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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燃气管道设计

室内燃气管道设计1

一、设计依据:

1、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

2、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3、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煤气、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GJ08-10-2004

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热水机组工程技术规程》DGJ08-74-2004

5、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

二、设计内容

1、燃气压力级制:

室内用户最高压力要求

1)国家规范:

表10.2.1 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表压Mpa)

燃气用户

最高压力

工业用户

独立、单层建筑

0.8

其他

0.4

商业用户

0.4

居民用户(中压进户)

0.2

居民用户(低压进户)

<0.01

   注:

1 液化石油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压大于0.14MPa;

   2管道井内的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0.2MPa;

   3室内燃气管道压力大于0.8MPa的特殊用户设计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

(技规第6.4.1.3条,不应大于0.8Mpa的说明可按注3执行)

表10.2.2 民用低压用气设备燃烧器的额定压力(表压kPa)

燃气

燃烧器

人工煤气

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

矿井气

天然气、油田伴生气、液化石油气混空气

民用器具

1.0

1.0

2.0

2.8或5.0

2)上海规范:

第5.1.1条

居民生活用燃气应采用低压供应,低压燃气供应的民用燃具额定压力不应低于:

人工煤气0.01MPa天然气0.02MPa

2、管材选择

10.2.4 室内燃气管道选用钢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燃气管道应选用热镀锌钢管(热浸镀锌),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的规定;

2)中压和次高压燃气管道宜选用无缝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的规定;燃气管道的压力小于或等于0.4MPa时,可选用本款第1)项规定的焊接钢管。

2钢管的壁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用符合GB/T3091标准的焊接钢管时,低压宜采用普通管,中压应采用加厚管;

2)选用无缝钢管时,其壁厚不得小于3mm,用于引入管时不得小于3.5mm;

3)在避雷保护范围以外的屋面上的燃气管道建筑沿外墙架设的燃气管道,采用焊和高层接钢管或无缝钢管时其管道壁厚均不得小于4mm。

3钢管螺纹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低压燃气管道(地下室、半地下室等部位除外)、室外压力小于或等于0.2MPa的燃气管道,可采用螺纹连接;管道公称直径大于DN100时不宜选用螺纹连接。

2)管件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管道公称压力PN≤0.01MPa时,可选用可锻铸铁螺纹管件;

管道公称压力PN≤0.2MPa时,应选用钢或铜合金螺纹管件。

3)管道公称压力PN≤O.2MPa时,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55。

密封螺纹第2部分:

圆锥内螺纹与圆锥外螺纹》GB/T7306.2规定的螺纹(锥/锥)连接。

4)密封填料,宜采用聚四氟乙烯生料带、尼龙密封绳等性能良好的填料。

4钢管焊接或法兰连接可用于中低压燃气管道(阀门、仪表处除外),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10.2.5室内燃气管道选用铜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铜管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缝铜水管和铜气管》GB/T18033的规定。

2铜管道应采用硬钎焊连接,宜采用不低于1.8%的银(铜一磷基)焊料(低银铜磷钎料)。

铜管接头和焊接工艺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铜管接头》GB/T11618的规定执行。

铜管道不得采用对焊、螺纹或软钎焊(熔点小于500℃)连接。

3埋入建筑物地板和墙中的铜管应是覆塑铜管或带有专用涂层的铜管,其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燃气中硫化氢含量小于或等于7mg/m3时,中低压燃气管道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无缝铜水管和铜气管》GB/T18033中表3-1规定的A型管或B型管。

5燃气中硫化氢含量大于7mg/m3而小于20mg/m3时,中压燃气管道应选用带耐腐蚀内衬的铜管;无耐腐蚀内衬的铜管只允许在室内的低压燃气管道中采用;铜管类型可按本条第4款的规定执行。

6铜管必须有防外部损坏的保护措施。

10.2.6室内燃气管道选用不锈钢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薄壁不锈钢管:

1)薄壁不锈钢管的壁厚不得小于0.6mm(DN15及以上),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GB/T12771的规定;

2)薄壁不锈钢管的连接方式,应采用承插氩弧焊式管件连接或卡套式管件机械连接,并宜优先选用承插氩弧焊式管件连接。

承插氩弧焊式管件和卡套式管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不锈钢波纹管:

1)不锈钢波纹管的壁厚不得小于0.2mm,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CJ/T197的规定;

