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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译文

二氧化碳关税和世贸组织

----评估可行策略

由牛津大学出版社,埃里克保罗Veel

一、导言

作为通过温室气体排放量来关注气候环境变化的对策,并试图在京都议定书的司法管辖区试图履行义务,二氧化碳排放量所规定的义务或碳税限额的贸易方案已制定或正在考虑颁布。

然而,这种制度强加给外国生产者相对国内生产商的额外费用,这已引起对国内企业竞争力和其他司法管辖区较宽松的漏碳排放量政策的关注。

虽然有许多潜在的政策来回答这些问题,近年来讨论最激烈的是最有可能由国家实施的碳关税措施。

至于立法措施,以实施进展,例如关税,这些措施吸引更多的在其与国际贸易法律遵守方面的审查,例如,中国,一个碳关税的主要对手,中国曾经表示,碳关税违反世贸组织的规则。

本文将深入研究在WTO框架下这种碳关税的法律允许性。

本文讨论的范围仅限于这些所谓的碳关税,在这里是指规定征收进口货物基础或其他具体商品的生产中排放的二氧化碳或二氧化碳排放量或一般生产国二氧化碳减排工作的任何措施。

术语'碳关税'可能会产生误解,因为这种措施在传统意义上不是必须征收的关税。

这些措施,如下文所述,一般定性为更好的收费,是为了平衡国内生产者支付其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的进口费用。

尽管鉴于长期的碳关税是在流行的说法往往用来指这些措施存在潜在的混淆,本文采用这个词,希望这一澄清将防止整个文章的混乱。

本文不讨论其他类似的边境费用,如在其它地方讨论了的能源税调整边框。

它也不讨论与贸易有关的其他国家以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可能采取的措施,如绿色技术或其他国内的规管制度的补贴。

相反,它特别关注上述定义,因为这些关税被认为在过去的一年中被美国和欧洲联盟(欧盟)认为有一定深度。

虽然近年来有许多关于碳关税的可行性文献,该文献已普遍认为抽象的二氧化碳关税。

这篇文章将通过参照分析欧洲和美国的讨论建议制定碳关税。

更具体地说,它将通过对利伯曼华纳法案的探讨来探讨在WTO规则下二氧化碳关税的有效性,利伯曼华纳法案在2007年被美国参议院提出,这个时期,美国参议员也提出了关于碳关税的介绍。

作为陪衬这一法案,根据这些关税精确结构的若干制约性因素,本文的结论是,碳关税在WTO规则下是可行的。

然而,它也认为,尽管碳关税一般可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实际上任何国家可实行的额外国内政治因素限制可能会大大限制了碳关税的法律性。

本文指出,关于碳关税的任何有意义的讨论必须考虑到政治和法律方面的限制,它旨在确定相关的约束和探索可以满足这些约束政策选项来对这种讨论作出贡献。

由于本文的主要目的是检查这些关税的可行性,本文并非旨在达成关于制定最终可取任何明确的结论的有关关税。

但是,它最终建议,各国在制定有关关税政策时应谨慎。

本文篇幅如下:

第二部分提供了一个碳关税的经济和政治理由,以及他们潜在的一些缺陷。

第三部分提供了在欧盟和美国气候改变政策的详细介绍,以及特别关注了来自这些地区碳关税最近提出的建议。

第四部分探讨了根据世贸组织法律碳关税的合法性,并探讨了置于其结构的世贸组织法律的约束。

第五部分则整合了简要概述与竞争力的可行的政策选择问题处理的目的,法律和政治上的限制。

第六部分则提供了一个简短的结论。

二、有关碳关税的政策考虑

在此之前审批碳关税的建议或研究世贸组织有关关税的合法性,重要的是要理解为什么国家正在考虑实施这种关税。

本节首先讨论为什么国家可能决定以补充国内的限量及交易系统或碳排放税的碳排放税的三个理由:

泄漏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竞争力问题以及政治经济的考虑。

实习碳关税的一个理由是,它可以使没有有效的限量及交易系统或二氧化碳关税的国家防止碳泄漏。

这里的想法是,如果没有碳关税,公司-尤其是这些行业中具有比较高的碳排放并切不能以较低的成本大大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当该司法管辖区经营可能会搬迁到没有规定对企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类似指控的外国司法管辖区时,这些企业就需要缴纳税款或购买碳排放配额。

