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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报告称

权威报告称"劳务派遣"达6000万人,全总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

  篇一:

劳务派遣泛滥

  权威报告称“劳务派遣”达6000万人

  《劳动合同法》实施3年之后或将迎来首次修订。

  本报获悉,上周全国总工会已将完整的“国内劳务派遣调研报告”上报至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相关“劳务派遣”内容。

  该报告显示,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经达到6000多万,这比此前人保部公布的2700万多出逾一倍,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

  而劳务派遣之所以呈现“非正常繁荣”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过于“原则”,无法起到限制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的作用。

  知情人士透露,早在XX年上半年,人保部就开始着手制定《劳务派遣条例》,以弥补《劳动合同法》此方面内容的“不足”,但来自多方利益集团特别是大型国企的压力,使得本已经过多次修改、征求意见的“成型”《条例》,至去年年底基本“泡汤”。

  出台《条例》无望后,全国总工会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了上述报告,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

目前,全国人大法工委已与人保部、全国总工会数次沟通,但目前尚没有明确时间表。

  《条例》告吹

  XX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短时间内曾引发了劳资关系的空前紧张。

  据了解,当时很多用人单位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一次性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然后要求这些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约,返聘回来重新工作,由劳务公司派到企业工作的人员,其工资、保险等很多权益得不到保障。

  为此,XX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赴山东、福建、陕西、广东、辽宁、江苏六省,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劳动用工执法检查。

  据知情人士透露,本次检查结果发现,很多国有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甚至还包括一些效益很好的央企和名牌高校,都存在大量的劳务派遣人员。

而这些国有用人单位往往想方设法降低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规避应该给予职工的参加社会保险、辞退赔偿等责任和义务。

  本次检查结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一些建议,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要求抓紧制定相关“劳务派遣条例”,确保《劳动合同法》的进一步实施。

  按照建议,从XX年上半年开始,人保部开始着手制定《条例》。

  根据官方数字,国内劳务派遣职工在XX年就达到2700万人,而在XX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官方统计数字是XX万人。

  到XX年底,全国总工会经过广泛调查统计获得的数据是,国内劳务派遣职工已经达到6000万。

按照国内职工总人数大约3亿来计算,劳务派遣职工达到职工总人数的20%。

  不过,人保部并不认同全总给出的统计结果。

人保部调解仲裁管理司副司长王振麟在去年10月底召开的《劳动合同法》国际研讨会上表示,目前国内劳务派遣的占比数量约为7%至8%,而国外劳务派遣一般是在2%至3%。

  王振麟引用的是2700万的数字,但他同时表示,这个数字太大,“值得商榷”。

王振麟还透露,人保部正在制定《条例》,已经多次征求意见,“可能近期就会出来”。

  但到目前为止,该《条例》仍未露面。

知情人士告诉本报,人保部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来自企业尤其是大型国企的反对声音很大,同时庞大的劳务派遣利益集团也是一个因素。

“绝大部分劳务派遣公司是由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官员的家属和朋友经办的,地方劳动保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劳务派遣泛滥

  去年10月底召开的《劳动合同法》国际研讨会上,许多专家、学者、律师一致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之所以呈现“非正常繁荣”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对劳务派遣的规定过于“原则”,所以才导致出现劳务派遣人数大幅激增,违规操作愈演愈烈的态势。

  全国总工会的官员表示,现在的劳务派遣基本上都是用工单位招工后再把工人挂靠到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已经完全变味了”。

  据了解,《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国内劳务派遣企业基本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县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有权对劳务派遣企业进行审批,颁发劳务派遣企业专营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劳务派遣企业的准入门槛是3万元。

  由于审批部门太过集权、企业准入门槛过低,早在XX年底,国内劳务派遣公司就多达26158家,其中由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或审批的是18010家,接近70%。

