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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各类危险性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行业标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及《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危险性作业的相关方。

3术语与定义

3.1危险作业:

指在生产或施工区域内进行的危险区域动火作业、起重吊装、恶劣天气时室外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交叉作业、动土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作业项目。

3.2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指在公司危险区域范围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主要指在各种配电室、变压器室、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办公楼、档案室或具有其他较大危险因素场所的动火作业。

凡属下列情况的动火均为特殊动火:

(1)高处交叉动火作业。

(2)有限空间内动火作业。

(3)油库、物资库房、档案室、仓库、各办公场所、保存有重要物资等危险较大或造成重大损失区域的动火作业。

(4)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装置、容器、输送管道、储罐等部位或其他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5)节假日、夜间等特殊时期进行的动火作业。

(6)冬春季枯草季节在枯草地附近2米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或风力较大、作业中有可能引燃周围易燃物品的室外动火作业。

(7)其他公司认为需规范管理的动火作业。

3.3有限空间作业:

指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储罐、地沟、地井、烟道、专用贮料仓等有限空间内,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有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的有限空间作业。

3.4高处作业:

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发生坠落事故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两类。

(1)特殊高处作业

凡属下列情况的高处作业均为特殊高处作业:

a.在风力为6级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b.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c.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d.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e.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f.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g.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2)一般高处作业

凡属下列情况的高处作业均为一般高处作业:

a.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b.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c.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e.在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f.在容器、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3.5能源介质作业:

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彻底切断有毒、有害物质的来源,而进行的抽堵盲板的作业。

3.6临时用电作业:

是指除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基建施工、检修、维修、设备安装等,需要从配电柜、变压器等电气设备而接入的临时性用电作业。

3.7起重吊装作业:

在车间、施工现场等区域内进行的大、中型设备或不规则物体的安装、拆除、维修工程施工所需的吊装作业。

主要指常规吊装10吨以上的重物、吊装形状复杂、刚度小、直径大、精密贵重的物体、汽车吊装重量20吨以上的重物及在高压线路等危险区域的起重吊装作业。

3.8交叉作业:

车间或施工现场两台起重机械同时进行的起重交叉作业、安装时上下高空交叉作业以及两个相关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的交叉作业。

混合型危险起重吊装作业、高空交叉作业、特殊动火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交叉作业需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3.9断路作业:

是指生产区域内进行工程施工及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4管理职责

4.1安全环保部

4.1.1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界定危险作业的范围;

4.1.2编制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4.1.3监督危险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作业中采取的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4.1.4会同生产技术部审批作业许可证。

4.2生产技术部

4.2.1组织相关人员对危险作业进行技术磋商,确定安全可靠的风险预防措施;

4.2.2危险作业前组织或参与方案或安全技术交底;

4.2.3审批作业许可证。

4.2.4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及公司主管领导会签危险作业许可证。

4.3其他各单位

4.3.1认真贯彻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4.3.2对需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特殊危险性作业向技术部门提出申请,提出具体要求;

4.3.3认真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对在本区域内进行的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填写作业许可证。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简称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按动火危险程度分为特殊动火和一般动火两种。

特殊动火需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5.1.1外来施工单位在公司范围内施工动火作业,应由属地主管单位相关人员会同工程施工单位负责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定监护人员,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由属地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报请公司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5.1.2动火分析。

凡需要动火的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必须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分析数据要填入危险作业许可证中,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5.1.3凡在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动火。

分析合格后,如超过一小时才动火,必须再次进行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动火。

5.1.4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动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区域动火。

5.1.5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作业票”。

5.1.6一张“危险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点,实行一点(一个动火点)、一证(作业许可证)、一人(动火监护人),不得用一张“作业许可证”进行多点动火。

5.1.7装置进行大、中修时,要将易燃、可燃和有毒、有害物料全部送至装置外的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5.1.8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安全环保部、属地主管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动火管理规定的动火作业或危险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5.1.9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1)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

(2)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

(3)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动火”原则的动火要求,有权拒绝动火。

5.1.10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动火监护人资格。

动火监护人必须符合的条件:

具备焊接工种操作资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动火监护人的职责。

动火监护人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的情况;监护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

(4)动火监护人的权限。

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动火作业;当动火作业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动火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5.1.11生产装置、要害部位及罐区维修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要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5.1.12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

