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章立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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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章立制
XXXX公司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编制:
XXXXXXX年X月X日
审批:
XXXXXXX年X月X日
发布令
为了……
根据……
自XXXX年X月X日起,我公司在安全生产领域执行本文件。
发布人:
XXX
XXXX年X月X日
目录
1.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1.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构成;
1.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3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图;
2.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2.1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安全职责;
2.2安全生产主管负责人(副经理)的安全职责;
2.3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2.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2.5各部门、各车间、各班组的安全职责;(有针对性、分别制定)
2.6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有针对性、分别制定)
2.7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3.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3.2安全检查制度
3.3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4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3.5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3.6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3.7.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3.8.事故和职业病报告处理制度
3.9.安全例会制度:
3.10.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3.11.安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3.12.安全用气安全管理制度:
3.13.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3.14.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3.15.租赁、承包安全管理制度:
3.16.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3.17.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3.18.“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
3.19.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3.20.女工安全管理制度:
3.21.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制度
4.安全操作规程:
4.1
4.2
4.3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
5.1
5.2
5.3
1.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依据: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目的:
建立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全方位、全员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体系。
1.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构成;
1.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3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图;
2.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目的:
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图”,实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层层分解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以岗定责。
明确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应承担的安全工作职责。
2.1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安全职责;
2.2安全生产主管负责人(副经理)的安全职责;
2.3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2.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2.5各部门、各车间、各班组的安全职责;(有针对性、分别制定)
2.5.1XX部门的安全职责
2.5.2XX部门的安全职责
2.5.3XX车间的安全职责
2.5.4XX车间的安全职责
2.6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有针对性、分别制定)
2.6.1XX作业的安全职责
2.6.2XX作业的安全职责
2.6.3XX作业的安全职责
2.6.4XX作业的安全职责
2.6.5XX作业的安全职责
2.7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2.7.1
2.7.2
2.7.3
2.7.4
2.7.5
3.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0、21、22、23、50、82(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006年第3号令)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3.1.1明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管部门:
3.1.2培训目的:
3.1.3培训对象:
主要负责人、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
3.1.4培训内容: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9条、3号令第16、17、18条)
3.1.5培训学时要求:
(3号令第9条)
主要负责人:
初次﹥32小时、再次﹥12小时
危化、烟花主要负责人:
初次﹥48小时、再次﹥16小时
从业人员在岗:
﹥8小时/年
从业人员岗前:
﹥24小时
危化、烟花从业人员岗前:
初次﹥72小时、再次﹥20小时
危化、烟花从业人员换岗:
﹥4小时
3.1.6培训考核:
试卷汇总、取证(特种作业人员)
3.1.7建立培训档案:
每次培训纪录(日期、时间、内容提要、受训人员签到)、每人的试卷、个人三级教育卡;保存2年以上;
3.2安全检查制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四)、29、38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五)、31、68条
目的:
尽早发现隐患、尽早治理整改隐患
3.2.1主管部门
3.2.2检查内容:
(依《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4条)责任落实、机构设置、安全员配备、劳保品发放使用、安全标志、安全设备设施、预案制定演练、安全培训、特种作业操作证、隐患整改。
3.2.3计划:
定期:
2小时、班、日、周、月、季、半年
不定期:
重大社会活动、节假日
3.2.4检查记录及保存
3.3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2008年第16号令)
目的:
把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移到事故发生之前,通过对隐患的排查治理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
3.3.1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
3.3.2明确隐患定义
3.3.3明确隐患分类:
一般、重大、挂牌督办;
3.3.4明确隐患排查的定期性
3.3.5建立明确隐患排查治理登记档案
3.3.6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3.3.6.1对一般隐患的治理措施:
立即治理。
3.3.6.2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措施:
隐患报告、编制隐患治理方案、隐患治理纪录、验收
3.3.6.3对挂牌督办隐患的治理措施:
隐患报告、编制隐患治理方案、隐患治理纪录、达标验收、安全评估、复产申请批复、销号处理
3.3.7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16-15)
3.3.8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投入
3.3.9隐患报告的奖励机制
3.3.10明确租赁关系中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3.4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30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三)
目的:
对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实施更为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避免易发区域的事故发生。
3.4.1范围:
企业自定(易发生事故点)
3.4.2要求:
严格要求(明确主管部门责任人、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交底、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安全检查记录等)
3.4.3变电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3.4.4库房的安全管理制度
3.4.5锅炉房的安全管理制度
3.4.6XX车间(重要)的安全管理制度
3.4.7XX设备设施(重要)的安全管理制度
3.4.8XX区域(重要)的安全管理制度
3.5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5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炸、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3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炸、吊装、建筑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在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作业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应当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以双方签字的形式予以确认。
目的:
有效避免在危险作业中发生的事故
3.5.1危险作业安全的主管部门
3.5.2作业前:
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交底的编制、审批、落实,双方签字确认,直至从业人员;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具备的检查(环境、安全设备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等);
3.5.3作业中:
现场专人安监、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措施;
3.5.4作业后:
清理现场
3.6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7、83(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总局2005-1号令)第14、25、16、17、18、19、20、21、23、24、25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0、70条
目的:
有效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健康安全,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
3.6.1明确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
3.6.2单位应无偿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合格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形式代替;
3.6.3采购、验收记录
3.6.4库存:
定期检测、更新
3.6.5发放:
要有记录、领用人签认
3.7.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5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1条
目的:
利用经济手段体现安全生产管理中安全责任落实的状况,有效调动安全责任意识的提高,促使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面貌尽快改观。
3.7.1奖惩量化标准
3.7.2奖惩申报、审批程序:
班组---车间---安全部门---安全例会
3.7.3奖惩兑现记录、凭证;
3.8.事故和职业病报告处理制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0、91、9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2007年第493号令)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1、62、63、64条
目的:
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3.8.1明确事故分类
3.8.2明确事故报告责任主体
3.8.3明确事故报告内容(493-12)
3.8.4明确事故报告程序现场—安全部门---单位安全第一负责人---属地----区安监局、区有关单位、主管部门等
3.8.5报告时限和记录立即、1小时内
3.8.6事故报告后的现场处置作为:
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等
3.8.7事故调查处理
3.8.7.1发生伤亡事故由市、区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小组,本单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阻扰、干涉调查
3.8.7.2发生非伤亡事故由本单位组织事故调查小组,本单位应根据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事故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落实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3.8.7.3认真落实经市、区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事故防范措施。
3.9.安全例会制度:
依据: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
目的:
把安全生产放到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上,经常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3.9.1明确安全例会责任部门
3.9.2明确例会议题(前期安全生产情况汇报、隐患治理责任人确定、隐患治理时限确定、近期市、区和主管部门安全工作要求、下期安全生产部署、安全生产奖惩审批、安全生产相关计划审批等)
3.9.3明确安全例会时限(周、月、季)
3.9.4安全例会的记录、保存
3.10.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0、83(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13条(国务院2003年第373号令)
目的:
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3.10.1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的主管部门、责任人;
3.10.2设备内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3.10.3设备档案、检查维修记录、年审记录等
3.11.安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依据:
《北京市工业企业用电安全管理导则》(市局2006年7月)
3.11.1明确安全用电的主管部门
3.11.2配(变)电室管理
3.11.3用电线路管理(临时线路)
3.11.4用电设备管理
3.11.5维修管理
3.12.安全用气安全管理制度:
3.12.1生产用气安全管理(气焊等)责任部门、责任人、动火许可、作业现场安全设施、消防器材、专人安监、作业后的清理现场等
3.12.2生活用气安全管理(燃气)责任部门、责任人、气罐室管道灶具、阀门、排油烟管道清洗(<60天、日)、燃气泄漏检测报警、防爆电器使用等
3.13.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3.13.1明确库房安全责任部门、责任人;
3.13.2明确库房安全通道的设置;
3.13.3货物堆放安全要求(五距)
3.13.4对易燃易爆品的专人管理、单独存放;
3.13.5库房电气安全管理
3.14.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2、33、34、69、82
(二)、84、85
(一)
(二)、88
(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344号令)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2002年352号令)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6、27、28条
目的:
避免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3.14.1明确危险化学品的主管责任部门、责任人
3.14.2明确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验收库存发放使用等环节的安全要求
3.15.租赁、承包安全管理制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1、86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4、72条
目的:
在租赁关系中明确界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避免推诿、扯皮现象。
3.15.1明确租赁关系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责任人;
3.15.2出租方不得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标的物出租,也不得将标的物出租给无资质、无法承担安全法律责任的单位、个人;
3.15.3在签订租赁合同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
不得“以租代管”、“以包代管”;
3.15.4.出租方应对租赁关系中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管理,定期安全检查,承租方应接受出租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出租方要求积极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3.15.5.在安全生产协议中应明确因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而引发事故的法律责任承担。
3.16.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3.16.1明确安全警示标志的主管部门、责任人;
3.16.2安全警示标志平面图的设计、审批;
3.16.3安全警示标志的实际布置管理。
3.17.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3.17.1明确本单位安全设施的范围(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电源、应急明灯、应急广播、应急水源、应急通风设施、消防设施等);
3.17.2明确本单位安全设施的资金投入、更新、使用、维修的责任人;
3.17.3明确安全设施主管部门、责任人;
3.18.“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4、25、26、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3条
3.18.1“三同时”定义;
3.18.2明确本单位“三同时”的主管部门;
3.18.3设计管理要求
3.18.4施工管理要求
3.18.5验收投产管理要求
3.19.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2、33、34、96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第344号令)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6、27、28条
3.19.1定义
3.19.2明确本单位的危险源范围;
3.19.3明确本单位的危险源的安全生产责任部门、责任人;
3.19.4向从业人员告知应急措施;
3.19.5登记建档:
名称、地点、性质、可能发生的危害等;
3.19.6监控管理
3.19.7定期检测、评估;
3.19.8制定预案;
3.19.9备案
3.20.女工安全管理制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8、59、60、61、62、63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1988年9号令)
3.20.1明确本单位女工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
3.20.2具体保护措施
4.安全操作规程:
具体依操作的设备、操作的行为,编制相关设备、工序的安全操作规程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9、70、73、74、75、91、95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59、6061、62、63、64条
5.1应急预案编制
5.1.1编制准备工作
5.1.2编制程序
5.2应急预案的构成
5.2.1综合应急预案
5.2.2专项应急预案
5.2.3现场处置方案
5.3综合应急预案
5.3.1总则
5.3.2危险性分析
5.3.3组织机构及职责指挥抢救警戒通讯值班(配电室、中控室等)
5.3.4预防与预警
5.3.5应急响应
5.3.6信息发布
5.3.7后期处置
5.3.8保障措施:
经费、物资、人员等
5.3.9培训与演练时限≯1次/年人口密集﹥2次/年
记录10-12张照片
小结:
参加人数、收获对原预案的修正
资料归档
5.3.10奖惩
5.3.11附则
5.4专项应急预案
5.4.1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5.4.2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5.4.3组织机构及职责
5.4.4预防与预警
5.4.5信息报告程序
5.4.6应急处置
5.4.7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5.5专项应急预案
5.5.1事故特征
5.5.2应急组织与职责
5.5.3应急处置
5.5.4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