  安徽大学一位法律教授曾询问过南方某人事局下面的派遣公司,一年能挣多少钱,对方的回答是“1年挣了2亿多”,该教授直言这是“公权力介入劳务派遣去营利”。

为此,《劳动合同法》专门设置了“劳务派遣”章节。

其首条就明确:

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新法还规定,劳务派遣要求“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事实上,政府的立法本意,是希望通过大幅度抬高劳务派遣企业准入门槛,实行劳务派遣工人岗位限定,规范劳务派遣企业,限制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总量,防止劳务派遣和用人单位打“擦边球”,最终实现“同工同酬”。

  但遗憾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人数呈现了“非正常繁荣”。

全国总工会的一位官员表示,从注册资本上来看,劳务派遣公司的准入门槛虽然大幅度提高,但现实的情况是,很多劳务派遣公司都是靠借贷资金到工商部门注册,一旦成立公司后,有的就将资金返还回去,实际上成了空架子,而地方工商部门只管注册,对劳务派遣公司之后的运作并不追究。

由于利益牵制,地方劳动部门也大都疏于管理。

  国企成重灾区

  上述报告指出,劳务派遣公司“招人不用人”,用工单位“用人不招人”,导致用工单位并不和员工签订合同,而是与劳动派遣公司签订。

被派遣人员处于“两不管”的境地,深受其害的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下岗工人、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

  全国总工会的官员表示,在劳务派遣现象集中的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长期在一线岗位从事主体工作的工人是劳务派遣的主体,比如在清华、北大、北师大等国内一流的高校,后勤人员基本都是大量的劳务派遣用工。

一方面,由于没有与员工直接签订合同,许多用人单位都借此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随意克扣其正常工资与福利待遇,一些用人单位甚至随时“裁员”和“甩包袱”;另一方面,劳务派遣职工对企业的贡献完全被抹杀,他们的工龄永远都是从零开始,周而复始。

  该报告指出,劳务派遣泛滥现象,在石油、化工、电信、金融、银行、航空、铁路等系统最为严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

国资委数据显示,XX-XX年,央企资产总额由万亿元增长至万亿元,年均增长%;实现净利润由亿元增加至亿元,年均增长%。

“十一五”期间,央企的利润和规模都实现了狂飙突进。

  “这些数据看似给人留下了央企”财大气粗“的印象,但很容易被外界忽视的是,有些央企所创下的巨额利润,是建立在占职工总数2/3的派遣员工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基础上的。

”清华大学一位研究劳动法的专家指出。

  该人士表示,这样发展下来的结果是,一方面很多用人单位特别是大型垄断国企用低廉的劳动力价格来获取企业高额利润;另一方面,使得农民工、下岗工人等底层百姓处境越发艰难,贫富收入差距越来越大,最终为社会和谐发展埋下严重隐患。

  篇二:

劳务派遣罢工案例

  德尔福北京数百工人罢工不满劳务派遣工身份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2月6日讯,2月5日,还有四天就是除夕,北京覆雪的街道上,到处可以看到拖着行李箱返乡的旅客,人们归心似箭。

  然而,在亦庄经济开发区的一家世界500强企业的车间里,数百工人停止了手头的工作,静坐在车间的各个角落里,气氛有些异样--因不满长期劳务派遣工的身份,他们选择集体罢工。

  这家企业名叫德尔福(Delphi),全球汽车零配件巨头之一,发生罢工的北京德尔福万源发动机管理系统有限公司,是其与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合资组建的,也是德尔福在华投资的十三家工厂之一。

该公司一位员工向大智慧介绍,公司专攻发动机配件市场,产品供给北汽等整车制造商。

  该厂约有500名员工,工人们告诉大智慧记者,截至昨天下午,罢工人数已从2月4日的100多人上升至近400人。

“现在正是紧张生产的时候,工人们不干活了,一些平时坐办公室的中层领导只好亲自走上生产线。

  大智慧周二下午分别致电德尔福北京副总经理蔡伟和行政总监陈丽,二人均表示在开会,随即挂断了电话。

  劳务派遣工:

