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文写作教案第12讲条据写作.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4208180 上传时间:2022-11-28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3.8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应用文写作教案第12讲条据写作.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应用文写作教案第12讲条据写作.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应用文写作教案第12讲条据写作.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应用文写作教案第12讲条据写作.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应用文写作教案第12讲条据写作.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应用文写作教案第12讲条据写作.docx

《应用文写作教案第12讲条据写作.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应用文写作教案第12讲条据写作.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应用文写作教案第12讲条据写作.docx

应用文写作教案第12讲条据写作

武汉铁路技师学院理论课教案

课程

应用文

第15讲

教师

课题

应用文写作:

条据写作

授课时间

授课班级

教学目的及要求

1、条据的概念,区别。

2、借条的写法,注意事项。

教学重点

1、借条的写法,注意事项。

2、借条的法律法规。

教学难点

1、借条的写法,注意事项。

2、借条的法律法规。

选用工具(教具、挂图、多媒体)

ppt、视频

作业

课后纪要

教学

环节

教学内容

备注

一、课程导入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资金的流动越发频繁,随之而来的是民间借贷活动也日益活跃起来。

一些民间借贷因出借、借款双方因借款手续缺失、借款手续不完备、借款手续不规范等原因,所引发的民事纠纷也呈现增多的趋势,对薄公堂的借款纠纷更是屡见不鲜。

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到底有怎样的风险让您防不胜防?

在书写借条的时候,不规范的借条到底会留下什么样的隐患?

如何书写借条才会有效地预防纠纷产生,最大限度的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呢?

笔者带给大家现实生活中所接触、了解的具体案例以及在借款中应注意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告诉你答案,并帮你擦亮双眼,不再水中望月,雾里看花!

二、借条:

想说爱你不容易——常见借条纠纷及陷阱类型分析

1、“借条”“欠条”、“收条”、——名称不能忽视

借钱给朋友时,应当让他出具什么样的凭证呢?

在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凭证有以下三种:

“借条”、“欠条”与“收条”。

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名称虽然不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但一旦诉诸法律,它对于法官的判断无疑是具有极大影响。

“借条”它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仅凭“借条”可以很简单的证明借款关系,法律上比较明晰,无需其他证据予以佐实。

“欠条”它一般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结算后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一般要求欠条出具的法律原因。

仅凭“欠条”,无法从字面上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因此法律关系相对复杂。

“收条”一般作为收到钱、物一方,写给送交者的凭据。

仅凭收条,不能认定出具“收条”的一方和接受“收条”的一方具有借款关系。

另外,名称不同,还会引发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即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

如果写明是借条,则适用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有还款期限的,从还款日计算诉讼时效;如果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时间,出借款项的一方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可以在主张还款时计算诉讼时效;但如果写明的是“欠条”,虽然事诉讼时效同样是两年,但却是从“欠条”上写明的日期计算诉讼时效。

 

因此,当你借钱给朋友时,正确的做法是让他出具“借条”,而不是“欠条”和“收条”。

2、到底是谁借了钱——借款人名称不可只写“三哥”、“四妹”

在民间借款时,出借款项的一方为“出借人”,借款的一方为“借款人”。

由于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是关系比较密切的人,如亲戚关系,或者朋友关系。

借款时很容易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李姐”;将借款人写成“三哥”、“四妹”之类,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实际生活中,这类的纠纷也时有发生,因此,借条上应写出借人及借款人身份证上的名字,已明确实际的借款人到底是谁,这种“三哥”、“四妹”之类的习惯的称谓实不足取。

3、借条居然也有“枪手“——警惕“李鬼”签名

“是己借款,非己写条”——这样的纠纷日前在南京通过刑事侦查的方式尘埃落定。

 

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恰巧接到一个电话,离开现场,不久王某返回,将一张已经写好的借条交给张某,张某看借条数额无误,签的名字也是借款人的名字而且笔记似乎也没有问题,便将10000元交给了王某。

后张某向王某索款时,王某却不认帐了。

张某无奈凭借“借条”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于王某否认借款事实并否认欠条是其所写,因此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笔迹鉴定,鉴定后却确认借条不是王某所写。

法院依据鉴定结论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后该案经张某申诉到检察机关要求抗诉,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有必要由公安机关侦查。

后经侦查,王某才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这个“枪手”最终导致了张某民事诉讼的败诉。

4、打借条不仅仅只是签名——借条内容要自己书写

上一个案例是出借人疏忽大意导致遭遇假冒签名引发的纠纷,而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一方同样存在法律风险,本例所述就这这方面的例子。

一年前,笔者曾代理了这样一起案子:

丁某向周某借款12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写明借款额度为12000元(小写,本借条未写明大写),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自己的名字。

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

丁某提出当初写明的是12000元而非120000元,但苦于没有其他证据,一审败诉。

笔者接受二审委托后,经多方努力,调取了其他间接证据,二审法官结合新证据,结合生活常理,查明:

周某在12000后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0”。

本案虽经依法改判,但当事人每想起为此案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办案支出都唏嘘不已。

而本案还能给给广大读者另外提供一个重要的提示:

那就是,如果当初双方约定的借款金额,不是用小写而是用大写或是大小写均采用的方式,这样的纠纷可能就会避免,有关借款金额大小写引发的纠纷在借款纠纷中属于多发性的纠纷,一定要引起广大读者的注意。

5、白纸黑字方有效——双方约定的利率应当写入“借条”

李某向孙某借款1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年息2%。

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

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

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

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为此,利息约定应当在“借条”中明确,但需要注意的是:

自然人之间的利息约定不应当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就会不受保护。

根据1991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从以上角度分析得知,目前民间约定俗成的“两分息”、“三分息”已经明显超越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其超出部分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6、这个“还“字不简单——当心汉字以及语句的歧义

里某借武某50000元,为武某出具借条一份。

两个月后里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武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武某出具借条一份:

“里某借武某现金5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

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尚欠”。

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最后武某的权利虽得到保护,但该案诉讼百般周折,至今仍作为经典案例出现在各大教科书上。

 

2007年6月,钟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黄某借款6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的内容为“今借黄某人民币陆万元”并署名及借款时间。

同年6月30日钟某归还了2万元,但在还款时黄某未出具收条,而钟某只在借条的金额后注明“6月30日还贰万元”。

因余款久拖未还,黄某诉至法院,称钟某至今分文未还,并称借条中的“6月30日还贰万元”是双方约定的还款计划,故要求法院判令钟某归还借款6万元。

对此,钟某虽辩称已归还了2万元,但由于借条上的注明内容存在歧义,又无其他证据佐证而感到懊悔不已,于是私下找到黄某论理,并录下了当时的对话内容,该录音清楚地证实了还款的事实,并提交法庭作为查清本案事实的一份关键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录音资料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依法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钟某提供的录音资料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虽属“偷录”仍为有效证据。

最终,所在地法院依据该录音当庭作出了前述判决。

但不难想象,如果没有录音证据,该案将又是一场旷日持久的马拉松战争。

7、横看成岭侧成峰——还款期限确定与否各有利弊

我们都知道,因借款引发的纠纷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是受法律保护的。

那打借条的时候,是否应确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呢?

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已形成比较一致的观点:

写明也好,不写明也罢,在具体问题中是各有利弊的。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因此在实践中就需要注意,在注明还款期限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因此如果借款方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款,出借方一定要记得在预定的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及时主张权利。

在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出借方则有权随时主张还款。

同时,借款人也因应注意,如果如果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期限,就应该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借款,以免发生纠纷;而如果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在有偿借款中,你可以随时归还借款。

因此我们的结论是:

到底是否明确借款期限,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8、有借条不一定赢官司——续接时效要记牢

上面我们提到了还款期限是否在借条中明确的问题,那么以下的案例告诉您:

补足并确定时效证据是非常关键的,这也是民间借贷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2006年8月,张老板的表弟王某来找他借钱,说是准备开店做些小本生意。

张老板便借了2万元给王某,并书面约定一年内归还。

转眼一年的期限到了,张老板认为王某的生意还在起步阶段,双方又是亲戚,便没有去催要。

2008年7月,张老板不得不拉下情面向王某讨要,但王某表示生意刚起步,没有还款能力,并信誓旦旦的保证将还款期限向后推一年,一定归还。

无奈之下,张老板只能同意,但遗憾的是,双方并没有出具任何文字材料。

转眼间一年的时间又过去了,当张老板再去索要款项时,王某却拒绝还款,说是过时效了。

张老板准备聘请笔者与王某打场官司。

笔者了解情况后明确地告诉张老板,打官司不一定能赢。

为什么?

因为他已经错失了胜诉的时限。

因此,当出借方遇到上述问题时,就延期还款问题一定要形成书面的条款,已起到使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否则你即便手拿借条,也不一定打赢官司。

9、借款也要看目的——违法借贷法律不予保护

上面的张老板手握借条,因时效挠头不已,而钟老板同样是手握借条也要不回钱,原因是:

他与贷方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这是10几年前的一个真实案例。

某年年初,钟老板的老同学谢某找上门来,向钟老板借10万元。

当时,钟老板问谢某借钱准备投资什么项目,谢某说是要开一家赌博游戏室,钟老板认为这虽然利大但风险也大,所以没有答应。

可后来谢某又几次找到他,并承诺不论发生任何事,都不会影响到债务的履行,在谢某的软磨硬泡之下,钟老板还是把钱借给了他,并在借条上注明一切责任由谢某本人承担。

结果,谢某的游戏室没开多久便被公安机关查封,谢某也受到了处罚。

这下钟老板慌了,三天两头上门讨债,谢某每次都说暂时无力偿还,让他宽限一段时间。

再三思量后,钟老板把谢某告上了法庭,可法院不仅没有支持钟老板的诉讼请求,还对钟老板处以罚款。

其实,很多人都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认为借款的用途不会对还款产生影响,也就是说,不论借款人借钱是用于正当经商还是非法活动,出借人都可以向其主张债权,因为“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

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指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还可以予以训诫、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你看钟老板这可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因此借款的时候一定要看借款的目的,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另一种借款就是在赌桌上的借款,想象上面的案例,你可要三思而后行了。

