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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二轮延包

农村土地二轮延包

1、我国现行土地承包与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现行土地承包与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

一是宪法。

二是法律。

《民法通则》规定了调整土地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土地管理法》全面规定了调整土地关系的主要法律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法》全面规定了调整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主要法律制度。

此外,《农业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拍卖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城市规划法》、《刑法》、都不同程度地涉及了调整土地承包关系的内容。

三是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并在全国施行。

四是地方性法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在本地区适用。

五是土地、农业管理部门行政规章。

六是地方政府规章。

2、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大稳定、小调整”政策是否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相一致?

回答是肯定的。

用咱老百姓的话说,“土地是咱农民的命根子”,咱农民承包的土地,既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最重要的生活保障。

因此,党的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就是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为此,1993年,党中央提出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1997年,党中央又作出了“大稳定,小调整”的决策,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衷心拥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就是党的这一政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党的这一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

3、为什么说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民的一个伟大创举。

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改变了人民公社一大二公高度集中的经营方式,构筑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新经济体制框架,建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

家庭承包经营是在坚持土地等生产资料农民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土地使用权承包给农户,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形成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是相互依存的统一整体,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有效经营方式。

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仅关系到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还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

只有农村经济繁荣昌盛了,才能形成对城市的有效供应,只有农民富裕了,工业产品才有更加广阔的销售市场,才能带动国民经济整体的发展。

只有不断地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才能为农村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注入新的活力,才能保持其长期稳定。

 

4、为什么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必须长期坚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赋予了农民自主经营权,极大地调动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劳动生产力,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是一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的经营制度,必须长期坚持。

(1)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使农户获得充分的经营自主权,能够极大地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符合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式既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

(3)农民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不仅极大地调动了他们种粮、种棉的积极性,而且使他们从当地的实际和市场的需求出发,一方面,积极调整生产结构,种植适销对路的其他经济作物,饲养优质的家禽家畜,开发新的产品,大力发展农村多种经营。

(4)土地既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社会保障。

(5)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我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农村改革取得的重大成功,为城市改革和其他方面改革的顺利进行积累了重要经验,奠定了良好基础。

5、家庭承包方式与其他方式的承包有哪些区别?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我国法律规定的家庭承包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承包,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不是以联户、专业队或者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

二是确定每户的承包地数量时,采取按人口平均分配的方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份,体现公平原则,发包方不能选择承包方,承包地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功能。

三是家庭承包的土地主要是耕地、草地和林地。

除家庭承包以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称为其他方式的承包,主要有四个特点:

一是既可以是联户、专业队、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也可以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

二是承包方不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和个人。

三是承包的方法不是人人有份的平均承包,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由最有经营能力(即出价最高或者经营条件最适宜)的人承包。

发包方按照“效率为主,兼顾公平”的原则选择承包人。

四是承包的土地主要是“四荒”以及果园、茶园、桑园、养殖水面等不太适宜按照家庭承包方式进行承包的土地。

综上所述,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的主体、方法、原则和承包地的功能等方面,都存在重要区别。

准确理解和在实际工作中把握家庭承包方式与其他承包方式的区别,至关重要。

6、实行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有没有变化?

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户通过承包取得的是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首先,这种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土地使用权,并没有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不是处分土地的所有权,而是在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前提下进行,一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发包方同意;二是只能转让给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三是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终止,受让方需与发包方签订新的承包合同。

其次,家庭承包经营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不能把它和集体统一经营对立起来,实践证明,只有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建立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才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形式。

  7、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发包主体是谁?

《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由此可见,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发包主体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8、农村土地家庭承包中发包方的权利是什么?

在农村土地家庭承包中,发包方应当享有以下权利:

  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这是发包方的发包权,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

  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农村土地家庭承包中发包的义务是什么?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4条规定,发包方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

我国实行的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统”的含义,就是要求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好为农户提供生产、经营、技术等方面的统一服务性工作。

中央文件多次提出,要增强集体经济组织实力,更好地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0、农村土地承包中的承包主体是谁?

1、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该规定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承包的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以及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是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三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

2、关于家庭承包的承包方的确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3、关于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的确定。

强调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主要是针对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草地和林地等宜家庭承包的土地的承包。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给农户,也可承包给单位或个人,这里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来自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

11、农村土地承包中承包方的权利是什么?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权利,有权利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2、农村土地承包中承包方的义务是什么?

在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承包方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规定,承包方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3、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对农村土地承包起规范、指导作用。

《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总则中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在家庭承包一章中规定了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应当遵循的具体原则。

(一)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公开、公平、公正”是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2、遵守法律、法规。

(二)除了遵循上述基本原则外,在进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时,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自愿的原则;

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3、家庭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4、承包程序合法。

14、农村土地承包的程序是怎样?

为防止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的随意性、从程序上确保土地承包的公平、公开、公正,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侵害,《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

15、什么是土地承包期?

土地承包期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期间,在这个期间内,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承包期是土地承包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关系到农民是否可以得到长期的且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关系到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关系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16、国家法律对土地承包期是怎样规定的?

我国《农村土地法》第20条根据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及其上限做出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这一法律规定做出这种区分,主要是依据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的差别,更有利于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

17、“新官不认旧账”怎么办?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4条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法宝方不得因承包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可见,“新官不认旧账”的做法是一种违法行为,发包方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农民迁入小城镇落户后,原承包的土地怎么办?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思,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所以国家法律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承包方愿意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应当予以保留,不得收回;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发包方应当允许流转,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就业或收入来源,愿意将承包地交回的,发包方应当接受,并依法另行安排承包。

19、农民迁入设区的市后,原承包的土地怎么办?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这里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一是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且转为非农业户口,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才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发包方才可以收回承包方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二是应当交回的承包地只限于耕地和草地,不包括林地。

20、哪些土地可以用于个别(小)调整或承包给新增人口?