同工不同福利

  2月5日下午,记者设法进入车间,看到工人们还照常身着工作服,但都没有在干活,三三两两围坐在叉车、货架和休息间旁谈论。

得知记者身份后,工人们纷纷表示了对工厂积累已久的不满。

  “从昨天上午开始罢工,现在有大约90%的员工都来了,早班的人下班了,中班的人来了接着呆着,就在厂里溜达。

”一名员工说,罢工是因为公司长期大量使用派遣员工,拒绝签订正式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我在这儿工作了超过十年了,其他工友八年九年的都有,都还是派遣,想跟公司签合同,他们意思就是你爱干不干。

”一大兴籍工人告诉记者。

  派遣制员工和正式合同员工的区别是,前者的合同是由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签的,员工的关系在劳务派遣公司处,这不仅意味着公司可以轻易辞退员工,且同工不同福利,劳务派遣工的福利待遇差于正常员工,比如,尽管公司有四险,但是公司给合同制员工另外购买的商业保险,派遣员工就没有份。

  对此,车间一负责人则表示,给所有员工都购买了包括一些额外医疗保险在内的商业保险。

  此外,在休假方面也有区别对待。

“公司本有规定,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每年有五天年假,但公司找出种种理由不给假期。

”一工人表示。

而公司一位研发中心的工作人员则向大智慧表示,自己是合同制员工,每年有十五天年假。

  工人告诉记者,该公司派遣制员工比例高达95%以上。

“就没几个员工签了正式合同,只有办公室人员是有合同的。

”一工人说。

  关于派遣员工的比例,记者询问车间负责人,但没有得到回应。

而据工人们聘请的代理律师--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的沈斌倜说,整个工厂大约有四五百人,其中生产线上380人左右,生产线上的员工基本上都是派遣制。

  导火索:

不让工人参加年会

  工人们告诉记者,实际上,在这次罢工之前,就已经发生过好几次小规模罢工。

这次大规模罢工的导火索,是公司开年会,把工人们排除在外,“大家的火一下就起来了”。

“前十年每年都能去参加年会,也算是工人的一种福利,就算是在生产线上脱不了身的,也有公司领导说两句‘感谢坚守一线的工人们’之类的话,今年突然就不让我们去参加年会了,去参加的全是办公室的人。

”上述大兴籍员工愤愤不平地说。

  据上述大兴籍员工表示,有工友提出不干了,想得到公司的一些补偿,但是公司领导说,派遣的工人是劳务公司的人,“有什么问题找劳务公司去”。

工人们为此找来律师帮忙,在律师努力下,公司方面才同意补偿“两个月工资”。

  “罢工员工的诉求点主要是与德尔福签劳动合同,与正式员工同工同酬,并且为他们购买商业保险。

”沈斌倜律师表示。

  厂方称不违法并获“政府”支持

  对于大量使用派遣制员工、工龄长达十年的员工都不与其签订正式合同的问题,该公司一位管理人员表示,“这并不算违法。

  对此,代理律师沈斌倜认为,尽管XX年起实行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时间限制没有做出数字上的明确规定,但是规定了劳务派遣一般只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她认为,德尔福北京的做法,是违背了这项法律的。

她还指出,正常情况下,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用工关系的一项基本制度,但是德尔福却是把劳务派遣制度作为了一项基本的用工制度。

  沈斌倜表示,今年7月1日起将实行的新《劳动合同法》,将对这类劳务派遣做更严格的限定。

据了解,关于劳务派遣的临时性,新法将更明确的提出“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并且赋予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对于即将实行的新法,上述公司管理人员表示:

