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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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潍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1.5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

2.3成员部门职责

2.4专家咨询委员会

2.5应急处理技术机构及应急队伍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3.1监测

3.2预警

3.3报告

4应急响应

4.1响应原则

4.2响应分级

4.3响应行动

4.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5.2奖励

5.3责任

5.4抚恤和补助

5.5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技术保障

6.2物资、经费保障

6.3通信与交通保障

6.4法律保障

6.5宣传教育

7预案管理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2预案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9附件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潍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以及《潍坊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潍坊市市区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市及其他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

(4)新发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市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市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且在我市发现输入性病例。

(7)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地级市。

(4)霍乱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地级市并呈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市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国务院及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县市区。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在潍坊市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国务院、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国务院、省、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

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市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卫计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其职责为:

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

2.1.2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成立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县市区长担任,必要时由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本级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卫生计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市属各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

其职责为:

负责对本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本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并采取必要措施。

2.2办事机构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计委,市卫计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其职责为:

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汇总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和各项工作信息,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2.3成员部门职责

市卫计委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牵头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市委宣传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新闻发布会;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我市范围内的相关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

市公安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处理和封锁,做好现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保障突发事件处理车辆的畅通;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资金保障工作,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事件财政保障机制;

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家禽、家畜、野生动物、植物、昆虫等可能传染源或危险源的检验检疫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根据需要组织科研力量支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技攻关;

市物价局负责加强价格监督管理,防止和查处借突发事件之机乱涨价、乱收费行为;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人员转移安置,救灾应急物资、资金的募集和发放及困难人员救济工作;按要求做好传染病和中毒死亡者的处理;

市人社局负责按照表彰奖励规定,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涉及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的卫生检疫工作,及时与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信息交流;

民航、铁路、交通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和物资运输工作;

驻潍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负责做好驻军突发事件处理,并与地方有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2.4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县两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5应急处理技术机构及应急队伍

市、县两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技术机构。

应急处理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

根据同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分专业组建现场应急处置队伍,接受同级应急指挥部和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

3监测、预警和报告

3.1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报告网络体系。

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各类公共卫生监测点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工作。

市、县两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机构对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主动监测,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监测质量。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公共卫生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预警(一级):

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二级):

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

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

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2预警发布

(1)发布权限。

红色(一级)、橙色(二级)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后发布;蓝色(三级)、黄色(四级)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签发后发布。

(2)预警内容。

预警信息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发布途径。

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屏幕等各种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

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控措施。

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

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

(3)应急准备。

责令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信息发布。

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2.4预警级别调整及解除

市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者宣布解除预警。

当研判可能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应当适时终止相关预警行动。

红色(一级)、橙色(二级)预警级别调整与预警解除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后发布;蓝色(三级)、黄色(四级)预警级别调整与预警解除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签发后发布。

3.3报告

3.3.1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立即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

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并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2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市应急指挥部,40分钟内书面报告,书面续报最迟不超过2小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3.3.2报告内容

(1)事件信息

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

具体内容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2)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

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初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同时,对初次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进行补充和修正。

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

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由相应级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应急响应

4.1响应原则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

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

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等重点部位或在区域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调查、处理、抢救、核实同步进行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采取分级响应,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4.2.1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签发启动令。

4.2.2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启动令。

4.2.3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启动令。

4.2.4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启动令。

4.3响应行动

4.3.1Ⅳ级应急响应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与事发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联系,调查核实事故原因和进展情况,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根据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1)跟踪事件发展,开展分析研判。

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搜集突发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初步分析研判,提出是否向有关县市区或全市通报以及是否采取相应控制措施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定。

(2)加强对处置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事发地县级有关部门处置工作的指导。

必要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市级相关专家前往事发现场,对病人或病例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样本采集工作,查明事件原因,提出处置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定。

(3)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他成员单位。

(4)根据调查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对事故性质和原因提出意见。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综合情况报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

(5)新闻宣传部门根据事故进展和调查处置情况,制定新闻宣传方案,做好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的准备工作。

4.3.2Ⅲ级应急响应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下,各成员部门按照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1)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划定控制区域。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

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封锁大、中城市疫区、跨省疫区,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要逐级报请国务院决定。

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④疫情控制措施。

当地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在本区域内采取下列疫情控制措施:

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⑤流动人口管理。

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观察、治疗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组织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⑦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所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信息发布工作,市、县两级均不能发布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要及时主动、科学准确地把握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⑧开展群防群治。

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⑨维护社会稳定。

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

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①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②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③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④对本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单位进行重点督导、检查。

⑤对需要向社会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应及时逐级上报省卫生计生委,由省卫生计生委或国家卫生计生委予以发布,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情况。

⑥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⑦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3)医疗机构

①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②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③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④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

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⑤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

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⑥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

开展国内外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①开展信息收集与报告。

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富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区疾病预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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