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受贿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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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受贿案

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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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田凤山,原国土资源部部长。

有人曾这样评价田凤山:

“农民出身,做过小学教员、公社书记,无论在县里或乡里,田凤山都曾做过政府或党委一把手,他是一步一步地做上去的,没有靠山,是靠自己的业绩‘整’上来的。

”在历任肇源县委副书记、绥化地委副书记、哈尔滨市委书记之后,1995年2月,田凤山担任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政府省长。

1999年12月,时任黑龙江省省长的59岁的田凤山赴京上任,成为国土资源部党组书记。

2003年3月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被任命为国土资源部部长。

然而就是这样一位谨慎中求仕途,官至部级的草根官员,也难抵挡腐败的诱惑,终沦为阶下囚。

1995年至2003年间,在担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国土资源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00余万元。

该案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田凤山,男,65岁(194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肇源县,大学文化,原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长,曾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住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翠微西里8号楼302室。

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4年9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公安部秦城监狱。

指定辩护人许兰亭,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检二分公诉二刑诉字[200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凤山犯受贿罪,于200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副检察长李连嘉、检察员宋蕾、代理检察员孙晴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田凤山及其指定辩护人许兰亭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

被告人田凤山于1995年3月至2003年间,利用其担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国土资源部部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非法收受包某某等18人给予的人民币325万元、美元17.4万元、加拿大元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498。

1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田凤山坦白交代了上述受贿犯罪事实,并积极退出了全部赃款。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田凤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其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受贿罪。

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田凤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真诚悔罪,有坦白、自首情节,动员家属退出全部赃款,没有索贿情节,曾为党和人民做了一些工作,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田凤山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田凤山在有关组织审查期间,主动交代了有关组织不掌握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田凤山认罪悔罪,全部退赃,以往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建议对田凤山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田凤山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田凤山于1995年3月至1999年12月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2000年3月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长。

1996年11月至2003年9月间,田凤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311万元、美元15.2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436。

05万余元。

案发后,田凤山退缴了全部赃款。

具体事实如下:

一、1996年11月,江苏省江都市防腐总公司的包信昌请求田凤山帮助解决牡丹江市煤气公司拖欠其工程款一事,田凤山先后向牡丹江市两任市长宋恩华、张秋阳打招呼,让想办法解决。

为此,牡丹江市政府请求省政府拨款帮助解决资金问题,田凤山在其主持召开的省长办公会议上同意向牡丹江市燃气工程补助资金,后又指示省财政厅借款给牡丹江燃气工程使用。

1997年12月至1999年11月,在田凤山的多次关照下,牡丹江市煤气公司支付拖欠包信昌的工程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4200万元。

为感谢田凤山的帮助,包信昌于1998年9月、12月、1999年春节前夕和7月,先后4次到田凤山家中,送给田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结果的通知》、《关于接受田凤山请求辞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职务的决定》、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出具的《关于田凤山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任职期间工作分工情况的证明》等书证证明:

田凤山于1995年3月至1999年12月任黑龙江省省长,主持省政府全面工作并主管省财政厅等工作。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国土资源部办公厅编发的《国土资源部部长、副部长、党组成员工作分工》等书证证明:

田凤山于2000年3月任国土资源部部长,领导部全面工作。

3.证人包信昌(原江都市防腐总公司驻黑龙江办事处负责人)的证言:

1992年至1998年,其在牡丹江市煤气公司承建工程,至1997年煤气公司拖欠工程款五六千万元。

1996年上半年,其通过于振平认识了彭斐。

同年11月,彭斐安排南京人口学院的顾教授与田凤山在哈尔滨鸿翔宾馆见面,其和彭斐也在场。

席间,顾教授向田凤山提出请田帮助解决欠款的事,田答应帮助解决。

1997年12月的一天,其找到宋恩华市长,宋说田凤山已经给他打了电话,让其找煤气公司经理侯洪雁,后煤气公司给了其300万元工程欠款。

1998年9月至1999年7月,田凤山4次给其打电话,告知给牡丹江市煤气公司安排了有关资金,让其找宋恩华,后通过煤气公司,其得到工程欠款2450万元。

为表示感谢,每次钱到帐后,其都到田凤山家中送钱,4次共计送给田人民币200万元。

1999年10月,田凤山打电话告诉其给煤气公司又安排了钱,让其去找新任市长张秋阳,其找张秋阳后,煤气公司两次给了其共1450万元。

4.证人彭斐(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广播电视局退休干部)的证言:

1996年七八月,包信昌说他在牡丹江煤气公司做工程,对方欠他几千万元要不回来,请求其帮助找田凤山出面解决。

1996年11月,其和包信昌、顾教授与田凤山在哈尔滨鸿翔宾馆见面时,顾教授向田凤山提出请田帮助解决牡丹江煤气公司拖欠包信昌工程款的事。

田凤山当场答应。

1997年五六月,其先后将包信昌的欠款明细表和包信昌拿来的牡丹江市政府请求省政府帮助解决煤气工程欠款的报告交给了田凤山。

1997年底,田凤山告诉其已经和宋恩华市长说好了,让包信昌去找宋,其告诉了包信昌。

5.证人宋恩华的证言:

1997年下半年,田凤山向其询问市煤气公司是否欠包信昌工程款,并让其想办法解决。

后市政府打报告向省里要钱,田凤山都批了。

开始拨款时,田凤山都让其想办法还一部分工程款,后来就不明说了,其明白这里面有包信昌的钱。

省里的拨款下来后,包信昌多次来找其,其考虑田凤山事先有交待,让侯洪雁给包信昌解决了一些。

6.证人李树义(时任黑龙江省财政厅厅长)的证言:

1998年9月的一天,田凤山让其从财政借1000万元给牡丹江燃气工程用。

其按田凤山的指示,安排王庆江落实此事。

1999年9月10日,田凤山给其一份牡丹江市政府向省政府为燃气工程申请资金的文件,并让其安排补助2000万元。

后其安排预算处拨了2000万元。

7.证人王庆江(黑龙江省财政厅副厅长)的证言:

1998年9月22日,李树义告知,田凤山指示财政厅从预算内借1000万元给牡丹江市煤气工程项目。

其办理了。

8.证人张秋阳、侯洪雁(原牡丹江市煤气公司总经理)、靖殿元(牡丹江市常务副市长)、王涛志(原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主任)、唐修亭(原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副主任)、高承玉(原牡丹江市煤气公司总经理)、赵金辉(原牡丹江市财政局局长)的证言证明: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计委根据田凤山的指示,于1997年至1999年间多次为牡丹江市燃气工程拨款,牡丹江市煤气公司于1997年12月至1999年10月支付包信昌工程款本息合计人民币4000余万元。

9.扬州市苏中安装防腐总公司《关于我公司及包信昌有关经营情况的证明》、江苏省江都市防腐总公司《关于戴家平等同志的任职通知》、江都县计划委员会《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书证证明:

江苏省江都市防腐总公司及包信昌在该公司任职的情况。

10.牡丹江市财政局《关于省拨我市煤气公司专项补助资金的说明》等书证证明:

牡丹江市煤气公司于1998年获得省拨中央债券3000万元,1999年获得省拨专项补助资金2000万元,1998年获得省拨预算内借款1000万元。

1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纪要》证明:

1998年4月21日,省政府第七次省长办公会确定对牡丹江燃气工程补助2000万元。

12.黑龙江省财政厅预算处给王庆江的请示证明:

1998年9月,王庆江在借牡丹江市燃气工程1000万元的请求上批示,“按树义厅长指示:

根据田省长指示,牡丹江燃气工程是财政部国债补助资金,先从预算内借,指标到时扣回”。

1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省政府补助建设资金的请示》证明:

1999年9月,李树义在该请示上批示,“按田省长指示,请预算处拨款2000万元”。

1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一次性补助资金的函》证明:

1999年9月,该厅预算处向牡丹江市财政局拨款2000万元,用于该市煤气工程。

15.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计投[1999]289号、335号、黑计便函[1999]34号文件证明:

1999年6月,省计划委员会为支持牡丹江市煤气工程建设,由省电力开发公司以借款的形式投入资金1000万元。

16.国家补助基建投资拨款明细表证明:

牡丹江市燃气工程得到国家投资人民币3000万元。

17.电汇凭证、拨款凭证证明:

1998年9月10日至1999年9月16日,黑龙江省财政厅向牡丹江市财政局共拨款人民币6304万元,1998年9月10日,黑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向牡丹江市煤气公司拨款人民币1000万元。

