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主办律师事务所全程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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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主办律师事务所全程指引

新三板主办律师事务所全程指引

 

一、律师事务所在新三板有何作用

律师尽职调查的途径有哪些?

律师向公司提出根据拟挂牌公司情况设计的尽职调查清单,律师要到当地工商登记部门查阅该企业的相关资料,律师还要对拟挂牌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向相关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调查等。

律师尽职调查的途径

(一)拟改制挂牌公司

拟挂牌公司的配合是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最富效率甚至是最主要的途径之一。

律师向公司提出根据拟挂牌公司情况设计的尽职调查清单,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索取资料,如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基本证书、三会会议记录、董监高的名单及职务、财务报表、组织结构图、各种权利的证明文件、主要资产明细、重要合同,这些文件在公司积极配合的时候,是比较容易得到的。

当然,律师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不能完全依赖于拟挂牌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对于某些重大事项和疑虑事项,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进行独立调查进行核实。

(二)登记机关

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一些登记机关,如工商登记部门、土地登记机构、知识产权登记机构、房产登记机构等部门。

律师可以到当地工商登记部门查阅该企业的工商底档,进而了解到企业的成立日期、存续状况、注册资本和股东及股权结构、企业性质、企业章程、企业法人代表等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情况;律师还可以通过到土地和房产登记机构查阅,取得公司的土地房产取得、售出和抵押的第一手资料。

通过走访登记机关所获得的信息和资料可靠程度应该是最高的。

(三)拟挂牌公司所在地政府及所属各职能部门

当地政府(包括其相关职能部门)也是一条重要的信息来源。

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会有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环保部门、质监部门、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管和行政。

而这些部门所反馈的信息往往更具有公信力。

(四)拟挂牌公司聘请的各中介机构

在新三板挂牌项目的过程中,除了律师以外,拟挂牌公司还会聘请主办券商、审计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进行尽职调查。

虽然各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的重点有所不同,但其获取的信息也可以相互印证。

(五)拟挂牌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

在可能的情况下,律师可以就拟挂牌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向相关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调查。

基于审计工作也需要对该事项进行专业性核查的考虑,律师和注册会计师可以互相配合,通过函证、谈话记录、书面说明等方式,对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有一个详细完整的了解。

律师事务所需要对目标公司进行法律类的尽职调查。

律师在这部分的工作主要是按照已制作好的尽职调查清单,与目标公司相关负责的人员落实清单上的相关内容,同时在与目标公司的人员和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沟通的过程中发现企业的特殊问题。

二、律师事务所—股改方案的确定

股改方案的确定是为了满足新三板的挂牌,因此其方案以满足挂牌为前提,其中律师在设计股改方案时间主要考虑的问题包括:

1.目标公司主体资格的问题

主要包括目标公司是否依法成立、合法存续;是否持续经营2年以上;注册资本是否足额缴纳,是否有出资瑕疵的情况等。

2.目标公司独立性的问题

业务体系的独立、完整;经营能力的独立;以及目标公司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的独立,不存在其他的缺陷。

3.目标公司规范运作的问题

主要考虑公司的治理结构、董监高相关问题、内部控制、生产经营、对外担保、资金管理、违法违规及受处罚情况等等。

4.其他问题

主要包括目标公司财务、业务、发展等问题。

三、律师事务所—完成股份制改制

律师在这部分的工作如下:

1.根据目标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股改的时间进度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提前通知时间为15天,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前通知的时间为10天等等,这些时间点需要结合资产评估部门的评估报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目标公司股东和董事的实际情况如是否出差、出国等及其他的一些因素,来安排时间进度。

这里的其他因素主要指公司是否增资、股权转让(股东变更)、住所变更等等。

2.制作相应的三会文件

需要为企业制作相应的会议文件,或者在企业制作了相应的文件后为企业把关,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错误、瑕疵。

和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的问题。

如目标公司在发出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时应同时发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又如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主持、换届等问题要结合起来统筹考虑。

3.制作三会中需要的目标公司的重要问题

如在创立大会中需要制作的目标公司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在目标公司完成股改后第一次董事会上制作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完成上述工作后,配合主板券商的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律师需要出具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并制作律师工作报告。

同时在上述的这些资料提交给协会后需要准备协会的口头或书面的问题反馈。

五、律师事务所—、针对挂牌公司的常年的证券类法律顾问业务

公司成功挂牌后,需要律师参与的工作也很多,每年协会要求的年报、半年报是必须的,这里律师需要帮助公司一同完成材料的制作。

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也是公司必要的工作,律师在其中要帮助公司确定什么样的情况构成重大事项,针对重大事项需要披露到什么程度等等。

