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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县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泸县县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暂行办法(2020)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泸县县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等三项国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0日

  泸县县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县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管理,切实提高员工编制的使用效益。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4〕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深化省属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4〕3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县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内容包括:

企业设置、内设机构、企业领导职数、员工编制总额、任职资格等。

县属国有企业要改革现有员工管理机制,建立岗位序列和按绩效考核相结合的新机制。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管理原则

  第四条县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的日常管理、核定和监督由县国有资产和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和金融局)负责。

重大事项报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五条县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总额控制原则。

县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编制总额应按照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效益、资产规模和所承担的投资建设任务、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等因素,实行统筹安排,总额控制。

  

(二)分类管理原则。

根据企业不同特点,实行分类管理。

一般情况下企业实行编制总额和实名制管理,其编制总额可结合薪酬倒逼、成本控制等机制确定。

  (三)精简效能原则。

按照精简、优化、效能的要求,合理确定国有企业设立,内设机构、编制总额和领导职数的配置。

优化工作岗位配备,增加员工编制使用有效性,做到职责明确,人尽其才,精干高效。

  (四)动态管理原则。

根据企业自身职能、规模、任务和业务发展等变化,适时调整县属国有企业的机构设置与编制总额,做到"有增有减、动态调控",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章企业机构设置

  第六条县属国有企业的设立和整合重组需经县国资和金融局初审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七条县属国有企业应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资产规模、类别和管控模式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内设机构。

  第八条县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内设机构的必要性;

  

(二)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

  (三)与业务相近的其他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县属国有企业中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内设机构统称部或室,竞争类企业内设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管控模式等企业实际可适当调整名称,名称应简明扼要,能体现企业特色和功能定位,并与所承担的职责相匹配。

  第十条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内设机构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

县属国有企业的内设机构一般设5个,承担任务较重、资产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可酌情增加数量,报县国资和金融局核定。

  第十一条内设机构的设置应以职能为依据,不求上下对应。

职能相近或相似、任务较少和工作量不大的,应综合设置。

  新组建县属国有企业涉及的核心企业之间内设机构职能出现重叠、相近、交叉等情况,需进行归并整合。

  第十二条加强生产业务管理职能部(室)设置,精简后勤保障职能内设机构。

县属国有企业党的工作机构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按有关文件规定派驻,工会等群团组织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县属国有企业增设内设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营、管理任务显著增加;

  

(二)企业资本或资产规模大幅增加;

  (三)其他确需增设机构的因素。

  第十四条企业经营、管理任务减少,资本、资产规模明显减小的,应相应调减内设机构个数。

  第四章员工编制及领导职数

  第十五条功能类、公益类企业以完成政府性任务、提供公共服务的产品数量和质量、主业范围、经营效益为核编基本依据,并参照市内同行业规模相近企业的员工总数,重新核定员工编制总额。

竞争类企业以市场配置为主,结合薪酬倒逼机制,以企业经济效益为基础,以利润指标为主要依据,参照市内同行业规模、效益相近企业的经营指标、员工总数,核定员工编制总额。

编制总额实行三年一调整。

  第十六条县属国有企业聘用人员分为三类:

占用编制人员、非占编的长期聘用人员(用工时间达1年及以上的非占编人员)、劳务派遣和其他短期使用人员。

县属国有企业要将编制内人员和非占编长期聘用人员建立岗位清单并报县国资和金融局审定,备案登记。

劳务派遣和其他短期使用人员由企业严格把控。

  第十七条新组建企业要严格核定编制总额,暂按企业员工基本配置数核定编制,并根据用工规划设置编制控制数,其编制数优先考虑从上级企业或同一上级的所属企业空缺编制中调剂。

  第十八条县属国有企业要求调整员工编制,应当说明下列事项,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企业三年内有关效益利润情况;

  

(二)调整员工编制的主要理由及岗位分布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职数、中层领导职数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经营范围、资产规模、效益状况以及员工人数等因素来确定:

  

(一)由县委直接管理的县属国有企业领导职数,由企业提出职数设置请示,经县委组织部及县国资和金融局审核后,按照有关程序报县委审批。

  

(二)不属于县委直接管理的县属国有企业领导职数和中层职数,由企业党委(组)考察提名,董事会决议后按程序进行任免,报县国资和金融局备案。

  (三)县属国有企业按单位的编制规模、经营范围、效益状况、工作任务等情况分类核定领导职数(不含县属国有企业领导兼职),县属国有企业领导职数一般不超过5名,并实行党政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原则上员工编制在100名以内的,配1正2副;员工编制在100名以上的,或经营范围较广、资产规模较大、员工人数较多的,根据实际情况,领导职数可增加1-2名。

具体设置原则参照《泸县县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四)县属国有企业中层领导职数,根据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具体数量确定,一般员工编制原则上在3名及以下工作人员的设1正职,4-6名的设2职(一正一副),7名以上的设3职(一正二副),内设机构负责人一律不设置助理。

