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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许可条例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指导

 

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流程图

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程序规范

三、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填写规范

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有关文书样本

样本一:

养老机构筹建(咨询)申请表

样本二:

养老机构设立行政指导意见书

样本三:

重庆市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

样本四:

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

样本五:

养老机构设立实地检查表

样本六: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样本七:

养老机构变更申请审批表

样本八:

养老机构注销(暂停、终止服务)申请审批表

样本九: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情况公示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流程图

 

不属于职权范围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程序规范

一、许可主体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住所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市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和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向市民政局申请设立许可;其他都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申请设立许可。

二、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

举办者是单位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1、机构名称,应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登记机关有关养老机构名称的规定,或取得名称预核准相关文件。

2、住所应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房屋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用期不少于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4、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登记机关的有关规定。

(三)设置床位数

设置床位数应在10张以上。

(四)服务人员

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其中管理人员一般不应超过10%。

(五)生活用房和相应设施

1、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

养老机构的单床综合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2、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3、医养结合型的养老机构,应有与业务性质、范围相适应并经卫生部门认定的康复、医疗设施或机构。

4、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有独立的出入通道,并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

(六)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符合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注册资金。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养老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或外经贸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

三、许可程序

(一)行政指导

1.筹建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向负责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养老机构筹建(咨询)申请表》(见样本一);

2.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民政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筹建人;筹建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答复(复函)。

3.申请咨询事项为现场指导的,筹建人应同时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意向书,民政部门可及时予以现场指导,并出具《养老机构设立行政指导意见书》(见样本二)。

(二)申请设立许可。

养老机构建成后,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消防备案凭证,并具备其他设立条件的,方可向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按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书(见样本三);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人是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的,提交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拟任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应经登记机关预核批准)、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住房建设的应附租赁房屋产权证明。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提供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同意的材料);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7.验资证明(应符合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

8.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经初步审查,申请提交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见样本四)。

(三)实地检查

民政部门应当实地检查,填写养老机构设立实地检查表(见样本五)。

(四)公示或听证

民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向社会公示,或开展听证。

(五)许可决定

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见样本六)。

4、变更

(1)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服务范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养老机构变更申请表》(见样本七);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

3.法人登记证书(执照)副本;

4、拟变更事项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二)变更住所的,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

五、注销

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并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注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养老机构注销申请表》(见样本八);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填写规范

1、申请文书填写规范

(1)机构名称。

应当与登记机关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登记证书(执照)登记的名称一致。

登记为企业的,可去掉“公司”或“有限公司”。

(2)住所:

与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地址一致,综合性场所要写明实际使用的楼层及门牌号码。

(3)法定代表人:

属于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非法人单位的不填。

(4)主要负责人:

法人单位兼营的,填写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姓名;合法成立,但不属于法人单位的其他组织,填写负责人姓名;个体工商户填写经营者姓名。

(5)设立床位数:

填写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养老机构能收住老年人的最大数量。

(6)服务范围:

应当与登记证书(执照)一致。

如老年人集中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

如有其他延伸服务,可增加服务范围内容:

如居家养老服务和异地养老协作等。

(七)有效期限:

5年。

2、许可证填写印制规范

(1)填写规范:

填写内容应当与许可机关实际许可的情况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及时纠正。

所有项目均应当用钢笔、毛笔等不褪色书写工具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计算机打印字体为仿宋,不需要填写的打印6个“※”。

(2)编号规范:

全市统一编号(编号规则另行发布)。

(3)发证日期:

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公章以圆弧内下端空白处居中横套“年月日”;日期用中文书写。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或遗失补证的在日期的下一行写上“变更”或“补证”两字以作注解。

(4)有效日期:

填写从发证之日期顺推5年的日期。

样本一

养老机构筹建(咨询)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月日编号:

拟筹建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经营范围

申请(咨询)事项

□法律法规

□现场指导

□是□否需要书面答复

注:

申请现场指导的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意向书

申请人意见

根据《重庆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相关规定,本人(单位)拟设立养老机构,现申请筹建(咨询)。

申请人:

年月日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样本二

养老机构设立行政指导意见书

年月日,依筹建人申请,本部门对位于的拟设立养老机构

进行实地察看和指导,提出如下意见:

 

注:

1.行政指导不属于行政许可受理程序;

2.以上行政指导意见作为筹建人设立养老机构的参考。

行政许可以申请人递交的设立养老机构申请为准。

附:

养老机构筹建(咨询)申请表

 

行政指导人(签字):

单位(印章):

日期:

 

样本三

编号:

 

重庆市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

 

机构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重庆市民政局制

重庆市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提交文件目录

文件、资料名称

提交情况(打“√”)

1

《重庆市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附表一)

2

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3

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机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章程和管理制度

 

4

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租用期限不少于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

5

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6

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7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附表二)

8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提供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材料

9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申请设立许可,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附表一:

重庆市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

申请时间:

年月日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设立床位数(张)

房产性质

□自有

□租赁

机构类型

□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

□企业

占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工作人员(人)

其中护理人员(人)

 

服务范围

 

机构概况

 

附表二:

工作人员信息统计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类型

身份证号码

学历

职称(资格证书)

联系方式

1.类型分为: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

2.工作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健康状况证明(另附纸)

 

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此处粘证明文件复印件,可另附纸)

机构名称

(此处粘证明文件复印件,可另附纸)

章程和管理制度

(此处粘证明文件复印件,可另附纸)

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此处粘证明文件复印件,可另附纸)

验资证明

(此处粘证明文件复印件,可另附纸)

 

相关部门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此处粘证明文件复印件,可另附纸)

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

(此处粘证明文件复印件,可另附纸)

卫生防疫部门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

(此处粘证明文件复印件,可另附纸)

公安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此处粘证明文件复印件,可另附纸)

样本四

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

编号:

民受字〔〕第号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的许可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主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于起正式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重庆市民政局(盖章)

年月日

注:

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申请人存查,一份由相关处室存查,另一份由行政审批服务机关保存。

样本五

养老机构设立实地检查表

检查日期:

年月日

申请人

设立地点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该场所位于

2、住所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设置床位数为张;

4、单床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单床综合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5、与业务性质、范围相适应的康复、医疗设施或机构有;

6、其他(根据实地检查情况自行填写)。

检查人:

年月日

样本六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

场所地址:

不予许可理由如下:

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条规定:

经审查,你单位(个人)申请设立养老机构行政许可事项,不符合以上规定,决定不予许可。

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许可机关:

年月日

样本七

养老机构变更申请审批表

申请机构(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号

发证日期

有效期

申请事项

变更后的信息

□变更机构名称

□变更法定代表人

□变更主要负责人

□变更服务范围

设立许可机关审批意见

 

许可机关(签章):

年月日

 

样本八

养老机构注销(暂停、终止服务)申请审批表

申请机构(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号

发证日期

有效期

申请事项

及原因

 

许可机关审批意见

 

许可机关(签章):

年月日

样本九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公示

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经***审查和实地查验,共有***家养老机构符合养老机构设立条件,现予以公示,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监督电话****: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联系方式

许可证号

 

许可机关(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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