再如公司需要定向增资、需要进行转办都需要律师作为中介机构参与到其中。

六、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上市过程中需要聘请各类中介机构进行辅导,其中,律师事务所主要处理企业挂牌上市过程中的法律事项,具体如下:

1.对挂牌企业改制重组方案的合法性进行论证;

2.指导企业股份公司的设立或变更;

3.对企业挂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审查并协助惬意规范、调整和完善;

4.对企业主体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资产、组织机构运作、独立性、税务等公司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进行判断;

5.对企业挂牌过程中的各种法律文书的合法性进行判断;

6.协助和指导企业起草公司章程等公司法律文书;

7.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挂牌所需法律文书;

8.对有关申请挂牌文件提供见证鉴证意见。

七、新三板分阶段法律服务

前期服务:

对于有意向挂牌的企业,我们帮助其进行分析和判断,评估企业挂牌的可行性,出具初步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挂牌的问题提出个性化、专业化的解决方案。

中期服务:

在企业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阶段,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同券商协同制定相应的整体变更改制方案,并全程协助企业进行整体变更工作。

设计、起草具有规范化、可操作性的企业发起人协议和章程等文件,建立科学合理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并协助企业申请登记或审批,帮助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

在企业挂牌阶段,律师全程辅导解决挂牌过程中的各种疑难问题。

起草、审查有关挂牌的材料及申报文件;进行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期服务:

对于已经挂牌企业,我们可以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协助企业做好日常信息披露工作,指导企业规范化运行,从而符合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解决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辅导企业按照准上市公司的要求开展各项经营管理工作,为挂牌后的企业股权转让、定向增资、收购兼并与转板上市等提供全方位、及时的新三板增值法律服务。

对于未来拟IPO的企业,协助企业进行分析和判断,并进行法律方面的辅导。

八、新三板业务涉及的法律风险

第一,概述。

第二,新三板挂牌业务的法律风险。

第三,投资新三板企业法律风险。

第四,法律风险防范。

先说一下,我们在整个新三板市场当中,我们法律服务其实还是更多的集中于企业挂牌阶段,在前期的法律尽职调查和法律服务。

在企业挂牌以后,它的交易过程,律师参与的并不是很多,客户对象更多的还是服务于企业。

但是在挂牌过程当中,所应当关注的法律问题,我认为它有很多可借鉴性,不光是挂牌企业应该关注这样的问题,在我们投资机构去对拟挂牌的企业或者拟上市的企业进行投资,或者未来进行并购的过程当中,也是需要关注相关的法律问题的。

今天我们分享的这些法律问题实际上是在我们未来进行并购和投资过程当中具有很强借鉴性的法律问题。

这个我不多说了,大家上午分享的时候应该也介绍过数据。

我们现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主要是按照这样的模式来设计的,主要是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希望它做成一个塔型的结构,新三板作为数量挂牌最多的企业,它的运作规范创新型和创业型、成长性比较好的中小微企业,最终挂牌数量应该是超过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最后形成一个塔型的结构。

但是目前我们中小板挂牌企业截止到2月2号挂牌一共是1868家,还有188家获得了股转系统的同意挂牌函。

也就是说,挂牌企业很快将突破2000家的数量,但是在这2000家当中,是不是每一家企业都具有很强的成长性或者具有投资价值。

从我自己的从业经历上来看,有很多企业虽然已经挂牌,但是存在的法律风险还是比较多的,成长性也不够强。

我们投资机构跟企业沟通的过程当中,应该更多的关注它在此之前是不是有没有规范到位的法律风险或者说他们不具有成长性和投资价值。

既然分享什么是法律风险的防控,首先谈一下什么是法律风险。

我认为法律风险就是符合法律规定、规范、合法合规的控制法律风险。

符合法律规定我们就控制了法律风险,如果说不符合法律规定就是没有控制法律风险。

对于中介机构来讲,也存在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因为这个责任我认为主要分成两部分理解。

第一个就是在挂牌阶段过程当中,律师需要尽职尽责的对企业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剖析企业存在哪些法律问题,最终提出比较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责任,如果说在前期律师工作并不是很尽责,最终导致挂牌失败或者说挂牌以后被监管部门出具警示函,在这个过程当中中介机构没有尽责,最终导致性但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另外,我们在接触三板挂牌企业之初都会先了解这个企业的想法,因为有的企业可能是说我现在先去在新三板挂牌,未来还要做转板。