5.1.13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必须同时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高处作业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要求。

5.1.14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符合作业条件恢复动火时,必须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5.2有限空间作业

5.2.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必须可靠隔断(加挡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

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组织安排,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由设备所属单位对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

5.2.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确保清洗置换合格或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测,保证有限空间氧含量在19.5%--23%范围内,有害气体成分在国家允许范围之内。

作业中应对有限空间内气体连续监测。

容器、设备内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

5.2.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电动工具,必需使用时,要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电动工具外壳要可靠接地、导线绝缘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使用者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5.2.4有限空间作业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换气通道,通风不良时,要强制通风,禁止用氧气吹风。

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安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戴空气呼吸器。

5.2.5有限空间作业必须施行挂牌作业,并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5.2.6有限空间内作业,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或煤气设备内作业,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容器内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5.2.7在设备内作业结束时,须认真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无工器具等,方可撤离。

5.3高处作业

5.3.1原则上不批准进行特殊高处作业。

如遇紧急情况必须处理时,须将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进行,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5.3.2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报危险作业许可证,主管单位应到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批准。

5.3.3高处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和劳动纪律差、班前、班中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5.3.4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系好安全带,带好安全帽,不准穿硬底鞋。

5.3.5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对高空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5.3.6作业开始前,作业人员必须检查作业场所栏杆、扶手等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登彩钢瓦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3.7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不准往下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作业平台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伤人。

5.3.8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高空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围栏或其他明显安全界标,无关人员不准在作业点下面通行和逗留。

高空作业与架空电力线路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以防触电。

5.3.9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畅通,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

5.4能源介质作业

5.4.1检修单位根据检修计划和生产工艺需要,制定抽堵盲板作业方案,于检修前两天报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环保部审查。

检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抽堵盲板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负责。

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环保部负责对方案审查,如需变动应及时通知制订方案的单位进行修改。

5.4.2抽堵盲板作业必须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抽堵与其它单位相连接的盲板时须做好通知与确认,作业前必须经生产技术部批准。

5.4.3抽堵盲板时管道(容器)内的温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腐蚀等介质的管线(容器)抽堵盲板,必须在完全卸压后进行。

真空管线抽堵盲板前必须调到常压。

5.4.4气体介质的容器(管道)检修时应用盲板可靠切断,保证作业安全。

如对易燃易爆气体管道进行抽堵盲板时,应避免使用铁质工具,并配备消防器材。

5.4.5作业中需照明时,应采用36伏以下安全电压。

如在高处作业,还必须执行高处作业有关规定。

5.5临时用电作业

5.5.1工程检修需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接临时用电线路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允许接临时用电线路。

确属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应办理临时用电危险作业许可证,并经审批后方可进行。

5.5.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临时电源使用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5.3拉接、拆除电源线等用电操作,须由有操作证的专业电工负责。

作业时必须两人以上,悬挂停电作业牌,并明确监护人,监护人技术等级必须高于操作人。

必须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5.4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线路。

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电源线,应经生产技术部同意,否则不准接线。

5.5.5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应合理架空敷设或穿管,严禁明铺供电线路。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

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设置在户外的电气设备、电源箱应采取可靠的防风、防雨、防雷措施。

5.5.6使用手持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漏电保护器,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防止触电事故。

5.5.7外委施工临时用电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并严格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5.6起重吊装作业

5.6.1从事起重吊装作业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作业单位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并预先在吊装现场设安全警示标志和专人监护。

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进入工作现场,悬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6.2夜间吊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6.3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吊车驾驶员作业期间,身体状况要良好,精力要集中,不准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以免造成起重伤害事故。

5.6.4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

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5.6.5起重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设备性能、操作规程、指挥信号和安全要求。

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禁止无人指挥或多人指挥。

要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十不吊”。

5.6.6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5.6.7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高压线路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

1KV以下的距离≥1.5m;10KV的距离应≥2m;35KV的距离≥4m。

5.6.8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吊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每台起重机都不得超载,吊运过程应保持钢丝绳垂直,保持运行同步,以防吊载不均,造成吊机倾覆事故。

5.7交叉作业

5.7.1各作业单位在进行交叉作业前,必须与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

5.7.2起重交叉作业的管理

(1)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以及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在起重作业过程中,作业区域内不允许有其它无关起重的作业进行。

