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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地合同遗失

农村承包地合同遗失

  篇一:

农村承包合同变更和解除相关法律依据

  农村承包合同变更和解除相关法律依据

  一、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农业承包合同已经生效的农业承包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违约,更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有两种情形,一是协议解除;二是法定解除。

  协议解除,是指承包方和发包方经过协商,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而导致合同被解除。

只要是承包方和发包方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共识,签订解除合同,那么农业承包合同自然就得到了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合同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

农业承包合同解除必须符合的法定解除条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原因的产生而解除合同;

  

(2)因合同期限届满而解除合同;

  (3)合同约定解除农业承包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而解除;

  (4)因不能实现农业承包合同的承包目的而解除;

  (5)因承包方全家搬迁设区的市且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而合同解除;

  (6)承包方无力经营且本人自愿解除;

  (7)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人继承其承包经营权而合同解除;

  (8)承包方长期不予经营,造成承包地闲置而可能导致合同解除;

  (9)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而导致合同解除;

  (10)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劝阻无效的;

  (11)合同的继续履行将影响一方重大利益的等等。

  如果双方达不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想要解除合同,只能符合诸如上述法定条件时,才可以要求依法解除合同,否则解除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最终是否能够解除合同,还须经过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予以确认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

  1、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

  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2

  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九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3

  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三、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

  第十九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权的,应予支持。

但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权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4

  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

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

  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

  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有哪几种情形

  1、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解除(也叫协议解除)。

土地承包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终止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又分为两种:

  一是事后协议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即在土地承包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同时,《合同法》也规定了

  自愿原则这一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

根据资源原则,当事人不仅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也享有协议解除合同的权利。

因此,土地承包合同成立后,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解除合同。

事后协议解除原来的合同,因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成立后达成的解除合同的协议,是一个新的合同,这个新的合同的内容是终止原合同的权利义务。

新合同一旦成立,原合同即告解除。

  二是约定将来享有解除权,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即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或者在订5

  篇二: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引发纠纷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引发纠纷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随着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尤其是在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之后,广大农民的权益保护意识显著增强,特别是北京地区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后,“土地经营收益70%分给广大村民,30%归村集体支配。

”土地承包合同将直接关系全体村民的切身利益,纠纷的群体性、复杂性、多样性、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等特点尤为突出,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并认真分析其特点和原因,探寻规律和解决对策,以化解矛盾,定分止争,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协调发展。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概述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集体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所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

因承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还是外部成员的不同,农业承包合同可分为内部承包合同与外部承包合同两种: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承包方的合同称为内部承包合同;集体经济组织外部成员作为承包方的合同则称为外部承包合同。

并具有以下四方面法律特征: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人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成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给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一般是农村集体的成员,其中包括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包括其他村集体的成员,或者是本村与他村集体的成员的联合。

在有些情况下,承包人也可以是非农村集体的成员。

  从承包人的组成看,包括个人家庭承包、合伙承包、集体承包等。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不宜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等农村土地,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并应当签订承包合同。

但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承包农村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客体的特殊性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载体。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具有长期性

  土地是一种可以永续利用的生产资料。

经营者只有拥有长期稳定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才有增加投入、用心养护、改善地力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土地生产力。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为农村土地,而农村土地的生产、开发周期都很长,故合同的期限一般也较长。

短的几年,长的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

  (四)承包人依法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承包人对承包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范围内的处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规定: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81条第3款规定: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沙滩、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条规定: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二、新形势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呈现出的特点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显著增多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作为主要的生产资料,实行公有制,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作为农民生活的主要来源和基本保障,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农民对土地的

  渴望是基于其生存和发展权利,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原始动力。

由于农业生产存在投资周期长、收益较慢的特点,因此在农业经济尚不发达的阶段,农民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对固定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将有助于提高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正是基于此,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农民自发地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分包到户后,国家迅速地以政策性文件认可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并在广大农村予以推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使广大农民可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占有、使用、收益固定的土地,使农民的生活有了基本保障,农村社会趋于稳定。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日趋突出,人均承包土地量急剧下降,而与此同时,在中央鼓励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激励下,一系列政策法规的颁布实施促使土地的收益显著提高,经济利益进一步激发了农民对土地的渴望,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往往与农民个体利益不能保持一致,当利益冲突时,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的所有人和发包人,在发包、流转、收回土地时占主导地位,必然会以其利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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