有这样想法的企业,我们在给企业尽职调查,我将来出具规范方案的时候,也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设计不同的方案。

因为相比较来说,新三板的挂牌门槛并不是那么的高,法律要求也并不是很严格,只要我们规范到位,在股转系统能够接受的范围内企业都是可以挂牌的。

但是对于IPO是不一样的,如果说某些法律问题规范不到位的话,相关的法律问题可能会导致将来企业IPO实质性的障碍。

所以针对企业不同的需求,我们也会给企业制定不同的解决方案。

刚才程博士也提到了注册制,注册职究竟怎样执行,其实大家都不是很清楚。

但是我们借鉴于国外注册制的话比较了解,注册制推出以后对中介机构法律风险防控的要求提出的更高了,也就是说加大了中介机构的尽调和规范,以及企业如实披露信息相关的责任。

另外,在去年股转系统也推出了反馈意见的模板,这个反馈意见的模板,反应出股转系统公司对挂牌企业信息披露以及合法合规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反馈意见我们应该怎么理解,在实际当中应该怎么应用,我们还是建议。

因为现在在新三板挂牌相关的法律依据,并不是规定的很详细,也不是很充分。

反馈意见实际上它反映了股转系统公司对拟挂牌企业一个规范性的要求比较详细的规定。

所以我们也还是建议在前期的规范过程当中,包括法律尽调核实的过程当中要依据法律规定。

对于企业挂牌的角度上去分析的话,主要分成两个类型的法律风险。

第一个就是实质性的法律障碍,还有就是一般性的法律风险。

怎样区分实质性法律障碍和一般法律风险呢?

我认为主要是对企业报告期的影响。

如果说这个问题存在着相关的问题,实质上影响了企业的报告期的话,这个是实质性的法律影响。

更多的表现是在法律条文规定当中不得禁止等等这样一些禁止性的规定。

如果说法律风险存在,但是经过规范,不影响报告区的话这是一般的法律风险。

比如说养殖企业占用基本农田,建筑类企业不具备相应的承包施工资质,采矿类企业的安全设施,我们认为这类的法律风险都是实质性的法律风险。

如果在报告期内存在这样的问题的话都会影响它的挂牌。

所以存在这类问题的企业,而且有挂牌想法的企业应该抓紧时间其着手解决这类问题,以免耽误挂牌的进程。

再比如说企业给员工缴纳社保不规范,这类问题在现在的企业当中是比较普遍的。

股东出资瑕疵也比较普遍,但是这类问题只要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到位的话最终都不会影响挂牌。

结合今天的主题,因为证监会在2014年12月25号颁布实施了《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这里提出了两个方面的方式,第一个就是支持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咨询机构等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也就是说我们的投资机构可以作为一个挂牌主体在新三板挂牌进行交易。

指导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依法投资全国股转系统的挂牌股票,壮大全国股转系统机构投资者队伍。

所以说对我们机构来讲,实际上风险控制是占两方面的,第一个就是自己本身挂牌过程当中应当关注哪些法律风险。

在投资新三板企业或者说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过程当中应当关注哪些法律风险。

我认为更多的在前面挂牌的风险,它可以在其他的项目当中借鉴,今天我们重点风险挂牌业务法律风险。

对于一个法律中介服务机构,对于拿来新三板挂牌项目,整个企业从入场到最后可以挂牌,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大致在六个月时间内能够完成。

当然这个是比较乐观的期限,如果说企业在这个过程当中存在一些比较疑难的问题或者是暂时无法解决的话,这个期间内不能够实现挂牌的目的。

我们可以看到在前四个阶段,前期准备阶段、改制阶段、申报材料制作阶段和审核阶段,律师都一直在贯彻尽职调查和梳理解决法律问题的解决过程,这也是法律控制法律风险最主要的工作方式。

对于挂牌企业律师尽职调查主要是集中几个方面,如果我们按照逆时针的方向看,包括公司治理情况的调查,合法合规事项的调查,资产、财务与业务的调查,劳动关系的调查等等各方面。

律师严格调查,主要包括公司设立以及存续,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管理层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情况,公司治理情况调查,主要包括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公司独立性、同业竞争、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连交易。

合法合规事项调查,主要核查近两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重大债务或者是其他事项。

资产和财务与业务的调查,主要是在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的角度去做一个合法合规性,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等等。

