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庭审要求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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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庭审要求规范
普通程序民事、民商事案件庭审操作规程
为规民事、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统一庭审语言、行为,维护庭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假如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民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本规程。
第一局部 庭审前的准备工作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身份情况,包括查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明、自然人的明、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
当事人未到庭的,书记员应与时查明原因并告知审判长。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1、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与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
2、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如此,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述、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3、为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展,请进入法庭的人员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
4、对于违反法庭规如此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5、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或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后。
审判长:
请坐下。
在大审判庭,书记员应面对审判长。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原告XXX与其诉讼代理人XXX,被告XXX与其诉讼代理人XXX已到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当事人未到庭的,书记员应视情况报告清楚。
第二局部 宣布开庭
审判长敲法槌。
审判长:
现在开庭。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审判长:
请原告讲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和职务。
审判长:
请原告诉讼代理人讲明、身份和代理权限。
〔原告是自然人的〕
审判长:
请原告讲明、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与家庭住址。
审判长:
请原告诉讼代理人讲明、身份和代理权限。
〔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审判长:
请被告讲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和职务。
审判长:
请被告诉讼代理人讲明、身份和代理权限。
〔被告是自然人的〕
审判长:
请被告讲明、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与家庭住址。
审判长:
请被告诉讼代理人讲明、身份和代理权限。
〔第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审判长:
请第三人讲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和职务。
审判长:
请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讲明、身份和代理权限。
〔第三人是自然人的〕
审判长:
请第三人讲明、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与家庭住址。
审判长:
请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讲明、身份和代理权限。
〔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合议庭认为无正当理由的〕
审判长:
原告X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闭庭。
敲法槌。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合议庭认为无正当理由的〕
审判长:
被告X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本案缺席审理。
〔原告或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合议庭认为理由正当的〕
审判长:
原告〔或被告〕XXX经传票传唤,因XXX未到庭,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一〕项的规定,本案决定延期开庭审理。
休庭。
敲法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未到庭的〕
审判长: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X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假如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案按第三人撤诉处理。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未到庭的〕
审判长: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X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假如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缺席审理。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第三人〕与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第三人〕与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审判长:
第三人对原告〔被告〕与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当事人如有异议,应说明理由,合议庭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口头予以驳回,继续开庭;异议成立的,应当决定延期开庭。
审判长:
本案各方当事人在庭前已经向本院提交了法人合法注册登记、存续与法定代表人的明,自然人提交了明,委托代理人办理了授权代理手续,经核对符合法律规定,各出庭人员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二或三〕庭今天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案由〕纠纷一案。
审判长:
本院已于开庭三日前将开庭传票、开庭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并进展了公告,被告的辩论期已经届满,本次开庭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已经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的〕
审判长:
本院送达的XX〔法律文书〕已经书面告知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本庭在此不再赘述。
〔本院送达的法律文书未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的〕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
2、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回避;
3、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展诉讼;
4、有权收集和提供证据;
5、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向对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6、有权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
7、有权进展辩论;
8、不服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有权提起上诉;
9、有权查阅有关材料,复制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10、原告有权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11、被告有权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
12、胜诉方在法定期限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除依法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诉讼义务:
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2、认真履行举证责任,如实述案情;积极提供证据;
3、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等。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XXX组成合议庭进展审理,由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
原告、被告与第三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与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
审判长:
原告〔被告、第三人〕,请向法庭述被申请回避人员的与申请回避的理由。
审判长:
因原告〔被告、第三人〕对本庭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该申请是否成立,本院需审查后决定,休庭。
敲法槌。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三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复议申请人。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有证人出庭作证的〕
审判长:
请证人在庭外等候出庭作证。
第三局部 法庭调查
审判长:
下面进展法庭调查,法庭调查采取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官认证的形式。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的,也应提供证据。
证据应当提供原件,并且说明每份证据要证明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当不利的后果;提供伪证的,要负法律责任。
审判长:
首先由原告向本庭述诉讼请求与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宣读起诉状〕。
〔原告述完毕诉讼请求和理由后〕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向本庭述辩论理由。
〔被告述完毕辩论理由后〕
审判长:
下面由第三人发表述意见。
〔第三人发表完毕述意见后,被告提起反诉的〕
审判长:
由被告向本庭述反诉请求与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被告述完毕反诉请求和理由后〕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针对被告反诉请求向本庭述辩论理由。
〔原告述完毕辩论理由后〕
审判长:
下面由第三人针对被告反诉请求发表述意见。
审判长:
根据原告起诉和被告辩论,合议庭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问题有无异议?
