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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办法.docx

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办法

嘉善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县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嘉委办〔2012〕68号)等文件精神及《嘉善县域科学发展示范点建设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在嘉善县行政区域内就业、创业或居住的非嘉善户籍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积分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积分制管理是指通过设置计分标准,将适用对象的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分值,按积分高低申请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项目.

第四条积分享受公共服务项目(原均等化享受项目不列入积分享受范围)

新居民依据积分可享受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保障性住房和落户等公共服务项目;各镇(街道)在条件成熟、资源和财力可承受范围内可逐步拓展积分享受项目。

对纳入积分享受的公共服务项目,县各行政主管部门、各镇(街道)应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

新居民可根据需要,申请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项目。

具体项目和指标数量由发改部门会同县有关部门每年适时提出,经县政府同意后发布,各镇(街道)拓展享受项目,由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适时发布.

第五条职责分工

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新居民服务管理和居住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县新居民事务局负责具体实施,发改、公安、教育、国土、住建、人社、计生、卫生、税务、民政、科技、经信、团委等职能部门和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依职责权限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具体分工:

发改部门根据嘉善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会同各有关部门确定新居民积分享受公共服务项目的年度指标.

新居民事务部门负责开发和维护积分制管理系统,指导各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开展积分制管理申请受理、信息录入、申请人在善连续居住年限审核及各类申请资料分类送审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积分落户指标,办理积分落户相关手续,申请人“见义勇为"行为的核查认定、违法犯罪等记录审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请人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企业领军人才等相关资料审核。

住建部门负责提供保障性住房指标,办理积分享受保障性住房手续,审核申请人自有居住房权属情况。

教育部门负责提供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指标,办理积分入读公办学校手续,申请人学历情况审核。

计生部门负责申请人计划生育等相关资料审核。

民政部门负责申请人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社工人才等相关资料审核。

卫生部门负责申请人义务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等资料审核.

工商部门负责申请人工商登记注册等情况审核.

税务部门负责申请人纳税等情况审核.

科技部门负责申请人发明专利、优秀科技成果等资料审核。

经信部门负责县规上企业管理人才等资料审核。

国土部门负责申请人违法用地行为等情况审核。

团县委负责注册志愿者志愿服务等情况审核。

各镇(街道)负责提供公办幼儿园学位指标,审核非注册志愿者志愿服务情况,确定并发布各类拓展服务项目的指标数,办理积分入读公办幼儿园及自行拓展服务项目手续。

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获奖证明或荣誉证书,由相关职能部门向颁发机构核查。

第六条指标组成

积分指标由基本状况、个人素质、居住情况、计划生育、专利创新、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社会服务、表彰奖励等八个方面组成。

具体计分标准见附件二。

第七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新居民在申请积分管理时,相关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按规定分送职能部门审核,待职能部门反馈后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向受理窗口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确认。

第八条积分取消及法律责任

申请人或其子女有下列情况的不予积分或取消积分:

1、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2、五年内受过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

4、受过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5、有违法用地行为的.

申请人在申请积分享受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恶意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取消申请资格及积分,且5年内不得再申请积分享受公共服务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积分失效

持证人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十条积分监督与复核

县新居民事务局对全县积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

申请人对积分存在异议的,凭本人身份证件到所在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受理窗口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一条积分查询

新居民在积分被确认后,可凭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到所在地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窗口或其他可行方式查询本人积分情况。

第十二条申请受理

各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设立专门窗口受理新居民积分及享受公共服务项目的申请。

新居民有申请要求的,到所在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受理窗口填写《嘉善县新居民积分及享受公共服务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新居民申请积分及享受公共服务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须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携带十六周岁以下子女证明材料.