2)不锈钢波纹管应采用卡套式管件机械连接,卡套式管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3薄壁不锈钢管和不锈钢波纹管必须有防外部损坏的保护措施。

10.2.7 室内燃气管道选用铝塑复合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铝塑复合管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塑复合压力管第1部分:

铝管搭接焊式铝塑管》GB/T18997.1或《铝塑复合压力管第2部分:

铝管对接焊式铝塑管》GB/T18997.2的规定。

2铝塑复合管应采用卡套式管件或承插式管件机械连接,承插式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承插式管接头》CJ/T110的规定,卡套式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卡套式管接头》CJ/T111和《铝塑复合管用卡压式管件》CJ/T190的规定。

3铝塑复合管安装时必须对铝塑复合管材进行防机械损伤、防紫外线(UV)伤害及防热保护。

1)环境温度不应高于60℃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工作压力应小于10kPa;

3)在户内的计量装置(燃气表)后安装。

3、室内管道敷设

3.1管径选用:

1)国家规范:

生活用气量见第10.2.9条,燃具同时工作系数见附录F。

A、居民生活用燃气计算流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h——燃气管道的计算流量(m3/h);

k——燃具同时工作系数,居民生活用燃具可按附录F确定;

N——同种燃具或成组燃具的数目;

Qn——燃具的额定流量(m3/h)。

B、商业用和工业企业生产用燃气计算流量应按所有用气设备的额定流量并根据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附加压头见第10.2.13条

计算低压燃气管道阻力损失时,对地形高差大或高层建筑立管应考虑因高程差而引起的燃气附加压力。

燃气的附加压力可按下式计算:

  (10.2.13)

   式中△H——燃气的附加压力(Pa);

ρk——空气的密度(kg/m3);

ρm——燃气的密度(kg/m3);

h——燃气管道终、起点的高程差(m)。

2)上海规范见10.2.5条(P57)

当管道高程有变化时产生的附加压力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0.2.5)

   式中Pf——附加压力(Pa);

ρk——空气的密度(kg/m3);

ρR——燃气的密度(kg/m3);

H——管道计算末端和始端的高程差(m)。

3.2进户(引入)管最小管径:

1)国家规范:

见第10.2.18条(P142)

10.2.18燃气引入管的最小公称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输送人工煤气和矿井气不应小于25mm;

2输送天然气不应小于20mm;

3输送气态液化石油气不应小于15mm。

2)上海规范:

见第5.1.7条(P142)

燃气立管上预留安装燃气计量表接口的管径不应小于:

人工煤气DN32

天然气DN20

高度宜离室内地坪2.20m,燃气计量表底离室内地坪高度为

,户外燃气计量表应安装在铁箱内。

3.3地下室、半地下室

1)国家规范:

见第10.2.21条(P142)强条及注

见第10.2.22、10.2.23条(P143)

1O.2.21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净高不宜小于2.2m。

2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

   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3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4应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隔开。

5应按本规范第10.8节规定设置燃气监控设施。

6燃气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要求。

7 当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其他管道的外侧。

8地下室内燃气管道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引出地上。

放散管的出口位置应保证吹扫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要求。

注:

地上密闭房间包括地上无窗或窗仅用作采光的密闭房间等。

10.2.22液化石油气管道和烹调用液化石油气燃烧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

当确需要设置在地下一层、半地下室时,应针对具体条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进行专题技术论证。

1O.2.23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以及竖井、住宅汽车库(不使用燃气,并能设置钢套管的除外)的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材、管件及阀门、阀件的公称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进行设计;

2管道宜采用钢号为10、20的无缝钢管或具有同等及同等以上性能的其他金属管材;

3除阀门、仪表等部位和采用加厚管的低压管道外。

均应焊接和法兰连接;应尽量减少焊缝数量,钢管道的固定焊口应进行100%射线照相检验,活动焊口应进行10%射线照相检验。

其质量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中的Ⅲ级;其他金属管材的焊接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2)上海规范:

见第4.4.9、4.4.10条(P27)

4.4.9燃气管道不应敷设在无窗的地下室,当确需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加厚无缝钢管并防腐,加厚钢管规格见表4.4.9

表4.4.9加厚无缝钢管规格(mm)