如果这个企业它的主营业务需要取得特殊的资质要核查它是不是已经取得了资质。

还要核查企业的合同清单以及主要合同的履行情况,重大合同的核查可能是在其他机构,这个并不是重点内容。

但是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重大合同的核查是比较重要的法律尽调事项,因为重大合同跟公司业务经营关系是密切相关的,这个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业务是否真实经营、真实开展,而且它的盈利与成本,包括最终是否亏损都是有一个因果关系的。

所以重大合同的调查,也是律师核查的重点。

另外,也借助于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的一些结论性的意见,在判断企业在经营过程当中的财务数据是否是合法合规的。

关于劳动关系的调查,我们会在后面做展开。

一个企业如果真的经过前面的规范,最终达到了挂牌的条件,去准备挂牌的话律师事务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主要包括20个方面,在清单上列出来了,主要是第4到第18的事项,也是我们对企业尽职调查过程当中把控风险的主要方面。

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比较多,法律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

其他的法律规定如何适用,这个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要判断它所在的领域,它的业务是什么,它的资产状况是怎样来选择不同的法律,判断这个企业是否存在合规或者是不合规的情况。

比如说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主要是判断企业的无形资产的取得和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持续性。

环境保护法要判断这个企业是不是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企业所得税看它的所得税缴纳情况是不是合法。

部门规章,主要是要看非上市公众公司披露信息和格式准则,这个也是我们作为前期法律风险判断的参考性依据。

业务规则是我们重点参考的法律法规的依据,业务规则其实它主要有三个层面上的分布,首先就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原则性的规定,这里面关于法律性的规定比较简单。

在指引当中按照可把控、可举证、可识别的原则,对上面业务规则规定的六项挂牌条件进行了细化形成了基本标准,这是在股转系统反馈意见标准模板出来之前,我们在规范法律风险过程当中主要依据的两个文件。

但是我认为刚才提到的股转系统的反馈意见模板出来以后,我们还有一个更重要的或者是更具体的可执行的操作依据就是反馈意见,也是我们对企业服务过程当中一个重要法律依据。

下面是公司业务类、投资者服务类,主要涉及到公司挂牌以后的信息披露和我们向企业进行投资的过程当中,包括退市等等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规则。

下面详细解释一下挂牌企业应当满足哪些法律条件,满足了这些法律规定,也就是我们控制了挂牌企业的法律风险。

首先挂牌企业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依法设立是指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机关,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这是一个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标志性的依据。

如果说股东说我开了股东会,我也签了公司的章程,但是我没有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这个企业法人是不是设立了呢?

我们认为它不具备法律上的法人资格,这个法人是没有设立的。

公司设立主体程序合法合规,这里面主要是提示了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就是国有企业,国有股的设置,国有企业对企业出资的过程当中,应当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性文件。

在公司法修改之前,也就是2006年1月1号之前设立的股份公司,应当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是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性文件。

依法设立还要从第二个方面理解,就是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以及比例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也是从三个角度去理解,以实物、知识产权个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全书,大的划分可以分成两种类型,第一种是货币出资,第二种必须要评估作价其他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出资。

对于这些他有权属登记,货币出资我们企业在设立过程当中包括历次增资都会由原来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因为在前几年验资的机构有很多不规范的操作。

不光要看它的验资结论,更要看它后面的银行进帐单,要看是不是股东的个人帐户把这部分货币出资到公司开立的验资里面。

否则的话是不能够视为股东货币出资到位的。

也要判断股东出资过程当中是不是存在法律尽职的情形,比如说以劳务、姓名、特许经营权出资,公司法规定是不可以的,以设定抵押的资产出资也是不可以的。

以国有企业资产出资的,应当遵守国有企业评估的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缴足,我想这是股转系统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特殊性的规定,要求你这个企业不仅注册资本,股东的实际出资额,也就是说实缴资本要出资到位,不存在出资不是的情形。

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期限没到的话,企业想申请挂牌怎么办呢?

