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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包装的国家规定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关于食品包装的国家规定

食品包装与法律法规

包装是为了在流通中保护产品,帮助运输,促进销售,按一定的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等的总称。

食品包装是采用适当的包装材料、容器和包装技术,把食品包裹起开,以使食品在运输和储藏过程中保持器价值和原有的形态。

食品包装除了要具有包装的性能外还要具有良好的卫生安全性。

优点与问题并生,在食品包装带来方便和卫生的同时食品包装带来的危害也相继产生,针对不断产生的问题国家也制定并不断更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食品包装的使用标准。

包装安全事件:

各种包装材料中,纸被认为是卫生安全性是最好的,是可以再回收的环保材料,但在加工过程中的不标准使用添加剂还是会造成包装的安全问题。

如:

2012年8月8日,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全国纸制品质量情况调查报告,称多品牌的包装物荧光物质超标。

“面桶、奶茶杯一般是双层,内外层用纸差别大。

本次超标事件很有可能是使用了非食品级用纸、甚至是废纸”。

根据现行的QB/1014-2010,食品包装纸不应采用废旧纸和社会回收纸作原料,食品包装纸不应使用荧光增白剂或对人体有危害的化学物质。

其次是塑料,塑料的种类极多,单纯的塑料也有较高的卫生安全性,但由于不同包装容器的要求,在树脂中加入稳定剂、润滑剂、增塑剂等添加剂,在其与食品直接接触是会有有害物质进入使食品中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以及单体的污染。

如:

2012年11月19日,某着名白酒品牌被爆塑化剂超标260%,中酒协表示塑化剂源自“塑料接酒桶、塑料输酒管、酒泵进出乳胶管、封酒缸塑料布、成品酒塑料内盖、成品酒塑料袋包装、成品酒塑料瓶包装、成品酒塑料桶包装等。

”根据GB9685-2008规定,添加剂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各添加剂在食品中的迁移量应符合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国家卫生标准的规定;添加剂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终产物中,所使用的添加剂具有规定检出限的检出方法不得检出。

即使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部分无毒无害安全性极高,但由于食品包装所起到的作用各不相同,食品承装的工艺也不同,消费者在使用包装是也可能受到伤害。

如2012年8月25日,上海嘉定一男孩从冰箱拿出一罐冰冻百事可乐,开启瞬间发生爆炸。

因气体喷发力度大,罐口拉环直接划到孩子脸上,伤口很深直接穿透脸腮,在医院外缝31针内缝7针。

诸如此类的包装还有充气饮料、充气休闲食品、啤酒等。

此外包装上印刷油墨也有可能造成食品污染。

至于其他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如陶瓷、金属、玻璃等则会有重金属污染食品的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卫生部于2011年11月2日,公布了我国第一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指导和规范营养标签标示。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

其中,反式脂肪酸含量为强制标识内容。

根据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针对当前一些食品企业存在的营养标签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问题,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卫生部鼓励企业尽早按标准标示营养标签,将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公众科学认识营养标签。

通则施行后,营养标签不规范的食品将不得销售。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

本标准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

2术语和定义

2.1营养标签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2.2营养素

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及维生素等。

2.3营养成分

食品中的营养素和除营养素以外的具有营养和(或)生理功能的其他食物成分。

各营养成分的定义可参照GB/Z21922《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

2.4核心营养素

营养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

2.5营养成分表

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

2.6营养素参考值(NRV)

专用于食品营养标签,用于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的参考值。

2.7营养声称

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和声明,如能量水平、蛋白质含量水平。

营养声称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

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

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

与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以后的声称。

声称用语包括“增加”或“减少”等。

2.8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2.9修约间隔

修约值的最小数值单位。

2.10食部

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的部分后的剩余部分。

3基本要求

3.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3.2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中文。

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3.3营养成分表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况除外),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题为“营养成分表”。

3.4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

各营养成分的营养素参考值(NRV)见附录A。

3.5营养标签的格式见附录B,食品企业可根据食品的营养特性、包装面积的大小和形状等因素选择使用其中的一种格式。

3.6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4强制标示内容

4.1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4.2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4.3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4.1的要求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4.4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4.5上述未规定营养素参考值(NRV)的营养成分仅需标示含量。

5可选择标示内容

5.1除上述强制标示内容外,营养成分表中还可选择标示表1中的其他成分。

5.2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符合表C.1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声称方式见表C.1。

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满足表C.3的要求和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比较声称,声称方式见表C.3。

当某营养成分同时符合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时,可以同时使用两种声称方式,或仅使用含量声称。

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同义语见表C.2和表C.4。

5.3当某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符合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的要求和条件时,可使用附录D中相应的一条或多条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不应对功能声称用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和合并。

6营养成分的表达方式

6.1预包装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每100克(g)和(或)每100毫升(mL)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体数值来标示。

当用份标示时,应标明每份食品的量。

份的大小可根据食品的特点或推荐量规定。

6.2营养成分表中强制标示和可选择性标示的营养成分的名称和顺序、标示单位、修约间隔、“0”界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当不标示某一营养成分时,依序上移。