18.牡丹江市煤气公司出具的《关于江都县防腐公司工程款及支付情况的说明》、《江苏江都防腐公司工程结算情况明细表》、记帐凭证、中国银行长城卡转帐单、结算票据等书证证明:

牡丹江市煤气公司于1997年12月至1999年11月共付给包信昌工程款及利息人民币4200万元。

19.被告人田凤山对其接受包信昌请托,帮助包解决牡丹江市煤气公司拖欠包工程款一事并收受包信昌给予的人民币200万元的事实予以供认。

 

二、1997年间,牡丹江市老干部局局长孙淑昉为解决该局活动中心的建设资金,通过田凤山之妻张淑贤请求田凤山予以支持。

后田凤山两次指示省财政厅有关领导解决此事,省财政厅为此项目先后拨款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为感谢田凤山的帮助,孙淑昉于1999年一二月间、同年9月和2002年春节前,3次到田凤山家中,给予张淑贤共计人民币5万元,张淑贤均告诉了田凤山。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孙淑昉的证言:

1997年4月,牡丹江市老干部局要盖新的活动中心楼,资金缺口太大。

为此,老干部局经市政府向省政府打报告,并通过很多老同志找田凤山,也找了张淑贤。

后省政府批了200万元建设资金。

出于对田凤山的感谢,在1998年到1999年之间共送5万元。

2.证人刘晓茹(牡丹江市老干部活动中心主任)的证言:

1997年至2002年春节前,其和孙淑昉多次到田凤山家,让张淑贤向田凤山转达,请田帮助解决老干部局老干部活动中心建设资金问题,并3次交给张共计人民币5万元。

3.证人张淑贤的证言:

1997年至2002年春节前,刘晓茹和孙淑昉多次到其家,让其请田凤山帮助解决牡丹江市老于部活动中心缺少建设资金的问题。

其将此事告诉了田凤山,让田尽力帮助。

其间,刘、孙二人3次给予其人民币5万元,其收下后,告诉了田凤山。

4.证人李树义的证言:

1998年4月,田凤山指示其为牡丹江市老干部局解决200万元资金。

其在该市政府的有关请示上签字后,交王庆江具体办理。

5.证人李继纯(黑龙江省财政厅厅长)的证言:

1999年11月左右,田凤山指示其安排300万元给牡丹江市政府,其在该市政府的有关请示上签字后,交王庆江具体办理。

6.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我市老干部服务中心建设资金的请示》、黑龙江省财政厅预算处《关于下达一次性补助资金的函》证明:

1998年5月,省财政厅为牡丹江市老干部服务中心工程拨款200万元。

在该请示上,李树义批示,“按田省长意见,给予解决,预算处办”。

7.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牡丹江市托老中心工程建设资金的请示》、黑龙江省财政厅预算处《关于下达一次性补助资金的函》证明:

2000年1月,省财政厅为牡丹江市托老中心工程拨款300万元。

在该请示上,有以下批示:

“田省长意见安排300万元;按领导指示办”。

8.牡丹江市委老干部局提供的预算拨款凭证证明:

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有关批复,牡丹江市财政局向该市老于部局拨款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9.被告人田凤山对其接受牡丹江市老干部局长孙淑昉请托,帮助牡丹江市老干部局解决建设资金并收受孙淑昉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予以供认。

三、1997年间,时任黑龙江省政府政策研究室主任的湛胜田为工作调动请田凤山帮忙。

田凤山向省委的有关领导打了招呼。

1999年10月,湛胜田到田凤山的办公室送给田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16.3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湛胜田的证言:

1997年下半年,其两次向田凤山提出想去地市工作。

为与田凤山搞好关系,1999年10月的一天,其到田凤山的办公室送给田美元2万元。

2.证人韩桂芝的证言:

在其担任省委副书记分管组织工作期间,田凤山向其提过湛胜田的任职和使用问题,并讲有机会可以让湛到下面去锻炼,即到地市任领导职务。

3.被告人田凤山对其接受湛胜田请托,为湛胜田工作调动事宜向有关领导打招呼并收受湛胜田给予美元2万元的事实予以供认。

四、1999年3月,黑龙江双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锅公司)总经理马某某为了与田凤山搞好关系,送给田凤山人民币1万元。

同年六七月间,双锅公司外销的锅炉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迟滞,马某某请求田凤山帮助解决。