在外国司法管辖区生产,公司可以把产品出口到被收取碳关税管辖地区的消费者。

在这种情况下,该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收费本应该实现的排放量实际上并没有发生,减轻由于该公司已经避免了将其生产经营,只是在另一个司法管辖区排放二氧化碳的费用。

碳关税的目的是减轻或否定,确保企业生产特定的司法管辖区的市场不能回避的业务搬迁到外国管辖收费这种效果。

第二个碳关税及相关的经济上的理由是,他们在确保国家的外国生产商或无碳税相当于计划并不受益于人工比较,从温室气体排放的规定更加宽松而产生的优势。

一个比较优势的概念取决于这些国家的想法,有能力生产某些产品相对比其他人更有效地应该这样做。

虽然通常我们认为它在经济上最优的任何国家利用比较优势,他们可能拥有的比较优势,从一对温室气体排放的许可制度是从流动比较优势的其他形式不同,它在越来越多的消极外部性的结果全球变暖。

虽然它仍然是可取的那些国家是相对最能产生特定商品生产有效率,效率的概念一定要包括那些它作为一个外部的,生产的结果出现。

碳关税,迫使外国生产者有效地内化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外部性,至少在相同程度做国内生产者。

虽然这些理由都为碳关税的经济理由,关于采用碳关税无疑增加了许多的重点更多源于经济因素,而不是纯粹的政治考虑。

这当然是政治上的困难,发达国家施加的理由不属于同样,在国外制造商征收的国内制造商的额外费用。

这是因为这些费用可以如上所述,导致国内企业,这样就可以导致企业搬迁到更宽松的司法管辖区的竞争力下降,增加国内的失业问题。

这些政治因素在任何大型织机国内环保法规的考虑,但它们特别是随着温室气体排放问题突出。

这是因为,不像是与旨在保护当地的空气,水,温室气体排放的限制危害环境质量的情况下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可能很难说服国内选民接受的政策,以解决全球性问题没有从其他国家相应的行动。

由于Pauwelyn指出的,对美国公司的竞争力可见关注,机管局可见在发展中国家是一个重要的原因,美国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公司。

事实上,鉴于近年来在发达国家制造业越来越不稳定的状态-这是许多被认为是导致至少比赛中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一部分-这被认为进一步阻碍国内厂商会计划对于任何一个政府很难实现。

这种观点的一个例子是在罗伯特鲍,对产联工业委员会执行主任,前美国参议院小组委员会的证词中提出的有关措施,以限制美国国内温室气体排放量:

中国和其他主要发展中国家必须部分解决方案或一切,我们对欧盟和其他国家如何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将化为乌有。

说穿了,它是在我们的国家利益不希望看到我们的努力,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变成另一个好处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用来招揽生意。

然而,正是在*755我们的利益和世界的利益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的解决方案的一部分,因为这个问题不能没有他们解决。

碳关税呈现在政治上更加可口国内厂商征收的额外费用,从而使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防止全球变暖的国内政治上较为可行的方案。

因此,也许是最强的碳关税的政策的理由是,他们提供了一个政治上可行的机制,为各国实施基于市场的机制,以鼓励本国生产者有意义地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

三、碳关税拟议的法律架构概况

截至目前尚无任何国家没有的科目进口货物税或关税对CO2排放的生产量为基础,良好的地方立法或规管架构。

然而,在过去的几年里,这些建议已被许多国家认真地讨论,而更多地出现已经提供了一些形式的碳关税的想法最终可能采取贸易律师学者和具体建议。

本节将讨论遭受基于其碳含量的基础上进口征税两项建议:

(一)欧盟的建议,要求进口商购买欧盟的排放交易计划(ETS)的排放配额,及

(二)的规定在利伯曼华纳法案,迫使进口商购买一个新的美国对外电讯服务津贴。

(一)欧盟的ETS和扩大它进口货物的建议

欧盟的ETS是最大,最先进的二氧化碳电子投标系统目前在运作。

在整个20世纪90年代采取的步骤和21世纪初欧洲协调一致的行动奠定了基础关于气候变化,最终于2003年在指令2003/87/EC,确立了欧洲电子投标系统。

这项计划已覆盖超过10,000装置,统称为约40欧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左右。