常用钢管

16x3.2

20x3.5

25x4.0

32x4.0

40x4.5

加厚钢管

16x4.0

20x4.5

25x5.0

32x5.0

40x5.5

常用钢管

50x4.5

80x5.0

100x5.0

150x5.5

加厚钢管

50x5.5

80x6.0

100x6.0

150x6.5

2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3在地下室的适当位置设置性能可靠的可燃气体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和紧急切断阀。

报警器应能满足当燃气泄漏浓度达到爆炸下限25%时能报警的要求,并在报警持续一分钟后,能使紧急切断阀切断气源。

4紧急切断阀应采用自动关闭、现场人工开启型,并设置在地面层专用小间内,不设旁通。

当有多个用气房间时,应设分区报警器和紧急切断阀。

自动切断阀应有两路控制,一路由报警器控制,另一路与排风机联锁,排风机应防爆,排风机停机时,应能自动切断气源。

报警器报警持续一分钟后紧急切断阀应自动切断气源。

5燃气管道的末端应设安全泄压阀放散管,其管口应接到地面安全处,高出地面高度不应小于3m。

6人工煤气管道,在管道的最低处应设置可拆卸的集水装置。

7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等用实体墙隔开。

8。

9消防控制中心或监视室应有显示各点报警,各点浓度、故障信号和紧急切断阀启、源闭状态的装置。

应有备用电

4.4.10燃气管道敷设在半地下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自然通风时,应有与室外相通常开的通风窗;

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应有备用电源,并有与室外相通常开的通风窗;

2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等用实体墙隔开。

3.4水平及立管

1)国家规范:

见第10.2.24、10.2.25、10.2.26条(P143、144)

1O.2.24燃气水平干管和立管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进风道和电梯井等。

10.2.25燃气水平干管宜明设,当建筑设计有特殊美观要求时可敷设在能安全操作、通风良好和检修方便的吊顶内,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的要求;当吊顶内设有可能产生明火的电气设备或空调回风管时,燃气干管宜设在与吊顶底平的独立密封n型管槽内,管槽底宜采用可卸式活动百叶或带孔板。

燃气水平干管不宜穿过建筑物的沉降缝。

10.2.26 燃气立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或卫生间内。

立管穿过通风不良的吊顶时应设在套管内。

2)上海规范:

见第4.4.1条(P24)

4.4.1室内燃气管道宜明敷。

当建筑或工艺上有特殊要求时,可暗设在能安全操作、检修方便及具有通风条件的管道技术层、吊平顶及管道井内。

多层住宅楼梯间,顶层有0.8m2对外通风的面积,燃气立管可设在楼梯间内。

3.5管道井

1)国家规范:

见第10.2.27条(P144)

1O.2.27 燃气立管宜明设,当设在便于安装和检修的管道竖井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立管可与空气、惰性气体、上下水、热力管道等设在一个公用竖井内,但不得与电线、电气设备或氧气管、进风管、回风管、排气管、排烟管、垃圾道等共用一个竖井;

2竖井内的燃气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的要求,并尽量不设或少设阀门等附件。

竖井内的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得大于0.2MPa;燃气管道应涂黄色防腐识别漆;保证平时竖井内自然通风和火灾时防止产生“烟囱”作用的措施;

3竖井应每隔2~3层做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进行防火分隔,且应设法

4每隔4~5层设一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上、下两个报警器的高度差不应大于20m;

5管道竖井的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O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2)上海规范:

规范3见第4.4.3条(P24),规范4见第4.3.1条(P8)

4.4.3燃气管道设置在管道井内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道井内的燃气立管应根据需要设置三通预留接头;

2燃气管道宜采用长管,立管在变换管径时应采用异径接头,不得采用内外螺纹接头;

3与其它管道平行敷设时,燃气管道应安装于其它管道外侧,其净距不得小于150mm;

4在管道井通过每层楼面处应设置丙级防火检修口和金属网楼板,管道井高出顶层屋面的高度不应低于女儿墙高度;

5管道井内每隔2~3层应用不燃材料作防火分隔,在立管穿过分隔层的四周应留有适当空隙,每4~5层设一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上下两只报警探测器的高度不应超过20m,报警探测器应设在不燃楼板底部;

