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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读就《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

【媒体解读】就《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答记者问

  日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细则》),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监管细则》)。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

制定两个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答:

为深入贯彻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根据中央要求,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制定了《登记细则》和《监管细则》,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由部门联合印发。

作为操作层面的文件,两个细则遵循《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具体细化了《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初步构建了上位法律、国务院文件、部门配套政策相衔接的,相对完整的分类管理改革制度和实施体系,推动中央重大改革战略部署平稳有序落地。

  2.问:

两个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

《登记细则》共6章18条,着力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分类登记机制,重点解决两类学校“到哪里登记”、“如何登记”的问题,规定了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分类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等方面的内容。

  《监管细则》共9章50条,着力建立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机制,重点解决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办什么学”、“如何办学”、“如何办好学”的问题,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组织机构、教育教学、财务资产、信息公开、变更与终止、监督与处罚等内容做出制度安排。

  3.问:

实行分类管理后民办学校如何设立审批?

  答: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新修订的《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细则》具体做出如下规定:

一是在程序上,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审批,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

二是在设置标准上,应当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

三是在申请材料上,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材料和学校党组织建设有关材料。

  4.问:

实行分类管理后新设民办学校如何进行登记?

  答:

经审批机关批准正式设立并获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登记细则》规定如下: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有两种登记情况:

一是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是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

其中,实施本科以上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实施专科以下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5.问:

实行分类管理后现有民办学校如何进行登记?

  答:

现有民办学校是指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

实施分类管理后,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的,修改学校章程,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在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权属确认、缴纳相关税费等程序后,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的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

  6.问:

如何保证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答:

无论是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监管细则》从四个方面提出要求:

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三要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在事关学校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四要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

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7.问:

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细则》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申请设立做出如下具体规定:

一是在设置标准上,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

二是在设立程序上,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筹设、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提交相应的材料。

三是在审批原则上,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色的导向。

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规划。

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

四是在举办者资质上,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社会组织在法人资格、信用状况、法定代表人等方面,个人在国籍、住所、信用状况、犯罪记录、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方面,应当符合规定条件。

五是在登记程序上,经审批机关批准正式设立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8.问:

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的组织机构有哪些规定?

  答:

营利性民办学校组织机构的设立,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监管细则》从三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学校的主要组织机构。

营利性学校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等机构,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二是提出了学校组织机构的人员要求。

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等。

三是对学校党组织参与决策做出专门规定。

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确保党组织在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

  9.问:

如何保障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答:

为切实保障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监管细则》做出了六个方面的规定:

一要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三要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五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其中,本科高等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教师,加强教师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10.问:

如何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及资产管理?

  答:

《监管细则》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及资产管理主要规定如下:

一要依法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学校财务核算。

二要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三要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公示。

四要实行财务专户管理制度,学校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和建设发展需要。

党建、思想政治和群团组织等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五要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办学结余的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六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

  11.问:

如何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公开规定?

  答:

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公开是加强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

《监管细则》主要采取了三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保证各方面安全稳定。

二是信息公开内容和方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信息管理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12.问:

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生变更或终止该如何办理?

  答: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在依法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员工切身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办理。

一是应当由学校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审批、核准。

其中,营利性民办本科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名称变更事项,须由教育部审批;其他变更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

二是在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三是学校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者撤销作出决定。

四是学校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并按隶属关系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五是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清偿、撤销建制、注销登记、缴回证照和印章等一系列程序。

  13.问:

如何监督和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

答:

《监管细则》规定,各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

主要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一是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公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等工作机制。

二是加大对教学质量、招生和学籍、证书发放等环节的监管力度。

三是通过实施审计、建立监管平台等措施,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资产状况进行监督。

四是针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能出现的七种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规定了处罚主体和处罚措施。

五是明确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负面清单。

 

民办教育分类管理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获更多扶持

2017年01月19日07:

52来源:

人民网-教育频道

人民网北京1月18日电(孙竞)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全面部署。

在教育部今天举行的《意见》以及配套文件有关情况的新闻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民办学校将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并通过建立差别化扶持制度,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如何区分?

