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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请假新规制度

西南交通大学请假新规制度

西南交通大学请假、考勤制度暂行要求

为确保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加强人员管理和劳动纪律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我校教职员各类假期请假及考勤制度。

请全校各单位及教职职员遵照实施。

一、劳动纪律实施

(一)劳动纪律是学校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管理工作秩序关键保障凡学校教职员均须自觉遵守。

(二)对学校劳动纪律进行检验和监督主管部门是人事处。

人事处应依据学校实际情况制订相关管理规章并适时对校内各二级单位(不含含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劳动纪律和请假考勤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验和监督对出现各类问题进行处理。

(三)各单位有责任对本单位教职员进行劳动纪律教育、对出勤情况进行检验和统计、对违反本要求现象进行批评教育并主动配合人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劳动纪律实施情况进行核查。

二、请假内容及请假相关要求

学校请假内容包含病假、事假、工伤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和产假等。

(一)病假

1、病假审批程序

教职员因病需在家休养应提出书面申请按本要求审批权限和程序经同意后方可休假。

请病假必需持省级机关定点医院、属地定点医院或本校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证实。

1)请假一周及以下凭医院证实由所在单位责任人审批。

2)请假一周以上(不含一周)凭医院证实由所在单位责任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3)请假长久离岗休养两个月及以上凭三级甲等以上医院且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出具诊疗证实由所在单位责任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4)对离岗休养期满还需继续休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责任人签署意见并报人事处同意后方可继续离岗休养。

5)教职员经同意离岗休养病愈要求恢复工作者凭三级甲等以上医院且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出具诊疗证实报审批部门审核,经同意后安排到岗。

2、病假期间工资及其它待遇

休病假工资待遇按“川人工[1994]38号”等文件要求实施。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含两个月)基础工资(工资单前二项下同)全额发放。

2)病假超出两个月自第三个月起工作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基础工资90%;工作满十年,基础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出六个月自第七个月起工作不满十年发给基础工资70%;工作满十年发给本人基础工资80%。

4)休病假期间岗位津贴发放由各单位依据学校相关要求制订并实施本单位具体措施。

(二)事假

1、事假审批权限和程序

因私事请假按事假计算。

各单位应加强对事假管理教职员请事假必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责任人签署意见后按本要求审批权限和程序同意后方可休假。

1)请假三天及以下由所在单位责任人审批。

2)请假三天以上、十五天以下(不含十五天)由所在单位责任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3)请假十五天及以上由人事处提出意见报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2、事假期间工资及其它待遇

1)请假时间在七天以内(含七天)推行了请销假手续且按时归岗事假期内基础工资照发。

2)请假时间在七天以上按实际事假天数扣发基础工资。

3)停发基础工资期间标准上不再保留其社保关系需要保留其社保关系须在请假申请汇报中明确但学校和个人应缴纳各项社保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

(三)工伤假及工伤诊疗期要求

工伤假及诊疗期要求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四川省相关要求实施。

(四)探亲假

1、探亲范围、条件和假期

1)参与工作满十二个月及以上教职员和父母、配偶全部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未婚教职员每十二个月探望一次父母;已婚教职员每十二个月探望一次配偶四年探望一次父母。

2)对教职员父、母和教职员配偶同居一地教职员在探望配偶同时即可探望父、母则不再享受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待遇。

3)教职员父母包含自幼抚养教职员长大养父母;或教职员父母死亡后自幼抚养教职员长大、现仍和教职员保持联络亲属但不包含岳父母、公婆;这类抚养关系应依据教职员本人档案中原始记载确定。

4)“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5)双职员全部含有每四年享受探望父母条件、双方父母又不在同一地点居住在男方探望父母时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时男方也可一同探望岳父母。

但在改探望公婆或岳父母后四年内不再享受探望父母待遇。

6)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内学徒、见习生、试用人员不享受探亲假。

7)教职员休探亲假一律安排在学校寒、暑假期间其时间以寒、暑假长短为限。

其中已婚教职员探配偶如寒、暑假时间不足30天除往返一次路途外补足30天。

8)寒、暑假有条件休假而自己不休不另安排时间休假;符合探亲条件女职员当年已休产假者仍可享受本要求待遇。

9)台胞、归侨、侨眷职员出境探亲按“劳人险(83)16号”和“侨政会字”(82)011号”相关要求办理。

10)上述要求中所指假期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法定假日(如春节等)应计算在内。

2、探亲假审批和管理

1)教职员休探亲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单位领导休探亲假报分管或联络校领导审批。

