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6职业危害预防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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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德福集团俊龙矿业有限公司
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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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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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
制
度
二0一三年
四川德福集团俊龙矿业有限公司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加强对尘毒危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冶法》,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机构与职责
1、安全管理科、生产技术科、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负责本单位尘毒防冶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⑴、制定通风规章制度,负责通风系统的设计和资料管理,绘制相关图表,鉴定主扇工况、矿井通风指标。
⑵、负责制定矿山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除尘、毒设备、仪器、材料计划。
⑶、测定、报告作业场所尘毒浓度以及其它职业危害情况。
⑷、开展尘毒作业现场横检查、管理、指导工作,有权制止、处理违章作业。
⑸、负责职业病体检时和人员的确定,协调安排办公室、劳资等部门组织体检、复查等工作。
⑹、负责职业病患者的脱尘和管理工作。
⑺、负责接尘、接毒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⑻、负责制定矿井火灾时的通风方法。
⑼、负责产生尘毒危害作业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矿医务室负责在企业职业病防治与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⑴、负责执行本单位职业病患者检查、冶疗、疗养管理等实施办法。
⑵、贯彻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并监督实施。
⑶、按规定负责协助、组织职业病患者的健康检查工作。
⑷、参与矿山职业病患者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
⑸、组织开展职业病防冶教育工作。
⑹、协调办理与各部门的有关专业工作。
二、职业病防冶
1、职业病是职工在生产环境中,由于生产性有害因素而引起的各种疾病的总称。
矿山职业病按国家规定种类执行。
2、企业招录新工人,上岗前必须按本岗位职业危害的范围进行规定内容的健康检查,不合格者严禁录用。
3、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定期检查,矽肺病患者应定期复查,检查时间为:
⑴、矽肺观察对象和各期矽肺病患者每年复查一次,亦可与定期检查一同复查。
⑵、对接尘工龄超过矽肺最短发病工龄(15年)者,脱尘后每四年检查一次,连检三次无症状者再检时间由职业病防冶部门确定。
⑶、离岗退养职工接尘工龄不是15年的,于办理退养手续的当年或次年安排查体,无症状者,今后不再安排查体。
接尘超过15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冶法》第14条规定执行。
4、其它职业危害可根据情况不定期检查。
5、职业危害的健康检查由安全生产部门、医务室及生产单位提出名单,经审查合格后组织进行检查。
未经审查安排查体、自身查体的检查结果无效。
6、职工退养后继续人事有关原职业危害相同的作业,造成职业病或加重病情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业病范围与冶疗规定
1、职业病范围:
按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规定的,与所从事的职业危害相差的职业病病种执行。
2、冶疗规定:
⑴、对已确诊的各期矽肺病例人均应立即调离接尘岗位,实行冶疗或疗养。
Ⅰ期:
安排脱尘工作
Ⅱ期、Ⅲ期:
(含Ⅰ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及代偿机能乙、丙者),照顾安排脱尘工作。
⑵、对于职业病患者,要积极开展治疗工作,脱离原职业危害,适当照顾安排工作,医疗终结确诊为残废或医疗无效死亡时,应按上极有关规定处理。
四、必须保证职业病患者正当医疗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对违章者费用自理。
五、本制度适用于三强煤矿内部所有职工,制度中如有与国家现行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现行法规为准,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川德福集团俊龙矿业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