(二)学历证明.须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技能水平。

须提供国家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社会保险。

须提供社保部门开具的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五)劳动合同.须提供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固定住所.自购房的须提供自有居住房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住房的须提供房屋租赁有效证明材料。

(七)居住年限.须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计划生育。

须提供居住所在镇(街道)计生办开具的计划生育管理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已婚男性的,应提供配偶的相关计划生育管理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九)紧缺适用人才.须提供民政、经信、人社等部门提供的社工人才、企业管理人才、企业领军人才、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专利创新。

须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个人获奖.须提供个人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在嘉善县有“见义勇为”行为的,提供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投资纳税和带动本地就业.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招录嘉善县户籍人员凭证。

(十三)慈善公益。

须提供团委、民政部门出具的志愿服务、义工服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政府指定慈善机构开具的慈善捐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献血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捐献造血干细胞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十四)根据申请项目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审核

各镇(街道)事务所受理窗口对新居民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移送至各职能部门或驻申请地镇(街道)分支、派出机构进行审核;各职能部门或分支、派出机构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审核完毕,并出具书面意见反馈受理窗口。

第十四条公示

各镇(街道)受理窗口在积分享受公共服务项目受理期限截止后,将申请人积分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如有异议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核,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复核意见,并书面告之申请人。

第十五条办理

申请人积分分值经公示无异议,按分值排序(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证时间的先后进行排名)在核定的指标数内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项目.

申请人凭“积分享受公共服务项目准入卡",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逾期未办理手续的,视为放弃享受申请项目。

第十六条申请人为夫妻的,取积分高的一方享受公共服务项目。

第十七条享受积分入户的,办理入户手续后,其积分自动终止。

第十八条新居民符合嘉善县高层次人才引进等政策的,按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施行以前新居民申请人在嘉善的居住年限、工作时间和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二十条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由县新居民事务局会同县发改、教育、卫生、计生、公安、住建等部门对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计分标准提出调整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嘉善县新居民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嘉善县新居民积分及享受公共服务申请表

受理编号:

姓名

 

性别

 

籍贯

 

民族

 

婚姻

 

照片

状况

身份证

 

居住证编号

 

号码

联系电话

 

现居住地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

 

申请享受公共服务项目

 

积分情况

积分内容

个人自评积分

核定积分

备注

基本

状况

80分

1.年龄状况

 

 

 

2.社会保险

 

 

 

3。

工作时间

 

 

 

个人

素质

190分

4.文化程度

 

 

 

5.技能情况

 

 

 

6.紧缺适用人才

 

 

 

7.轻微违法扣分

 

 

 

8.个人信用扣分

 

 

 

9.偷税漏税扣分

 

 

 

10.其他违法扣分

 

 

 

居住

情况

50分

11.住房情况

 

 

 

12.持证情况

 

 

 

计划

生育

10分

13.绝育手术

 

 

 

14。

节育避孕

 

 

 

15.孕环检查

 

 

 

专利

创新

50分

16。

发明专利

 

 

 

17。

实用新型专利

 

 

 

18。

外观设计专利

 

 

 

投资

纳税

或带动

本地

就业

(40分)

19。

工商注册

 

 

20.纳税情况

 

 

 

21。

带动本地就业

 

 

社会

服务

(40分)

22。

志愿服务

 

 

 

23。

造血干细胞捐献

 

 

 

24.义务献血

 

 

 

25。

慈善捐赠

 

 

 

表彰

奖励

(40分)

26。

镇(街道)级荣誉

 

 

 

27.县级荣誉

 

 

 

28。

市级荣誉

 

 

 

29.省级及以上荣誉

 

 

 

合计总分

 

 

 

受理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各镇(街道)新居民服务管理和居住证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积分享受项目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各镇(街道)党委政府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县新居民服务管理和居住证制度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嘉善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序号

积分类别

积分项目

计分标准

基本状况

(80分)

1.年龄状况

18至35周岁计20分,36至45周岁计10分,46至55周岁计5分,56至60周岁计2分.