2)各单位应按本要求合理、均衡地安排教职员探亲假期务求做到不妨碍教学、科研、管理、生产工作正常进行并不得所以而增加人员编制。

3)教职员应严格遵守本要求服从单位统一安排。

4)各单位对职员探亲要建立严格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

对无故超假应按旷工处理。

5)教职员探亲记录表每位职员一张由单位统一建册、保管。

教职员校内调动后应随本人相关材料转交调入单位。

6)教职员探亲假路费报销由所在单位按“教职员探亲假休假报销通知单”内容填写由单位分管人事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上联单位留存、下联计财处留存。

3、探亲假享受待遇和报销

1)教职员在休探亲假期间本人基础工资照发。

2)教职员探亲往返车船、住宿费等按以下标准由校计财处审核报销。

乘座火车按合理路线硬席座位票价计算年满五十岁以上并连续乘座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可报硬席卧铺费;乘轮船按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等级舱位)票价计算;长途汽车费按探亲实支数计算;对探亲路途较长中途转车、转船需住宿其住宿费限按一天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上四条以外其它费用一律由教职员个人自理。

3)未婚教职员每十二个月一次探父母和已婚教职员每十二个月一次探配偶往返路费按前款要求报销。

已婚教职员探望父母往返路费以本人基础工资为计算基数如前款1)、2)、3)项发生额在计算基数百分之三十以内由本自理;超出部分由学校负担。

(五)婚假

1、教职员休婚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领导同意;单位领导休婚假需报分管或联络校领导同意。

2、教职员在校结婚给婚假五天。

3、教职员到对方工作地(指成城市行政区域以外地域)结婚给九天以内婚假另加往返旅程实际需要天数但最多不超出十二天。

4、教职员利用寒、暑假到未婚夫(妻)或她们父母所在地结婚另给婚假九天。

5、实施晚婚青年教职员婚假应在上述三项基础上延长二十天(晚婚标准由计划生育办公室认定)。

(六)丧假

1、教职员休丧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领导同意;单位领导休婚假需报分管或联络校领导同意。

2、教职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儿女)死亡给丧假五天旁系亲属死亡不给丧假。

3、教职员岳父(母)或公(婆)死亡确需教职员料理丧事可比照前款办理。

4、教职员在外地直系亲属死亡需教职员本人前往料理丧事可依据旅程远近另给旅程假但累计不得超出十二天。

5、符合探亲条件教职员其父母或配偶死亡需职员回家料理丧事可按探亲办理不再另给丧假。

在探亲期间父母或配偶死亡可另加不超出五天丧假。

6、教职员在同意婚(丧)假(假)(含旅程假)期间本人基础工资照发奖金(奖励工资)是否扣发由各单位自定;途中车船费等全部由教职员自理。

(七)产假

1、产假审批程序

教职员休产假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附本人所住爱婴医院开具产假证实)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送校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审核;计生办责任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人事处;人事处审批后下达书面休假通知至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本人。

2、产假假期要求

1)女职员产假为九十天其中含产前休十五天。

2)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产假如遇寒、暑假者应在该寒、暑假基础上另加产假天数。

3)实施晚育女职员晚育假期在产假基础上另加三十天(晚育标准由计生办认定);其男性配偶可给护理假十五天(需执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实”由计生办认定)。

4)实施纯母乳喂养婴儿女职员在上述假期基础上增加30天假期。

请假程序:

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后附本人所住爱婴医院开具产假证实到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由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校人事处办理。

5)女职员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者依据医务部门意见给十五天至三十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6)男(女)职员实施节育手术时均按公假处理工资照发并依据手术者健康和工作情况给一定休假。

7)有不满一周岁婴儿女职员其所在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员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八)因公出差请假

各单位应加强对因公外出从事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等活动教职员管理建立请假报批、登记制度认真推行对出差教职员管理职责。

教职员到校外从事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等活动必需推行请假手续由本人书面汇报所在单位说明其外出具体任务和地点、时间等并按以下程序审批。

1、请假两周及以下由所在单位责任人审批。

2、请假两周以上30天以内(不含30天)由所在单位责任人审批报人事处立案。

3、请假30天及以上由所在单位责任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三、因公、因私出国要求

(一)因公出国

1、教职员因公出国应由所在单位责任人签署意见报国际合作和交流处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2、国际合作和交流处应在出国人员离校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出国人员相关情况(如派出原因、出国地点及期限、离校时间等)报人事处立案由人事处按要求处理人员信息录入、工资、社会保险等事宜。

3、因公出国人员外出期间年度考评由国际合作和交流处负责考评情况报人事处。

国际合作和交流处应在出国人员出国期满返校归岗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人事处提交出国人员年度考评结论及恢复其工资汇报。

对出国期满未立即返校工作亦未推行销假手续出国人员国际合作和交流处应在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人事处人事处按本要求相关条款对其进行处理。

