,甲交付商铺后,乙支付了第1个月的租金

  B.甲与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对丙公司享有的90%股权转让给乙,乙支付1亿元股权受让款。

但此前甲已将该股权转让给丁

  C.甲与乙签订相机买卖合同,相机尚未交付,也未付款。

后甲又就出卖该相机与丙签订买卖合同

  D.甲将商铺出租给丙后,将该商铺出卖给乙,但未通知丙

  【答案】ACD

  【考点】合同的效力

  【解析】选项A正确。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甲乙虽然约定租赁合同需要办理公证后才生效,但是甲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且乙也已经接受,则该合同成立并生效。

  选项B错误。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甲已经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了丁,后甲对已经转让的股权不再有处分权,其与乙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待定,得到丁追认后该合同有效,遭到丁拒绝后,该合同无效。

  选项C正确。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据此可知,甲与乙已经签订了相机买卖合同,且该合同不属于依法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因此,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相机尚未交付,也未付款”只是表示合同尚未履行,并不影响合同生效。

  选项D正确。

《民通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不再适用。

据此可知,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再要求通知承租人,即甲将商铺出租给丙后,又将该商铺出卖的,不需要通知承租人丙,未通知的,买卖合同依然有效。

  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10万元建材买卖合同后,乙交付建材,甲公司未付建材款。

甲公司将该建材用于丙公司办公楼装修,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15万元装修款,其中5万元已经支付完毕。

丙公司给乙公司出具《担保函》:

“本公司同意以欠甲公司的10万元装修款担保甲公司欠乙公司的10万元建材款。

”乙公司对此并无异议。

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均届期未偿,且甲公司怠于向丙公司主张债权。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多选第59题)

  A.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应收账款质权

  B.丙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C.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D.乙公司可以要求并存债务承担人丙公司清偿债务

  【答案】BC

  【考点】债的担保

  【解析】选项A错误。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据此可知,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向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乙、丙公司并未向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应收账款的出质登记,因此,乙公司对丙公司不享有应收账款质权。

  选项B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为债权人接受的,保证合同成立。

本题中,丙公司以书面形式向乙公司出具保函担保甲公司债务的履行,乙公司对此没有表示异议,则乙、丙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成立,丙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选项C正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本题中,甲公司欠乙公司10万元货款,丙公司欠甲公司10万元装修款。

两项债务均届期未偿,且甲公司怠于向丙公司主张债权,损害了乙公司的利益,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选项D错误。

丙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保函的行为成立保证,而不是债务承担,丙公司不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人。

  6.梁某与甲旅游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梁某参加甲公司组织的旅游团赴某地旅游。

旅游出发前15日,梁某因出差通知甲公司,由韩某替代跟团旅游。

旅游行程一半,甲公司不顾韩某反对,将其旅游业务转给乙公司。

乙公司组织游客参观某森林公园,该公园所属观光小火车司机操作失误致火车脱轨,韩某遭受重大损害。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多选第60题)

  A.即使甲公司不同意,梁某仍有权将旅游合同转让给韩某

  B.韩某有权请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韩某有权请求某森林公园承担赔偿责任

  D.韩某有权请求小火车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BC

  【考点】债的转移、侵权责任

  【解析】选项A正确。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题中,梁某与甲旅游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可以转让的合同,且合同中并未约定不得转让条款。

因此,梁某有权将此合同的权利全部转让给韩某,只要通知甲旅游公司即可,无须得到旅游公司的同意。

  选项B正确。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据此可知,甲公司不顾韩某反对,将其旅游业务转给乙公司的行为违法,其应与乙公司对韩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选项C正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题中,因森林公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韩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选项D错误。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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