虽然该计划目前只包括本地设施,并构成对进口商购买排放配额没有义务,也有在融入方案进口商品近年来一些建议。

本节提供了该系统的结构,以及作为该系统可能延长对进口货物进行讨论的简要概述。

(二)利伯曼华纳法案和美国第一个交易计划的创造

同时,美国已经落后于欧洲的广泛的立法努力,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在国际层面上,美国一直拒绝承诺的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承诺。

而前副总统戈尔象征性地在1998年12月签署了京都议定书,条约从未提交参议院批准。

在国内,美国目前还没有国家系统或碳的地方税。

在利伯曼和麦肯恩气候管理法案,这是在2003年参议院审议,将创造一个国家对外电讯服务,但被否决了43个投票,参议院55。

然而,2007年,重新开创了国内在对外电讯服务立法工作进行了由参议员约瑟夫利伯曼和约翰华纳在美国的气候安全法案的建议。

这是这项立法的努力,现在这篇文章将讨论。

尽管该利伯曼华纳法案被否决的程序理由在美国参议院于2008年6月,分析该法的规定仍然是一个值得努力的原因有两个事实。

首先,它是第一个提出的立法一幅法术的任何细节如何进口产品可列入并受二氧化碳排放量交易计划,并从而为结构中有任何有意义的讨论,一个碳一个有用的出发点最终可能采取关税。

第二,由于总统奥巴马主张更强有力的行动来对付全球变暖也比他的前任,看来更可能是美国将在今后几年采取一些有意义的行动应对气候类型在联邦水平的变化,似乎有可能在利伯曼华纳条例草案将作为这方面的立法行动模板。

本节将提供有关排放交易的立法以及如何进口商将在该计划包括了详细的分析,提出方案操作的简要概述。

应当指出,参议院法案这里讨论不是最近在美国联邦立法努力,制定一个二氧化碳电子投标系统。

6月26日2009年,众议院投票,由219-212险胜,在美国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2009年的青睐。

这项法案将创造一个国内二氧化碳可以看到ETS和2020年对进口商品的介绍费。

尽管如此最近的立法活动,本文仍然专注于并分析了2007年和2008年参议院的上述法案。

这是因为,而参议院法案和最近通过的众议院法案都考虑碳关税有较为相似的基本结构,早期参议院法案有一个比较充实出碳关税,而众议院的法案在这方面更普遍叶其进口治疗许多人在稍后的日期确定的特定方面。

因此,早期参议院法案提供了一个概述了碳关税分析其运作和世贸组织的合法性更好的陪衬。

最后,作为澄清说明,大致有两种不同的利伯曼华纳行为,是由参议院的成员审查的版本。

首先,参议员约瑟夫利伯曼和约翰华纳提出的所谓美国的气候安全法案2007年年底的法案。

随后,在mid2008,参议员芭芭拉义和团提出一个替代性质的修订,修订后的条例草案被称为利伯曼-2008年华纳气候安全法案。

虽然条例草案在许多方面是相似的,也有一些关键的差别。

这两个条例草案将在这里一起讨论,该法案之间的分歧将突出显示在相关。

四、WTO拟议措施的合法性

在概述在欧盟和美国的碳关税某些建议,本文现在就着手审议世贸组织,这种碳关税的合法性。

两个不同的问题,必须加以分析,确定世贸组织的碳关税的合法性。

首先,是断然不允许的碳关税?

第二,假设碳关税是不明确不允许的,什么要求适用于碳关税结构,以便使之与世贸组织法律标准?

这第二个问题将主要通过一对世贸组织的利伯曼华纳条例草案的合法性审查。

(一)一个门槛问题:

根据关贸总协定碳关税和边境税的调整

而随后的章节将讨论的具体特点,一个碳关税将需要具备以与关贸总协定和其他国际贸易相关协定的规定的,本节讨论一个更基本的门槛问题。

碳关税可能被定性为一个收费无论是在进口商品本身或在该良好的生产排放的二氧化碳。

而后者则表征(i)是有可能是一个碳关税,操作更准确的描述

(二)避免讨论了从以前的文章后面的某些特性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一个根本的问题,对税务方面是否出现后一种类型是明确禁止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则。

正如将要看到这一节,而对进口商品征税货物之四本身并没有不允许的,是没有明确指出,这实际上进口税收对应于生产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征收的税款这些货物是根据现行WTO规则允许的。