4、对部分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出国期限出国人员应在期满前两个月向国际合作和交流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国际合作和交流处应在办理完延批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人事处立案。

(二)因私出国

1、教职员因私出国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责任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2、因私出国时间在三个月以内(含寒、暑假)人事处依据实际情况按相关要求审批。

3、因私出国时间超出三个月因公出国人员配偶出国探亲时间超出六个月标准上应办理辞职手续;如服务期未满者还须推行原签协议中约定。

4、经人事处同意因私出国人员在要求出国期间停发工资停发工资期间标准上不再保留其社保关系需要保留其社保关系学校和个人应缴纳各项社保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并在人事处社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5、因私出国人员在同意出国期限内按时返校应立即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汇报人事处将按要求恢复工资、社会保险等候遇;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国须在假期满两个月以前向原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责任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三)出国攻读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

1、我校教职员出国攻读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标准上根据因私出国要求办理。

但对学成愿回校工作且所在单位又期望继续聘用教学科研骨干由所在单位报人事处同意在同意期限内保留其和学校人事关系。

2、出国攻读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人员必需和所在单位及人事处签署相关协议约定回国期限及出国期间相关事宜。

3、学校激励出国攻读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成回校工作。

对愿回校工作由拟聘用单位和人事处审核其学术水平或资质如符合学校引进人才条件按学校引进人才相关要求和程序办理其原在学校工作时间、经历等均给予认可。

4、已办理辞职人员学成愿回校工作按《西南交通大学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要求》相关程序应聘。

四、其它相关要求

(一)各类请假期满因特殊原因需要续假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本要求中相关假期审批权限和程序同意后方可续假。

如临时发生特殊情况确需续假应立即向所在单位责任人汇报并经同意后方可续假但仍应按审批权限和程序补办续假手续。

(二)教职员在校外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本身和她人生命、财产安全对因违法造成她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应由教职员个人负担责任。

(三)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外出除按本要求请假外还必需按学校对中层干部请假相关要求推行请假手续。

五、请假、考勤制度实施

(一)学校教职员因多种原因需请假应严格按本要求推行请、销假手续。

(二)各单位应严格实施考勤制度立即掌握本单位职员出勤情况、请销假实施情况认真进行考勤并做好档案记载。

各单位应每三个月就本单位职员出勤情况向人事处呈报考勤表和书面汇报一份考勤表和书面汇报由本单位关键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各单位责任人应严格实施本要求请销假审批程序。

对违反劳动纪律教职员应立即提出批评和教育对数次违反劳动纪律经教育不改应立即提出处理意见报人事处。

(四)人事处应对各单位实施请假、考勤制度情况进行检验立即发觉存在问题并向所在单位提出改善意见。

六、对违反请假、考勤制度处理

(一)教职员未推行请假手续而离岗或超假不归或提出请假、续假申请未经同意而离岗均视为旷工;连续旷工十五天及以上或十二个月累计旷工三十天以上学校将对其按解聘或自动离职处理。

(二)教职员出国逾期连续时间超出十五天或十二个月内累计时间超出三十天者,人事处将按相关要求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对其给予解聘。

(三)各单位责任人应严格按本要求对违反劳动纪律职员应立即提出处理意见报人事处人事处再按相关要求做出对应处理。

(四)教职员外出从事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等活动未按本要求办理请假手续应视为私自外出其在外出期间发生多种行为和事故均由教职员本人负责同时学校还将依据相关要求追究其责任。

(五)单位不推行管理职责不按请假审批权限越权同意教职员离岗一经查实学校将按相关要求追究该单位责任人责任并对擅离岗位教职员按本要求做出对应处理。

(六)单位不实施本要求瞒报、虚报本单位教职员请假考勤情况一经查实学校将追究其单位责任人责任并在校内通报。

七、其它

(一)本要求适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单位;科技产业集团应参考本要求制订在学校投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工作学校教职员请假考勤制度。

(二)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原《西南交通大学相关考勤、请假制度等相关问题通知》(校人[1989]139号)、《相关健全和加强劳动纪律通知》(校人[1994]6号)、《相关修改教职员婚、丧假相关要求通知》(校人[1994]31号)、《相关女职员产假相关问题通知》(校人[1992]43号)、《相关转发“川人福(98)1号”文件通知》(校人[1998]29号)、《西南交通大学相关教职员婚假、产假补充要求》(西交校人[20__]3号)等文件自本要求公布之日起一并废止。

(四)原《西南交通大学大学教职职员伤处理措施》(校人[20__]3号)、《西南交通大学教职员探亲休假及待遇要求》(校人[20__]7号)等文件中和本要求不一致按本要求实施。

(五)本要求解释权在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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