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贴现转贴现及再贴现操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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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贴现转贴现及再贴现操作细则

信用社(银行)贴现、转贴现及再贴现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票据业务管理,促进票据业务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及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对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转贴现买入买出业务及再贴现业务的操作程序做出规定。

第二章  贴现业务操作细则

第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于信用社,信用社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

第四条:

申请人条件。

贴现申请人申请办理票据贴现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申请人应为在贴现市联社、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㈡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

㈢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贸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

如因商品、劳务及其他交易方式的特殊性无法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应提供足以证明具有真实交易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㈣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受理申请。

符合规定的贴现申请人可持未到期的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向市联社申请贴现,就贴现利率等达成初步意向后,提交如下资料:

㈠贴现申请人年检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其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㈢提交已背书的、符合省联社现阶段业务受理范围的银行承兑汇票;

㈣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㈤贴现申请人近期的财务会计报表;

㈥填妥的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章)并加盖法人公章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附件1)及《贴现申请人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附件2);填写一式五联贴现凭证,并在第一联加盖与客户开立存款账户时一致的预留印鉴。

㈦农村信用社现阶段业务受理范围为由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经营良好的商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六条:

业务人员初审。

业务人员受理持票人申请后,应在对申请人资格及其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后,填写《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3)。

审查内容如下:

㈠申请人资格证明资料。

内容同第五条第

(一)款。

主要审查其资格及所属纳税人类别。

㈡票据跟单资料。

审查内容包括:

1、合同及增值税发票购销双方是否与票据最后关系人一致;

2、合同及增值税发票标的是否一致并在其营业范围之内;

3、合同签订日期、有效期及发票的开立日期与汇票签发日期、贴现日期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4、合同要素是否完整齐全;

5、发票要素是否齐全合规。

㈢票据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

1、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2、鉴别票据真伪,特别注意汇票号码是否有涂改迹象;

3、签发及支付日期必须为符合《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大写;

4、承兑银行、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真实、齐全、清晰;

5、收、付款单位的户名和账号及开户行的行名和行号;

6、汇票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7、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必须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8、背书是否连续;

9、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他记载事项更改的须有原记载人的签章;

10、是否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字样;或者背书填明“委托收款”字样而又被转让的;

11、汇票号码是否为已公布的被盗汇票、公示催告过的汇票或其他非法汇票;

12、是否填写承兑协议编号;

13、背书填写是否规范;

14、是否有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汇票背书。

第七条:

贴现金额。

单笔票据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

确定贴现利率。

业务人员应以市联社规定的贴现利率为基础与客户协商确定贴现利率。

在市联社规定利率以上(含)的,业务人员可直接确定;贴现利率低于规定利率的,应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确定。

第九条:

审核资金用途。

贴现资金的用途是否符合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条:

办理查询。

如票据承兑人为异地金融机构的,由会计部门通过电子联行办理查询;如票据承兑人为本地金融机构的,经业务部门经办人员审核。

未经查实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律不得办理贴现业务,禁止先贴后查;票据经办人员不得办理查询,须由业务部门指派他人进行查询。

查询的主要内容:

1、票据要素是否齐全;

2、是否为你行承兑;

3、有无挂失等。

第十一条:

计算贴现利息及实付金额。

1、计算公式为:

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期限(天)×月利率/30天

实付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2、贴现期限的计算。

贴现期限为自贴现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的实有天数,算头不算尾。

如为异地票据,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

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最后一日计算。

3、贴现利率。

以业务人员与客户商定的且符合市联社有关规定的利率为准。

4、贴现利息及实付金额以会计核算计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票据及跟单资料审查合格并在收到承兑行查询查复后,业务人员复印票据正反两面及粘单、查询查复书,计算利息并填写贴现凭证,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汇票、《审批表》、查询查复书、跟单资料及贴现凭证等提交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查,并在部门负责人审查后办理业务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贴现的审查。

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查,在收到业务人员提交的有关资料后,应按照市联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

第十三条:

会计部门经办人员审核。

㈠会计部门经办人员收到票据后,应按照上述票面审核要素进行复审,并鉴定票据真伪,审查合格后的票据予以收存;

㈡对照票据,审查贴现凭证,复核贴现利息及实付金额,审核无误后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

㈢对于办理委托查询的贴现票据,应在收到票据当日发出查询查复书,并在收到查复书的当日通知业务人员。

第十四条:

审批及发放。

业务人员持报批资料办理审批发放手续。

㈠报批资料。

包括贴现申请书、《审批表》、查询查复书、银行承兑汇票正反两面复印件、商品交易合同及相关税务发票的复印件、贴现申请人承诺书等。

㈡审批。

贴现业务的审批按照联社有关授权办理。

㈢审批人审批。

主要审批贴现资料是否符合规定,贴现手续是否完整、合规。

超出联社审批权限的,报省联社复核。

㈣发放。

在审批完毕后,业务人员应将《审批表》复印,并持审批后的贴现凭证及《审批表》办理款项发放手续,并将加盖转讫章的贴现凭证第一联复印留档。

会计部门经办人员在对业务人员提交的贴现凭证及《审批表》复印件审核无误后办理放款手续。

审核内容包括:

1、审批程序是否完整、齐全;

2、贴现凭证填写是否完整、规范,利息计算是否准确;

3、入账凭证内容是否与审批情况一致。

㈤划款。

会计部门会计核算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款项划转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及时予以办理。

审查内容包括:

1、收款人应为贴现申请人;

2、款项的用途符合信贷资金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后期管理:

㈠票据管理。

分为入库管理、出库管理及库存期间管理。

1、入库管理。

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⑴已贴现的票据由会计部门经办人员收存、并于当日营业终了时交会计部门票据管理人员入库;

⑵卖出回购票据到期赎回后,由会计部门经办人员与票据业务经办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后收存,并于当日营业终了时交会计部门票据管理人员入库,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归入专夹保管。

2、出库管理。

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⑴委托收款。

会计部门经办人员视承兑行所在地的不同,在到期前3-7天内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取票据,登记《发出委托收款登记簿》,办理委托收款。

⑵转贴现卖出及卖出回购借票:

会计部门经办人员在审核业务部门提交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卖出)申请审批表》(附表7)审核无误后,按照所附《拟卖出票据借票清单》整理票据,并与业务部门经办人员共同在清单上签字确认后移交票据。

3、库存期间管理。

会计部门对库存票据应区别不同业务实行双人专夹专柜管理,并按照到期日序时排放。

在库存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将票据提取出库。

㈡档案管理。

贴现资金发放后,业务人员应整理客户档案及有关资料,在贴现手续办妥五日内,进行归档,贴现档案包括:

1、贴现申请人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2、贴现业务相关资料,具体包括《申请书》、《审批表》、《承诺书》以及票据(正反面及粘单)、税务发票、交易合同、查询查复书、贴现凭证(第一联)等的复印件,以及审批中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㈢台账管理。

业务部门应逐笔做好贴现台账的登记和贷款登记咨询系统的录入工作,并根据票款收回情况逐笔销记台账,使台账发生额及余额与会计报表保持一致。

台账应包括以下内容:

经办人、汇票号码、承兑行、金额、出票日、到期日、贴现日、贴现人、利率、贴现期限、利息、实付金额等。

㈣登记《票据业务登记簿》:

会计部门应按照贴现业务发生情况,逐笔登记《票据业务登记簿》,内容包括:

汇票号码、金额、到期日、承兑行、贴现日、贴现人、发出委托日、款项收回日等。

㈤账务核对:

业务部门、会计部门票据管理人员应按月核对台账和票据实物、登记簿、报表,确保账实、账卡、账表一致,并在《票据业务核对单》(附件4)上签字。

㈥委托收款:

在贴现票据即将到期时,会计部门经办人员应匡算邮程并提前3-7天向承兑行办理委托收款,并在预计单据到达日进行电话联系,督促对方按时付款。

若发生退票,会计部门在收到委托收款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和拒付理由书后,应视拒付理由分别作如下处理:

1、委托收款手续不合规的,应在完善手续后重新发出;

2、贴现票据不合规的,如可以补充完善的,应在补充完善后重新发出;如无法完善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从贴现申请人账户收取票款;贴现申请人账户存款不足时,会计部门经办人员应立即与业务人员联系,由其通知贴现申请人当日补足,不足部分按逾期贷款处理;

3、承兑人无理拒付的,应在重新发出后与承兑人联系督促其付款,并在按照延付期限计算滞纳金并填写有关凭证向承兑人追索。

第十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贴现业务:

㈠银行承兑汇票要素不全;

㈡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不连续;

㈢内容有涂改、有关签章不符合要求;

㈣注有“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

㈤汇票金额、期限等不符合规定;

㈥承兑行已发出停止办理贴现的通知或汇票本身规定不准贴现的。

第三章  转贴现业务操作细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转贴现是指票据出让行(社)将已贴现、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买入行(社),换取资金的一种业务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按照票据流向可以分为转贴现买入和卖出两种。

转贴现买入是指市联社对他行已贴现、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所有权进行买入的业务行为。

转贴现买出是指市联社将已贴现、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

第十八条:

票据转贴现业务由各市联社业务部和会计部门负责办理,基层信用社及分支机构不得办理转贴现业务。

第一节:

转贴现买入业务操作细则

第十九条:

业务受理。

㈠受理范围

1、交易对象。

⑴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商业银行支行级(含)以上机构;

⑵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业务的资格;

⑶金融机构信誉良好,具有较强的资金运作能力;

⑷转贴现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

2、票据种类。

转贴现买入的票据范围同本细则第二章第五条第七款。

㈡受理业务。

受理票据转买业务时,联社业务部门要求对方提供真实、完整的票据清单,审核清单后,在就转买金额、利率、预计划款时间及方式等与出让方协商达成初步意见后,出让方提交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初次办理业务时提供);

2、主要负责人资格证明(上级行任命文件或与营业执照负责人一致)及身份证复印件或其授权委托书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初次办理业务或有关人员发生变更时提供);

3、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4、填妥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卖入)申请审批表》(附件6),须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5、填妥的转贴现凭证,并在第一联加盖预留中国人民银行印鉴;

6、提交与转卖票据相匹配的业务跟单资料,包括:

⑴贴现企业与其前手之间真实的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⑵已办理贴现的凭证第一联复印件(加盖贴现行会计部门转讫章);

⑶查询查复书复印件(加盖转贴现行会计部门业务专用章)。

7、加盖公章的《拟卖出票据清单》;

8、已背书的、符合联社受理范围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二十条:

业务部门经办人初审。

㈠资格审查。

内容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㈡资料审查。

内容同第十八条第二款,审查标准同贴现业务。

㈢票据审查。

包括对银行承兑汇票票面审查、真伪鉴定,无误后复印票据。

审查内容同本细则第六条第三款。

㈣计算利息及实付金额。

经办人按照审核后合格的票据制作转贴现票据清单,并按双方商定的利率、转贴现期限及票据金额计算利息及实付金额,方法同贴现。

㈤填写转贴现凭证及协议。

按照审核合格的票据协助转卖行填写转贴现凭证并进行审查,同时填写《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买人)协议书》(见附件6)。

㈥在《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买入)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并签名。

㈦与资金部门联系资金头寸,并将划款时间、金额、方式通知对方。

办妥上述手续后,将上述全部资料交业务部负责人进行复审。

第二十一条:

业务部门负责人复审。

业务部门负责人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对票据、跟单资料、利息及实付金额、协议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并将全部资料退还经办人办理后续手续。

第二十二条:

审批。

㈠报批资料:

1、卖出行营业执照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

2、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3、转贴现申请审批书;

4、贴现凭证查询查复书复印件;

5、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或其他相关材料;

6、填写无误的转贴现凭证、协议书及清单。

㈡报批程序。

1、有权审批人审核并签字。

2、最终审批人审批签字并签署《协议书》。

第二十三条:

发放。

同第十三条第四款。

第二十四条:

划款。

转贴现票据款项应划入根据申请行(社)指定的账户。

申请人的指定账户开户行应是当地人民银行、其上级行、转出行及我社其中之一。

第二十五条:

后期管理。

比照本细则第十四条执行。

第二节:

转贴现卖出业务操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申请与审批。

经办人员填写《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卖出)申请审批表》(附件7)及《拟转贴现卖出票据借票清单》经业务部门、会计部门及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按照《拟转贴现卖出票据借票清单》从会计部门提取票据,并做好交接登记工作。

《审批表》及《拟转贴现卖出票据借票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业务部门,一份经会计部门经办人签字后由业务部门收存。

第二十七条:

转贴现卖出业务资金统一划入联社在营业部营业室开立的账户,并出具《卖出票据业务账务处理联系单》(见附件8),营业部营业室据以办理账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资料整理。

包括:

拟转卖票据、已贴现(或转贴现)凭证、查询查复书、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展等复印件、转贴现(卖出)凭证(加盖预留中国人民银行印鉴或买入方要求的其他合法印鉴)、申请审批书以及转买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转贴现卖出业务应由双人办理。

经办人员负责监督买入方对票据的审核,严防对方调包;复核利息和实付金额,并监督买方及时划付资金;妥善保管未卖出票据,并在卖出业务终了,及时(同城为当日,异地为返回后的当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退还会计部门。

第三十条:

票据转卖应采用我社拟定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卖出)协议书》(附件9),如采用买入方的协议,应严格审查合同条款,保障我社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一条:

票据转贴现办理完毕,业务部门应将转贴现凭证回单复印,原件交会计部门,将未办理转贴现卖出业务的票据及时交会计部门收存,并做好交接登记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后续管理。

㈠档案管理。

主要包括:

转贴现(卖出)协议及清单、《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卖出)申请审批表》及《拟转贴现卖出票据清单》、《转贴现(卖出)凭证(加盖买入行转讫章)复印件。

㈡台账管理。

业务部门综合人员应根据转贴现票据卖出情况逐笔登记台账(参照贴现业务台账执行)。

会计部门经办人员根据有关规定逐笔登记表外账。

办理转贴现业务,需向市联社提供以下材料:

1、转贴现申请书及清单一式3份;

2、转贴现凭证(以贴现凭证代替)一式5联;

3、经申请行(社)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

4、已办理贴现的凭证;

5、银行承兑汇票查询书,商品交易合同或者其它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性的凭证。

第三十三条:

转贴现社业务部门收到申请后,需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㈠转贴现的对象是否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商业银行分、支行或市联社;

㈡是否是商业银行或市联社已办贴现、尚未到期、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㈢办理转贴现的单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

㈣银行承兑汇票是否内容完整、要素齐全、正确无误并真实、合法、有效;

㈤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购销合同复印件,并留存。

第三十四条:

转贴现的审批要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转贴现的利率由交易双方自主商定,转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

第三十六条:

转贴现的会计核算见附件。

第四章  再贴现业务操作流程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的再贴现业务是指市联社将已贴现、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中国人民银行以换取资金的业务行为。

第三十八条:

资料整理。

㈠贴现的前期准备。

包括拟再贴现票据、已贴现凭证、查询查复书、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再贴现凭证、再贴现申请书、按照央行有关系统要求录入的电子文件及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㈡业务部门经办人员将准备好的再贴现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经人行审核同意后,办理资金入账手续,回单及再贴现申请书、票据保管单复印后留存,原件交会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档案管理。

再贴现业务办理完毕,经办人员应将有关资料归档,包括:

《再贴现申请书》、再贴现凭证、商业汇票保管单等复印件。

第四十条:

台账管理。

参照第三十一条执行。

第四十一条:

账务核对。

参照第十三条执行。

第四十二条:

到期还款及取票。

业务部门及会计部门认真做好监测工作,确保按期归还到期资金,及时取回到期票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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