“禁止分配原则”

《意见》提出,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如何区分两类学校?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副司长郭春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简单地讲,就是六个字——“禁止分配原则”。

郭春鸣说,非营利性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要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学校举办者可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更通俗一点,就是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是否能够拿收益,以及学校终止的时候,剩余的财产是否能够分配。

同时,在准入领域方面,两类学校也有所不同。

发布上介绍,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

但是,民办营利性学校不允许进入义务教育阶段。

差别化扶持制度如何体现?

“同”而又“不同”

《意见》提出,对于民办教育,要完善国家扶持制度。

郭春鸣表示,非营利性学校和营利性学校在享受扶持方面——“同“而又“不同”。

例如,在政府购买服务、税收等方面,都享受国家财政对民办教育的优惠政策。

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也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学生的助学贷款和奖助学金方面,两类学校享受同等的资助政策。

而“不同”之处,就体现在了差别化扶持。

例如,在享受国家相关税费优惠时,只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再例如,在用地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

郭春鸣认为,在财政、税费、土地、收费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更大的扶持,体现了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导向。

现有学校如何平稳过渡?

“不设置统一过渡期限”

去年11月7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颁布后,对现有民办学校的范围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在此次修订之前设立的民办学校,被界定为“现有学校”。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谢焕忠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为保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有序推进,使现有学校平稳过渡,保证举办者的权益,共做了四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给举办者自由选择的权利。

现有民办学校在法律生效以后,可以自主自愿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办学性质。

其次,在制度安排上,保证举办者的出资权益。

确认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在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国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和奖励。

第三,明确了选择的流程,对分类登记需要履行的程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四,给予地方更多的统筹权。

谢焕忠特别强调,没有设置统一的过渡期限,希望推动地方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出台相应的措施来积极稳妥地推进。

分类化管理后如何登记?

“到哪里去很明了”

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中,明确回答了两类学校“到哪里登记”、“怎么登记”的问题。

首先,明确登记机关。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营利性民办学校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本科以上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实施专科以下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其次,现有学校分类登记。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须在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权属确认、缴纳相关税费等程序后,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如何规范?

“五大措施来把关”

《意见》规定,要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近日联合印发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指出,根据法律法规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

谢焕忠介绍,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主要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一是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公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等工作机制。

二是加大对教学质量、招生和学籍、证书发放等环节的监管力度。

三是通过实施审计、建立监管平台等措施,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资产状况进行监督。

四是针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能出现的七种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规定了处罚主体和处罚措施。

五是明确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负面清单。

(责编:

孙竞、熊旭)

 

关于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六种误解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新法”)今年9月1日起施行,届时,所有民办园要进行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自主选择。

在此政策空窗期,各类关于民办园分类管理的研讨会、分享会、交流会多如牛毛。

在众声喧哗中,一些误解、谣传不胫而走,既可能混淆视听,影响办园者自主选择,也可能歪曲修法初衷,使政府的分类改革政策难以落地。

其中,公众舆论中常见的关于非营利性民办园的六种误解,应该引起警惕,避免非营利性民办园被妖魔化。

第一种误区:

不是资产充公,而是从“出资”到“捐资”和“投资”

在民间对非营利性民办园的各种误解中,最大的误读莫过于资产充公。

根据新法第19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36条: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37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59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从这四条可见,非营利性学校的财产权属于民办学校,而不属于举办者或投资者个人,即所谓的“法人财产权”。

民间将其解读为“生不分红,死不分财”。

同时,国发8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20条规定:

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

这意味着,选择成为非营利性民办园的第一步,是举办者首先要将个人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变成民办学校的资产。

