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标杆企业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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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标杆企业申请表.docx

绿色标杆企业申请表

附件1

 

重污染应急绿色标杆企业申请报告

(样式)

 

*****(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申报日期:

201X年X月X日

 

填写说明

一、申请企业应当准确、如实填报。

二、所属行业请依据GB/T4765-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单位性质依据营业执照中的类型填写。

三、相关项目页面不够时,可加附页。

四、自评价报告应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并使用A4纸打印装订(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

 

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

通讯地址

企业性质

内资(□国有□集体□民营)□中外合资□港澳台□外商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邮编

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申报工作联系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邮箱

主要指标自评情况

是否有合法手续

1年内有无重大环境投诉及群体性上访

1年内是否发生重大环境事故

1年内国家和省各类督察、巡查发现问题情况

1年内存在污染物排放超标问题

符合豁免政策要求治理标准情况

 

符合豁免政策要求治理标准情况

 

材料真实性承诺:

我单位郑重承诺:

本次申报绿色标杆企业所提交的相关数据和信息真实、有效,愿接受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和核验。

若各级督查检查中发现不属实情况,自愿严格执行应急期间停限产措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

法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

(公章)

日期:

县市区复核意见

经核查,该企业申报绿色标杆企业所提交的相关数据和信息真实、有效。

如不属实,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公章)

日期:

 

附件2

重污染天气应急绿色标杆企业情况概述

(编制提纲)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规模:

概述企业的地理位置、生产规模、产品结构、产量产值、员工人员以及在绿色发展方面开展的重点工作及取得的成绩等。

(二)生产情况:

包括企业生产的主要原材料消耗、能源消耗、排污情况等。

二、企业绿色发展情况

根据申报基本要求和豁免政策,详细说明本企业绿色指标达标情况,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应急期间拟采取的其他管控措施

企业在重污染应急期间拟采取的如提前做好物料运输保障、提高治污设施运行效率、应急期间巡查值班等自我加严其他管控措施,以及下步拟实施的深度污染治理项目等。

 

附件3

涉气企业重污染应急绿色管控措施

列入秋冬季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的所有涉气企业,按照本方案要求实施重污染应急A、B分类管控。

本方案中豁免标准要求,自企业申报之日起开始实施,企业秋冬季期间需稳定达标,后续每年进行复核,不能稳定达标企业不予受理享受豁免政策。

一、通用管控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所有涉及下列内容的企业,包括豁免企业,必须符合下列通用治理标准:

1.企业所在区域要符合生态环境功能要求,厂容厂貌整洁、美观,绿化率较高。

2.涉及扬尘环节的,要完成封闭式堆场料仓改造,原辅材料、生产设施和产品均采用封闭料场(仓、棚、库),全部实现封闭贮存,禁止二次倒运,按照扬尘治理技术导则采取喷淋、清扫等抑尘措施。

料场路面硬化,出口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3.申请豁免企业物料产品运输结构符合国家省政策要求,企业物料产品主要使用铁路、水路运输,使用公路运输的,新能源汽车或国五及以上标准的汽车运输比例达到80%及以上,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建立车辆运输台账。

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港口码头,橙色、红色预警响应期间原则上不允许重型柴油货车进出厂区(新能源汽车以及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4.有组织(无组织)排放要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在线监测要严格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等规定,对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及氧含量、流速等参数进行监测,中控数据保存一年以上,并完成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联网。

手工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原则上至少每月监测1次。

5.燃气锅炉完成低氮燃烧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生物质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燃煤机组(锅炉)在黄色、橙色响应期间严格执行超低排放标准要求,在红色响应期间氮氧化物执行5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排放限值的机组(锅炉)排放浓度分别控制在3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以下。

6.所有涉及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小于5毫克/立方米。

二、差别化管控措施

重污染应急期间,全市涉气工业源企业执行以下停限产措施。

申请豁免的绿色标杆企业,应符合以下豁免标准。

(一)钢铁行业

1.停限产措施

(1)Ⅲ级黄色预警应急响应:

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50%以上,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50%以上。

(2)Ⅱ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

实施停产。

(3)Ⅰ级红色预警应急响应:

实施停产。

2.豁免标准

钢铁企业有组织排放达到超低排放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及产品运输环节配备齐全的扬尘污染治理设施。

燃气锅炉完成低氮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同时符合省、市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标杆企业标准的,橙色、黄色预警期间可不予停限产。

采暖季期间另有严格规定的按照从严要求执行。

(二)焦化行业

1.停限产措施

(1)Ⅲ级黄色预警应急响应:

错峰生产期,延长出焦时间至36小时以上,错峰生产绿色标杆企业按照豁免企业要求执行。

非错峰生产期,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30%以上(较国家和省排放标准),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30%以上。

涉化产工序按照石化、化工行业停限产措施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基础上)。

(2)Ⅱ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

错峰生产期,延长出焦时间至36小时以上,错峰生产绿色标杆企业按照豁免企业要求执行。

非错峰生产期,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40%以上(较国家和省排放标准),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40%以上。

涉化产工序按照石化、化工行业停限产措施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基础上)。

(3)Ⅰ级红色预警应急响应:

错峰生产期,延长出焦时间至36小时以上,错峰生产绿色标杆企业按照豁免企业要求执行。

非错峰生产期,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50%以上(较国家和省排放标准),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50%以上。

涉化产工序按照石化、化工行业停限产措施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基础上)。

2.豁免标准

焦炉炉体加罩封闭,完成干熄焦改造并稳定运行,配备焦炉烟囱废气脱硫脱硝装置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所有装煤、推焦、干法熄焦配备脱硫除尘设施,除尘效率大于99%,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市、县环保部门联网,同时符合省、市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标杆企业标准的,橙色、黄色预警期间可不予停限产。

采暖季期间另有严格规定的按照从严要求执行。

(三)铸造行业

1.停限产措施

(1)Ⅲ级黄色预警应急响应:

各种铸造熔炼设备等实施停产,包括金属熔炼(化)、铸后热处理等工序。

(2)Ⅱ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

各种铸造熔炼设备等实施停产,包括金属熔炼(化)、铸后热处理等工序。

(3)Ⅰ级红色预警应急响应:

各种铸造熔炼设备等实施停产,包括金属熔炼(化)、铸后热处理等工序。

2.豁免标准

满足下列治理标准,同时符合省、市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标杆企业标准的,橙色、黄色预警期间可不予停限产。

采暖季期间另有严格规定的按照从严要求执行。

1.铸造熔炼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100毫克/立方米。

天然气炉要配套低氮改造,改造后的氮氧化物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安装在线设施与市级环保部门联网。

冲天炉应进行除尘、脱硫、脱硝改造,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市级环保部门联网,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达到20mg/m3、100mg/m3、150mg/m3以内。

2.中频电炉炉口以上建设封闭式集气罩,集气罩面积应将出铁口(浇注口)覆盖在内并安装配套的袋式除尘设施。

3.所有产生颗粒物的工序,配备集气设施和除尘设施;所有产生VOCs的工序,配备集气系统和VOCs处理设施;抛丸机应密闭,并配备集气除尘设施。

4.大型铸件需要就地开箱落砂的,应采取有效的抑尘控制措施。

5.熔炼工序熔炼炉及出铁口半封闭,增加顶吸除尘二次除尘的优先考虑豁免。

(四)建材行业

1.停限产措施

(1)Ⅲ级黄色预警应急响应:

错峰生产期,原则上实施停产,错峰生产绿色标杆企业按照豁免企业要求执行。

非错峰生产期,水泥(含特种水泥)、砖瓦、石灰、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等建材行业企业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30%以上(较国家和省排放标准),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30%以上;水泥粉磨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行业企业实施停产。