10、注意保留其他证据——借条外的功夫同样重要

在民间借贷中,一般来讲只要有了正规的借条,借贷关系一般上可以确定,但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借款人不予出庭配合,这样的借贷纠纷就只能缺席开庭审理了,但实务中缺席审理的案件对原告方举证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又是法庭甚至要核实双方借款的基础关系,比如借款的用途,更重要的是法庭还要确认是否发生了款项的交付。

所以对于大额度的借贷,可以考虑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而且要保存好转账和入账的记录,以便发生纠纷后利于举证。

另外在打借条的同时,可以请求第三人作为见证,要求提供保证人等等,这些工作都可以比较好的留存证据,无论缺席与否,你都可以高枕无忧。

11、我已经归还了你的奶酪——还款后一定索要借条

王某和李某是多年相交的好朋友,2008年9月,王某因资金紧张向李某借3万元,当时王某给李某立下借据,定下还款日期。

11月5日,王某请李某和表兄张某一起吃饭,在饭桌上,王某当着张某的面把欠李某的3万元钱还给李某。

因李某当时没带借条,王某就没收回借条,过后也没有向李某索要这张借条。

王某考虑自己和李某是多年的朋友,彼此了解信任,还款时还有张某在场作证,李某不会因为3万元钱而丧失良心的。

可让王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今年5月,李某竟以这张王某未曾收回的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借款3万元。

日前,经审理,法院认为证人证言的效力低于书证,加之张某与王某有亲属关系,所以没有采信张某的证言,依据李某提供的借条,法院判令王某偿还李某借款三万元。

即使是亲朋好友之间,如果有借款之类的事情发生,还款时一定要收回借款时所打的借条,如果当时收不回借条,可以暂缓还钱或让对方出具详细说明收到此笔款项的收条,也可以过后及时追回借条,以免引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文中的王某可谓了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述啊。

三、借条:

其实你也很简单——如何万无一失打借条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大致对民间借贷中容易存在的问题作了初步的了解。

那么,一张正规的借条应包含那几个部分,怎样打借条才能真正有效的避免纠纷,未雨绸缪呢,那么以下的提示将至关重要:

1、名称:

注意,应写明“借条”而非“欠条”或是“收条”;

2、当事人:

应写清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法定全名并写明身份证号码,千万不要写成“三哥”“四妹”;

3、金额:

应写清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并保证双方一致,如不一致法律规定按大写为准;

4、时间:

一般应写清借款有关的的相应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时间和明确的还款期限;这里需注意,期限明确与否对诉讼时效的起算至关重要;

    5、利息:

如双方约定了借款的利息,就应该在借条中用文字予以明确,并保证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6、签名:

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名并加按手印。

7、担保:

为维护借款安全,可以考虑对方提供相应担保,如提供抵押或提供保证人。

即便不提供担保,也可以考虑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担任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名。

8、语言文字:

打借条,在书写上一定要清晰,同时为了避免歧义一定要考虑文字以及语句有无歧义。

下面我们用两份借条结束今天的讨论:

 

借条格式:

                        借条(01)

    今借到张XX(身份证号码:

1234567890)现金人民币123456元,大写:

壹拾贰万叁仟肆佰伍拾陆圆整,年利率7.56%,2012年9月24日前本息一并归还。

    此据

借款人:

李XX(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码:

保证人:

王XX(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码:

见证人:

周XX(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码:

 2010年9月25日

四、借条与欠条

1、欠条、借条、收条的法律含义、证明的事实及映射的法律关系

欠条、借条、收条是生活工作中常见的条据,这三种条据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义却相差甚远。

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借用或者借款关系;收条是收领人向送给人出具的表示收到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用来反映或者证明“收到”的事实。

2、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很多人对什么时候该打借条,什么时候该打欠条总是不能准确把握,其实区分两者并不难。

欠条和借条至少有两点是不同的:

其一,借条背后一般存在着资金或者实物的流动,但欠条则没有。

在打借条的时候,出借人“刚刚”、“正在”或者“即将”把物品或者款项交付给借用人,为了确认这个“流动”的事实才用借条加以固定;欠条一般是结算或者证明财产所有与占有的相反状态,也就是所有权人的东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这种状态在打欠条时早已存在,打欠条的目的就是确认这种状态的存在。

其二,借条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条的借期和利息计算的起始点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条虽然也可以约定还期以及在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日期一般是欠条出具后的某一个时间点。

实践中把借条写成欠条或者反过来把欠条写成借欠的情况很多,造成文不对题,结果往往给事实的印证,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如果a跟b关系非常好,b向a借了3万元应急,b打了一个欠条给a,没有约定还期,那么过了两年之后,如果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a再向法院起诉要求b还款,就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其根本原因在于,欠条自债务人出具时起,债权人即享有向其主张还款的权利,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而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两年以后再去主张,当然就丧失了时效期间。

如果当初b给a打的是借条,同样没有约定借期,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出借人a过了两年再向借款人b主张还款,自其主张之时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此时a起诉b,法院当然可以依法支持。

所以虽一字之差,却差异重大,结果截然相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