因此,本节将审查后者表征的有效性,研究是否对进口这在本质上是一个在其生产中排放将根据现行WTO规则允许的任何形式的二氧化碳收费收取的费用。

本节将结束,虽然碳关税可能会根据现行WTO规则允许的,这样的结果绝不是明显的,将可能需要的是他们根据关贸总协定第二十条(g)允许的理由。

(二)构建一个碳关税与关贸总协定的实质性条款的规定

上面有没有明确法律禁止根据现行世贸组织认为,碳关税,这部分现在认为什么限制在允许的碳关税结构关贸总协定的地方。

为此,本节讨论对碳关税结构关贸总协定中的三个主要制约因素。

首先,这部分解决了国民待遇原则,创造了第三条的限制:

2。

其次,它解决了在第一条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限制最后,它会检查什么额外的限制将被放置在一个碳关税,如果作为一个整体的计划受到了第XX条的开头语的要求。

五、在政治上可行和客观评定和世贸组织标准政策的选择

在上一节,得出的结论是,目前世贸组织的法律,因为它允许各国代表将征收碳关税,受到了上面讨论的限制。

然而,上一节只考虑对碳关税的形式法律限制。

除了这些法律限制,在国家的国内政治压力可以放置在可以接受的形式的碳关税附加政治上的限制。

本节整合双方的法律和美国国内政治制约因素的分析,探讨政策空间提供给美国的对外电讯服务在起草和其他发达国家。

(一)主要政策约束

虽然总是有无数的具体影响任何政策决定政治上的限制,有一个特别重大的政治约束这可能会大大限制的政策选择在起草一封ETS在美国。

这个约束是要求由美国实施的对外电讯服务的任何不利于美国生产商相-AA-级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生产者。

如上所述,不是减少了美国企业的相对竞争力是一个重大的政策空间,对美国政治约束。

美国担心失去工作,以中国和印度等国家的关注已在美国政治发挥重大作用的言论。

正是这些问题导致美国拒绝京都议定书,他们继续主宰发言时对气候变化的美国政客的言论。

实际上,这种约束可能意味着美国将无法执行任何政策,规定了哪些有足够的二氧化碳比外国生产商征收的费用较大,国内生产商被认为是放置在一个不公平的劣势国内排放成本可见,AA型对外国生产商。

更具体而言,这一政治约束排除了一其中规定对国内生产者的成本,但不包括碳关税是对进口足够的地方收费,以否定知觉国内生产者的竞争力不利经历作为国内电子投标系统创造的结果国内的计划。

这种政治上的约束,但是,可能的冲突与关贸总协定第20条所规定的法律约束,如果作为项,第二十条的起首部分建议要求发达国家给予特别待遇,非LDDC方面向发展中国家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换句话说,法律约束,可能需要区别对待,但政治约束可能需要的同等待遇。

这两个制约因素有可能是相互排斥的,即所有政治上可以接受的政策选择将违反第XX条所施加的限制。

如果是这样的情况下,开放的政策选择向美国政府显然是严重地限制了。

现在这部分收益考虑这些政策选择的保留。

作为一个谨慎的话,这部分不应该被视为是有一定positing之间的政治和法律约束,因此大大限制了可用的政策选项不可调和的冲突。

在法律方面,它可能是正在讨论的约束在这里实际上并不存在,因为在第XX条的开头语可能实际上并不要求美国强加给非LDDC发展中国家降低碳关税的情况。

同样,在政治方面,它可能是,尽管它不是政治上可行的完全豁免非LDDC发展中国家从一碳关税的国家,它可能仍然在政治上可行的治疗提供一些特殊措施,这些国家这足以满足第XX条的规定。