承包期内,在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或家庭人口状况发生变化自愿交回的,可以依法对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个别调整。

应当用哪些土地来解决需要依法进行的个别调整(或“小调整”)和解决新增人口的承包地呢?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规定了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1)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2)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

(3)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21、党和国家对保护农村妇女的承包地是怎样规定的?

党和国家对保护农村妇女的承包地历来高度重视,2001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通知(即厅字[2001]9号文)。

通知要求,要切实提高对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重要性的认识。

强调,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允许对妇女有任何歧视。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30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以及批准宅基地等,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权。

针对一些地方在土地承包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视妇女、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央强调,不管采取什么办法,都要确保农村出嫁妇女有一份承包土地。

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者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家庭,男到女家生产和生活的,应享有同等村民待遇。

22、承包地可以继承吗?

首先,关于承包地继承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根据这一条规定,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

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依据这一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原承包人死亡的,继承人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依法取得了承包地再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将获得两份承包地,从我国农村人多地少的实际情况出发,有失公平。

继承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显然应当享有土地承包继承权,否则会损害其他成员的权益。

如果继承人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又暂时没有取得承包地,可以考虑由其继承承包,但需要重新订立承包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不属于继承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同时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这主要是考虑到,家庭承包的林地,不论是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期内均可以继续承包,直到承包期满。

其次,关于承包收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的规定继承。

这一规定是考虑到,承包人的承包收益属于其遗产,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23、承包期满,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方有优先承包权吗?

有。

优先承包权是指在相同的条件下,当原承包人与其他承包人同时对原承包物进行投标时,发包方应当将承包物交给原承包人承包。

《农业法》第13条规定“承包期满,承包人对原承包人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享有优先承包权。

24、服刑犯人的承包地应当怎样处理?

犯罪服刑被依法注销户口的农民,已经不属于当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他的承包地一般都应当收回。

但是,对服刑时间不长,一两年至于几个月就将刑满释放的人,他们行满释放后回家继续务农,应当给予其生活出路,对他们的承包地可以不做调整,由其亲属耕种。

25、考取大中专院校的农村籍学生还保留承包地吗?

根据《民法通则》和国家有关文件的精神,大中专院校农村籍学生,在校期间,主要依靠家庭供养,且学习费用较高,绝大多数家庭的收入来源主要靠承包经营土地。

他们的承包地,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的法律规定以及中央关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规定,保留他们的承包地。

这也是合乎情理的。

至于他们毕业后承包地是否继续保留还是收回的问题,应当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他们毕业后迁入城市,有了相对稳定的工作和经济收入,完全脱离了农村父母的抚养,应当收回其承包地,如果他们毕业后仍回原籍待业,或者只是在城市“打工”,没有稳定的工作和经济收入,承包合同又尚未到期,应当继续保留他们的承包地。

26、义务兵提干或改志愿兵后家里的承包地能保留吗?

根据我国《兵役法》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为主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由于家在农村的义务兵服役期满后,仍回原籍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因此,他们服役期间继续保留其承包地是十分必要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4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是农村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事业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义务兵提升为军官或者改为志愿兵后,由于改变了义务兵尽义务的服役性质,而属于职业军人性质,享受了工资待遇。

对此,根据军队的有关规定,部队应当及时通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家属停发优待金,由其入伍前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地。

27、如何理解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的规定?

第26条第1款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这一规定对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这一规定,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就不得收回承包地。

如承包方家庭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死亡的;子女升学、参军或者在城市就业的;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方在农村从事各种非农户家庭产业的;承包方进城务工的等,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农户家庭没有消亡,发包方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但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为避免已有的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发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28、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承包权的怎么样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的,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续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这一条规定了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的承包的继承问题。

29、什么是土地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达成的,关于农村土地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0、土地承包合同有什么特征?

⑴合同的主体是法定的。

⑵合同内容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有些内容不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

⑶土地承包合同是双务合同。

⑷合同属于要式合同。

31、土地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有那些?

⑴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这是承合同必须具备的的条款。

⑵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⑶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⑷承包土地的用途。

⑸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⑹违约责任。

32、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

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是指土地承包合同成立之后,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已经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就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即使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亦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而可能属于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或者效力待定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的生产,是指符合法定生产要件的土地承包合同能够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并受到法律保护。

33、土地承包生效的条件有那些?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是:

⑴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⑵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⑶土地承包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⑷土地承包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34、什么是可撤销的土地承包合同?

其有什么主要特点?

可撤销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土地承包合同归于无效。

可撤销的土地承包合同的主要特点有:

⑴可撤销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⑵是否行使撤销权,由撤销权人自行决定。

⑶可撤销的土地承包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应为有效。

35、可撤销的土地承包合同有几种情形?

⑴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

⑵显失公平的土地承包合同。

⑶因欺诈而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

⑷受胁迫而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

⑸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

38、什么是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

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合同。

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只有在其符合《合同法》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目的才能实现。

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由于其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要求,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从其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39、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有几种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的强制性规定。

在土地承包合同中,这些强制性规范有:

⑴发包方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⑵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转让的无效。

⑶代理人超越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40、什么是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

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是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合同依法进行某些必要的修改、删节、补充合同效力的行为,这种行为应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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