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校企合作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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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是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毕业生就业、满足企业人才需求,提高学院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
为创新高职人才培养模式,建立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加快校企合作建设,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师资队伍质量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学院发展,保证学院的切身利益,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及各系、部门与国(境)内的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实践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服务、社会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三条学院成立校企合作处,与教务处合署办公,各系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织。
校企合作处将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做好组织管理,制定校企合作计划,指导校企合作各个环节的工作,协调解决各种问题,保证校企合作工作的正常运转。
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校企合作各项管理制度。
做好校企合作的合同管理、成果管理、以及重大项目的运作及管理;做好统计、总结等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做好对各系校企合作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完善院内校企合作工作的运行与管理体系。
(二)提出学院重点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合作项目建设的建议,提供院长决策。
督促对重点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合作项目开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适时为其提供各项服务。
(三)组织和督促各系校企合作工作的开展、做好校企合作的协调和协作工作。
及时总结和推广各种校企合作先进经验。
(四)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协助教务处做好院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和院外实训基地建设工作;协助教务处做好产学结合、工学交替的学院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工作。
(五)积极开展与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各种联系工作。
做好相应横向课题的立项、研究、管理工作,以及技术交流和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六)做好校企合作有关的各类文书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积累、立卷和归档工作。
(七)管理校企合作中的各项经费,扩大校企合作的影响力,加快校企合作向广度与深度发展。
(八)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各系在开展校企合作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做好产学结合、工学交替、产教结合的学院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工作。
(二)加快校企合作向广度与深度发展,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师资队伍质量全面提升,不断提高招生的报名率、报到率,以及就业的签约率与对口率。
(三)负责本系校企合作项目的联系、申报、运作、管理、成果的统计、总结、推广等工作,并形成文字材料,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自觉接受校企合作处对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
(四)提出本系重点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培训基地、合作项目方案,供学院决策,并按照学院校企合作处提供的校企合作协议版式,起草校企合作协议,协议签署后及时交校企合作中心备案登记
(五)负责本系在开展校企合作中的经验总结、交流,自觉接受校企合作处在本系开展校企合作中的协调、指导与监督。
(六)负责本系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学院资产的保值增值。
明确学院资产的权属,明列仪器设备清单。
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院的仪器设备,及时办理入帐手续。
(七)负责本系校企合作中的各项经费管理,各项收入及时上交财务处,其费用支出、收入以及对外服务收入中学院的收益部分等,严格按财务规定执行。
各项合作应产生收益,即各办学单位至少应做到管理费用的收支平衡。
第二章 合 作
第五条校企合作应坚持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原则;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原则;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校企合作的目标是:
适应地方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实施多元化办学模式;优化学院专业设置;提高学生岗位适应能力和就业能力;实施企业在岗人员培训,提高学院开展社会培训的服务能力;建立适应企业需要的招生就业渠道。
第七条合作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师资队伍质量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学院发展需要。
(三)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
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一般性合作项目的审批分别由各系自行负责,各系在签署合作协议前,要对合作企业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调研;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承诺超过学院规定的条件。
校企合作协议签署生效之后需将一份协议原件报校企合作处备案存档。
学院对校企合作中的重大项目实行立项、审查、批准制度。
重大项目是指占用学院资源范围广、数量大,或者学院投入(含运行成本)大于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的项目。
重大项目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立项
拟开展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各系需向校企合作处申请,办理立项手续。
(二)审查
由校企合作处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初审,主要审查校企合作项目总体情况,校企合作项目合作企业资质,评价本院教师项目参与度,对实践教学的促进作用,是否符合实践教学需求,评价学生实践教学参与度,审查占有资源总量和成本的合理性,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查,同时视项目情况还可以召开专项论证会。
(三)批准
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经审查,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由院长代表学院签署后方有效。
第九条各系应在探索校企合作新型办学模式的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的合作。
在坚持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原则基础上,学院和企业共同制定教学指导方案,共同培养高技能人才。
合作中企业专家作为兼职教师到校兼课;学院教师定期到企业顶岗进修,了解新技术、新工艺,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经验,双方共同评价教学效果。
其合作可延伸到共同开展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攻关以及学院教学项目研究等领域;企业可向学院提供实习设备和原材料,改善学院实训条件;学院可以为企业加工产品,实行产教结合。
在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原则基础上,为保证培养的高技能人才适应企业需求,学院可选择设备先进、技术力量较强的企业作为学生进行生产实践的实习基地,使学生就业前了解企业文化、熟悉企业的运营环境和节奏,提高岗位适应能力。
在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学院与企业签订订单培养协议,按照企业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和技术要求,对学生实施量身定制培养。
实施订单培养的班级可以采取冠名制等管理形式。
同时,学院可以受企业委托招收在职职工,业余时间授课。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由校企合作处统筹协调,实施归口管理。
各系每学期末要向校企合作处上报校企合作工作计划和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
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签订的合同(协议)应及时交校企合作处备案登记。
校企合作处将不定期对各系履行合同(协议)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校企合作项目将实行年度效益评价制度。
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主要从校企合作项目的资源使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成果、师资培养、社会培训、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履行情况。
第十二条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各系应明确合同(协议)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
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院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帐手续。
校企合作项目设立的实训室符合学院校企实训室设置条件的,可命名为《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室(中心)》,学院亦可参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并纳入合同(协议)范围,以合同(协议)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科研处是学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均纳入科研处管理。
第十四条校企合作项目实施后的最终成果,各系应明确合同(协议)所涉及的校企合作项目的最终成果的权属。
(一)以学院为主体进行的校企合作项目研究,所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院所有。
(二)以学院为主体进行的校企合作项目研究,由校外合作单位投资开展研究,所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将署合作双方名称,系双方共同所有。
(三)本院教职员工以学院名义进行的校企合作项目研究,所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其知识产权由三方协商确定。
(四)由校企双方共同申报(开展)的课题研究,其知识产权属合作双方共有,或双方协商确定其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五条校企合作项目中的费用支出、收入以及对外服务收入中学院的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不得体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
第十六条奖励及责任追究
(一)奖励
校企合作处每年末召开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系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责任追究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院或系、部门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学院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
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不按章办事,工作推诿的系、部门或个人,由学院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以权谋私,给学院造成损失的系、部门或个人,学院给予相应处分或进行经济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其他
(一)学院及系、部门等单位开展的校企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三)本管理办法由校企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