但是,它仍然是值得考虑的政策选择向各国假设的限制,造成相互排斥的要求。

有两个原因。

首先,越来越明显,约束可能会在事实上具有约束力。

其次,即使限制,其实不具有约束力,美国的政策制定者可能会采取行动,尽管它们是,由于他们无法事前完全预测准确的法律或政治这是对他们中的限制。

由于法律和政治约束的轮廓只能准确地确定潜在成本很高,在事后,规避风险的可能只是政客拒绝参加赌博,并限制他们制定的政策向那些同时满足约束。

(二)政策空间的受限

在概述的限制,本节将简要地考虑一下现在ETS的类型,尽管这两个约束仍然可行的政策选择。

虽然政治约束是对所有可能的政策不可避免的检查,法律约束,因为它是在第XX条的基础上,才成为有约束力的约束时,总协定的其他条款之一是侵犯。

这意味着,除了单纯的不作为,有两种政策选择类,将不参与由法律约束第二十条提出的问题。

首先,对外电讯服务不包括与贸易有关的措施将不会受此约束。

第二,涉及对外电讯服务贸易有关的措施,不违反任何关贸总协定的其他条款将不会受到约束,不会因为第二十条从事。

这些选项都将被审查的转折。

1.无碳关税的一个可行对外电讯服务

一个潜在的政策选择是为美国推行排放交易计划,美国公司没有公开任何重大不利的竞争力并因此不需要征收碳关税,以纠正这种竞争力的劣势。

这种政策选项类型,目前正由欧洲委员会。

如上所述,人们正在考虑应对政策,以解决欧盟的竞争力和CO2泄漏问题是分配没有成本100公司的要求排放配额%到那些最容易受到可能的反竞争效果的公司。

这项政策承认,并非所有行业-例如,发电-在或可能切实在与国外企业直接竞争。

因此,这样一个政策在本质上限制了该系统的成本,这些特定行业。

虽然这项政策将同时满足以上讨论政治和法律的约束,它有其他很大的局限性。

首先,因为ETS的范围是根据这一政策极大地限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应的潜力同样有限。

第二,尽管这样的政策规定,在对这些企业与国外生产者竞争关系没有直接的费用,可以并处以提高这些企业的投入,如电力,这是无法从这些公司获得豁免成本的间接费用计划。

因此,尽管这样的政策,降低了竞争劣势的国内企业对这些强加的,它没有完全消除,而且这种减少只在显着削弱了温室气体减排潜力的费用担保。

2.有碳关税的一个可行对外电讯服务

一个可行的政策将第二套的,其中包括一个基础广泛的国内对外电讯服务,如在利伯曼华纳条例草案建议的一个,有些类型的碳关税不需要根据关贸总协定第20条理由耦合。

是否存在任何这类碳关税而定,如上面的标题为讨论'的门槛问题:

碳关税和边境税的调整根据关贸总协定就是否对二氧化碳排放收费,是充电式的服从一个边境纳税调整。

如果对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任何类型的碳关税将需要根据关贸总协定第20条理由。

因此将不会有碳关税,满足这两个制约因素。

但是,如果对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有可能是特殊类型的碳关税不要求根据第XX条理由,并会因此而尽管政治和法律约束可行的。

如上所述,超过阈值的问题有关边境税的调整,两个主要的关贸总协定条款,其中碳关税可能侵犯是第三条:

2和第1条。

而第三条:

对2位碳关税结构的某些限制,这些限制是没有办法克服的。

如果费用被发现的边境税的调整符合条件的,那么,上面提到的,第三条排放量:

2可以的,受到进口或者

(一)个人对CO2在实际生产中排放量为基础的评估表示满意好,与那些实行收费的排放量或(ii)一充与该会已发出良好的生产使用最佳现有技术的排放量相称相称。

虽然这两个选项将满足第三条规定的要求:

2,有明显不同的政策考虑周围的两个政策选择。

选择前者的竞争力和二氧化碳更有效处理泄漏问题,它也更有效地降低了生产者给予外国直接经济诱因,降低自己的二氧化碳排放温室气体的排放。

不过,后一种选择更行政可行的。

更困难的问题,解决的是设计一个碳关税不违反第一条:

关贸总协定的1。

具体来说,碳关税的降低收费适用,因为从该国采取的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或已支付的费用由该生产商在国内任一步骤特定国家的产品,同时轻松合理的和潜在的需要,即使在第XX条(克),将违反第一条:

1。

但是,结构,不以任何为已经在生产国采取措施的方式不占明显不可取的,因为它可能导致产品受到双击其温室气体排放税无论是在其本国的,对进口到,进口国。

有两个可能的解决这一问题,每一个提出的一些问题。

第一,可以提供无碳关税的优惠待遇,而不是期望的产品和生产国克服退还征收温室气体排放量后,该产品在国内出口任何征收双重征税问题。

这将在本质上既须进口,并与有关的温室气体排放收费边境税的调整出口。

然而,这下,边境税的调整方案的合法性世贸组织法律并不十分清楚的。

即使是经得起碳税对进口边境税的调整,他们可能不适合边境税的调整对出口的资格,因为没有明显的两方面的进口和出口边境税的调整规则完美的对称性。

此外,即使这个选择是根据WTO的法律规则,各国有必要创造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支付会造成什么已经是一个复杂和昂贵的行政架构,增加行政费用,收费减免计划。