〔庭前组织证据交换的〕
审判长:
经庭前证据交换,本庭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确认如下:
……
审判长:
本次开庭针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进展调查。
〔庭前未组织证据交换的〕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被告、第三人围绕本庭总结的争议焦点问题依次向本庭提交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和证明的容,其他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
审判长:
传证人XXX到庭。
审判长:
证人XXX,本院依法审理XX一案,根据XXX的申请,通知你出庭作证,请你述自己的、出生日期、住址,职业或工作单位与职务,件。
审判长:
证人XXX,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你有义务出庭如实作证,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审判长:
下面由XX〔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向证人发问。
审判长:
XX〔对方当事人〕对证人的证言有何意见?
审判长:
对方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加人向证人发问。
法庭认为必要时,可向证人发问。
〔证人作证完毕后〕
审判长:
请证人庭后阅读庭审笔录,并在确认无误后签字。
证人XXX退庭。
对确实不能出庭作证的证人出具的证言,由当事人宣读后提交法庭,由对方当事人予以质证。
审判长:
由XXX〔提交证言的当事人〕宣读证人证言。
审判长:
XXX〔对方当事人〕对该证人证言有何意见?
合议庭依职权搜集的证人证言由审判人员宣读后,当事人分别予以质证。
审判长:
现在宣读本庭调取的证人证言。
各方当事人对本庭调取的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审判长:
现在出示〔宣读、播放〕本庭调取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各方当事人对本庭出示〔宣读、播放〕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有无意见?
审判长:
下面宣读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各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有无意见?
是否需要向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发问?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是否需要相互发问?
当庭认证,视具体案件而定,举证、质证、认证可以同时进展,即一举证一质证一认证;也可以同其他证据印证后进展阶段性认证或综合性认证即每一个焦点问题举证完毕,认证一次或法庭调查完毕作认证,认证时应讲清认定的依据和理由。
〔对证据当庭予以认定的〕
审判长:
XX向本庭提交的XX证据,经过质证,本庭认为该证据是真实的、合法的,且与本案有关联,对本案事实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
〔对证据当庭不予认定的〕
审判长:
XX向本庭提交的XX证据,经过质证,该证据对本案事实没有证明力。
〔对证据不能当庭认定的〕
审判长:
XX向本庭提交的XX证据,经过质证,该证据暂不能确定其证明力,待合议庭结合其他证据〔或查证〕评议后再予以认定。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效力的认定,合议庭可当庭合议或休庭合议作出。
审判长:
法庭调查完毕。
第四局部 法庭辩论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应当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问题进展。
审判长:
原告发言。
审判长:
被告辩论。
审判长:
第三人发言〔或辩论〕。
辩论时假如出现当事人间互相进展侮辱、漫骂、攻击的,审判长应与时敲法槌予以制止。
〔辩论中当事人提出了与案件有关的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审判长:
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法庭重新调查完毕后〕
审判长:
继续法庭辩论。
审判长:
原告有无新的意见?
审判长:
被告有无新的意见?
审判长:
第三人有无新的意见?
审判长:
法庭辩论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最后述的权利。
原告发表述意见。
审判长:
被告发表述意见。
审判长:
第三人发表述意见。
法庭辩论完毕后,合议庭可以就本次庭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是非责任进展归纳总结,同时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进展说理,说明合议庭对本案的意见。
事实全部查清的,可进展全部总结;局部查清的,可进展局部总结。
庭审小结的评议,可以休庭进展,也可以当庭进展。
第五局部 法庭调解
审判长: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审判长:
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审判长:
第三人是否同意调解?
当事人均同意调解的,可以当庭进展,也可以休庭后由审判员主持进展。
〔当庭调解达成协议的〕
审判长:
经本庭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
〔宣布调解完毕后〕
审判长:
闭庭。
敲法槌。
〔经调解当庭未达成协议的〕
审判长:
经当庭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待合议庭评议后予以宣判。
休庭。
敲法槌。
〔一方以上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审判长: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待合议庭评议后予以宣判。
休庭。
敲法槌。
第六局部 合议庭评议与宣判
〔合议庭评议后,能够当庭宣判的〕
审判长敲法槌。
审判长:
继续开庭。
经合议庭评议,现在对XX一案进展宣判。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
审判长宣读裁判主文,交代上诉权利、期限,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宣判日期。
〔宣读完毕后〕
审判长敲法槌。
审判长:
请坐。
审判长:
当事人庭后阅签庭审笔录。
XX一案现在闭庭。
敲法槌。
〔合议庭评议后,不能当庭宣判的〕
审判长:
继续开庭。
经合议庭评议,XX一案将定期宣判。
当事人庭后阅签庭审笔录。
休庭。
敲法槌。
〔宣布休庭或闭庭后〕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或陪审员〕退庭。
书记员:
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