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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1.诉讼参与人:

是指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所有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和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

2.管辖: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3.回避:

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侦察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不得参加该案处理工作的一项诉讼制度。

4.辩护: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控诉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则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5.刑事代理: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又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6.强制措施: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的总称。

7.附带民事诉讼: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在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又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害的赔偿而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8.刑事诉讼中的立案: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己发现的材料,依照管辖的范围进行审查后,根据事实和法律,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应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

9.侦查:

是指依法享有刑事侦查权的机关或部分,为查清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而实施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10.审判:

原告、被告或者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各自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并进行辩论,法官站在第三者的地位上,基于国家权力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11.第一审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人提起的自诉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和规程的总称。

12.第二审程序:

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因当事人或者人民检察院不服一审所做出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案件再次审判的诉讼程序。

13.死刑复核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将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并由其进行审查核准所遵循的步骤、方式和方法。

14.审判监督程序:

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

简答:

1.代理与辩护的区别:

1.辩护与代理的适用对象不同。

辩护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即受到刑事追诉的人;代理的适用对象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即要求追诉犯罪的人和实质上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人。

2.辩护和代理产生的根据不同。

辩护既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而产生,也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的制定而产生;代理只能依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授权,人民法院一般不能指定。

3.辩护人与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不同。

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可以依自己的意见进行辩护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代理人在诉讼中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诉讼中只能依被代理人的意志进行代理活动。

4.辩护人与代理人职能不同。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执行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的控诉,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刑事责任;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执行的大多是控诉职能(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人以外)。

5.辩护人与代理人权限范围及活动的名义不同。

辩护人的权利是依法享有的,不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而获得的,并且在辩护中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的;代理人的权限范围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2.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

1.适用的目的不同。

使用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具有程序上的保障和防范作用,而刑罚是对已经确定为犯罪的犯罪分子的处罚,是为了惩罚和改造犯罪分子,使其不再犯罪,也警戒社会上可能犯罪的人。

2.适用的对象不同。

强制措施适用于被公、检、法机关追诉但没有被人民法院确定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刑罚是能适用于经人民法院审判确定为有罪的人。

3.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

在强制措施体系中,除了拘留不能有人民法院适用之外,其他强制措施公、检、法机关都有权适用,而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

4.法律依据不同。

适用强制措施依据的主要是刑事诉讼法,另外还要考虑刑法及法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而是用刑罚则以刑法为依据。

5.适用的时间不同。

强制措施适用于自刑事诉讼开始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前的全过程,而刑罚则在人民法院作出确定判决之后适用。

6.稳定性不同。

强制措施适用之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变更或撤销,而刑罚一经适用,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3.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1.性质不同。

强制措施是诉讼过程中的保证性措施,具有程序作用,而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是一种实体性结论。

2.适用对象不同。

强制措施适用于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行政处罚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

强制措施适由公安司法机关适用,而行政处罚由国家行政机关适用。

4.法律依据不同。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而行政处罚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行政法规。

5.稳定性不同。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根据诉讼实际可以变更或撤销,而行政处罚通常不能变更。

4.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

1.性质不同。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预防性、保证性使其功能所在。

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强制措施除了保障功能之外,还具有对妨碍诉讼顺利进行者的制裁功能。

2.适用对象不同。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强制措施不仅适用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还可以对没有参加诉讼但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人适用。

3.有权使用的机关不同。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除拘留不能由人民法院适用外,各公检法机关对所有的强制措施都有权适用,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

4.适用的阶段不同。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用于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执行阶段不存在适用强制措施的问题。

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既适用于审判阶段,也适用于执行阶段。

5.种类不同。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有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和拘留;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和拘留。

5.强制措施与扭送的区别:

1.性质不同。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公安司法机关的诉讼行为,但公民扭送不具有诉讼性质,而是立法上赋予公民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一种权利。

2.主体不同。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定的公检法机关适用,除此之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对任何人都没有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权利,而扭送行为,任何公民都可以实行,在行为主体上没有任何限制。