第二个解决办法是那些国家已经或正在寻求建立ETSs,使他们的计划完全互操作的任何一方提前完成相互承认彼此的司法管辖区或建立一个共同的ETS在排放配额。

对于上述原因,这样的方案将可能不会被发现违反第一条:

1,但它仍然会确保各国不受到双重其温室气体排放征税。

然而,这种选择可能是政治上难以结构,就有必要就比国家排放权交易计划迄今都愿意进行合作与协调更大的程度。

此外,这些选项都是从政策的角度来看有点问题,因为他们都在使用某种生产作为其政策的工具,以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征收型国家的依赖。

无论是政策,是一个更适合自上而下的监管方法,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这限制了国家政策的自主权比利伯曼是否华纳法案,只要求国家采取的类似措施的有效性和叶子它向这些国家自己决定如何创建一个同等有效的方案。

因此,虽然尽管有上述讨论的法律和政治上的限制潜在可行的政策方案,这些政策选择,绝不是完美的,他们很可能会需要多边协调,以有效。

六、结论

本文提供了对世贸组织的碳关税的合法性评估,并得出结论认为,碳关税仿照在利伯曼华纳碳关税法案可能会遵守关贸总协定的约束的基本结构广泛。

虽然目前还不清楚是否对二氧化碳排放量边境税的调整是允许的边境税的调整管理的现行规则,即使它们不被这些规则允许的,他们可能会是合理的,根据第二十条第(七)关贸总协定。

此外,虽然文章中,我:

处以2关贸总协定允许的碳关税结构的某些限制,这些限制并不过分限制和第二十条第(七)可以再次发挥潜在坚持这些某些侵犯了作用:

一和三规定。

但是,本文认为,其中也有塑造人物,碳关税有可能采取发达国家的国内政治因素的限制。

事实上,在讨论上述情况,本文认为,任何有意义的话语碳关税,必须考虑到不能简单地通过WTO法律的约束,而是还必须考虑到法律和政治上的限制作用。

政治和法律结构碳关税限制的可行品种,因此未来的研究应集中于上述机制的限制,放宽或碳关税建议和评价,满足所有的约束,目前存在的,而不仅仅是法律限制。

本文采取了后一种方法,并简要探讨了碳关税的品种可能同时遵守有关这方面的国内行动的政治和法律的约束。

假设的政治和法律限制,上述有关非LDDC发展中国家审查确实具有约束力,也就没有可行的碳关税如果碳关税违反边境税的调整规定,需要根据第二十条第(七)合理的。

但是,如果边境税的调整规则并允许对二氧化碳排放税的调整,则可能性是存在的碳关税的设计同时符合法律和政治的被假定为有约束力的限制。

国内碳关税可能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第一条:

关贸总协定的一所或(i),包括二氧化碳排放税的调整对出口的边界以及进口,或(ii)的一部分内容,更广泛的多国对外电讯服务之间的排放配额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充分互换性。

这两种解决方案都有其缺陷。

然而,这些选项的全面审查已经超出了本文的范围,以及对这种潜在的解决方案检查是今后的研究了。

本文只是强调说,碳关税话语必须超越其合法性或根据世贸组织法律本身的非法性问题,必须精确,而不是采取这种关税结构是可行的更细致入微的看法。

重要的是要注意这篇文章有什么办法不先进。

为了呼应巴格瓦和Mavroidis的观点,这篇文章并没有指出任何特定的碳关税,即使可能是可行的,应该得到执行。

相反,它只是确定了某些限制和审议了影响碳关税的法律和政治上的可行性。

即使在政治上特别关税都可以接受的国内和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允许下,它仍然几乎不可避免地大幅降低了国际贸易产生显着的不满和最不利影响的国家由它体积,更遑论创造的重大诉讼的可能性或为其他国家的潜在采取报复性措施。

在任何一个特定的碳关税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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