6.3当标示GB14880和卫生部公告中允许强化的除表1外的其他营养成分时,其排列顺序应位于表1所列营养素之后。

能量和营养成分名称、顺序、表达单位、修约间隔和“0”界限值

6.4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表2的规定。

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

7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下列预包装食品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

——生鲜食品,如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

——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

——包装总表面积≤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的食品;

——现制现售的食品;

——包装的饮用水;

——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预包装食品;

——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如果在其包装上出现任何营养信息时,应按照本标准执行。

附录A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NRV)及其使用方法

附录B食品营养标签的推荐格式

附录C食品标签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条件和同义语

附录D食品标签能量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三、《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

自1990年11月26日起实施。

食品包装用原纸不得采用社会回收废纸作为原料,禁止添加荧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

食品包装用石蜡应采用食品用石蜡,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

用于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印刷油墨、颜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

生产食品包装用原纸的企业,须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可。

食品包装用原纸必须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外包装,并标明食品用纸的标志及产地、厂名、生产日期等。

四、《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 

2006年8月1号起实施。

进口食品包装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等工作将由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和监管,合格后方可用于包装、盛放食品。

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包括助剂等)及产品的企业,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产品。

生产出口食品包装的企业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自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

食品在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过程中应防止污染;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九、《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

2001年4月6日发布。

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必须有包含产品净含量要求的产品标准。

净含量要求必须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中的要求。

企业必须在商品包装上明确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用于包装定量包装商品的材料应满足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准确性的要求,并应能防止商品在包装(分装)和运输过程中的渗漏和破损。

十、《进出口食品包装备案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进口食品包装的进口商实行备案制度,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辖区相关企业实施备案登记。

十一、《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规定了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等。

十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对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

对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相关标准与法规存在的不足:

1.标准滞后混乱,检测技术进步慢

由于经济和科技的迅猛发展,标准和相关的法规的制定和修订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往往就存在刚刚制定的标准和法规已经不适用于当时的包装市场,或者在利益的驱使下不发的商家钻了技术检测不足的空子,作出无证可查的危害食品安全的事情。

有关检验部门监督检验难,无法及时有效的防止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2.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取财无道

经营的目的就是利益,尤其是小中型企业,无视相关标准法规的规定,认为偶尔的违规操作不会有影响,殊不知这样的偶尔就会酿成大错。

比如易拉罐和玻璃啤酒瓶,铝制的易拉罐大多是两片制作,制作易拉罐的企业为了节省材料,或生产机械不及时修理,造成次品不能承受正常充气的负压,就会出现炸罐危害消费者安全。

啤酒的玻璃瓶在使用之前的杀菌很重要,但由于杀菌不彻底或使用过期的瓶灌装后微生物过度产气或瓶子禁不起正常震动而炸瓶。

1996年起国家要求啤酒瓶必须标明生产日期,业内称为B字瓶,啤酒瓶的保质期一般是两年。

而两年以后啤酒瓶的质量就可能得不到保证。

为了节省成本一些企业也会违规使用不是食品级的包装材料以次充好。

比如用回收的之制作食品包装纸,根据GB11680《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生产加工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原料必须经省级卫生管理机构审批后才能使用,不得采用社会回收用纸做原料。

所以企业要熟悉标准法规,不要因小失大。

3.法规与标准的执行力差

再全面完善的法规和标准,没有有效的监督管理,执行力差,就如一纸空文,由于中国的国情影响,小作坊在市场的底层,地点分散人员不定,执行力度小不能彻底同一的管理,力度大则急耗费人力物力财力,形成死循环。

另一个原因也在于法律的执行部门多,但处理问题是又不知道该由谁处理,导致执行缓慢,达不到法律应有的效果。

意见与建议

国家卫生部应及时修改和增减先进和落后的标准,加大对检验技术的研究,增加对科研的资金投入,企业尽量聘用专业的技术人员或对生产工人定期培训,生产才能保证消除无知犯错。

普及食品及食品包装先关法规和标准,使民众更多更详细得了解食品包装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懂得在如何保护自己的法律权益,知法懂法才能避免犯不必要的错。

这样就杜绝不法企业和个人钻法律的空子,利用百姓的对法律和相关标准的无知获取利益,从根本上阻止不法行为。

加大法律的执行能力,规范市场,统一管理,防止不合法的食品包装进入食品市场。

这就需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综合管理和执法。

加大奖罚的力度,是法律真正起到惩有所诫的作用,而不是隔靴搔痒;奖励也是一样,不只是执法部门,企业也是一样,对于有利于食品安全和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的意见和建议一定要积极听取,采取后有相应的奖励,食品工业和法律的执行才能有更好的发展和效果。

对于消费者,应当在社区和街道普及法律时多了解关于食品方面的法律和标准;应当在购买食品时,认真识别商品的包装标识,生产日期,卫生许可等,在生活的细节中对自己的食品了解和负责。

发现异常应及时应对,不能因为“没什么事儿”不了了之,一定要保护自己的权益。

总结

食品安全关系重大,决定着食品产业发展的程度,甚至国家经济发展的进程。

食品包装的安全性是食品是否安全的重要影响因素,因此对食品包装的标准和法规的尽快完善,才能更好地发展食品工业,推动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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