但个人财产变成学校财产的过程并不意味着“资产充公”,更不意味着坊间谣传的“政府跟老板抢钱”。

我国迄今为止的任何一部法律或政策文本都只提“出资”,从来不说“投资”。

“出资”意味着我承认钱是你出的,但投资不同,投资意味着是要有回报的。

新法主张民办教育实行分类改革,所以“出资”这个概念就分化成了两种可能:

捐资和投资。

要么捐资变成非营利性民办园,要么投资变成营利性民办园。

这中间没有模糊地带与灰色区域,更没有第三条道路。

所有的举办者或捐资人在选择成为非营利性民办园时,就要秉持一种信念,即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园就选择了捐资办学,选择了自己带着资金与政府合作并通过劳动获得有尊严报酬的生活方式。

第二种误区:

不是不可高收费,而是办学积累不得用于分红

新法“1+3”文件中关于收费的规定主要有两个说法,一是法律文本的第38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是国发81号文件第16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办学成本以及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

通俗地说,第38条强调非营利性民办园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第16条强调非营利性民办园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

但无论是政府指导价还是市场调节价,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都要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所以,不是不可高收费,而是收费后的办学积累不得用于分红。

第三种误区:

不是只有各种限制,而是拥有组合式的扶持

在围绕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的办园选择中,不少办园者过度地放大了政府在法人资格、资产转让、收费标准、终止清算、财务管理方面的限制,看不到政府在诸多方面提供的扶持与奖励措施。

有的办园者甚至将非营利性民办园的未来发展与现存的普惠性民办园扶持政策相比较,认为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园的扶持现状预言了政府对非营利性民办园的扶持可能。

这种预言在某些层面可能是有道理的,但在大多数层面是不切实际的。

政府与普惠性民办园的关系跟政府与非营利性民办园的关系,其差异性要多于相似性。

两者最根本的差异在于:

普惠性民办园是民办园,资产属于个人;而非营利性民办园是实际意义上的公办性质幼儿园,其资产属于民办学校。

更何况,在新法中,有专章论述扶持与奖励。

新法第45条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46条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第47条规定: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51条规定:

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

在国发81号文件中,对新法中的扶持与奖励措施进行了细化。

譬如,第6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第14条规定: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第四种误区:

不是想怎么管就怎么管,而是实行法人治理结构

在传统的民办园管理过程中,举办者或出资人对幼儿园内部外部事务的自我决策比较多,法律限制比较少。

但新法在法人治理上有了许多新要求。

新法第20条规定: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同时,新法第21条规定: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这意味着,举办者不能仅仅是出资者,还要实际参与幼儿园的专业管理,以自己的劳动付出获得相应的薪酬。

第五种误区:

终止办学时不是没收资产,而是按约定进行财务清算

在非营利性民办园终止后的财务清算上,不少举办者存在着误区,认为政府会在其终止办园后没收其一切资产。

这里举办者要改变传统认识,形成正确判断。

第1,按照新法,非营利性民办园的财产权属于民办学校,不属于个人。

第2,老园老办法。

即,针对2016年11月7日前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园,终止办园时,遵循国发81号文件第10条,即,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补偿或者奖励”中的“补偿”更多针对原始资本,“奖励”更多针对办学积累。

第三,新园新办法。

如果非营利性民办园是2017年9月1日后选择注册的,则按照新法第59条规定进行财务清算。

即,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六种误区:

财务制度不是幼儿园说了算,而是有更多的法律约束

在传统的民办园中,会计几乎是由举办者或其亲戚直接担任,举办者可以根据自由意志控制幼儿园的资金流向、资金运转。

然而,非营利性民办园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再是自由意志的结果,而是有更多的法律约束。

新法第39条规定: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国发81号文件第20条也规定:

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

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探索制定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

显然,新法的核心价值是积极倡导和大力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园,倡导举办者捐资助学、政府民间成本共担的办园新风尚。

举办者或出资人在进行幼儿园分类登记时,要理性选择、综合决策,不盲从、不误解,更不要想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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