2.社会保险

在嘉善县范围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每个项目每满一年计1分,最高分限40分。

3.工作时间

在申请地工作每满1年计2分(以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最高限20分。

个人素质

(190分)

4.文化程度

初中及以下计2分;高中(中技、中职)计5分;大专计30分;本科计50分;本科以上计60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

5.国家职业(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

初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计10分;中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计30分;高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初级职称计50分;技师、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中级职称计60分;高级技师、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一级、高级职称计70分。

按最高职业(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计分,不累加计分。

6.紧缺适用人才

属于嘉善县紧缺适用人才名录中的社工人才、企业领军人才的计50分;在县规上企业就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才计10分.

7.轻微违法扣分

申请人或其子女近五年内被处以行政(治安)拘留以下处罚的,每次扣10分,不设上限.

8.个人信用扣分

申请人或其子女近五年内个人信用有不良记录的每次扣5分,不设上限。

序号

积分类别

积分项目

计分标准

个人素质

(190分)

9.偷税漏税扣分

申请人或其子女近五年内个人所得税、以申请人为法人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各类税收,有偷税漏税行为的每次扣10分,不设上限。

10.其他项目扣分

申请人或其子女近五年内组织、参加国家禁止活动的,每次扣20分,不设上限.

居住情况

(50分)

11.住房情况

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嘉善拥有成套居住产权房建筑达面积70平方米且居住的计20分,70平方米以下的计10分,7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10平方米加2分。

最高限30分.

12。

持证时间

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每满1年计3分;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每满1年计1分。

最高限20分。

计划生育

(10分)

13。

绝育手术

申请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一方已落实绝育手术,并持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计10分.

14。

节育避孕

申请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女性配偶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或其它避孕节育措施并持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计5分。

15。

孕环检查

女性配偶在居住地每6个月参加一次孕环情检查,每年参加二次及以上孕环情检查的计5分。

专利创新

(50分)

16.发明专利

申请人获得授权公告地址为嘉善的发明专利的第一发明人计25分/件,第二发明人计15分/件,第三及以后发明人计10分/件。

17。

实用新型专利

当年度获得授权公告地为嘉善的实用新型专利的第一发明人计5分/件,第二发明人计2分/件,其他合作者不计分.

18。

外观设计专利

当年度获得授权公告地为嘉善的外观设计专利的,第一发明人计,2分/件,第二发明人计1分/件,其他合作者不计分.

 

以上合计限50分.

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40分)

19。

工商注册

在申请地个人投资以工商登记注册出资额为依据(申请人为企业股东的,以工商注册实缴出资额为依据),满10万元计1分,可累计,最高限20分.

序号

积分类别

积分项目

计分标准

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40分)

20。

纳税情况

在申请地个人一年累计纳税(含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活动缴纳的税款),每满1万元计1分,最高限10分。

21。

带动本地就业

聘用本地户籍人员每10人计1分,最高限10分(以被聘用人员工作满1年计算)。

社会服务

(40分)

22。

志愿服务

申请人为注册志愿者,并在近五年内参加志愿者服务,每满30小时计1分,最高限10分。

申请人为非注册志愿者,在近五年内参加社区义工服务的,每满30小时计1分,最高限10分.

23。

造血干细胞捐献

在本县登记捐献造血干细胞的计5分,捐献造血干细胞计30分。

24。

义务献血

申请人在嘉善县范围内,近五年内无偿献血每满200CC加2分,最高限20分。

25.慈善捐赠

申请人近五年内在嘉善县范围内进行慈善捐赠,每捐赠满5000元计1分,最高限20分。

 

以上合计限40分.

表彰奖励

(40分)

26。

镇(街道)级荣誉

申请人近五年内获镇(街道)党委政府或县级部门表彰的,每次计3分。

27。

县级荣誉

获县委县政府或市级部门表彰的,每次计10分.

28.市级荣誉

获市委市政府或省级部门表彰的,每次计20分。

29。

省级荣誉

获省委省政府及以上表彰的,计40分。

 

因同一工作或事由被不同层次表彰,以最高层次表彰计分。

最高限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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