比如说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在五年之内出资到位,但是在第三年的时候公司申请挂牌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按照这个规定,公司股东必须要提前把全部出资到位才能满足股转系统的要求。

存续两年主要是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而不是24个月,下面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帐面净资产,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反馈意见里面也说,如果说以评估值设立股份公司,需要中介机构补充说明,这种评估改制是不是合法合规,是否符合整体变更设立。

我们看几个案例,昆工恒达主要的问题是公司的国有股东为昆工产业和红塔创投,自2001年5月至2014年4月期间,历经数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均未履行国资审批手续。

我的一个客户他的股东是事业单位,按照规定事业单位对外进行出资的时候需要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两个部门的批复手续,但是它只取得了本行业部门的批复,而没有取得财政部门的批复。

而且最后出资支付,目标公司也进行了注册资本的变更,但是当我们在整理新三板申报材料的时候,项目组内部就这个问题发生了分歧。

大家的认识有两个方面认识是不一样的,有的人认为,因为出资已经到位了,虽然说出资的程序欠缺。

但是出资是合法有效的。

还有人认为,因为法律规定的非常明确,是必须要履行出资程序,才能够确认出资程序合法有效,在批复程序欠缺的情况下。

我们当时给的建议就是要求客户单位去向他的财政主管部门取得无异议函或者是追认以前出资合法有效的书面文件。

但是当地的财政部门不同意出具这样的函,这个企业我们怎么报材料,是按照目前的情况报,还是说要做一个整改之后再去报。

最后经过根据我们所的内核委员的讨论,最后确认如果说不去规范程序瑕疵的话,实际上等于致权力机构、审批机构部门的审批权力与法律效率之外,这样是不合适的。

所以说最后目标企业做了减资,事业单位退出了对这个企业的出资,最后才需申报材料,才成功挂牌。

所以说对这类企业相关的问题不一样,解决方式不一样,这个也要看外部的机构配合程度是怎样的。

第二个案例是奥特美克无形资产出资现金置换,要么是评估值和它的实际价值不符。

比如说无形资产评估只有十万块钱,为了满足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一定的规模,肯定它的评估值和实际价值差异很大,这种情况需要做一个现金置换。

这里面提到了,股东它的出资由于非专利技术与公司生产经营成果相关,最后2012年8月股东以先进640万元对非专利技术出资以补证,所以他这个也是用现金置换的方式进行解决的。

这里面实际上还隐含着一个法律问题,如果说这样的科技成果被视为是植入成果的话,这个所有权是公司,实际上股东的实际出资行为,它的实质是股东以公司资产对公司进行出资,公司出资的资产权属是有瑕疵的,必须要进行规范。

下面一个案例是中科网络,存在多种出资瑕疵,主要包括实物资产未经评估,出资资金存入个人帐户,用于出资的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

对于这种问题,我想新三板和IPO企业把握尺度不一样,这个问题如果是IPO企业碰到的话,是必须要解决的话,股东出资以实物资产置换。

因为对于IPO企业来讲,很多问题规范都是在有限责任公司阶段。

也就是说,他前面存在不规范情形的,都要在股份公司设立并且完成之后应当合法合规的运行。

对于股东出资的行为,如果在有限责任公司阶段没有进行规范的话,它把这个问题等于直接带到了股份公司,将来是没有办法弥补的。

所以说对于这类问题,如果说这个挂牌的企业有IPO的想法一定要在股改之前解决的,最终可能不光影响IPO,可能你最后的挂牌主体都不能作为IPO上市的主体,要再另行找一个上市主体,整个规范起来非常的麻烦。

第二个方面要求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的阐述及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商业模式等信息。

因为三板挂牌要求可以同时经营一种或者是多种业务,在业务明确的要求过程当中,只要我们企业能够清楚的说清楚企业的产品或者是服务是什么,我们的商业模式是怎么样的,我们的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这种产品或者是服务就可以了,就能够达到业务明确的要求。

下面是公司业务,如果需要取得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者是特许经营权。

比如说建筑类企业,它的资质不同,可以承包的工程也是不同的。

在你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前提下,比如说你只有三级资质,但是你承包了二级工程或者是承包了一级工程,这里面有一个问题,不仅是你的业务没有取得相关的资质和批复,也影响到在这个报告期内的业务收入的问题。

因为你在没有取得经营资质的前提下,你的业务是不合法的,这部分业务收入能不能作为最后计算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呢?

我认为是不能的,所以说这个问题也是要引起重视的。

公司业务需要遵守法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主要提到了三个方面的要求,前面两个是财务方面的要求。

第三个是公司不存在依据第181条规定解散的情形,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合并或分立、吊销营业执照等、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刚才已经提到了合法存续的情况,看它的特许经营,一般特许经营都有一定的期限,五年、十年或者是十五年。

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的时候是不是能够持续的取得特许经营的权力,也是直接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因素。

下面一方面是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合规经营,主要是指股份公司改制设立完成以后。

因为在有限责任公司阶段,它的权力机构叫做股东会,这里面也可以看出来,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在有限责任公司阶段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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