(2)Ⅱ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

错峰生产期,原则上实施停产,错峰生产绿色标杆企业按照豁免企业要求执行。

非错峰生产期,水泥(含特种水泥)、砖瓦、石灰、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等建材行业企业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40%以上(较国家和省排放标准),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40%以上;水泥粉磨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行业企业实施停产。

(3)Ⅰ级红色预警应急响应:

错峰生产期,原则上实施停产,错峰生产绿色标杆企业按照豁免企业要求执行。

非错峰生产期,水泥(含特种水泥和粉磨站)、砖瓦、石灰、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行业企业实施停产。

2.豁免标准

满足下列治理标准,同时符合省、市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标杆企业标准的,橙色、黄色预警期间可不予停限产。

采暖季期间另有严格规定的按照从严要求执行。

1.陶瓷、砖瓦、石灰、玻璃棉、石膏板、岩棉、矿物棉等建材企业,使用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且稳定达标排放(天然气炉要配套低氮改造,改造后的氮氧化物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安装在线设施与市、县(区)环保部门联网)。

2.对使用煤矸石为原料的砖瓦企业,人工干燥及焙烧烟气在基准氧含量不高于1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达到10mg/m3、40mg/m3、50mg/m3以内。

3.石灰窑实施除尘脱硫脱硝改造,基准含氧量不高于10%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达到10mg/m3、50mg/m3、100mg/m3以内。

4.使用煤炭为燃料的陶瓷企业,喷雾干燥塔、陶瓷窑要实施除尘、脱硫、脱硝改造,在基准氧含量16%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达到10mg/m3、30mg/m3、70mg/m3以内。

5.所有有组织污染物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五)玻璃行业

1.停限产措施

(1)Ⅲ级黄色预警应急响应:

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10%以上(较国家和省排放标准),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以上。

(2)Ⅱ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

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20%以上(较国家和省排放标准),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20%以上。

(3)Ⅰ级红色预警应急响应:

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30%以上(较国家和省排放标准),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30%以上。

2.豁免标准

玻璃熔炉配备除尘脱硫脱硝改造并与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联网,在基准氧含量(日用玻璃15%、其它玻璃12%)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达到5mg/m3、50mg/m3、100mg/m3以内。

同时符合省、市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标杆企业标准的,橙色、黄色预警期间可不予停限产。

采暖季期间另有严格规定的按照从严要求执行。

(六)有色行业

1.停限产措施

(1)Ⅲ级黄色预警应急响应:

错峰生产期和非错峰生产期,电解铝、氧化铝企业限产30%,分别以电解槽的数量计和生产线计;炭素企业、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限产50%,以生产线或生产工序计。

(2)Ⅱ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

错峰生产期和非错峰生产期,电解铝、氧化铝企业限产30%,分别以电解槽的数量计和生产线计;炭素企业、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限产50%,以生产线或生产工序计。

(3)Ⅰ级红色预警应急响应:

错峰生产期和非错峰生产期,电解铝、氧化铝企业限产30%,分别以电解槽的数量计和生产线计;炭素企业、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限产50%,以生产线或生产工序计。

2.豁免标准

电解铝、铝用炭素企业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mg/m3),氧化铝企业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同时符合省、市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标杆企业标准的,橙色、黄色预警期间可不予停限产。

采暖季期间另有严格规定的按照从严要求执行。

(七)制药行业

1.停限产措施

(1)Ⅲ级黄色预警应急响应:

错峰生产期,涉及VOCs排放的工序原则上实施停产,错峰生产绿色标杆企业按照豁免企业要求执行。

非错峰生产期,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或生产工序计,企业VOCs排放总量减少50%以上(保障生产安全基础上)。

(2)Ⅱ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

错峰生产期,涉及VOCs排放的工序原则上实施停产,错峰生产绿色标杆企业按照豁免企业要求执行。

非错峰生产期,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或生产工序计,企业VOCs排放总量减少50%以上(保障生产安全基础上)。

(3)Ⅰ级红色预警应急响应:

错峰生产期和非错峰生产期,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原则上实施停产,不能立即停产的停止进料(保障生产安全基础上)。