田凤山让省政府办公厅与铁道部协调,使该问题得到解决。

为感谢田凤山的帮助,马某某于2000年1月至2002年3月,3次到田凤山家中和开会驻地送给田共计人民币7万元。

2002年1月,黑龙江省委办公厅拟正式调入马某某之子马某,因不符合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未获批准,马某某请求田凤山帮助解决。

田凤山即给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打电话,要求帮助解决,后有关人员批准了马某调入省委办公厅的行政编制。

为感谢田凤山,马某某于2002年7月到田的办公室,送给田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1999年3月,其到北京开会期间,到田的房间送给田人民币1万元。

1999年六七月,其请田凤山帮助解决其公司锅炉外运限速问题,田解决了此事,为了感谢田凤山并与田保持关系,其于2000年1月至2002年3月,3次送给田共计人民币7万元。

2002年3月,其子马某因公务员证无效不能调入省委办公厅担任秘书,田凤山给省人事厅李宗杰厅长打电话,让李给予解决。

后马某的问题得以解决,为了感谢田凤山,2002年7月左右,其到田凤山的办公室送给田人民币5万元。

2.证人孔令学(时任黑龙江省政府副秘书长兼政府办公厅主任)的证言:

1999年9月,双鸭山市政府向省政府呈报《关于申请协调我市锅炉总厂锅炉外运限速问题的请示》,田凤山指示给铁道部发函协调此事。

3.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协调我市锅炉总厂锅炉外运限速问题的请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我省锅炉外运有关事宜的函》证明:

黑龙江省政府接双鸭山市政府请示后,向铁道部发函要求支持双鸭山市锅炉总厂向新疆运输锅炉。

4.证人李宗杰(时任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证言:

2002年3月,田凤山打电话说马某考取的公务员资格时间稍过一些,让其帮忙落实编制。

后其向编委办综合处转达了田凤山的要求,综合处的同志落实了此事。

马某的公务员资格证书已超出1年时间,按照文件规定应当无效,编委办应当不予办理。

5.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省编办落编审核单》、《省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落编通知单》、《黑龙江省中省直单位毕业生接收函回执》、《干部调动呈报表》证明:

2003年3月,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同意马某的省委办公厅行政编制。

6。

黑龙江省委办公厅人事处提供的《黑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笔试合格资格证书》、黑龙江省人事厅、教育厅《关于举行2002年普通高校和部分中专学校应届毕业生录用国家公务员资格考试的通知》证明:

马某的笔试合格资格证书发证时间为1998年4月18日,有效期限为1年,其没有参加黑龙江省2001年、2002年公务员资格考试。

7.黑龙江省委办公厅人事处出具的材料证明:

2001年8月,该厅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调入马某到厅秘书处工作,后省委组织部因马某系全额拨款事业编制而未予批准。

2002年3月,省编办通知该厅办理马某的于部调人手续,正式调入厅秘书处。

8.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李宗杰同志任职的通知》证明:

2001年2月27日,李宗杰任省人事厅党组副书记、省编委办公室主任。

9.被告人田凤山对其接受马某某诸托,帮助马某某解决双锅公司的锅炉外运迟滞和马某某之子工作调动问题并收受马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3万元的事实予以供认。

五、1999年9月,时任黑龙江省鸡西市副市长的曹国辉,为向省政府申请该市供销社因政策性亏损的补助款,到田凤山家中送给田人民币20万元。

后田凤山在其主持召开的省政府常务会议上同意省财政厅拨给鸡西市人民币1195万元。

同年11月,省财政厅将该款拨至鸡西市财政局。

为感谢田凤山,曹国辉于同年12月送给田人民币10万元。

2003年4月,曹国辉为其子曹伟君能进入国土资源部工作,请求田凤山帮助,在田的办公室送给田人民币10万元。

同年6月,曹国辉又为此事到田的办公室请求帮助,为表示感谢,曹国辉当场送给田凤山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521.7元。

同年9月底,曹国辉到田凤山家中,送给田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523.02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曹国辉的证言:

1999年9月,鸡西市申请省财政补给该市供销社因政策性亏损的1195万元,用于重建华联商厦。

其和王朋义送给田人民币20万元。

其向田凤山提出,请省政府将应补给鸡西市供销社的政策性亏损拨下来。

同年11月,省财政厅将钱拨下来,其和王朋义商量后到田凤山家中送给田人民币10万元。

2003年4月到9月,其多次请求田凤山帮助安排曹伟君到国土资源部工作。

其为了感谢田凤山,到田的办公室和家中,3次送给田共计人民币10万元、美元2万元。

2.证人王朋义(原鸡西市供销社主任)的证言:

1999年,鸡西市为向省政府申请补助该市供销社政策性亏损1195万元。

其与曹国辉商量后,由曹到田凤山家中送给田人民币20万元,后省里的钱批了下来。

12月的一天,曹国辉让其准备10万元送给了田。

3.证人李继纯、姜在滨(原黑龙江省财政厅副厅长)的证言:

1999年9月,田凤山交给姜在滨一份鸡西市政府向省里要钱的请示,指示财政厅将钱尽快拨下去,从供销系统亏损补助列支。

后二人按照田凤山的指示办理了拨款手续。

4.中国银行电汇凭证、鸡西市财政局提供的华联商厦省专项资金拨款统计表证明:

省财政厅向鸡西市财政局拨款1195万元。

5.证人王宝才的证言:

2003年六七月,田凤山让其到他办公室,说他老部下的儿子曹伟君从日本千叶大学毕业,让其将曹安排到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其落实了此事。

6.国土资源部提供的曹伟君接收函、派遣证、日本千叶工业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干部履历表等书证证明:

2003年7月,曹伟君被分配到国土资源部工作。

7.被告人田凤山对其接受鸡西市副市长曹国辉请托,批准省财政厅拨款给鸡西市用于该市重建华联商厦和安排曹国辉之子在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工作并收受曹国辉给予的人民币40万元、美元2万元的事实予以供认。

六、2000年7月,时任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的刘书蓉请求田凤山帮助该市所属宁安市玄武岩台地土地复垦项目在国土资源部立项。

为此,刘书蓉于2000年7月至2002年春节,5次到田凤山家中或会议驻地送给田共计人民币23万元。

其间,田凤山介绍刘书蓉找国土资源部有关人员办理立项事宜。

2003年11月,国土资源部对该项目批准立项。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刘书蓉的证言:

为了宁安客土造田项目能在国土资源部立项,其于2000年7月至2002年春节前后,用单位公款5次共送给田人民币23万元。

田凤山在全国会议上重点提到这个项目,并让其去找耕保司副司长黄鹤图办理。

2.证人孙明远(原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证言:

2000年下半年,为使宁安玄武岩台地客土造田项目能在国土资源部立项,并获得资金,刘书蓉与其商量去北京送给田凤山人民币5万元。

3.证人韩淑珍(时任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的证言:

2000年七八月至2002年春节前,刘书蓉5次让其准备人民币共计23万元,说是送给田凤山的。

4.证人黄鹤图的证言:

2001年下半年,部机关党委的同志带着刘书蓉和她的副局长等人到其办公室,并介绍她们是从田凤山处来的。

刘书蓉向其讲了争取宁安市沙兰镇玄武岩土地复垦项目的情况其要求刘书蓉按照程序报项目,后该项目得以立项、批准。

5.被告人田凤山对其接受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刘书蓉请托,介绍刘找有关人员办理玄武岩台地土地复垦项目立项事宜并收受刘书蓉给予的人民币23万元的事实予以供认。

七、2001年5月至10月,时任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的金成斌为调入省检察院工作,两次到北京请求已任国土资源部部长的田凤山帮忙。

田凤山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向有  关部门领导及省检察院负责人打招呼。

后省检察院调任金成斌为该院反贪局副局长。

为感谢田凤山,金成斌于2001年6月至2002年国庆节,4次到田凤山家中送给田共计美元4.5万元,折合人民币36。

9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金成斌的证言:

2000年夏天,其与田凤山相识。

其请田凤山让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领导对其予以关照,4次到田凤山家中送给田共计美元4.5万元。

2.证人徐发(时任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证言:

2001年11月,金成斌正式调入省检察院,被任命为反贪局副局长。

之前,田凤山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领导为金的调动向其打了招呼,对金的调动起了促进作用。

3.证人车承军(时任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证言:

金成斌任省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一职,按照程序在党组会研究之前,应该先征求其的意见,但没有部门或人员征求其意见。

4.证人李贵显(时任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李树恒(时任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金银墙(时任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干部处处长)证言证明:

徐发指示李贵显召开党组会议研究金成斌的调动和任职问题,党组会同意调任金成斌为省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

金成斌任省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没有经过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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