“到时候自然会再研究应对办法,但是现在公司的政策并不违法。

  他表示,2月4号罢工发生后,已将情况汇报了亦庄开发区政府,亦庄开发区政府已经明确表达了对公司的“支持”。

  不仅有政府的“支持”,据沈斌倜介绍,工人们所属的劳务派遣公司“亦庄国际人力资源”也有政府背景。

  华为外包商中外运石岩工人罢工抗议被派遣

  年5月28日,华为终端原材料仓外包商中国外运长航广东分公司(简

  称:

中外运)石岩项目组发生工人罢工抗议活动。

  由于华为内部调整,处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的原材料仓库将迁移至东莞。

华为原材料配送商中国外运长航广东分公司驻石岩项目组300多职员也将随迁。

因搬迁方面的问题,工人在咨询有关劳工公益维权人士后发现,他们竟然说不清谁是真正的老板及向谁提要求。

  原因如下:

这些职员工龄最长的在XX年10月入职,由中外运发布招聘广告(见图3)招聘入职。

而入职后被要求与宏鹰国际物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遣至汇成物流公司工作。

但其仍然在中外运上班,由中外运发放工作证。

XX年4月1日后,被要求与深圳市智联易才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到河南虞城县宏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工作。

但其仍然在中外运上班,工作证仍是中外运发放。

这些工人的工资是由智联易才派遣公司发放,工资条由虞城县宏运运输公司发放。

  现在华为材料仓搬迁,中外运随迁,有工人不愿意前往东莞。

因当初工人是中外运招聘,除发放工资和工资条时知道“智联易才”、“虞城公司”外,期间从未见过这两家公司和老板的面。

因此,工人要求中外运给个说法。

5月27日中午,中外运通知工人代表,说是跟工人代表沟通。

但当工人代表达到指定地点时,突然被20多名不明身份人士按住,工作证被夺走,并被强制在退工协议上签名,然后通知派遣公司告知被遣还。

其他工人知道后,立即停工支持工人代表,抗议中外运野蛮对待工人。

  期间,石岩劳动站工作人员介入调解,由工人代表与中外运、智联易才开展协商。

工人要求解除劳务派遣合同,与中外运签订劳动合同。

但中外运态度强硬,称此事与中外运无关,工人尽可与他们的用人单位智联易才劳务派遣公司提出要求。

而智联易才劳务派遣公司称,如果工人不愿意前往东莞,工人们将被智联易才派往其他地区,如不同意可提出辞职,但无补偿。

因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无诚意谈判,故27日第一轮谈判无任何进展。

28日工人开始公开抗议,称如资方不做出让步,将前往华为总部进行抗议!

XX

  \

  劳务派遣制度被滥用同工不同酬致社会矛盾剧增

  检讨劳务派遣制度

  近些年来,劳务派遣用工引发的社会矛盾剧增,以相对低廉的劳动力成本换取企业利润,牺牲社会公平正义,不可能持续下去。

全国总工会关于劳动派遣的专项调研使得这一问题再次受到社会的关注

  “调研成果论证会可能要延迟到下个月召开了。

”6月20日,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法规处副处长关祥坤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3月初,全国总工会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开展劳务派遣专项调研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在5月20日前将调研报告报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并于6月召开由部分省市总工会及相关部门参加的调研成果论证会。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由劳务派遣制度引发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本次由工会系统主导的全国性调研,旨在摸清劳务派遣员工的生存现状。

  劳动纠纷频发

  “没办法,我上诉到法院了!