3.立法目的不同。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立法上赋予公检法机关根据需要和依一定条件限制或剥夺适用对象人身自由的一种权利,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扭送是立法赋予公民的一种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权利,目的在于调动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6.申诉与上诉的区别:

第一,  有权提起的主体不同。

有权提起上诉的人是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而有权提出申诉的人则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比上诉人的范围广泛。

第二,  针对的对象不同。

上诉的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而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第三,  时间限制不同。

上诉的法定期限短木针对判决的上诉期限是10日,针对裁定的上诉期限是5日。

申诉的法定期限长,申诉主体应当在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提出申诉;超过2年的,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可能对原审被告宣告无罪的;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诉的,人民法院未受理的;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不属于这三种情形的,法院不予受理。

7.申诉与审判监督程序中抗诉的区别:

第一,  提起的主体不同。

申诉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而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抗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二,  提起的要求不同。

申诉只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就可以提起,而抗诉则必须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有错误时才可提起。

第三,  效力不同。

申诉不能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而抗诉能够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

8.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

1.性质不同。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保证性措施,是一种诉讼行为,居于程序意义,而不是对被适用者的处分;行政拘留是对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的一种处罚,实质上是一种制裁,具有处罚性。

2.适用对象不同。

刑事拘留适用于符合法定情形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他们是受到刑事追诉的对象;行政拘留适用于行政违法的人。

3.羁押的期限不同。

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一般情况下最多为10日,特殊情况下最多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多为37日;行政拘留的最长期为15日。

4.适用的目的不同。

刑事拘留的目的在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行政拘留的目的在于惩罚和教育行政违法人。

5.有权使用的机关不同。

对于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都有权使用,使用者的法律地位是刑事司法机关;行政拘留机关只能由公安机关适用,使用者的法律地位是行政执法机关。

9.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的区别:

1.有权使用的机关不同。

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决定适用;司法拘留由人民法院决定适用。

2.适用的对象不同。

刑事拘留适用于符合法定情形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司法拘留适用于严重妨害民事诉讼或刑事审判的行为人,不但可以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适用,并且还可以适用于没有参加诉讼活动的案外人。

3.性质不同。

刑事拘留是一种程序性措施,不具有结论意义;司法拘留是对妨害诉讼行为人的制裁方法。

10.刑事审判的主要特征:

1.刑事审判程序的启动必须依赖于国家公诉机关或者公民个人的合法有效的起诉,不告不理,无告诉即无法官,无告诉即无审判。

2.审判人员必须保持中立,以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3.刑事审判程序还在于程序的公正性,即刑事审判本质上是控辩双方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与下展开举证、质证和对抗辩论活动。

4.审判程序对案件的处理具有最终决定性和权威性。

11.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1.自诉案件通常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自诉案件通常可以调解。

3.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

4.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5.自诉案件通常审判期限较短。

12.简易程序的特点:

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判决。

3.简易程序只适用于案情简单轻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刑事案件。

4.简易程序的神力具有简化性和简便性。

5.简易程序的适用具有可变更性。

13.刑事诉讼中侦查的特征:

1.侦查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根据法律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必须由法定的机关或部门进行。

2.侦查活动的形式具有特定性。

3.侦查活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14.刑事拘留的特征:

1.拘留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2.决定拘留的机关具有特定性。

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决定拘留的机关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对刑事案件具有侦查权的机关。

3.拘留的对象也条件有其特定性。

4.拘留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方法。

15.拘传特征:

1.拘传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

2.拘传的适用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没有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并不是拘传的必要条件。

16.弹劾式诉讼制度——神示证据制度 纠问式诉讼制度——法定证据制度 

17.辩论式诉讼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18.刑事诉讼价值内容包括:

公正、秩序和效益。

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在于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

19.刑事诉讼结构三要素:

控诉权主体、辩护权主体、裁判权主体。

20.刑事诉讼基本职能:

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

公诉案件五阶段: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21.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国家专门机关、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22.客体:

刑事案件的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23.我国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诉讼以本名族语言文字进行原则。

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则。

24.我国刑事诉讼特有原则: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行使的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依靠群众的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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