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法律制度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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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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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考点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的方式:
包括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证。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三)、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例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支付结算时应遵循的原则有()
a.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b.谁的钱进谁的账原则
c.谁的钱由谁支配原则
d.银行不垫款原则
【正确答案】:
abcd
【考点二】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1.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3.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见票即付。
4.信用卡: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5.汇兑:
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都可以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6.托收承付:
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7.委托收款:
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凡是与支付结算的各种结算方式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政策性文件都是支付结算必须遵循的规定。
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不涂改
(1)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例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会导致票据无效的是( )
a、原记载人更改金额,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b、原记载人更改出票日期,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c、原记载人更改票据用途,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d、原记载人更改收款人名称,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正确答案】:
c
【解析】: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考点三】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现金管理基本要求
1、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必须依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2、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3、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核。
4、开户银行依照《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债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二)开户单位的使用现金的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项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1000元)的零星开支;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3、开户单位在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内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5、各单位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一律采用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国家专控商品的销售单位不得收取现金。
(四)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
凡在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开设账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驻华机构,除工资性支出和农副产品采购所用现金支出外,提取现金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区分行确定的大额现金数量标准的,要填写有关大额现金支取登记表,同时开户银行要建立台账,实行逐笔登记,并于其后15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
开户银行对本行签发的超过大额现金标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例题】下列属于现金使用范围的有( )
a、职工工资、津贴; b、个人劳务报酬;
c、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项奖金;
d、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正确答案】abcd
【考点四】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3、守法合规原则
4、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要填制开户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1)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
(2)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日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手续后,应给存款人出具开户登记证。
存款人应按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以及账号,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3、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情形: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注意:
开户银行对已开户一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三)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的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的日常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该账户办理。
一般存款账户是企业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该账户可办理转账结算和存入现金,但不能支取现金。
专用存款账户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信用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组织机构经费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临时存款账户:
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存款人有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且每笔超过五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关付款依据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3、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或者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应当提供前述“1”所述的有关收款证明。
4、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且一手或多手背书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提供前述“1”所述的有关最后一手背书人为单位且被背书人为个人的收款依据。
5、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
6、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五)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1、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建立健全开户许可证的印制、保管、领用、颁发、收缴和销毁制度;依法监测和查处未将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3、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二)银行的管理
1、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
2、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其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3、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
4、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存款人的管理
1、存款人应加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
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 遗失密码的,应持其开户时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到中国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