6管道井的顶部应设置百叶窗与大气相通,底层防火检修门的下部应设置带有电动防火阀的进风百叶。

防火阀应能接受24V,DC信号控制。

对有消防控制中心的工程,其阀控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

当有火灾发生时,消防控制中心应能联动控制防火阀的关闭。

7当采用中压B管道进户时,燃气立管应敷设在管道井内,除应符合上述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道井内应采用加厚无缝钢管和管件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超高层建筑的燃气管设在管道井内时,除设置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还应设置感震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

3)管道井内的燃气无缝钢管的接口应采用焊接;

4)球阀、法兰片、螺栓等应选用耐压1.0Mpa级制的产品。

直4.3.1燃气立管通至屋顶时以明敷为主,当需要设在管道井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道井宜设置在室内靠外墙的墙面上,管道井的大小应能满足燃气立管安装、检修的空间需要;

2在管道井通过每层楼面处应设置丙级防火检修门和金属网楼板,管道井高出顶层屋面的高度不应低于女儿墙高度;

3管道井内应用不燃材料作防火分隔,在立管穿过分隔层的四周应留有适当空隙,每4~5层设一报警探测器,上下两只报警探测器的高度不超过20m,报警探测器应设在不燃楼板底部;

4管道井的顶部应设置百叶窗与大气相通,底层防火检修门的下部应设置带有电动防火阀的进风百叶。

防火阀应能接受24V,DC信号控制。

对有消防控制中心的工程,其阀控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

当有火灾发生时,消防控制中心应能联动控制防火阀的关闭。

5燃气管道在进入管道井前应安装紧急切断阀。

报警器的设置及报警器和紧急切断阀的动作应符合本规程第4.2.1和4.2.2条的要求;

6管道井立管的材质,低压燃气管道可采用镀锌钢管,中压燃气管道应采用厚壁无缝钢管。

钢管应进行防腐处理;

7管道井内低压燃气管道的连接可采用螺纹连接,中压燃气管的连接应采用焊接连接;

8管道井内的立管接口宜少,接口宜设置在各层楼面以上1.2m处;立管高度大于60m,

9管道井内的燃气立管每隔4~5层应设置限制水平位移的支承。

小于120m时,至少应设一个固定支承;大于120m时,至少应设二个固定支承,燃气立管每延伸120m应再增加一个固定支承,立管的底部应设底部支承。

二个固定支承之间、固定支承和底部支承之间应设伸缩补偿器。

3.6进户(引入)管

1)国家规范:

见第10.2.14条(P141)强条

10.2.14燃气引入管敷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

2住宅燃气引入管宜设在厨房、外走廊、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阳台应封闭)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

当确有困难,可从楼梯间引入(高层建筑除外),但应采用金属管道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室外。

3商业和工业企业的燃气引入管宜设在使用燃气的房间或燃气表间内。

4燃气引入管宜沿外墙地面上穿墙引入。

室外露明管段的上端弯曲处应加不小于DN15清扫用三通和丝堵,并做防腐处理。

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应保温。

引入管可埋地穿过建筑物外墙或基础引入室内。

当引入管穿过墙或基础进入建筑物后应在短距离内出室内地面,不得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

2)上海规范:

规范3见第4.3.1~4.3.4条(P22),

住宅见规范5见第11.0.3条(P33)

4.3.1进户管的压力宜为低压,特殊用户可采用中压B进户。

采用中压B进户的明敷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除与设备或阀门连接可采用法兰外,应采用焊接连接。

4.3.2进户管的数量,应根据实际情况,经济、合理地确定。

进户管应设置在不宜损坏处,且避开排雨水竖管、窖井、台阶及无障碍通道,周围要留有适当的安装及检修空间。

4.3.3进户管设置应近用气点,但不得设置在下列场所:

1地下室、半地下室、浴室、厕所、卧室;

2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气、液体的房间,变配电室和不使用燃气的锅炉房;

3垃圾道、烟道、门窗处、通风机室,并应与进风口保持不小于2m的间距;

4仓库、机要室及人员不便进入的场所;

5防烟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和封闭的楼梯间,当确需局部水平穿越楼梯间时,应采用钢套管保护。

4.3.4采用区域调压的明支管进户方式,可采用低立管或高立管。

低立管的进户高度在室内地坪面上500mm处;高立管进户高度应与底层燃气计量表进口高度相适应。

住11.0.3燃气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应设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

2可设置在敞开楼梯间。

 

3.7过伸缩缝及支架

1)国家规范:

见第10.2.28、10.2.29条(P144)