”6月20日,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原业务代表黄灿辉在电话中显得很无奈。

  XX年1月8日,因不满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违法劳动派遣用工,黄灿辉被迫主动辞职。

  随后,黄灿辉将加多宝饮料公司和鹰潭蓝拓人力资源公司告上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长安仲裁庭,向加多宝饮料公司追讨加班费损失与经济补偿共计3106元。

因不服裁决结果,5月11日,黄灿辉又将上述两被告起诉到东莞市第二法院。

据黄灿辉介绍,加多宝饮料公司的用人制度分三种:

一种是正式员工;一种是劳务派遣员工;还有一种是经销商聘请的员工。

三种员工的待遇区别在于,正式员工有社保、公积金;劳务派遣员工是在社保系数低的江西鹰潭缴纳社保金,但没公积金;经销商聘请的员工是经销商发工资,没有福利,受加多宝各办事处管理。

  从去年开始,加多宝饮料公司因劳务派遣引发的纠纷在全国发生多起。

6月20日,加多宝饮料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证实:

该公司取消劳务派遣制员工正在进行中。

  实际上,从XX年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裁员事件频发,先是某电视台大规模清退“临时工”,达1800人之多;随后是华为的“集体辞职”事件;期间LG、沃尔玛等外企的裁员行为也引发争议。

  而由劳务派遣引发的纠纷这几年开始逐渐显现。

今年3月,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发布的《XX年度劳动争议诉讼情况白皮书》显示,劳务派遣、集体合同等特殊用工形式逐渐成为矛盾多发的源头。

  黄浦区法院XX年审结的78件劳务派遣类纠纷中,判决结案的有40件,其中,因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引发的纠纷有24件,占判决总数的60%。

可见,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已成为纠纷发生的最重要原因。

法院认为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存在进一步规范之处。

  XX年10月,广州市某啤酒企业的劳务工因劳动报酬补偿问题与劳务公司发生纠纷,其中有10多名劳务工更是穿着该企业的工作服,在海珠桥上演“跳桥秀”。

曾参与《劳动合同法》制订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玉清认为,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无序扩大甚至滥用,早已违背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用工的立法原意和宗旨。

“劳务派遣本是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但如果无限制地滥用,就会侵害劳动者权益,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

  国企受关注

  媒体报道,今年2月,全国总工会已将完整的“国内劳务派遣调研报告”上报至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中相关“劳务派遣”内容。

该报告显示,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经达到6000多万人,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

  两会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表示,从现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来看,最突出的问题是同工不同酬和用工不规范。

  同时,尹蔚民也坦承,劳务派遣用工主要还是在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比较多。

早在XX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检查《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就建议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篇三:

关于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务派遣修法的解析

  关于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务派遣修法的解析

  一、背景

  自XX年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劳务派遣企业发展非常迅速,但整个劳务派遣行业存在准入门槛低、大量小型企业无序竞争、经营不规范等诸多问题。

另外,由于劳务派遣给企业所带来的低廉用工成本,许多用工单位尤其是大型国企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的用工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

为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并维护工人阶级主体地位,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实现同工同酬等权利,以及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强化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XX年12月28日在京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将于XX年7月1日起实施。

实施近5年的劳动合同法首次修改,直指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鉴于以上情形,为更好的应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此次修法,并在劳务派遣行业在同样的法律环境下占得规范发展的先机,需对此次劳动合同法的修改进行风险分析,并制订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法规原文及修改条文对照及风险分析

  1、劳动合同法第57条:

  

(1)原文: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2)修改后条文: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3)风险分析:

  该修改后条文,相对于原条文,有三点变化:

  ①将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本从50万元提高至200万元,提高了注册资本门槛。

  ②明确劳动派遣公司须有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并有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③经营劳务派遣,须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后办理公司登记。

  2、劳动合同法第63条:

  

(1)原文: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

  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修改后条文: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

  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3)风险分析:

  该修改后条文,相对于原条文,有两点变化:

  ①进一步落实了同工同酬的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②明确与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约定应当同工同酬。

  3、劳动合同法第66条:

  

(1)原文: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修改后条文: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3)风险分析:

  该修改后条文,相对于原条文,有两点变化:

  ①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只是补充形式,用工单位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和比例,具体控制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②明确了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定义,以此明确了劳动派遣用工的范围。

  4、劳动合同法第92条:

  

(1)原文: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修改后条文: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风险分析:

  该修改后条文,相对于原条文,有两点变化: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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