2.豁免标准

满足下列治理标准,符合省、市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标杆企业标准的,橙色、黄色预警期间可不予停限产。

采暖季期间另有严格规定的按照从严要求执行。

1.涉VOCs工序配套建设复合式收集处理设施,原则上采用高效的末端处理工艺如直接燃烧法、催化燃烧法、蓄热式燃烧法、蓄热式催化燃烧法等,收集率不低于95%且处理后的废气达标排放,并按规定进行了信息公开。

2.含VOCs物料的贮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的包装(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化学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

3.全面推进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全面实施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采暖季期间11月30日前至少进行1次。

4.秋冬季期间企业定期VOCs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和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厂界无组织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手工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监测指标须包含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生产工艺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总烃等指标,并根据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参数核算VOCs净化效率。

秋冬季期间至少每月监测一次。

5.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要求及时安装具有符合要求的VOCs在线监测,并与市、县(区)环保局联网。

(八)化工行业

1.停限产措施

(1)Ⅲ级黄色预警应急响应:

VOCs排放工序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或生产工序计,企业VOCs排放总量减少50%以上(保障生产安全基础上)。

(2)Ⅱ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

VOCs排放工序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或生产工序计,企业VOCs排放总量减少50%以上(保障生产安全基础上)。

(3)Ⅰ级红色预警应急响应:

VOCs排放工序停产,不能停产的停止进料(保障生产安全基础上)。

2.豁免标准

满足下列治理标准,橙色、黄色预警期间可不予停限产。

采暖季期间另有严格规定的按照从严要求执行。

1.涉VOCs工序配套建设复合式收集处理设施,原则上采用高效的末端处理工艺如直接燃烧法、催化燃烧法、蓄热式燃烧法、蓄热式催化燃烧法等,收集率不低于95%且处理后的废气达标排放,并按规定进行了信息公开。

2.含VOCs物料的贮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的包装(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化学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

3.全面推进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全面实施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采暖季期间11月30日前至少进行1次。

4.秋冬季期间企业定期VOCs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和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厂界无组织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手工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监测指标须包含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生产工艺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总烃等指标,并根据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参数核算VOCs净化效率。

秋冬季期间至少每月监测一次。

5.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要求及时安装具有符合要求的VOCs在线监测,并与市、县(区)环保局联网。

(九)表面涂装行业

1.停限产措施

(1)Ⅲ级黄色预警应急响应:

VOCs排放工序停止生产(保障生产安全基础上)。

(2)Ⅱ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

VOCs排放工序停止生产(保障生产安全基础上)。

(3)Ⅰ级红色预警应急响应:

VOCs排放工序停止生产(保障生产安全基础上)。

2.豁免标准

满足下列治理标准,橙色、黄色预警期间可不予停限产。

采暖季期间另有严格规定的按照从严要求执行。

1.全部使用低VOCs含量、低光化学反应活性的原辅料(如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性涂料、粉末涂料、高固体分涂料等),并配套复合式治理设施的,优先考虑豁免。

2.生产工艺先进,含VOCs物料的贮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的包装(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VOCs废气捕集率不低于95%。

3.涉VOCs工序配套建设复合式收集处理设施,原则上采用高效的末端处理工艺如直接燃烧法、催化燃烧法、蓄热式燃烧法、蓄热式催化燃烧法等,收集率不低于95%且处理后的废气达标排放,并按规定进行了信息公开。

4.秋冬季期间企业定期VOCs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和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厂界无组织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手工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监测指标须包含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生产工艺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总烃等指标,并根据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参数核算VOCs净化效率。

秋冬季期间至少每月监测一次。

5.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要求及时安装具有符合要求的VOCs在线监测,并与市、县(区)环保局联网。

(十)家具行业

1.停限产措施

(1)Ⅲ级黄色预警应急响应:

VOCs排放工序停止生产(保障生产安全基础上)。

(2)Ⅱ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

VOCs排放工序停止生产(保障生产安全基础上)。

(3)Ⅰ级红色预警应急响应:

VOCs排放工序停止生产(保障生产安全基础上)。

2.豁免标准

满足下列治理标准,橙色、黄色预警期间可不予停限产。

采暖季期间另有严格规定的按照从严要求执行。

1.全部使用低VOCs含量、低光化学反应活性的原辅料(如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性涂料、粉末涂料、高固体分涂料等),并配套复合式治理设施的,优先考虑豁免。

2.生产工艺先进,含VOCs物料的贮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的包装(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VOCs废气捕集率不低于95%。

3.涉VOCs工序配套建设复合式收集处理设施,原则上采用高效的末端处理工艺如直接燃烧法、催化燃烧法、蓄热式燃烧法、蓄热式催化燃烧法等,收集率不低于95%且处理后的废气达标排放,并按规定进行了信息公开。

4.秋冬季期间企业定期VOCs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和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厂界无组织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手工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监测指标须包含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生产工艺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总烃等指标,并根据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参数核算VOCs净化效率。

秋冬季期间至少每月监测一次。

5.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要求及时安装具有符合要求的VOCs在线监测,并与市、县(区)环保局联网。

(十一)印刷及包装印刷行业

1.停限产措施

(1)Ⅲ级黄色预警应急响应:

印刷等VOCs排放工序停止生产。

(2)Ⅱ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

印刷等VOCs排放工序停止生产。

(3)Ⅰ级红色预警应急响应:

印刷等VOCs排放工序停止生产。

2.豁免标准

满足下列治理标准,橙色、黄色预警期间可不予停限产。

采暖季期间另有严格规定的按照从严要求执行。

1.全部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料(如符合国家标准的环保油墨等),并配套复合式治理设施的,优先考虑豁免。

2.生产工艺先进,涉及VOCs排放区域全密闭,VOCs废气捕集率不低于95%。

3.涉VOCs工序配套建设复合式收集处理设施,原则上采用高效的末端处理工艺如直接燃烧法、催化燃烧法、蓄热式燃烧法、蓄热式催化燃烧法等,收集率不低于95%且处理后的废气达标排放,并按规定进行了信息公开。

4.秋冬季期间企业定期VOCs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和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厂界无组织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手工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监测指标须包含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生产工艺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总烃等指标,并根据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参数核算VOCs净化效率。

秋冬季期间至少每月监测一次。

5.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要求及时安装具有符合要求的VOCs在线监测,并与市、县(区)环保局联网。

(十二)其他涉VOCs行业

1.停限产措施

(1)Ⅲ级黄色预警应急响应:

除上述行业外其它涉VOCs排放工序的企业,VOCs排放工序停止生产,不能停产的停止进料(保障生产安全基础上)。

(2)Ⅱ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

除上述行业外其它涉VOCs排放工序的企业,VOCs排放工序停止生产,不能停产的停止进料(保障生产安全基础上)。

(3)Ⅰ级红色预警应急响应:

除上述行业外其它涉VOCs排放工序的企业,VOCs排放工序停止生产,不能停产的停止进料(保障生产安全基础上)。

2.豁免标准

满足下列治理标准,橙色、黄色预警期间可不予停限产。

采暖季期间另有严格规定的按照从严要求执行。

1.全部使用低VOCs含量、低光化学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并配套复合式治理设施的,优先考虑豁免。

2.含VOCs物料的贮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的包装(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化学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

3.涉VOCs工序配套建设复合式收集处理设施,原则上采用高效的末端处理工艺如直接燃烧法、催化燃烧法、蓄热式燃烧法、蓄热式催化燃烧法等,不能使用燃烧工艺的要使用复合治理技术工艺,收集率不低于95%且处理后的废气达标排放,并按规定进行了信息公开。

4.秋冬季期间企业定期VOCs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和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厂界无组织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手工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监测指标须包含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生产工艺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总烃等指标,并根据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参数核算VOCs净化效率。

秋冬季期间至少每月监测一次。

5.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要求及时安装具有符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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