1O.2.28高层建筑的燃气立管应有承受自重和热伸缩推力的固定支架和活动支架。

10.2.29燃气水平干管和高层建筑立管应考虑工作环境温度下的极限变形,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补偿器宜采用Ⅱ形或波纹管形,不得采用填料型。

补偿量计算温差可按下列条件选取:

1 有空气调节的建筑物内取20℃;

2无空气调节的建筑物内取40℃;

3沿外墙和屋面敷设时可取70℃。

2)上海规范:

规范3见第4.4.11条(P28),

规范4见第3.1.8条(P3)

4.4.11高层、超高层建筑用气应有如下安全措施:

1在燃气立管的底部设置承重支承,每个2~3层设置限制水平位移的支承;

2燃气立管高度大于60m,小于120m时,设置不小于一个固定支承;

燃气立管高度大于120m时,设置不少于两个固定支承,燃气立管每延伸120m应再增加一个固定支承。

两个固定支承之间及固定支承和底部支承之间应设置伸缩补偿器。

补偿器温度差的计算条件为:

昼夜有空调时,取10℃不设空调时,取30℃(应采用国标中的40℃)

3燃气立管超过下列高度时,应采取消除附加压力的措施:

人工煤气57m天然气81m

3.1.8燃气立管严禁穿越防火墙。

3.8穿越厅室

1)国家规范:

见第10.2.30条(P145)

10.2.30燃气支管宜明设。

燃气支管不宜穿过起居室(厅)。

敷设在起居室(厅)、走道内的燃气管道不宜有接头。

当穿过卫生间、阁楼或壁柜时,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金属软管不得有接头),并应设在钢套管内。

2)上海规范:

见第4.4.8条(P27)

4.4.8特殊情况下,室内燃气管道必须穿越浴室、厕所、吊平顶(垂直穿)或兼作卧室的客厅时,应安装在套管中,燃气管与套管应均无接口,套管直径应比燃气管道直径大两档,套管两端伸出墙面10~20mm。

3.9封直埋及暗

1)国家规范:

见第10.2.31、10.2.32条(P145)

1O.2.31住宅内暗埋的燃气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暗埋部分不宜有接头,且不应有机械接头。

暗埋部分宜有涂层或覆塑等防腐蚀措施。

2暗埋的管道应与其他金属管道或部件绝缘,暗埋的柔性管道宜采用钢盖板保护。

3暗埋管道必须在气密性试验合格后覆盖。

4覆盖层厚度不应小于1Omm。

5覆盖层面上应有明显标志,标明管道位置,或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

10.2.32住宅内暗封的燃气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暗封管道应设在不受外力冲击和暖气烘烤的部位。

2暗封部位应可拆卸,检修方便,并应通风良好。

2)上海规范:

见第4.5.1~4.5.2条(P29)、第4.5.3~4.5.6条(P30)、

第4.5.12条(P33)、第11.8.4、11.8.5条(P79)、第11.8.10条(P81)嵌入式暗敷管道覆盖层厚度不应小于20mm。

4.5.1居民住宅室内燃气管道在符合安全的条件下可暗敷。

4.5.2对新建住宅,暗敷管道应在建筑设计时预留管槽。

燃气立管可采取嵌墙敷设,燃气计量表的表后管宜采取嵌墙或嵌入现浇地坪内的方式。

对已建成的住宅,可采取在墙壁或地坪内开凿管槽,或布设在地板下的方式,但不得破坏建筑结构。

暗敷方式及管槽要求见图4.5.2-1~3.

4.5.3嵌入式

4.5.4暗敷燃气管道不应与其它暗敷管线相互交叉。

4.5.5暗敷燃气管道的材质:

立管应采用镀锌钢管或覆塑铜管;燃气计量表的表后管应采用覆塑不锈钢软管或覆塑铜管,以及其它符合暗敷材质标准的管材。

铜管覆塑的厚度不应小于0.75mm,颜色为黄色。

0.8

4.5.6采用覆塑铜管进行暗敷时,覆塑铜管的铜管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无缝铜水管和铜气管》(SB/T18033)的要求;采用不锈钢软管时,除应符合国家标准《波纹金属软管通用技术条件》GB/T14525的规定外,管壁外应覆塑。

其外形尺寸应符合图4.5.6及表4.5.6-2的要求。

4.5.12居民住宅室内明敷的燃气管道因装饰需要暗封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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