  (五)企业领导层成员每个任期(聘期)为3年,任期(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续聘)。

  第二十条县属国有企业员工实行岗位、职位管理。

企业内设机构的中层管理人员一般可称部(室)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并以此设置岗位。

部分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县属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坚持德才兼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

县属国有企业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制定内部招聘员工的制度办法和招聘方案。

占编人员和长期聘用人员的招聘方案需报县国资和金融局审定后在泸县公众信息网等县级以上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

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担任中层以上行政管理职务的人员一般应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优先聘用。

  担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一般应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优先聘用。

  担任一般岗位的人员一般要求具有高中以上学历,部分岗位还应拥有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

  县属国有企业应按上述条件要求,对内设机构工作人员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原则,优胜劣汰,按任职资格确定工作岗位。

派驻企业纪检组依法履行对县属国有企业员工招聘的监督职能。

  第五章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二条县属国有企业的设立和整合重组由企业提出,经县国资和金融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县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和员工编制总额配置调整,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要求调整内设机构的,在当年11月底前,向县国资和金融局报告下一年度内设机构调整计划。

企业要求调整员工编制的,在第三年11月底前,向县国资和金融局报告员工编制计划。

  

(二)县国资和金融局牵头提出调整意见送联席会议集体审核后,上报县政府批准并发文。

  (三)应企业重大改革发展原因确实需要及时增编的,可报县国资和金融局审核,县国资和金融局上报联席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上报县政府批准并发文。

  (四)企业调整内设机构和员工编制计划应当说明企业近两年有关经营效益情况(政府性任务或公共服务的产品数量和质量),调整员工编制的主要理由、岗位分布、用工规划等情况;新组建企业还需提供有关企业设立的批复文件。

  (五)确属特殊情况的,按照县政府签署的意见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国资和金融局负责对县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编制总额管理工作和人事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各企业执行情况列入年度业绩考核内容。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国资和金融局应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县级有关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一)在申请增加机构和员工编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擅自调整内设机构的;

  (三)擅自超编招员或未按规定公开招考录用人员的;

  (四)擅自调整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机构和员工编制的;

  (五)擅自超过规定的职数或改变人员结构比例配备中层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由县国资和金融局负责解释。

  泸县深化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本着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明确国有资产和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和金融局)根据县政府授权,代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产监管,实现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全覆盖,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对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

  泸州汇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兴公司)主要服务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负责全县基础设施和其他产业经营及投融资实体转型发展;泸州医药产业园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投公司)、泸县经济发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投公司)主要服务于园区发展,负责园区开发及经营管理,参与园区产业发展投资。

县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医药产业园党工委(管委会)分别对经投公司、医投公司的发展规划、投融资建设、重大项目支出、经营管理及安全环保事项等按属地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企业投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包括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及保底性金融产品投资:

  

(一)固定资产投资:

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

  

(二)股权投资:

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股权收购,对出资企业追加资本金,新设基金或认购基金等。

  第五条县属国企投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市、县产业政策和全县发展规划;

  

(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及公司章程;

  (三)突出主营业务、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突出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

  (五)提高投资回报,维护资本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制度和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第六条县属国有企业是投资行为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二)负责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执行;

  (三)对下属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四)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五)按照有关规定自主保障及支付投资款项。

  第七条县国资和金融局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投资行为依法行使以下职责:

  

(一)组织研究和推动县属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审核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初审并转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四)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

  (五)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投资行为的审批权限:

  

(一)新增对外投资。

1.单项投资额度在500万元(含)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园区党工委)审查批准;2.单项额度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需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3.单项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的,需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4.单项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的,需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

  

(二)跨境对外投资。

所有跨境对外投资项目,均需报县国资和金融局初审后按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九条出借款项的审批权限:

  

(一)严格控制县属国有企业间拆借款,出借企业需负责审核借款对象、款项用途和借款期限等,并报县国资和金融局审批。

且单次拆借在1000万元以上(含)需报县政府批准,借入企业累计借款余额超过2亿元不得再行拆借,出借企业出借余额累计超过2亿元不得再行借出。

借款利率按出借方融资成本上浮不超过1.5个百分点计收。

  

(二)县属国有企业凡涉及对外出借款项,均需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条担保行为的审批权限。

  县属国有企业应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确需对外担保的需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支出审批权限。

  在办理项目支出时,必需有工程项目合同、工程进度等依据,不得超工程项目进度支付,工程项目支出1000万元以内的,由企业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项目支出1000万元以上(含)的,需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企业应按下列要求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一)县属国有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县国资和金融局备案,包括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投资项目情况。

  

(二)县国资和金融局依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企业,企业按县国资和金融局的意见作出修改后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医投公司、经投公司在涉及园区范围内投资,可按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决定执行。

  第三章企业融资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包括企业的银行贷款、债券类融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从企业和个人借款:

  