(2)作业区域的设定为依据吊车作业半径划分,在其临近位置有其它工种作业时,作业区域的围护要尽量做到最小、最有效,并留出一条人行通道。

(3)在无法避开交叉作业时,必须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向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环保部申请批准,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同时要做到:

①在作业现场必须有安全员全程监护;

②吊臂、吊物正下方不允许有作业人员和其它无关人员;

③在吊臂旋转过程中,其下方不允许任何人进行任何作业;只有在吊臂停止,吊物落位开始安装时,其它作业才可进行;

④作业区域不允许有任何无关作业人员随意穿越。

5.7.3安装交叉作业的管理

(1)在每一层高空交叉作业下方必须设置有效的隔离措施。

(2)焊接点下方必须设有防火毯或接火盆,以防止火花溅落灼伤下方的作业人员。

(3)管廊下方必须装上安全网,防止高空坠物造成对地面人员的伤害。

(4)上方的管材、钢梁必须要有可靠的固定。

(5)携带到上方的所有的作业工具必须装入到工具袋内,所有的工具、零散材料不能堆放到钢梁、脚手架跳板及其他高空作业平台上。

(6)所有的高空作业平台、走道必须设有踢脚板。

(7)在高空作业的下方必须设置有效的围护,并设专人监护。

5.8断路作业

5.8.1凡在公司生产区域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提前至少一天办理好断路作业许可证。

5.8.2断路作业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作业单位应在断路路口设立相应的标志和设施,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5.8.3作业人员接到断路作业许可证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断路作业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断路作业。

5.8.4严禁涂改、转借断路作业许可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应重新办理断路作业许可证。

5.8.5作业交通警示要求

(1)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域相关道路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

(2)作业单位应负责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小时,夜间不超过1小时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4)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

道路作业警示灯应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使用安全电压的红色防爆灯。

(5)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离地面1.5米,不低于1米。

(6)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米外清晰可见的连续、旋转或闪烁的红光。

5.8.6应急救援

(1)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并配备相应器材。

(2)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障车辆的通行。

5.8.7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5.9破土作业

5.9.1破土作业施工前应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

破土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填写,生产技术部根据情况,组织安全环保部等部门、破土施工区域属地主管单位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管道、埋地电缆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并采取有效的保障措施。

5.9.2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订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经有关部门确认会签后,报施工区域属地管理主管单位、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环保部审批。

破土作业许可证应在开始作业前三天提交。

5.9.3破土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系统界区内最长不超过3天,界区外不超过一周。

一个施工点一张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一份交施工区域属地主管单位保存,一份交施工单位留存,一份交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随身携带。

5.9.4破土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对施工过程的安全作业全面负责。

5.9.5破土前,施工单位应逐条落实审核单位意见及有关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

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要设安全监护人。

安全监护人应逐条对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并在作业过程中加强检查监督,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

严禁作业过程中破坏电力、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

5.9.6大型危险破土作业要制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或职能部门审查批准。

5.9.7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必须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5.9.8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应报告公司生产技术部,经审批同意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重大危险施工要请示公司主管领导。

(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的。

5.9.9在道路、装置、罐区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

如挖地下通道而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也应设围栏、警告牌示、警示灯。

5.9.10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在施工。

5.9.11在坑、沟、槽、井、地道内施工应严格按《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施工时,必须保持通风良好,注意对有毒气体和易燃物的检查检测工作,遇有可疑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向上级报告,查清情况定出防范措施后,方可在施工。

5.9.12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

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

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

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5.9.13在雨季进行土方工程作业,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再施工。

5.9.14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它险情时,应做到:

(1)立即停止作业;

(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5)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5.10危险作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执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5.10.1现场检查,制订安全措施

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内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危险作业现场认真检查,对作业过程开展风险评估,对作业过程可能存在的危害,制定并采取相应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5.10.2填写作业许可证

申请单位作业具体负责人填写作业许可证上有关内容。

5.10.3安全措施确认签名

安全措施分别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和监护人员检查确认,并签名。

5.10.4审批

(1)作业许可证填写好之后,报送至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环保部。

(2)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环保部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签发作业许可证,准许作业。

必要时,特殊危险作业需经有关管理部门会签提出审核意见。

5.11作业许可证的时限

危险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天,作业许可证不能延期使用。

6相关记录

各类危险作业许可证。

7附则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归口管理和解释权属安全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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