(一)债券类融资:

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券、项目收益债券等;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

信托、融资租赁、基金融资、股权融资等。

  第十五条县属国企融资及款项拆借行为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资金需求,自身盈利和偿债能力,尽可能合理安排融资规模。

  

(二)选择最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融资方式。

  (三)做到适时取得资金支持,避免造成融入资金闲置。

  第十六条县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是融资行为的主体,是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融资管理制度;

  

(二)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和管理融资活动;

  (三)严格履行议事和决策程序;

  (四)对融资后续债务偿还全过程进行管理,防范债务风险。

  第十七条融资行为的审批权限:

  

(一)县属国有企业发行债券和中期票据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进行决策,报县国资和金融局初审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

  

(二)除发行债券、中期票据和县属国有企业间拆借款以外的其他融资行为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进行决策后执行,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每月将融资情况报县国资和金融局备案。

  第十八条县属国有企业申请实施发行债券和中期票据融资项目,应向县国资和金融局报送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融资方案(含可行性分析);

  (三)论证意见(根据需要提供);

  (四)企业董事会决议;

  (五)其他需报送的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按要求每月6日前报送融资项目信息,以便县国资和金融局建立和完善县属国有企业融资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对全县国有企业融资到位情况以及还本付息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和统筹管理。

  第四章资产转让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转让包括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

  第二十一条资产转让的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三)维护国家及其他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四)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纠纷的不得进行转让。

  第二十二条资产转让的审批权限:

  

(一)县属国有企业下属子公司之间的资产转让,原则上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决策,报县国资和金融局备案;

  

(二)县属国有企业之间的资产转让,需报县国资和金融局进行审批;

  (三)县属机关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之间的资产转让,需报县财政局、县国资和金融局共同核定再以文件形式核准;

  (四)县属国有企业对外资产转让(包括按程序进行处置的资产),需报县国资和金融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县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需按照规定填报《泸县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将其作为资产转让的入账依据。

  第二十四条资产转让取得的净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属国有企业要加强对投资全过程的管理。

投资项目要按规定确定项目负责人,落实项目责任制;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中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要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比价采购,禁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行为;基本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全面审计;企业投资必须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年度财务报告应单独披露有关重大投资事项。

  第二十六条县属国有企业应审慎开展融资业务,加强对项目融资的管理,严格控制债务风险,特别是要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

  第二十七条县属国有企业应严格按照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进行资产转让,对外处置资产的需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并在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二十八条县国资和金融局重点监管企业融资项目推进和重大投资项目执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每年根据签订的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明确的投融资项目形成专项报告报县国资和金融局,由县国资和金融局进行项目评价后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县国资和金融局对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县国资和金融局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由县国资和金融局负责解释。

  泸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泸州市委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发展的实施意见》(泸委发〔2016〕11号)《中共泸县县委泸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泸县委发〔2016〕24号),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资委令第40号)及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考核的县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县政府授权由泸县国有资产和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和金融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县委和县国资和金融局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对应绩效年薪评价系数确定。

  绩效年薪按照一定比例实施按月预发放。

县国资和金融局依据年度经营业绩半年预评估结果对企业负责人预发绩效年薪予以调整。

  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的30%以内合理确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经营业绩考核,指通过设置考核指标、确定考核目标和评价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企业一定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价。

  第六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七条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采取由县国资和金融局局长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重点项目建设任务由县政府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任务完成书。

  第八条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

按照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业绩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经营状况;

  

(二)全面考核原则。

按照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责任并重的工作方针,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三)分类考核原则。

按照企业所处行业、业务范围、承担职能和经营管理的不同特点,科学设置各类企业的考核指标、考核重点、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增强业绩考核的针对性、有效性;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考核结果与薪酬奖惩相挂钩、激励力度与收入增长水平相协调的要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企业分类和考核指标

  第九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将县属国有企业分为三种类型,分别为公益类、功能类、竞争类:

  

(一)公益类企业以社会效益为导向,以保障民生、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

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并引入社会评价、接受社会监督。

  

(二)功能性企业在考核资产质量、管理成本和资本成本等经济效益指标的同时,重点考核专项任务完成情况和服务产业发展水平,既注重经济效益,又注重风险防控。

  (三)竞争类企业严格遵循市场规律和企业运作规则,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把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体现经济效益指标和国有资本安全作为重点考核内容。

  第十条企业分类按其功能和任务实行年度动态调整。

对结构调整任务重的企业,重点关注主业转型升级、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加强相关任务阶段性成果的考核;建立健全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将企业承担提供公共服务等事项列入管理清单,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特殊事项,在考核时予以适当处理;对资产负债水平较高的企业,加强资产负债率、经营性现金流、资本成本率等指标的考核。

  第十一条业绩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综合评价指标、保障性指标三大类:

  

(一)基本指标按该类型企业综合管理要求确定;

  

(二)综合评价指标按当年县政府下达的相关文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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